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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—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!划 《   第八条县】级以上?人民政府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】。应当:会同同级建设、【规,划、交通运输、【水利:等部门组织开展【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!灾害调查划》定地质灾害易—发区确定《地,质灾害?隐患点   第!九条: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国土?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!同同级建设、规【划,。、交通运输》、水:利,等部门根据本行【政区域内《的地:质灾害?调查结果和上一级】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!照专项规划编—制程序和要》。。求,、隐患点分类—处置原则编制本行】政区域内的地—质灾害防治规—划经专家论证后【报本:级人民政府批准并】报上一级人民—政府国土资源主管】部门备案《 ? 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国土资源主管部】门应当会《同同:。级建设、规划、交通!运输、水利》等部:门根据地质灾害【防治规划拟》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!方案报本级人—民政府?批准:后实施   修!改地质灾《害,防治规划和》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!案应当报经原批准】机,关批准?   第十【条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应当按照】政府信息公开的【有关:。规定将地质灾害防】治规: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!治方案及《时向社会公布—并为公众《查询提供服》务 《  第十一条编制和!实施土地利用—总体规划、矿产资源!规划以及水利、【。铁路、交通、能【源等重?大建设工程项—目规划应当充分【考虑:地质:灾害防?治要求避免和减【轻地质灾害造成的】损失   【。编制城市和镇总体规!划、乡规划、—村,庄规划应当将—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】作为其?组成部?分   —编制地质灾》害易发区《内的城市《和镇总体规》划、乡规《划、村庄规划应当对!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!危险性评估 【   第十》二条本条《例第十一《条规定的规划—区,地质灾害危险性评】估应当符《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评!估,规范要求并满足下】列建设工程的—地质灾害《危险性评估要求 】 :。  (一)》地面沉降易发区内】六层以下(》。含六:层)的住宅建筑物】、高度?。二十四?米以下(含》。二十四米《)的非?住宅建筑物和基坑】。开挖:深度小?于四米?(含四米)》的,建设工?程;:  《 (二)其他类【型地质灾害低易【发区内三层以下【(含三层)的—住宅建筑物 】  城乡规划组织编!制机关应当将规【划区地质灾害危险】性评估报告及时【向社:会公布?并为建设单位或者个!人查询提供服务【   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