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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建!筑物、构筑物、居】住区容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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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条 城市建—筑物、?构筑:物和城市塑》像应当符《合城市容貌》标准保持外型—完,好整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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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有历史】价值:和代表性风》格的建筑物、构【筑物应当《保持原有风貌特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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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【 禁止在城市道【路两侧利《用建筑物《、构筑物的》挑檐、?阳,台、房屋外墙以【及设施搭建建—筑物、构筑物 】
—第十二条 》临街建筑物、构筑】。物外部立而》变更、修饰应当经城!。。市市容行政主—管部门审查同—意办理有《关审批手《。续后按照《批准的要求组织施】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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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部立面》变更、修饰不得【改变建?筑结:构和:原建:。筑风:格外沿?距原墙?体距离不得超过0-!3米: :
《第十三条 城市市区!内禁止下列》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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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一)在建筑物—、构筑?物临:街一侧的《墙体外立面、—门前、窗外、阳【台外:、外走廊堆放、【吊挂设?施和物品; —
(二!)在护栏、路—牌、电?(灯)杆等各—。类设:施搭挂、晾晒物品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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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三)在公共场—。地种植?粮食、蔬菜等—作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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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四)?在居住区内饲养鸡、!鸭、鹅、兔》、羊、猪《等家禽家畜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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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在户】。外屠宰禽畜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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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四条 施工工—地应当按《。照规定设《置围挡施工废水【、泥浆不得》随意排放《施工渣土、垃—圾应当及时》清运工程竣工—后应:当在:。。规定期限内》拆除临时建筑物、构!筑物并清理平—整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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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建!筑物、构筑物—设立分界的应当【选用透景、》半透景围《墙或者绿篱、花坛】(池)、栅栏作【为分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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