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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二章》 规划与建设 】 , 第六条 市—燃气行政主管部门】应,当会同计划、规划】等部门根据》国有经济和社会【发展计划、城市总体!规划编制城市燃气】规划和建设计—划报:市人民政府批准【后组织实施县(市)!燃气规划经同级【政府批准后报—。市燃气行政主管【部门备案 》 ? 第》七条 ?新建、?改建、扩《。建的:建设项目应当按燃】气,发展规划的》。。要求建设相应的燃】气、配套设施或者】预留燃气配套—。设施建设用》地预留的燃气配【套设施建设用地未】经法定程序》调整规划不》得改变用途 !。 , : 第八条 》新建、?改建、?扩建燃?气工程项目应当符】合燃气发展规划【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!影响:燃气设施安》。全运行的《其他建设项目审查】时必:须征求市、县(【市)燃气行政主管】部门的意见 ! ? : 第九条 由于建】设工程需要改动燃】气设施建设单位【应当征?得,燃气供应企业同意并!经,市、县(市)燃气】行,政,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!气设施所《发生的费《用由:。建设单位承担 】 【 第十条 承担燃气!工程设计《、施:工单位必须具有【。相,应的资质条》件燃:气工程建设选—用的设备、》材料必须符合国【家标准和《行,业标准 — 》第十一条 》管道燃气设施维修】、大:修和更新《改造所发生的工【程费用按燃气设施的!产权:归属分别《承担因产权单位【拖延、拒绝拨款造】成工程无法施工的】燃气供应企业可【以停:止,供气在此期》间,出现燃气事故由产】权单位承《。担责任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