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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:第三章 资质—与经:营
第十二条!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!性统一经营瓶装燃】气实行行业管理【。、统一布《局、多家经》营
!第十三?条 设立燃气供应】企业应当具》备以下?条件
《 ,
(一》)有稳定、符合【国,家标准和燃气来【源; 《
《
(二《)有符?合国家标准的储存、!输配设施、计量器具!以及安?全检测?、残液?抽取、维修和抢险】、防火?防爆设备;》。 :
(三)!有与:经营规模相适—应的资金和固定【的经营场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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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(四)有符!合规:定比:例的:专,。业技:术人:员、安全管理人【员和抢修《人员; 》
》
(五)有》消防:、安全等方面的制】度,
第【十四条 设》立瓶装燃气分销站应!当具备下列条件 !
《
(一)营业【房,间面积不小于—30平方米管—理间与瓶库分离;】
】(二:)采用防《爆,型电气设《施;
【
(三)消【。防器材齐备、有效】;,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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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设置醒目!的禁火、禁烟—。警示标志;》
】(五:)有具有资格的【。从业人员
【
?第十五条 燃气【供应企业及》。瓶装燃气分销站【。应当遵守下列—规定: ,
》
(一)》公布涉?及用:户权益事项的办事条!件、程序和维修服】务电话承诺》。办理期限和服务标】准;
】
(二)》制定用?户安全用气规定【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!常识并提《供咨询?。服务:;
《
, :
(?三)按国家或者行】业对燃气热值、【。组份、嗅味、压力、!重量等规定供—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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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保证安全稳!定供气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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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!量和残液量符—合国家标准;—
】(六)不得在露【天经销瓶装燃—气;:。
】(七)不《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!者检验不合》格的钢?瓶充装燃气;—
】。(八)钢瓶之间【不得倒灌燃气;【
】(九:。)不得用槽车、贮】罐直:接向钢瓶灌装燃【气;
》
,。 ,
(十)不得强!制用户到指定—的地点购买指定的】燃气:器,具
【第十六条 申请设】立双:燃料汽车加气站的】应经计划《、规划?、消防、环》保、:安,全、燃气《等有关部门审批后方!可从事经营其设立条!件及:具体管理事项按【市政:府有关规定执行 】
》第十七条 从—事运:输瓶燃气业务车辆】。必须经市燃气—。行政主管《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!关部门?办理手续后》方可投入使》。。用,其从业人员》应持证上岗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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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—除意外事故外燃【气供应企业因—作业:需要:停气、降《压而:。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!将停气?、降:压作业起止时间【和影:响范围?提前2日发布通【告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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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燃气!价格、燃气设—施器具?。的,安装维修及燃气【设施占用费等标【准的确定与调整由燃!气,行政主管部门提【出经价格主管部门审!定,。后实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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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从事燃!气,器具安装维》修的:单位必?须具备下《列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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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》。)有固定的营—业场所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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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有相应的】检测设备和安装【工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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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有合!格的安?装维:修人员; 》
(四)有!质量和安全管理制】度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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