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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二章 配》建停车?场、单体停车—场的规划与》建设:
第七—条 规?划和:建设停?。车场应当遵循节约和!集约利?用土地?的原则充《分利用地《下,。、地表和地上空间】合理配置《并与城市交》通体系建设相衔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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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— 规划部门应—当根据?。城市总体《规划、交通需求状况!和城市建设发展需】要会同发展》改革、公安》、城乡建设、—城建、?。国土:资源、交通》、土地储备等部【门或者机《构编制停车场—(库)专《项规划报本》级人民政府批准【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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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九条 规划—部门在编制控制【性详细规划时应【。当按照停车场—(库)专项规划和】公,共停车场(库)年】度建设计划予以落实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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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,第十:条 :新建、改《建、扩?建建筑物应当按【照停车场(》库)设?置标准配建、增建停!车场:或者:停车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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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一:。。条, 下列公《共建:。。筑未按?规定配建停车—场的:建设单位或者业【主应当在改建、扩建!时按照停车场—(库)设置》标准予以补》建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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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火车(轨道【交通)?站、道?路客:。运(场?)站、机场、码【头以及公共交通与】自用:车辆换?乘的枢纽《站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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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)体【。育场(馆)、—科,普场(馆)、影【(剧)院、图书【馆,、医院?、会展场所、旅游景!区,、贸易市场、商务】办公楼以及》对外:承办行政事务—的办公场所; 【
】 (三)建】筑面积?。在五千平方》。米以上的商场—、旅:馆、餐饮、娱乐等】经营性场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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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十二条 【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将?停车场挪作他用或】者停止使用不得【增加或者减少规划确!定,的停车位《。数量不得改变公共】。停车场为《社会车辆提供停【放服务的《性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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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改,变建筑物《功能的应当按—照停车场(库)设】置标准重新核算【停车配建指标并按照!。新核算的《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停!车场或?。者停车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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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三条 【按照本?办法第十条至第十】二条规定应当配建、!增建、补《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!因,特殊原?因无法配建、增建、!补建的经《原批准机关同意【可以按照所》缺少停车位的数量】异地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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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四条 —。国土资源部》门应当根据停车场】。(库)?专,项,。规划制定土地供【应保障?规划与年《度供地计划报本【级人民政府批—准,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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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五条 城《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!停车场(库》)专项规划和—土地供应保障计【划编制公共》停车:。场年:。度,。建设计?划报本级人民—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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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,六条 市及区—(市)县人民政府应!当将由政府投资【建设的公共停—车场项目纳入本【级政府年度财—政预算?和投资?计,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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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七条 —鼓励:单位和个人投—资建:。。设停:车场:单位和个人投资建】设单体公共停车场】。按照市人民政府【的规定给予免—收,土地出?让金、?在停车场项目中给予!一,定的商业《经营面积、免收城】市基础?设施配套费等优【惠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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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停车: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!、国土资源、规划】等,部,门根据停车场建设的!需要适时提请市政府!调整对投资建—设停:车场的优惠》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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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八《条 建设停车场(】库):应当符合本市停车】场设计要《求配套建设照—明、通?讯、排水、排—风,。、消防、《监控、?停车诱?导系统和《交,通安全等设施并【设置或者预留—供新能源汽》车使用的充电等装】置具体?设计要?求由市城乡建设【部门会同停车场主】管,部门、规《划,部门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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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,第十九条《 停车场建设—项目竣工后建—设单位应当》通知停车场》主管部?门参: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!或者验收不合格的】不,得投入使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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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房屋《建筑工程《配套建设的停车【场应当与房屋建【筑工程同时设计【、同:时施工、同时验收、!同时投入使用未【经验收或者验收【不合格?的房屋建《筑工程不得投入【。使,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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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。十条 停车场—竣工验收合格其所】有人或者使用人【应当自验收合格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】日内向停车场主管】部门备案《并投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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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【条 住宅区按照【规划要求配置—的地上?停车场作为》物业共用设施—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!收程序?进行验收和备案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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