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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第三章 —资质与?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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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!行区域?性统:一经营瓶装》燃气实行《行,。业管理、《。统一布局、》多家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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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三,条 设立燃气供应企!业应当具备以下条】。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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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有稳定、符!合国家标《准和燃气来源—;
!(二)有符》合国家标准的储存、!输配设施、计量器】具以及安全检—测、残?液抽取?、维:修和抢险、防—火防爆设备》; ?
(三)!有与经营《。规模相适应》的,资金和固定的经营】场所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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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有》符合:规定比?例的专?业技术?人员、安全管理人】员和抢修人员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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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有!消防、?安全等方面的制【度 ?
第十四【条 设立瓶装燃气】分销站应当具备【下列条件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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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《营业房间面积不小于!3,0平方米管理间与】瓶库分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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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【)采用防《爆型:电气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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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三)消防器材【齐,备,、有效;《
(!四)设置《醒目的禁火》、禁:烟警示标志;—。
【
,(五)?有具有资格的从业人!员
第】十五:条 燃气供应—。企业及瓶装燃—气分销站应当—遵,守下列规定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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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公—布涉及用《户权益事项的—办事条?件、程序和》维修服务电话承诺】办,理期限和服务标准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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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制定—用户安全用气—规定向用户宣—传安:全用:气常识并提供咨询】服务;?
(!三,)按国家或者行【业对燃?气热:值、组份、嗅味、压!力、重量《等规定供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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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】保证:安全稳定供》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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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》瓶装燃气《的,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!符合国家标准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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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不!得在露?。天经销瓶装燃气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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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七,。。)不得向超过检【验期:限或: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!充装燃?气,; ?
(【。八)钢瓶之间不得倒!灌,燃气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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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《不得用槽车、贮【罐直接向钢瓶—灌装燃气;》。 ,
【(十)不《得强制用户到—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!的燃气器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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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》 申:请设立双燃料汽车加!气站的应经计划【、,规划:、,消防、环保、安全、!燃气等有关部门【审批后方可从—事经营其设立—条件:及具:体管理事项按市【政府:有关规定执行— ,。
》第十七条 从事运输!瓶燃气业务》车,辆必须经市燃—气行:政主管部门注册【。。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!理手:续后:方可投入使用—其从业?人,。员应持证上》。岗
【第十:八条 除意外事【故外燃气供应企业】因作:业需要停气》、降压而《影响用户用气的【。应当将?停气:、降压?作业起止时间和影】。响范围?提前2日发布—通告 ?
第十九】条 燃气价格、【燃气设施《器具的安装维—修及燃气设施占【。用,费,等标:准的确定与调—整由燃气《。行政主?管,部,门,提,出经价格主管部门审!定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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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二十条 从—事燃气器具安装【。维修的单位必—须具备下列条件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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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有固【定的营业场所—。; :
(二!)有相应的检测设备!和安装工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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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(三)有《。合,格的安装维修—人员;
【。 (四)有质量】。和安全管理制—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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