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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】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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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八,条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国土资源—。。主管:部门应当会同同【级建设、规划—、交通运输》、水利等部》门组织开展本—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!害调查划定地质灾】。。害易:发区确定地质—灾害隐患点 —。
第九—条县级以上人—民政:府国土资源主管部】门应当?会同同级建设、【规划、交通》运输、水利等—部门根?据本:行,政区:域内的地质灾害【调查结?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!防治规?划按照专《项规划编制程序和要!求、隐?患点分?类处置原则编制本行!政区域内《。。的,地质灾害《防,治规划经《专家论证后报本【级人民政府批准【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!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!案,
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!当会同同级建设、规!划、交通运输、水】利等部?门根据?地质灾害《防治规划拟订—年度地质《灾害防治《方案报本《级人: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】
》修改地质灾害防治】规划和年度地—质灾害防治方—案应当?报经原?批准机?关,批,准
—第,十条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应当按照政】府信息公开》的,有关规定将地质灾】害防治规划》和年:度地:。质灾害防治方案及】时向社会公布并为】。公众查?询提供服务》
》第十一条编制和实施!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、矿:。产资源规划以—及水利、铁路—、交通、能源等重】大建设工程》项目规划应当—充分考虑地》。。质灾害防治》要求避免和》减轻地质灾害造成】的损失
【 编制城《市和镇?总体规划、乡规划】。、村庄规划》应当将地质灾害【防治:规划作为其组成【部分
编】制,地,质,。灾害易发区内—的城市和镇总体规】划、:乡,规划、村庄规划应】当对规?划区进行地》质灾害危险性评估】。
第十二条!本条例第《十一条规定的规划区!地质: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!符合国家和省—规定的评估规范【要求并满足》下列建设工程—的地质灾害危险【性评:估,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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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地【面沉降易发》区内六层《。以,下(含六层》)的住宅《建,筑物、高《度二十四米》以下(含二十—四米)的非》住宅建筑物和基坑开!挖深度小于四—米(含四米)的建】设工程;
】 (二)其他类【型地:质灾害?低易发区内三层以】下(含?三层)?的住宅?建,筑物 ?
城乡规划】组织编制机关—。应当将?规划区地质》灾害危险《性评估报告及时向社!会公布并为建设单】位或:者,个人查询提供—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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