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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 第二章 》配建停车场》、单:体停:车场的规划》与建设 — 第七条 》。规划和建设》停车场?应当遵?循节约和《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!充,分利用地《下、地表和地—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!城市交通体》系建设?相衔:接, ? — 第八条 规】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!总体规?划、交通需求—状况和城市建设发展!需要会同发展—改革:、公:安、城乡建设、城】建、国土资》源、交通《、土地储备等—部,门或者机构编制【停车场(库)专项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!批准后实施 】 《 第九条 !。规划部门在编制【。控制:性,详细规划《时应当按照停车场】(库)专项》规划:和公共停车场—(库)年度建设计划!予,以落实 》 : !第十条? 新建?、改:。建、扩建建》筑物应当《按照停?车,场(库)《设置标准配建、增】建停车场《或者停车位》 : !。 第十一条— 下列公共》建筑未按规定配【建停:车场的?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!当在改建、扩建时】按照停车场(库【),设,。。置标准予以补建 ! —     (一)】火车(?轨道交通)站、道路!客运(场《)站:、机场?、码头以及》公共交通与自用【车辆换乘的枢纽【站点; !   》  (二)体育【场(馆)、科—普场(馆)》、影(剧《)院、图书馆—、医院、会展场所、!旅游景区、》贸易市场、》商务:。办公楼以《及对外承《办行:政事务的办公场所】。; 》 》 ,   (三)建筑】面积在五《千平方?米以上?的商场、《旅馆、餐饮、—娱乐等经《营性场所 》。。 — 《 第十二条 任】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将停车场挪作他】用或者停止使用【不得增加或者—减少规?划确定?的停车?位数量不《得,改变公共停》车场为社会》车辆提供停放—服务的性质》 《     !改变建筑物功—能的应当按》照停:车场(库)设置【。标准重新核》算停车配建指标并按!照新核算《的,停车配?建,指标建设停车场或者!停车位 ! , 第十】三条 按照》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!二条规定应当配建】、,增建、补建停—车场或者停车—位因特殊原》因无:法配建、增建、【补建:的经:原批准机关同—意可以按照所缺【少停车位的数量异地!建设 】 【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!部,门应当根《据停车场(库)专项!规划制定《土地供应保障规划】与年度供地计划报】本级人民《政府:批准后实施 】 ? 》 第?十,五条 ?城乡建?设部门?应当:根据停车场(库)专!项规划和土地—供应保障计划编制】公共停车《场年度建设计划报】本级人?。民政府?批准后组《织实施 》 【 第十六条】 ,市及区(《市)县?人民政府应》当将:由政府投资建设【的公共停《车场:项目纳入《本级政府年度财【。政预算?和投资计划 】 【 :。 第十七条 鼓励单!位和个人投》资建设停车场单位】和个人投资建设单】体公共?停车场按《。照市: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!免收土地《出让金?、,在停车场项目中给】予,一定的?商业:经营面积、免—收城市?基础设施配套—费等优惠政策 ! ,   【  停车场主管部门!会同财政、国—土资源、规划等部】门,根据停车场建设的】需要:适时提请市》政府调整《对投资建设》。。。停车场的《优惠政策 ! 【 第十八条 建设】停车场(库》)应当符合本市【停车场设《计,要求配套建设—照明、通讯、排【水、排?风、消?防、监?控、:停车诱导《系统和交通安全【等设施并设置—或者预留《。供新能?源汽车使用的充电】等,装置具体设》计要:。求由:市城乡建设》部门会同停车场主】管部门、规划—部门制定《 】 ? , 第十九条 停车】场建设项目竣—工后建?设单位应当》通知停车场主管部】门参与竣工验收未】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!格的不得投》。入,使用: : 》     房【屋建筑工程》配套建设的停车场】应当与房屋建筑【工程同时设计、同】时,施工、同时验收、同!时投入使用未经【验,收或:者验收?不合格的房》屋建筑工程不得投】入使:用, — 《 , 第二十条 停】。车,场竣工验收》合格其所有人—。或者:使用人应当自验收】合格之日起》三,十个工作日内向【停车场主管部门【。备案并?。投入使用 》 》 第二十一!条 住宅区按照规划!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!场作为物业共—用设施按照建设【工程竣?工验收?程序进行验收—和备案?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