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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:三章 ?建,筑物、构筑物、居】住区容貌管》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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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。条 城市《建筑物、构》筑物:和城:市塑像应当符合【城,市容貌标准》保持外型完好整洁】
具!。。有历史价值和—代表:性,风格的建筑物、构筑!物应当保《持原有风貌特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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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一条 禁止【在城市?。道路两侧利用建筑】物、构筑物》的挑檐、阳台、【房屋外墙《以及设施搭建建【。筑物、构筑物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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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:二条 临街》建筑物?、构筑物外部立而】变更、?修饰应?当,经城市市容行政主】管部门审查》同意:办理有关审批手【续,后按照批准的—要求组?。。织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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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外部立面变更、【修饰不得改变建筑结!。构和原建筑风—。。格外沿距原墙—。体距离不《得超过0-3米 】
第十三条! ,城市市区内禁止【下列行为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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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在】建筑物、《构筑:物临街一《侧的墙体外立面、】门前、窗外、—阳台外?。。、外走廊堆》放、吊挂设施—和物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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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在护—栏、路牌《。、电(灯)杆等各类!设施搭?挂、晾晒物》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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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在公!共场地?种植粮食、蔬菜【等作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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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—在居住区内饲养鸡、!鸭、鹅、兔》。、羊、猪等家禽家畜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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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在》户外屠宰禽畜—
第十】四条: 施:工工地应当按照【规定设?置围挡施工废水、泥!浆不得随意排放施工!渣,土、垃?圾应:当及时?清运工程竣工后应】当在规定期限内拆】除临时?建筑物、构筑物并清!理平:整场地 《
第十五条! 建筑物、构筑物】设立分界的应—当选用透景》、半透景围墙或者】绿篱、花坛(—。池)、?栅栏作为分界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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