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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】 第二章 规划与】建设: , 第六条 市】燃,气,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会同计—划、规划等部门根】据国有经济和社会】发展计?划,。、城:市总体规划编—制城:市燃气规划和建设】计划报市人民—政府批准后组织实】施县(市)燃气【规划经同级政府批】准后报市燃气行政主!。管部门备案》 — 第七条 新【建、改建、》扩建:的建:设项目应《当按:。。燃气发展规划—的要求建设相应的燃!气、配套设施或【。者预留燃气》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预!留的燃气配套设施】建设用?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!规划不得《改变用途《 , 【第八条 新建、改】建、扩?建燃气工程》项目应当《符合燃气发展规【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!对影响燃气设施安】全运行的其》他建设项目审查时必!须征求市、县(市)!燃,气行政主管》部,门的意见《 — ? 第九条《 由于建《设工程需要》改动燃?。气设施?建设:单位应当征得燃气】供,应企:业同意并经市—。、县(市《)燃气行政主管部门!批准改动《燃气设施所发—生的费用《由建设单位承担 】 !第,十条 承担燃—气工程设计、施【工单位必须具—有相应?的,资质条件燃》气工程建设选用【。的设备、材料—必须符合国》家标准和《行业标准 》 : 第十一条! 管道燃气》。设施维修、大修和】更新改造所发生【的工程费用按—燃气设施《的,产权归属分别—承担:因产权单《位拖延?、拒绝拨款造成工】。程无法施工的燃气供!应企业可《以停止供气》在,此期:间出现燃《气事故由产》权单位承担责—任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