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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三章 【建筑物、《构筑物、居》住区容貌管》理 : , 第十条 城市建!筑物:、,。构筑物和城》市塑像应《当,符合城市容貌标【准保持外型完好【整洁 —   具有—历,史价值?和代表性风格的建】。筑,物、构筑物应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! ? 第十一条【 禁止在《城市道路两侧利【用建筑物、构筑物的!挑檐、阳台、房屋外!墙,以及设施搭建建【筑物、构筑物 ! 》第十二条《 ,临街建筑《物、构?筑物:外部:。。立而变更、》修饰应当《经城市?市容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查同意办理有关!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!的要求组织施工 】    【外部立面《变更、修饰不得改】变建筑结构》和原建筑风格外沿】距原墙体距离不【得超过0-》3米 】第十三条 城—市市:区内禁止《下列行为 【 ,   ? ,(一)在建筑物、构!筑物临街一侧的墙】体外立面、》门前、窗外、—阳台:外、外走廊堆—放、:吊挂设?施和物品; ! ,  (二)在护】栏、路牌、电(灯)!杆等各类设施—搭,挂、晾晒物》品; 》    (三)】在公共场《地种植粮食、蔬菜】等,作物; 》  ?  : ,(四)在居住区【内饲养鸡、鸭、鹅、!兔、:羊、猪等家禽家【畜,;   【 (五《)在户外屠宰禽畜 ! 第十【四条 ?施工工地应》当按照规定》设置:围挡:施工废水、泥浆【不得:随意排放施》。工渣土、垃圾应当】及时清运《工程竣工后应当在规!定期限内拆除临时】建筑物、构筑物并清!理平整场地 — , 第十—五条 建筑物—、构筑?物设:立,分界的应当选—用透景、半》透景围墙或》者绿篱?、花坛(池)、栅】栏作为?分界 ?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