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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。第二章 城市市【。容责任区制度 ! 第七条 本—市,实行城市《市容责任区制度【    城!市市容?责任区按照下列【规定划分 —   (一)机】关、团体、学—校,、部:队、企业事业等【单位自用自管—的房屋?、场地由本单—位负责;《。   — (二)实行物业!管理的?居住区由物业管【理单位负责》未实:行物业管理的居住】区由社区负责—;    】 (三?)车站、停车场、】码头:、文化体育》场(:馆):、,公,共广场、《公,园和旅游景点等【公,共场:所及其设施由—管理者或者经营【者负:责 ?    (四】)商场、集贸市【场、店铺(摊亭)由!产权单位或者—经营者负责; 【 ?   (五)【。。施,工工地由施》工单位负责; 】    》 (:六)市区段河道由管!理者:负责; 》   《 (七)其他【建筑物、构筑—。物、设施或者场地】。按照权属关系—由其产权《单位或者管理者负责! 《 第八条 —城市市容责任人应当!保证责任《区内:的建筑物、构—筑物及其他》设施:、场地?符,合城市容貌标准【保持:市容整洁.》设施完好《无乱设摊《、乱搭建、》乱张:贴,、乱涂写、》乱刻画?、乱吊挂、乱堆放】等行为 !第九条 城市市【容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加强对城市市【容责: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!其履行城市市—容责: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!查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