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! 第三章 资质与!。经营 第十二!条 管道燃气实【行区域性《。统一经营《瓶装燃气实》行行业管《理、统?一布局、多家经【营 【 第十三》条 设立燃气—供,应企业应当具—备以下条《件,    》。 (一)有稳定【、符合国《家标准和燃气—来源; —   ? (二)有符合国!家标准的《储存、输配设施、计!量器具?以及安全检测—、残液?抽取、维修和抢险】、防火防《爆设备; 》 ?。 ,  : (三)有与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】资金和固《定,的经营场所;—    (!四)有?符合规定比例的专】业技:术人员、安全—管理人员和》抢修人员; 】    (五【)有消?防、安全等方面的制!度 — ,第十四条《 设立?瓶装燃?气分销站《应当具备下》列条件 —    》(,一)营业房间面【。积不小于30平方】米管理?间与瓶库分离; !  ?。  (《二,)采用防《爆型电气设施;【   — (三)消—防器材齐备、有【效;  【  ?(四)设《置醒目的禁火—、禁烟警示标志【; ?    》 (五)有具有资格!的从业人员 ! 第十五条 燃气!供应企业及瓶装【燃气分销《站应当遵守下列规】定  —  (一)公布】涉及用户权益事项】的,办,事条件、程序和维】修服务电话承诺办理!期限和服务标准; !    (】二)制定《用户安全用》气规定?向用:户宣传安《全用气常《识并提供咨》询服务; 】  :。 (三)》按国家或者行—业对燃气热值—、组份、嗅味、压力!。、重量等规定供气】;    】 ,(四)保证》安全稳定供气;【。    (!五)瓶装燃》气的充装净》含量和残《液量符合《国家标准;》 ?   ? (六)》不得在露天经销【瓶装燃气; —    (】七)不得向超过检】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!格的钢瓶充装燃气】; :   》 (八)钢瓶之】间,不得倒灌《燃,气;  【  (九)不【得用槽车、贮罐直】接向:。钢瓶灌装燃气; 】    【(十:)不得?强制用户到指定【的地点购《买,指定的燃气器具 】 《。 第十六条 申【请设立双燃料汽【。车加气站的应经计】划,、规划、消》防、环保、安—全、燃?气等有关部门审批后!方可从事经营其【设立条件及具体【。管理:事项按市政府—有关:规定执?行 ? ? 第十七条 从事运!输瓶:燃气业务车辆必须】经市燃气行政主【管部:门注册登《记并到有关部—门办理手续》。后,。方,可投入使用其从【。业人员应《持证上岗 【 第十》八条 除意外事【故外燃气供应企【业因:作业:需要停气、》。降压而?影响用户用气的应】当将停气《、降:压作业起止时间【和影响范围》提前2日发布—。通告 ?。 第十九】条 燃气价格、燃气!设,施器:。具的安装维》修及燃气设施—占用:费等标准的》确定与调《整由燃气行》政主管?部门提出经价格【。主管部门审定后【实施 — 第二《。十条 从事》燃气器具安》装,。维修的?单位:必须具备《下列条件 】   (一)有】固定:的营业场所; 】。   《。 (二)有—相,应的检测设备和安】。装工具?; 》   (》三):有,。合格的安装维修【人,员; 《。 ,   ?(四)有《质,量,和安全管理制—度 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