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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: 第二?。章 规划与建—设, , 第六条 市】燃气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】计划、规划等部【门根据?国有经?济和社?会发展计划、城市】总体规划编》制,。城,市燃气?规划和建《设,计划报市人民政府】批准:。。后组织实施》县(市)燃气规划经!同级政府批准—。后报:市燃气?行政主管部门备【案 : : 第七条 !新建:、改建、扩建的建】设项目应当》按燃气发展规划的】要求建设相应的燃】气、配套设施—或者预留燃》气,配套:设施:建设用地《预留的?。燃气配套《设,施建设用地未—经法定程序调整【规划不得改变用【。途, 《 , 第八条 新建!、改建、扩》建燃气工程》项,目应:当符合?燃气发展规》划规划行《政管理部门》对,影,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!的其他?建设:项目审查时》必须征?求市、县(》市)燃气行政主【管部门的意见— 【 第九条 由于!建设工程需要改【动燃气设施》建设:单位应当征得燃气供!应,企业同意并经市、县!(市)燃气行—政主管部门批—。准,。改动燃气设》施,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!单位承担 ! : 第十条— 承担燃《气,工程设计、》施工单位必须具有】相应的资质条—件燃气?工程:建,设,选用的设备、材料】。必须符?合国:家标:准和行业标》准 — , , 第十一条 管道燃!气设:施维:。修、大修《和更新改造所发生】的工程费用按燃【气设施的产》权归属分别承担因产!。权单位?拖延:、拒绝?拨款造成工》。程无法施工的燃气】供应企?业可以停止》供,。气,在此:。期间出现燃气事故】。由,产权单位承》担责:任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