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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章 建筑物】、,构筑物、居住—区容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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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条 城市建筑物、!构筑物和城市塑像】应当符合城市—容貌标准保》。持外型完好整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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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】有历史?价值和代表》性风格的《建筑:物、构筑物》应当:保持原有风貌特色】
第十】一条 禁止在城市】道路两侧利用建筑物!、构筑物的挑檐、阳!台、房?屋外墙以及》设施:搭建建筑物》、构筑?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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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!物、构筑物外部立】而变更、修饰应当】经,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!门审查?同意:。办理:有关审批手续后按照!批准的?要求组织施工 】
—外部:立面变更、修—饰,不,得改:变建筑结构和原建】筑风格外沿》距原墙体距离—不,得超过0-3—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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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城】市市区内禁止下列行!为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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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一)在《建筑物、构筑物临】街一侧?的,。。墙体:外立面、门》前,。、窗外、阳》台外、外走廊堆放、!吊挂设施和物品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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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在护栏!、路:牌、电(灯)—杆等各类设施—搭挂、?晾,晒物: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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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》)在公共场地种植】粮,食、:蔬菜等?。作,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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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在居住区内!饲,养鸡、鸭、》鹅、兔、羊、猪等】。家禽:家,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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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在户外!屠宰禽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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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【 施工工地》。应,当按照规定设置【围挡施工废水、泥浆!不得随意排放施工】渣土、垃圾应—当及时清运》工程竣工后》应当在规定期限【。内,拆除临时建筑物、】构筑物并清》理平整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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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五条 建筑物】、构筑物设立分【界的应当选用透景、!半透景围《墙或者绿篱、花坛(!池,)、栅栏作为—分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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