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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第二章? 配:建停车场、单体停】车场的?规划与建设 — 第七条 【规划和?建设:停车场应当遵循【节约和?集约利用土地的【原则充分利用—地,下、:地表和地《上空间?合理配置并与—城市交通体系建设】相衔接 】 第八!条 规划部门应当】根据城市总体规划、!交通:需求状况和城市建设!。发展需要《会同发展改革、公】安、城乡建设、城建!。、国土?资源、?交通、土地储备【。等部门或者机构编制!停车场(库)—专项规划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】准后实施 【 】。 第九条 规—划部门?在编制控制》性详细规划时—应当按照停车场(】库):。专项:规,划和公共停车场【(库)年度建—设计划予以》落实 !。 《 第?十条 新建、改建、!扩建建筑物应当按】照停:车场:(库)设置标准配建!、增建停《车,场或者?。停车位 ! 》 :第十一条 下—列公共建筑未按规定!配建停车场》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!。应当在改建、扩建】时按:照停车场《(库)设《置标准予以》。补建 】  《   (一》)火车(轨道交【通)站?、道路客运(场【)站、机场、码【头以及公共交通与】。自用车辆《换乘的?枢纽站点《; !    《 (二)体》育,场(:馆):、科:普场(馆)、—影(剧)院、图书】馆、医院、会—展场所、旅游景【区、贸易市》场、:商务:办公楼以及对外【承办行政事》务,的办公场所; 【。  !   (《三)建筑面积在五】千平方米《以上的商场、旅馆】、餐饮?、娱乐等经营—性场所 】 》 : ,第十二条 》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将?停车场挪《作他用或者》停止使用不》得增加或《者减少规划确定【的停车位数量不得改!变,公,共停车场为社会车】辆,提供:停放服务的性—。质 》。。 :    — 改:变建筑物《功能的?。。。应当按照停车场【(库)设置标准【重新核算停》车配建指《标并按照新核—算的停?车配建指标建设【停,车场或者停车位 ! : 【 第十三条— 按:照,本办法?第十条至第十二【条规定应当配建、】增建、补建停车【场或者停车》位因特殊原因无【法配:建,、增:建,、补建的经原批【准机关同意》。可以按照所》缺少:停车位?的数量异地建设 ! ? 》 第《十四条 国土—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停!车场(库《)专项规划制定【土地供应保》障规划与年》度供地计《。划报本级人民—政府批准后实施【 【 ? 第十五条 】。城乡:建设部门《应当根据停车—场(库)专项—规划和土《地供应?保障计划编制公【共停车场年度—建设计划报》本级人?民政府批准后组【。织实施? , ! 第十六—条 :市及区?(,市)县人民政府【应当将由政》府投资建《设的公?共,停,。车场:项,目纳入本级》政府年度财》政预算和《投资计?划 —。 : 第【十七条 鼓励单【位和个?人投资建设停车场】单,位和个人投资—。建设单体《。公共停车场按照市人!民政府的《规定:给予:免,收土地出让金、在停!车场项目中》给予一?定的:商,业经营面积》、免收城市基础设】施,配套费等《优惠政策《 《。  —。   停车场主管部!门会同财政、国土资!源、规?划等部?门根:据停车场建设的需要!适,时提请市政府调整对!投资建设停车场的优!惠政策 《 !。 第十》八条 建设停车场(!库):应,当符合本市停—车场设计要求配套】。。建设照明、》。。通,讯、排水、》排风、消防》、监控?、停车诱导系—统和:交通安全等设施并】设置或者《。。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!用的充电《。等装置具体设—计,要求由市城乡建设部!门会:同停车场主管部门、!。规划部门制》定 】 : ,。 第十九条 停!车场建设项目竣工】后建设?单位应当通知停车】场主管部门参—。与竣工验收》未经验收《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!得投入使用 ! :     房】屋建筑工程配套【建设的停车场—应当与房《屋建筑工程同—。。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】、同时验收、同时投!入使用未经》验收或者验》收不:合格的房屋》建筑工程不》得投入使用 】 【。 第二》十条 停《车,场竣工验收合格其】所有人?或者使用《人应当自《验收合格之日起三】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!。场主管部门备案【。并投入使《用 《 《 , ?第二:十,一条 住宅》区按照规划》要求配?置的地上停》车场作为物业共用】设施按?照,建设工程《竣工验收《程序进行验收—和备案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