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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六章 景观》灯饰容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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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 下列!。建,筑物、构《筑物、场所》应当设置景》观灯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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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,一):城市标?志性建?筑物:、,构筑物?;,
(二】)城市主要街—路两侧建筑物—、构筑物《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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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三)大型公共设【施、城市桥梁—。、河道码头》、公共广场、绿【化带、?公,园、大型《花坛、河《道城市段两岸—以及夜?间运行的游》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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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(四)城市景观【灯饰规划确定的其他!应当设置景》观灯饰的区域或【者建筑物、构—筑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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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项【目的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,其景观灯饰设施应】当与主体工程同步】设计、同步建设、同!步使用
!第三十条《 设置景观灯饰应】当符合下列规定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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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—设施美观、安全、环!保、节能《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!果;
【
(二)规格、!。效果符合城市容【貌标准与周围环境】相协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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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不!影响道路交》通安全和市民正【常生活 》
第三十【一条 景观灯饰的图!案、文字、灯—光显示不全或者设施!污浊、腐《蚀、陈旧、》损坏的应《当及时?清理、修《复、:更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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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景观灯饰设》施应当?按照规定《的时间开启》和,关闭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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