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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《 第四!章 公共场所及设】施,容貌管?理 第十六条!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!路、广场《、,步行:街、游园以及其他公!共场地举《办活动?或者设置设施—。、堆放物品 — ,    因建】设或者举《办节:庆、文体、宣传等】。大型活动需要占用】的应当向城》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!提交申请书》、拟:设位置平面图等材料!经审查批准后按照】有关规定办理—审批手续    ! ,经批准的单位—和个人应当》按,照批准的时》间、地点《。举,办活动或者设—置设施、《堆,放,物品并保持场地【整洁到期时拆除设施!。清除废弃物井恢复原!状 第】十七条? 集贸市场》应当:按,。照规定的时间、【地点和范围》经营并保持环境整】洁阳经营设施的完好! —第十八?条 临街《的经营者不得—超出其弪营场所的门!窗、外墙、场—地界线摆《卖、:展示商品和进行经】营、作业活动 】 第十九条】 新建、《改建、扩《建,。的公共建筑、商【业街区、居住区【、大(中)型建【筑等应当配建、【增建停车场所 !。    》停车场所应当设立】明显界限、》标志场?内车辆停放有—序 ?  ?  不得在露天】。公共停车场所和其他!公共空地内停放、展!示预售?车辆 》 第二十条【 在市区内行—驶的机动车辆应【。当保持车体》整洁车体《残缺、污秽不—洁、标志《残,缺不:全,以及货车《无后挡板、罐装车】无接漏?器,的不得在《市区:内行驶 !第二十一条 在市】区地面上设置的市】女设施应当符合有】关,设置规范并》保持安垒、整洁、】完好:出现:破损、?锈,蚀、脱落《、多位以及丧失【功能的应当及时维】修、更斫或者清除】。 第二】十二条? 城市公《。共水域的容貌—应当:符合:下列要?求  —  ?(一)水面保—持清洁?无漂浮垃圾、杂物;!    【 (二)岸坡、护栏!、,涵闸、泵《站、亲水平台等设】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!协,调无违章悬》挂物品、无违—章建筑物、构—筑,物和存积垃圾、污】物;   】(三:),各类运行、》。停泊船?只以及?码头等?临水建?。。筑物、构筑物保【持容貌整《洁各种废弃物—不得排入水体 【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