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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第四章】 经:营、管?。理与停放《。 , : 第三十一条 政】府投:资建设的停车场和利!用公共场地设置的】临时停车场其经营】权,由停车场主》管部门采《取招标?、拍:卖的方式确》定经营者;政府【有,关部门施划的道路停!车泊位由《停车场主《管部门委托专业的】停车场经营单位【经营招标、拍卖【所得收入和利用道】路停车泊位经营【收入按?。照投资级《次全:部上缴?同级财政部门实【行收支两《条,线,管理专项《用于停?车场的建设和管理】 《     】停车场主管》部门:不得从事《停车:。场经:营 — — 第三十《二,条 单位或者—。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!场其所有人可以【自行经营也可以委】托其:他单位或者个—人经:营 : 《  》  : 利用业主》共有道路、地—上场地开《办的经营《。性停:车场:由业主根据中华【人,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!业管理条例等法【。律、法规规定决定管!理,方式和经《营者 》 【 第三十—三,条 道路停车—泊位经营者》取得:经营权后应当—依法:分别到市政设施主】管部门、公安机【关交:通管理部门办理占】用道路许可证、【。占道审批手》续 ! : ?第三十四条 从【事停车场经营应当】依法到停车场主【管部门、工商—行,政、物?价等部门《办理备案、工—商登记、收费许可证!工商行政、物—价部门?在为申请人办理工】商登记、收费许【可证时可以征—求停车场主管部门】。的意见 》 —  :   不同经营地点!的停车场应当—分别:办理备案、工商登记!、收:费许可手续》 : ! 第?。三,十五条 《停车场经营者办【理备案手续时应当】提供下列材料— 《 》    (一)单】。位证明文《件或者个人身份证】明,; 】 :。    (二)停车!。场权属证明; ! 》。     (—三)土地使》用权属证明; 】 —  :   (四)—规划批复《文件; 】  》。   (五)土地规!划审批?。证明; —   】 , (六)停》。车,场竣:工验:收,及消防验《收合:格证明;《 】     (七【)占用道路许可证;! !  :  (八)》公安机?关交通?管理:部门的?占道审批文件—; — ,   》  (九)停车场方!位图、平面图及设施!清单; 【 ?     (十)!有关停车位》数量和服《。务时:间的材料《; 】   《  (十一)停车场!管理制度; 【 ?     】(十二)法》。律、法规、规—章规:定的其他《材料 !    》 从事配建停车场、!单体:停车场经《营提供前款》。第一项、第二项、】第四项?、,第六项、第》九项至第《十一项规定》的材:料;:从事临时《停车场经营提供前】款第一项、》第三项、第五项【。、第九项至第十【一项规定的》材料;从《。事道路停车泊位经】营提供前款》第一项、第》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!的材料?属于政府投资停车】场、公共场地—、道路停车泊位经营!的还需提供中标通】。。知书或者《委托书;属于利【用,人防工程《的还需提供人防部门!的人防工《程使:用证;属于租赁场】地的:还需提?。供租赁合《同;属于利》用,业主共?有道路、地上—场地的还需》提供物业服务合同】 , 【 《。 第三十六条 经】营性停车《场依法合并、分立、!。。迁移、变《更名称以及》停业、歇业》的经营者应》当自变更之》日起十五《个,工作日内向原备案】机关办理变更—备案手续 【。 】 第三十七—条 停车《场经营者提交—的备:案材料齐全、有【效的停车场主管【部,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!内办理备案手续;】材料不齐全或者无效!的,应,当,一次告知经营者【需要:补正的全部》内容 ? ! 第三十—八条 鼓励》专用停车场在满足】本单位?、本居住区车辆【停放需?求的前提下按—照本办法第三十【四条、第三》十五条规定办理有关!手续属?于行:政事业性单位利【用国有资产开办经营!性临时停《。车场的还需》报同:级财政部门批准面】向社会从事经营性】。停车服务 — 】 , , 第三十《九条 ?停车场经《营、管理《者应当遵守下列规】定, —  《   (一)按【。照规定放《置备案证、营业执照!、收:费许可证; 【 : 》。  : , (二)确》保场内各种设—施符:合设:计要求并正常—。运,。行; 【  》   (三)制定并!。落实车辆停放、【场内巡查、环境【卫生:、安全?消防等管理制度; ! : ?     【(四)管理人员【着装规范引导车【辆进出、停放并【查验登记维护停车秩!序; 】。 ,  ?   (五》)按照停车》场主:管部门的规定和标准!配建智能《化停车管理系—统并将其纳》入本区域《停,车,管理系统准确提【供停车位《使用信息 — , 】 第四十条 停车!场的经营、管理【。者应当按规定—在,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!一定数?量的残?疾人:停车位并设立明【显标志非残》疾人驾?驶或者非残疾人【乘坐的车辆不得在】残疾人?停车位?停放 》 】 第四十一条【 停车场经》营者:应当:设立统一的管理岗亭!并在停车场出—。入口:显著位置设置统【一,的停车场标志公【示停放服《务收费标准、经营】。时间、经营者—名称、监督电话、停!车位使用信息和车】辆,停放管理制度等 】 《 第!四十二?条, ,。不同:地段的经营性停车】场实行?不同的收费标准【车辆停放服务—费收费标准由市物】价部门根据国家有】关规:定确定经营》者收费时应当出具】税务部门提供—的统一发票实—行计时收费的停【车场应当使用专用】计时器具《 》     经!营,者不:出具税务部》门提供的统一发【票或者计时收费停】车场不使《用专用计时器—具以及未按规定放】。置,备案证、营》业,执照、收费许可证】的车辆停《放者可?。以拒:付车辆停放服—务费 【 【 第四十《三,条 :停车场经营者提供车!辆停:放服务?应,当先向车辆停放者发!放车:。辆停放?凭证在?车辆离开停车场时】。查,验收回并收取车辆停!放服务费但是—经营:者与车辆《停放者?另有约定或者—停车场主管部门另有!规定的情形》除外 【 :。     —车辆停放《者应当?领取、妥善》保管停放《凭,证并按照规定交【纳车辆停放服务费】 》。 第!四十四条 》停车场经营》者不得有《下列行?为 —  》   (一)涂改、!转让、伪造或者【使,用涂改?、转让、伪造的有】关证:照、票据《; ?   !  :(二)?。无正当理由》拒绝提供车》辆停放服《务; 【 :     (【三)在停车场内【存放或者允许—他人存放与停放【车辆无关的物—品,允许车辆停放—。者或者他《人,占用停车位发布广告!或,者从事经营活动【; !。。   ?  (四)在—停车场内从事或者允!。许他人从事车辆【维修; 【 :     (】五,)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禁止的其】他行为? 】。 》第四十五《条 车辆停放者应】当在:停车场或者允许【停放车辆的地—。点停放车辆不得违】法停放?车辆 — 》 ? 第四?。十六条 《车辆:停放:者应当?遵守停?。车,场管理制度在划定的!停车位内按》照指定方向停—放不得占用》消防通道不得影响交!通安全畅《通不得利用停放【车辆发布广》告, : : :  《   任何单—位和个人《不得:长期占用《免,费道路停《。车泊位停《放车:辆或者?放置其他物》品 《 ? , 《 第四十七条 停!放超:高、超宽、》。超长车辆不得使【用道路停车泊位;】停放装载易》燃、易爆、易污染、!放射:性等危险物品车【辆应当执行有关法】律,、法:规、规?章的:规定 ? :。 第!四十八条《。 停车场经营者未尽!管理义务或者管理】不规:范导致车辆损毁或者!。丢失的应当依法【承担相应的责—任,。。;车辆停放》者因:过错造?成停车场设》施或者车辆损毁的】应当依法承担相【应的:责任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