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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四章 公共】场,。所及设施容貌—。管理 第【十六条 任何单【位和个人不得擅【自占用城市道—路、广场、步行【。街、游?园以及其他公共场】地举办活动或—者设置?设施、堆放物—品 ?    —因,建设或者举》办节庆、文体、【宣传等大型活动【需要占用《的,应当向城市市容行】政主管部门提交【。申请书?、拟设?位置平面图》等材料经审查批【准后按照有关—规,定办理审批手续 !   经批准【的单位和《个人应当《按照批准的时间、地!点,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!施、堆?放物品并保持—场地整洁到期时拆】除设施清除废—弃物井恢《复原状?。 第十】七条: ,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!定的时?间、地点《和,范围:经,营并保持环境—整洁阳经营设施的完!好 【第十:八条 临街的经【营者不?得超出?其,弪营场所的门窗、外!墙、场?地,界线摆卖、展示商】品和进行经营、作】业活动 】 第:十九条 《新建、改建》、,扩建:。的公共建筑、商业】街区、居住区、【大(中)型建筑【等应当配建》、增建停车场—所, , :    停—车场所应《当设:。立明显界限、标【志场内车辆停—放有序  】  不得》在,露天公共停车场所】和其:他公共空地内停放、!展示预?售车辆 【 第二十条 【。在,市区: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!当保持?车体整洁车体残缺、!污秽不洁《、标志残缺不全【以及:货车无后挡板、罐装!车,无接:漏器的不得在市区】内行:驶 : 第—二十一条 》在,。市区地面《上设置的市》女,设,施,应,。当符合有关设—置规:范并保持安垒、【整洁、完好出现破损!、锈:蚀、脱落、多位【。。以及丧失功能—的应当?及时维修《、,更斫或者清除 】 ? ,第二十二条 —。。城市公共水》域的容貌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! ?   (一)水面!保持:清洁无漂浮垃—圾、杂物; 】  :  : (:二)岸坡、护栏、】。。涵闸、泵站、亲水】平台:等设:施,。外观:与周围环境相—协调无?违章:悬挂物品、无违【章建筑物、》构筑物和存积垃圾】、,污物; 《 ?  (三)各类【运行、?停泊船只以及码头】等,。临水建筑物、—构筑物保持容貌【整,洁各种?废弃物?不得排入《水体 ? 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