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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三章: 资质?与,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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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十二条 《管道:燃气实行区域—性统一经营瓶装【燃气实行行业—。管理、统一布局、多!。家经:营
《
第—十三条 设》立燃气?供应企?。业应当具备以—下条件?
》
(一)有》稳定、?符合国?家标准和燃气来【源;
— ,
(《。二):有符:合国家标准的储存、!。。输配:设施、计量器具以及!安全检测、残液抽】取、:维修和?抢险、防火防爆设】备;
【
(三)有与】。。。经营规模相适应【的资金和固定的经】营场所;《
—
:(四)有符合规定】比,例的专业技术人【员、安全管理人员】和抢修人员; 】
(【五)有消防、安全】等方面的制度 【
第—十四条 设》立瓶装燃《气分:销站应当具》备下列条件
】
(—一,),营业房间《面积不?小于30平方—米管理间《。与瓶库分离;—
】(二)采用》防爆型电气设施【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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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三)消防器材齐备、!有效;
【
(四)【设置醒目的禁火、】禁烟警示标志; 】
?。 :
:(,五)有具有》。资,格的从业人》员
第】十五条? 燃气供《应企:业,及瓶装?燃气分销站应当遵守!下列规定 —
《。。
(一)公布【涉及用户权益事项】的办事条件》、程序和维修服务电!话承:诺,办理:期限和服务》标准; 《
—
(二)制定用【户安全用气规定【向用户宣《传安全用气常识【并提供咨询》服务; 》
(三】)按国家或者行业对!燃气:热值、组份、嗅味】、压力、重量—等规:定供气;《
】(四)保《证,安全稳定供》气;:
(!五)瓶?装燃气?的充装?净含量和残液量【符合国家标准; 】。
》
(六)》不得在?露天经销瓶装燃气;!。 :
《
(七)不得【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!。检验不合格的—。钢瓶充装《燃气;
—
(八)】。钢瓶之间不得—倒,灌燃:气; 《
》
(九?)不得用槽车—、贮罐直《接,向钢瓶灌装》燃气;
!
(十)不—。得强制?用户到指《。定的地点购买—指定的燃气器具【
第十六!。条 申请设》立双燃料汽车加气站!的,应经计划、》规,划、消防、》环保、安全》、燃气等有关部【门审批后方可从事】。。经营其设立条—件,及具体?管理事项按市—政,府有关规《定执行 《
》第十:七条 从事运输瓶】燃气业务车辆必须】经市燃气行政主管】部门注册《登记并?到有关部门办理手】续后方可投入—使用其从业人—员应持证上岗—
—第十八条《 除意外事故外【燃气供应企业—因作业需要停气【、降压而《影响用户用气的【应当将停气、降压作!业起止时间和—影响:范围提前2日发布通!告
第】十九条 燃气价格、!燃气设施器具—。的安装维修》及燃气?设施占用费》等标准的确定—与调整由燃气—行政:主管部门提》出经:价,格主管部门审定【后,实施
【。
第二十条 从【事燃:气器具?安装维修的单位必】须具备下列条件 】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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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—)有:固定的营业场所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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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有相!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!工,具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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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有合—格的安?装维修人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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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四)有质量和】安全管理制度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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