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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章 经营《、管:理与停放
】第三十一《条 政府投资建【设的停?车场和利用》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!停车:场其经营《权由停车《场主:管部门采《取招标、拍卖的方式!确,定经营者《;政:府有:关部门施《划的道路《停车泊?位由停?车场主管部门—委托:专业的?。停车:场经营单位经营【招标、拍卖》所得收入和利用【道路停?车泊位经营收—入按照投《资级次全《部上缴同级财政【。。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!管理专项用》于,停车场的《。建设:和管理
》
》 停—。车场:主管部门《不得从事停车场经营!。
【
第—三十:二条 单《。位或者个人投—资建设的停》车,场其所有人可—。以自行经营也可以】委托其?他单位或者》个,人经营
【
【。 , ,利用业?主共有?道路、地上场—地开:办的经营性停车场由!业主根?据,。中华人民共和—国物权法和物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、!法规规定决定管理方!式和:经营者
》
【
第三—。十三:。条 道路停车—泊位经营《者取得经《营权后应当依法分】别到市政设施主管部!门,、公安机关交—通管理部门办—理占用道路许可【证、占道《审批手续
【
】。 , 第三?十四条 从》事停车场经营—。应当依?法到:。停车场主管部门、工!商行政、物》价等部门办理备案、!工商登记《、收费许可证—。工商行政、》物价部门在为申【请人办理工商登记】、收费许《可证时可以征求【停车场主管》。部门的意《见
【
不同!经营地点的》停车场应当分别【。办理备?案、工商登记—、收费许《可手续
》
! 第三十五条【 停车场经营者办理!备案手续时应当提】供下列材料
!
!。(一)单位》证明文件或者—。个人身份证明;
!
【 (二)停】车场权属《证明;?
:。。
】 (三)土地】使用权属证明;
!。
?。
— (四)》规划批复文件—;,
? :
】(五)?土地规划审》。。批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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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(六)停—车场竣工验收及消】防验收合格证明【;
】。 》。 (七)占用道【路许可证;
!
《 : (《。八):公安机关交通管理】部门的占道》审批文件;》
】 《 (九)停车场方位!图、:平面图?及设施?清单;
!
: ? , (十)有》关停:车位数量和服务【时间的材《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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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十一【)停车场《。管,理,。制度;
】
(!十二)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规定的—其,他材料
】
】从事:配建停车场、—单体停车场》经营提供前款第一项!、第二项《、,第四:项、第六项、第【。九项至?第十一项《规定的材料;从事】临时停车场经—营提供前款第—一项、?第三项、《第五项、第》九,。项至第十一》项规定的材料;从】事道:路停车泊位经营【提供前款第一项【、第七项《至第十一《项规定的材料属【于政府投资停—车场、公共场地、道!路停车?泊位经营的还—需提:。供中标通《知,书或者委托》。书;:属于利?用人:防工程的《还需提供人防部【门的人防工程使【用,证;属于租赁—场地:的还需提《供租赁合《同;属于《利用业主共》有道路?、地上场地》的,还需提?供物业服务合同
!。
】
第三十六【条 经营性》停车场依法合并、分!立、迁?移、变更名》称以及停业、歇业】的经营者应当—自变更之日起—十,五个工作日内向【原备:案机关办理》变更备案手续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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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七条 停车场经【。营,者提交的《备案材料齐全—、,有,效的停车场主管部门!应当在?五,个工作日《。。内,办理备案手续—;材料不《齐,全或者无效的—应当一?次告知经营者—需要补?正的全部内容
!
! 第三十八条 鼓励!。专用停车《场在满足《本单位、《本居:住区车辆停放需求的!前提下按照》本,办法第三十四条、第!三十五条规定办【理有关手《续属于?行政事业性单位利】用国有资产》开办:经营性临时》停车场的《还需报同级财政部门!。批准面?向社会从《事经营性停车—服务
》
! ,第三十九条 停【车场经?营、:。管理者应当遵—守下列规《定
】 , , 《(,一)按照规定放【置备案证、营—业执照、收费许【可证; 《
》
:。 : (二)确【保场内?各种设施符》合设计要求并—正常运?行;
【
: ? (三)制定】并落实车辆》停放、场内》巡查、?环境卫生、安全消】防等管理《制度;?
《
》 ?。 (四?)管理?人员着装规》范,引导车辆进出、【。停,放并查验登记维护】停车秩序;
】 :
》 (五)按【照,停车场主管部—门的规?定和:标准配建智能化【停车:管理系统并将其【纳入本区域停车管】理系统?准确提供《。停车位使用信息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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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四十:条 :停车:场的:经营、管理者应当按!规定:在出:入方便的位置设【置一定数量的残疾】人,停,车位并设立明显标】志非残疾人》驾驶:或者非残疾人乘坐的!车辆不得《。在残疾?人停车位停放 【
?
【 第四十》一条: 停车场经》营者:应当设立统一的【管理岗亭并》在停车场出入—口显著位置设置统】一的停?车场标志公示—停放服务收》。。费标准、经营时间、!经营者名称》、监督电话》。、停车位使用—信息和车辆》停放管理制度等 】
】
《。第四十二条 —不同地?段的:经营性停车》场实行不《。同的收费标准车辆停!放服务费收》费标准由市物价部】门根据?国家:有关规定确定—。经营者收费时—应当出具税务部门提!供,的统一发票实—行计时收费》的停车场应当使用】专用计时器》具
《
》 经营者】不出具税《务部门?提供的?统一发票或者计时】。收费停车场不使【用专:用计时器《具以及未按规定放】置,备,案证、营业执照、收!费许可证的车辆停】放者可以拒》。付车:辆停放服务费 【
?。
【 第四十三条【 停车场经营者【提供:车辆停放服》务应当先向车辆停】放,者发放车《辆停放凭证在车辆离!开停:车场时查验收回并收!取车辆停放服务费】但是经营者与—。车辆停放者》另有约定或者停【车场:。主,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!形除外
】
— 车辆停放者应】当领取?、妥善保管》停放凭证并按照规定!交纳车辆停放服【。务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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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四十:四条 停《车场经营者不得有】。下列行为
—。
】。 (一)涂改、!转让、?伪造:或者:使用涂改、转让、】伪造:的有关证照》、票据;
】
? (【二)无正当理由【拒,绝提供车辆停—放服务;《
:
,
! (三)《在停车场内存放【或者允许他》人,。存放与停放车辆【无关的?物品允许车辆停放者!或者他人占用停车】位发布广告或—者从:事经:营活动; 》
,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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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》 (四?)在停车场》内从事或《者允许?他人从事《车辆维修;
】
【 (五)法律、!法规、规章禁止的】其,他行为 《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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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—五,条 :车辆停?放者: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允!许停放车辆的地点】停放车辆不》得违法停放车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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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四十六条》 车辆?停放者应当遵—守停车场管理制【度在划定的停—车位内按照》指定方向停放不得占!用消防通《道不得?影响交通安全—畅通不得利用停【放车辆?发布广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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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: 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得【长期占用《免费道路停车泊位】停放车辆《或者放置其他物品 !。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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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七】条 停放超高、超宽!。、超:长车:辆不得使用道路停车!泊位;?停放装?载易燃、《易爆、易污染、放】射,性等:危险物品车辆应当执!行有关?法律、?法,。规、规章《的规定
》
!第四十八条 停【车场经?营者未尽管理义务或!。者管理不规范—导致车辆《损毁或者丢失的【应当依法承》担相应的《责任;车辆》停放者因过错—造成停?。车场设施《或者车辆损毁的【应当依法承担—相应的责任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