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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章 :资质与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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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二条:。 管道燃气》实行区?域性:统一经营瓶装燃【气实行行业管理、】统一布局《、多家经《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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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三条— 设立燃气供—应企业应当具备【以下条件
【
(一)有【稳定:。、符合国家标准和】燃气来源; 【
(二】),有符:合,。国家标准的储存【。、输:配,。设施、计量》器具:以及安全检》。。测、残?液抽取、维修和【抢险、防火防爆【设备; 》
—(三)有与经营【规模相适应》的资金和固定的经】营,场,所; 《
:。。
(四)有符!合规定比例的—专业技术《人员、安《。全管理人员》。和抢修人员; 】
《
(?五)有消防》、安全等方面—的制度
—
?第十四?条 设立瓶装—燃气:。分销站应当》具备下列条件 【
?
(一)营业!房间面积《不小于30》平,。方米管?理间与?瓶,库分离;
!
(二》)采用防爆》。型,电气:设施; 《 ,
(三】)消防器材》齐备、有《效;
!
(四)设》置醒:目的禁火《。。。、禁:烟警示标《志; 《
(五】)有具?有资格的从业—人员 ?
第—十五条 燃气供应企!业,及瓶装燃气分销站】应当:遵守下列规定
!
:
(一)公【布涉及用户权—益事项的《办事条件、程序【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!办理期限和》服务标准;》 ,
(二!)制定用户》安全用气《规定向用户》宣,传安全用气常识【并提供咨询服务;】
—。
(三)》按,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!热,值、组份、嗅味、压!力、重量等规—。定供:气;
】
(四)保证【安全稳定《供气: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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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五)瓶装燃》气的:充装:净含量和残液量符】合国家标准; 】
—。(六)不《得在露天经》销,瓶装燃气;》
(!七)不得《向超过检验期限或】者检验不合》格的钢瓶充》装燃气;
】 :。
(?八,)钢瓶之间不得倒灌!燃,气;
【。
(《九)不得用》槽,车、贮罐直接向钢】。瓶灌装燃气; 】
—(十:)不得强制用户到】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!的燃气器具
】
第《。十六条 申请设立】双燃料汽《车加气站的》应经计划、规—划、消防《。、环保、《安全、燃气等有【关部门审批后—方可从事《经营其?设立:条件及具体管—理事项按市政府有关!规定执?行
第十!七条 从《事运输瓶燃》。气业务车辆》必须经市燃气行政】主管部门《。注册登记并到有关】部门办理手续—后方可投《入使:用其从业人员应持】证上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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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—条 除意外事故外】燃气供应企业—。因作业需要停气、】降压而影《响用户用气》的应当将停气、【降压作业《起止时间和》。影响范?围提:前2日发布通告【 ,
第十九】条 燃气价格—、燃气设《施器具的安装维修】及燃气?设施占?用费等?标准的?确定与调整由燃气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!价,格主管部《门审定?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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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【 从事燃气》。。器具安装维》修的单位必须具【备,下列条件
】
(》一)有固定的营【业,。。。场,所;
》
(—二)有相应的检测设!。备和安装工具; !
(三)!有合格?的安装维修》人员;? :
(》四)有质量和安全】。管理制度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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