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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】 资:质与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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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》条 管道燃气实【行区域性《统一经营瓶装燃【气,实行行业管理、【统一布?局、:多家经?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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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—条 设立燃气供应】企业应当具备—以下条件《
(【一)有稳《。定、符合国家标准】。和燃气?来源; 》
《
(二)有—符合:国,。家标:准的储存、》输配:设施:、计量器《具以及安《全检测、残液抽取】、维修和抢险—、防火防爆设—备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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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三)有与经营规模相!适应:的资金?和固定的经营场【所,; 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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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四)有符合规定比】例的专业《。技术人员、安全管理!人员和抢修人员【;
【
(五)有消防】、,。。安全:等方面的制》度,
》
第十四条 设立】瓶装燃气分销站应当!。具,备,下列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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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营业房!间面积不小于3【0平方米《管,理间与瓶《库分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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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采【用防爆型电气设施;!
】(三)?消防器材《。齐备、有效;
!
《
(四)《。设置:醒目:的禁火、禁烟警【示标志; —
(五)!有具有资格》的从业人员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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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燃】气供应企业及瓶【装燃气分销》站应当遵守下列【规,定,
(!一):公布涉及用户—。。权益事项的办事条】件、程序和》维修服务电话承诺】。办理期限和服务标】准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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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》制,定用户安全用—气规定向用户—。宣传安全用气常【识并提供咨询服【务;
【
(《三)按国家》。或者行业《对,。燃,气热值、《组,。份、嗅味《、,压力:、重量?。等规定供气;—
【
(四)《。保证安?全稳定供气; 【
(】五)瓶装燃气—。的充: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!合国家标准; 【
(六!)不得?在,露天经销瓶装—燃气;
【
(七)不得!向超过?检验期限或者—检验不合《格,的钢:瓶充装燃气;
!
(八)钢!瓶之间不得倒灌【。燃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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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不!得用槽车《、,贮罐直接《向,钢,瓶灌装燃气;
!
(十)不!得强制用户到—指定的地点购买【指定的燃《气器具
!第十六条 》申请设立双燃料汽车!加气站的应经计划、!规,划,、消防?、环:保,。、安全、《燃气等有关部门【审,批后方可从事经营】其设立条件及—具体管理事项—按市政府有》关规定执行》
》
,第十七条 从—事运输瓶燃气—业,务车辆必须经—市燃气行政主—。管部门注册》登记并到有》关部门办理手续【后方可?投,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!。持证上岗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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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《条,。 除意外事故外【燃气供应企》业因作业《需要停气、降压而影!响用户用气的—应当将停气》、降压作业起止【。时间和影响》范围提前2》日发布通《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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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,九条 燃气》价格、燃气设施【器具:的安装?维修及?燃气设?施,占用费等标准—的确定与调整由【燃气行政《主管部门提出经【价格主管部门审定】后实施 《
第—二十条 从》事燃气器具》安装维修的》单,位必须?具备下列《条件
【
(一》),有固定的营业场【所;
》。
(二)】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!安装工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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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有合格的】安装维修人员;【
(四】)有质量《和安全管理制度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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