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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—三章: 建:筑物、构筑物、居】住,区容貌管理》。 第十条 城!市建筑物《、构筑?物和城市塑》像应当符合城市容貌!标准:。保持外型《完好整洁《    】具有历史价值和代】表性风格《的建:筑,。物、构筑物应当【保,。持原有?风貌特色 ! 第十?。一条: 禁止?在城市道路两侧利】用建筑物、构筑【物的挑檐、阳台、】房屋:外墙以及设施搭建】建筑物、《构筑物 ! 第十二条— 临街?建筑物、《构筑物外《部立而变更、—修饰应当经城—。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!审查同意办理—有关审?批手续后按照—批准的要求组织施】。工    !外部立面变更、【修饰不得改变—建筑结构《和原建筑风格—外沿距原《。墙体距离不得超过】0-3米 】 第十三》条 城市市区内【禁止下列行为 】 :   (一)在建!筑物、构筑物—临,街一侧?的墙体外立面、【门前、窗外、—。阳台外、外走廊堆】放,。、吊挂设施和物品】;  —  (《。二,。)在护栏、路—牌、电(灯)—杆等各类设施—搭挂:、晾:晒物品;《 , ,   《 (三)在—公共场?地种植?。粮食、蔬菜等作物】;    】 (四)在居住【区内饲养鸡、—鸭、鹅?、兔、羊、猪等【家禽家?畜;   】 :(五)在户》。外屠宰禽畜 】 , 第十四条 【施工工地应当—按照规定设置围挡】施工废水、泥浆不】得,随意排放《施工渣土、垃圾应当!及时清运工程竣【工,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!。拆除临时建筑—。物、构筑物》并清理平整》。场地 第!十,五条 ?建筑物、构筑—物设立分界的应当】选用透?景、:半,。。透景围?墙或者绿篱、花坛】(池:)、栅栏《。作为分界 —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