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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 , ? 第三章 建—筑物、构筑》物、居住区容—貌管理 》。 第十条 城【市建筑物、》构筑物和城市塑像应!当符合城《市容貌标准保持外】型完好整《。洁 《。    具—有历史?价值和?代表性风格》的建筑物、构筑【物应当保持原—。有风貌特色 【 ? 第十一条 禁止在!城市道路两侧利用】建筑物、构筑物【的挑檐、《阳台、房屋外—墙以及设施搭—建建:筑物、构《筑物 ? : 第十二】。。条 临?街建筑物、》构筑物外部立而变更!、修饰应当经城市市!容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查,同意办理有关—。审批手续后按照【批准:的,要求:组,织施工 《   》 外部立》面变更、修饰不得】改变建筑《结构和?原建筑风格外沿距原!墙体:距离不得超过—0-3米 — : 第?十三条 城市市区】内禁止?下列:行为 《 ,    (一)】在建筑物、》构筑物临街一侧的墙!体外立面、》。门前、窗外、阳【台外、外走》廊堆放、吊挂设施】和物品; 【    (二)在!护,栏、:路,牌、电(灯》)杆等各类》设,施搭挂、《晾晒:物品; —    (三)】在公共场《地种植粮食、蔬【菜等作物;》 ,    (】四)在居住区—内饲养鸡、鸭、鹅】、兔、羊、猪等【家禽家畜; —    (五!)在户外屠宰禽【畜 ? 第十—四条 施工工—地应当按《照规定设置围—挡施工?废水、泥浆》不得随意《排放施工渣土、【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工!。程竣工后应当在【规定期限《内拆除临时建筑【。物、构筑物》并,清理平整场地— , 《 ,第十五条 》建筑物、构》筑物设立分界的【。。应当选用透景、【半透景围墙或者【绿篱、?花坛(池)、栅栏作!为分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