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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第二章 配建—停车:场、单体停车场【的规:划与:建设
第【七条 规划和—建,设停车场应》当,遵循节约《和集约利用土地【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!、地表和地上—空,间合理配《置并与城《市交通?体系建设相衔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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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八条 》规,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!总体规划、交通【需求状况《和城市建设发展【需要:会同发展改革—、公:安、城乡《建设、?城建:、国土资源、交通】。、土地储备》。等部门或者》机构编制停车场(】库)专项规划报本】级人民政《府批准后《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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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—条 规划部门在编制!控制性详细规划时】应当按照停车场【(库)专项规划和公!共停车场(库)年】度建设?计划予以落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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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条 新建《、改建?。、扩建建筑物应【当按照停车》场(库)设》。置标准配建、增建】停,车场或者停车位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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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十一条 下列公!共,建,筑未按规定配建停】车场的建设》单位或者《业主应当《在改建、《扩,建时按照《停车场?(库)设置标准【予以补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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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火车(轨道!交通)站《、道路?客,。运(场)《。站、机场、码—头以及公共》。交通与?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!站点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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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)体育场】(馆)、科普场【(馆)、影(剧)院!、图书馆、医院、】会展场所、旅游【景区、贸易市场【、商务办《公楼以?及对外承办行—政事务的办公—场所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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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: (三)建筑面积在!五千平方米以—上的商场、》。旅馆、餐饮、娱乐】等经营性《。场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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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十二条 任—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将停车场《。挪作他用或者—停,止使用不得》。增加或者减》少,规划确定的停—车位数量不》得改变公共停车场】为,。社会车辆提供—停放服?务的性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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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改变建筑物功能【的,应当按照停》车场(库)设置标】准重新?核算停车配建—。指标并按《照新核算的停—车配建?。指标建设停车场或】者停车位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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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第十三条》 按:照本办法《第十:条至第十二条—规定:应当配?建、增建、》补建停车场或者停】车位因特殊》。原因无?。法配建、增建、补】。建的经原批》准,机关同意可以按【照所缺少停车位的】。数量异地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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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四条 国土【资源部门应当根据】停车场(库)—专项规划《制定:。土地供?应保障规划》与年度供《地计划报本级人民】。。政府批准《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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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:十五条? 城乡建《设,。。部门应当根据—停车场(库》。)专:项规划和《土地供应《保障计?划编制公共停—车场:年度建设《计划报本级人民政】府批准后组织实施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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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六条》 市及区(市)县】人民政?府应当将由政府【投,资建设的《公共停车场项目纳】入本:级政府年度财政【预算和投资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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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!和个人投资建设停】车场单位和个—人投资建设单—体公:共停车场按》照市人民政府—的规:定,给予免收《土地出让金、在停车!场项目中给予—一定的商业经营面积!、免:收城市基础设施配】套费等优惠政—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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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停车《场主管?部门会?同财政、国土资源、!规划等部门根据【停车场建设的需要适!时提请市政》府调:整对投?资建设停车场的【。优,惠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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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八?条 建设停车场【(库)应当》符合本市停车场【设计要求配套—建设照?明、通讯、排水、】排风、消防》、监控?、停车诱《导系统?和,交通:安全:。等设施并设置—或,者预留供新能源【汽车使用的充—电等装置《具,体设计要求由—市城乡建设》部门会同停车—场主管部门、规划部!门制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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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九条 停车场】建设项目《竣工后?建设单位应当通知】停车场主管部门【。参与竣工验收未经】。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】格的不得投》入,使用:
】 房屋建筑!工程配套建设的停车!场应当与房屋—建筑工程同时—设计、同时施—工、同?时,验收、同时投入【使用未经验》收或者?验收不合《格的房?屋建筑工程不得【投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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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条 停车场【竣工验?收合格?其所有?人或者使用人—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!。起三十个工》作日内?向,停车场?。主管部门备案—并投:入使: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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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一条 住宅—。区按照?规划要求配置—的地上停车场—作为物?业,共用设施按照建设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!行验收?和备案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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