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【。 :第三章 资质—与经:营 第十二条!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!性统一经营瓶装燃】气实行行业管理【。、统一布《局、多家经》营 !第十三?条 设立燃气供应】企业应当具》备以下?条件 《 ,  (一》)有稳定、符合【国,家标准和燃气来【源; 《   《 (二《)有符?合国家标准的储存、!输配设施、计量器具!以及安?全检测?、残液?抽取、维修和抢险】、防火?防爆设备;》。 :    (三)!有与:经营规模相适—应的资金和固定【的经营场所; ! ,   (四)有符!合规:定比:例的:专,。业技:术人:员、安全管理人【员和抢修《人员; 》    》 (五)有》消防:、安全等方面的制】度, 第【十四条 设》立瓶装燃气分销站应!当具备下列条件 !   《 (一)营业【房,间面积不小于—30平方米管—理间与瓶库分离;】    】(二:)采用防《爆,型电气设《施;  【  (三)消【。防器材齐备、有效】;, : :  : (四)设置醒目!的禁火、禁烟—。警示标志;》    】(五:)有具有资格的【。从业人员 【 ?第十五条 燃气【供应企业及》。瓶装燃气分销站【。应当遵守下列—规定: ,   》 (一)》公布涉?及用:户权益事项的办事条!件、程序和维修服】务电话承诺》。办理期限和服务标】准;   】 (二)》制定用?户安全用气规定【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!常识并提《供咨询?。服务:; 《 ,  : (?三)按国家或者行】业对燃气热值、【。组份、嗅味、压力、!重量等规定供—气; —   ? (四)保证安全稳!定供气; —  ?  (五)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!量和残液量符—合国家标准;—    】(六)不得在露【天经销瓶装燃—气;:。    】(七)不《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!者检验不合》格的钢?瓶充装燃气;—    】。(八)钢瓶之间【不得倒灌燃气;【    】(九:。)不得用槽车、贮】罐直:接向钢瓶灌装燃【气; 》 ,。 ,  (十)不得强!制用户到指定—的地点购买指定的】燃气:器,具 【第十六条 申请设】立双:燃料汽车加气站的】应经计划《、规划?、消防、环》保、:安,全、燃气《等有关部门审批后方!可从事经营其设立条!件及:具体管理事项按【市政:府有关规定执行 】 》第十七条 从—事运:输瓶燃气业务车辆】。必须经市燃气—。行政主管《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!关部门?办理手续后》方可投入使》。。用,其从业人员》应持证上岗 【 ? 第十八条 —除意外事故外燃【气供应企业因—作业:需要:停气、降《压而:。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!将停气?、降:压作业起止时间【和影:响范围?提前2日发布通【告 : ? 第十九条 燃气!价格、燃气设—施器具?。的,安装维修及燃气【设施占用费等标【准的确定与调整由燃!气,行政主管部门提【出经价格主管部门审!定,。后实施? ? : 第二十条 从事燃!气,器具安装维》修的:单位必?须具备下《列条件  】  (一》。)有固定的营—业场所; — : ,。  : (二)有相应的】检测设备和安装【工具; — ,   (三)有合!格的安?装维:修人员; 》   (四)有!质量和安全管理制】度 ? ,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