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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《 第二章 城市市】容责任区《制,度 《 第七条 本市【实行城?市市容责任区制度】 ?    城市市】容责:任区按照下列—规定划分   】 (一)机关、】团体、学《校、部队《、企业事业等单位】自用自管《的房屋、场地由本单!位负:。责; 》    《。 (二)《实行物?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!业管理单位负责未】实行物业管》理的居住区由—社,区负责?;  —  (三》)车站、停车场、码!头、文化体》育场(馆)、公共广!场、公园和旅游景点!等公共场《所及其设施由管【理者或者经营者负】。责 》   (四)商】场,、集贸市场》、店铺(摊》亭)由产权单位【或者:经营者负责;—    】(五)施工工地由施!工单位负责》;    !(六)市区》段河道由管理者负责!; 《   ? (七)其他【。建筑物、构筑物【、设施或者》场地按?照权属关系由—其产权单位或—者管理者负责 】 第八条 城!市市容?责任人应当保证责】任区内的建筑物、】构筑物及其》他设施、场地符合城!。市,容貌标准《。保持市容整洁.设施!完好无乱设摊—、乱搭建、乱张贴、!乱涂写、乱刻画、】乱吊挂、乱堆放等】行,为 — 第九条 城市市】容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:加强对城市市容责】任人的业务指导【。并对其履行城市市容!责,任的情况进行—监,督检查?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