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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七章》 法律责任 —。 第《三,。十二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十一条—规定在?城市道?路,两,侧利用建筑物、【构筑:物的挑檐《。、阳台、房屋外【墙以及?设施搭建建筑—物,、构筑物的由—城市市?容行政?主管部门《责令限?期拆除;逾期未【拆除的经市人民政】。府批准予《以,强制拆除《并处以?5000《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!款 《 第三十三!条 违反本条例第】十二条、第》十四条、第二十【三条第一款规—定的由城市市容【行政主?管,部门:。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!下列规定处》。罚 ?   (一)擅】自变更、《修饰或?者未按照批准—的要求变更、修饰临!街建:筑物:、构:筑物外部立》面,的按照?违,法变更、修饰立【面面:移每:平米处以1000】元罚款; 】   (二—)施工工地未按照】规定设置围拦的【按照应当设》置围:挡,长度每延长》。米处以1《00元?罚,。款;废水《、泥浆随《意排:放的按照污染面积】每平方米处以5【00元罚款;—工程竣工后未—在,规定期限拆除—临时建筑《物、构筑物清—理平:整场地的处以—1万:元以上3《万元以下《罚款; 《。。    (】三)擅自《设置:或者:未按照批准的—要求:设置户外广告的【按照擅自设》置广:告版面面积每平方】米处以200—元罚款 》 第三十四条!。 ,违,反本条例第十—三,条第(?四)项、第(五)项!、第十六条、—第十七条、第—十八条、第十九【条第:三款:、,第二十三条》第二款、第二十五条!。规定的由城市—市,容行政主管》部门责?令限:期改正?;逾期不改正—的,由,城市市容行》政主管部门》按照下列规定处罚;!。有本条?第(:一)项、第(二)项!情形拒不改正的可】以予以没收;有【本条:第(三)《。项、第(五)项【、第:(,。六)项、《第(:八)项情形的可【。。以扣押与《违法行为相关的【物品、工具或者车】辆 》   (一—)在居住区内—。饲养:鸡、鸭、鹅、—兔、羊、猪等—家禽家畜的》每头(只)处以50!元罚款; 》   》 (二)在户外】。屠宰禽类的》每只:处以50《元罚:款;屠宰《畜类的每《头(:只)处以《500元罚款; !    (三】)擅自占用城市道】路、广场《、步行?街、游园以及其【他,公共场地举办节庆】、,文,。体、宣传等大型【活,动或者设《置设施、堆放物【品的按照站地—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!00元罚款;— ,   》 (四)集贸市场!未,按照:规定的时间、地【点和:。范围经营或者环境不!整洁、经营设施不完!好的对?市场开办单位处以】1000元罚—。款; 》   ? (五)临—街的经营者超出【其经营场所的门窗】、外墙、场》地界线摆卖、展示】商品和进行经营、】作业活动的》按照超出面积—每平方米处以20】0元罚?款; 》。    (六)】。在露天公共》停车场所和其他【公共:空地内停放、展【示预售?车辆的对预售车【辆停放者处》以每辆1000【元罚款; — , ,  : (七)户外广】告,设施陈旧、》破损、?到期、失去》。使用:价值未整修或者拆】除的按照广告版面】。面积每平方米处以】100?元罚款; 【  :。  : (八?)擅自或者未按照批!准,的地:点、:要求和时限在城市】道路、桥《梁、建筑物》、构筑物以》及其他设施或者户】外公共场所设置【标志、悬挂标语等】宣传物品的处以5】00元罚款 】 , 第三十五—条 违?反本条例第二—。十八条规《定,对在城市《建筑物、构筑物的】立面、门《窗或者路而、桥梁】、护栏、电(灯)杆!、树:木以及其他》设施和户外公共场所!张贴、涂写、刻画】。的,由城市市容行政【主管:部门责令《其清除并处以2【00元以上500元!以下罚款;对在人行!。天桥、立交桥、主要!道路两侧、交—。通路口以及其他【户外公共场所派【发广告?、经营_《眭宣传品的由城市市!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其改正没收派发的】剩,。余,广,告和经营性》宣,传品并对违法行为】。人每次处以50【元罚款?对组:织者处以10—00元以上2000!元以下罚款》 —第三十六条 违【反本条例第》。十三条第(》一)项、《第(二)《项、第(三)—项、第十《九条第二款》、,第二十条、第二【十,一条、第二十—六,条,、第二十《。七条、?第三十一条规—定的由城市市容行】政主管部门予以警】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! 第三十七!条, ,城市市容行政—主管部门及其—工作:人员应当依法—履行职责遵守法定】程序公?正文明执法对滥【用职权、《玩,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!由其所在单位或【者上级?主管机?关给予行政》处分;构《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》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