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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【 , 第三章 建筑物!、构筑物、居住区】。容貌管理 第!。十条 ?城市建筑物、构筑物!和城市?塑像应当《符合城?。市容貌?标准保持外型完【好整洁   ! , 具:有历:史价值和代表性风】格的建筑《物、构筑《物,应,当保持原有》风貌:特色 【 第十一条》 禁止在城市道路】。两侧:。利用建筑物、构筑物!的挑檐、阳台、【房屋外墙以》及设施搭建建—筑物、构筑》物 : 第】十二条 临街建筑】物,、构:筑物外部立而变更】、修:饰应当经城》市市容?行政主管部门—审查同意办》理有关审批手续【后按:照批准的要求组【织,施工 ?  《  外部立面【变更、?。修饰不得改变建【筑结构?和原建筑风格外【沿,距原墙体距》离不得超《过0-3米 !。 第十《三条 ?城市:市区内禁止下列行】为, 《   (一)在】建筑物?、构筑?物临街一侧的墙【体,外立面、门前—、窗外、阳台外、外!走廊堆放、吊—挂,设施和物品》; :    (】二)在护栏、—路牌:。、电(灯)杆—等各类设施》。搭,挂、晾晒物品—;    】 (三)在公共场地!种,植粮食、蔬菜等【作物; —    (四【)在居住区内饲养】鸡,。。、鸭、?鹅、兔、羊、—猪等家禽家》畜;   】 (五)在户外】屠宰禽畜 【。 第十四—条 施工工地—应当按照规定设【置,。围挡:施,工废水、泥浆不得随!意排放施工渣土【、垃圾应当及时清】运工程竣工后应【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!临时建筑物、构筑】物并清理平整场【地 : 第十【五条 建筑》物、构筑物设—立分界的应当选用透!景、:半透景围墙或—者,绿篱、?花坛(池)、栅【栏作为分界 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