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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章 配【建停:车场、单体停车场】。的规划?与建设
第】七条 规划和建【设停车?场应:当,遵循节?。约,和,集,约利用土《地,的原则充分利用【地下、地《表和地上空间合理】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!系建设相衔接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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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— 规:。划,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!体规划、交通需求状!况,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!会同发展改革、【公安、?城乡建设、》城建、国土》资源、?交通、土地储备等部!门或者机《。构编制?停车场(《库)专?项规划报本级人民】政府批准后实施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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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】 规划?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!细规划时应当按照】停车:场(:库)专项规划—和公共停车场(库】)年度建《设,计划予以落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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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新】建、改建、》扩建建筑《物应:。当按照?停车场?(库)设置标准【配建、增建停—车场或者停车—位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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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一条》 下:列公共建筑》未按规定配建停【车场的建设单位或】者业主?应当在改建、—扩建:。时按照停车场(【库)设置标准予以】补建 ?
! (一)火车(!轨道交通《)站、道路客—。运(场)《站、机?场,、码头以及公共【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!。的枢纽站点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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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(—二)体?育场(馆)、科【普场(馆)、影(剧!)院、图书馆、医】院、:会展场?所、旅游景区、贸】易市场、商务办公】楼以及?对外承办行政—事务的办公》场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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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(三)建》筑,。面积在五《千平方米以上的商】场、:旅馆、餐饮、娱乐等!经,营性场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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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二条》 任: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将停?车场挪作《他用或?。者停止使用不得增加!或者:减少规划确定的【。停,车位数量不》得,改变公共停》车场为?社会车?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性!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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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改变建筑《物功能的应当—按照停车《场(库)设置标准重!新核:算停车?配建指?标并按照新核—算,的停车配建指标【建设停车场或者停车!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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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三条 》按照:。本办法第《十,条至第十《二,条规定应当配建、】。增建、补建停车场】或者停车位因特殊】原因无法配建—、增建、补建的【经原批准机关—同意可以按照所【缺少停车位的数量】异地建设《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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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】国土资源部》。门应当根据停—车场(库)》专项规划制》定土地供应》保障:规,划与年度供地计划】报本级人民政府批】准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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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,十五条 城乡建设】部,门应当根据停车场】。(库)专《项规划和土地—供应保障计》划编制公共》。停车场年度建—设计划报本级—人民政府批准—后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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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六条 市《及区:(市)县人民政府】应当将?由政府?投资建设的》公共停?车场项目《纳入本级政府年度】财政预算和》投资: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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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十七条 鼓励】单位和个人投资【建设停车场单位和】个人投资建设—。单体公?共停车?场,按照市人民》政,府的规定给》予免收?土地出让《金、在停《车场项目中给予一定!的商业经营面积、】免收城市基础—设施配?。套费等?优惠政?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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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停车【场主管?部门会同财政、国】土资源、《规,划等部门根据停车】场建设的《需要适时提请市【政府调整对投资【。建设停车场的优【惠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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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八?条 :建设停车场(库)应!当符合本《市停车?场设计要求配—套建设照明、通【讯、排水、排风、】。。消防、监控、停车诱!导系统和《交通安全等设施并设!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!汽车使用的充电等装!置具体设计要求【由市城?乡建设部门会—同停:车场主管部门—、规划?部门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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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九条 停车场建】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!位应当通知停车【场主管部门参—与竣工验收未经【验收或者验》收不合格《的不得投入使—。。用 :。。
】。 房屋建筑工!程配套?建设的停车》场应当与房屋—建筑:工程同时设计、同】时施工、同时验收、!同时:投入使用未经验收】或者验收不》。合格的?房屋建筑《工程不得投》入使: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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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《条 停车场竣—工验收?合格其所有人或者使!。。用人应当《自验收合格之—日起三?十个工?作日内向停车场主管!部门备案并投入【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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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一条 》住宅区按照》规划要?求配置?的地上停车场作【为物:业共用设《施按照建设工—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!验收和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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