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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第二】章 地?质灾害防治规划 ! ?  第八条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!主管部?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!、规划?、,交通运输、水利等部!门组织开展本—行政区域《内的地质灾》害调:查划定?地质灾害易发区确定!地,。质灾害?隐患点   第!九条县级以》。上人民政府国—土资源主《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!建设、规划、交通运!。输,、水利等部门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】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!和上一级地》质灾害防治》规划按照专》项规划编制》。。程序和要求、隐患点!分类处置原》则编制本行政区域】。内的地质灾害防治】规划经?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!民政府批准并报【上一级人民》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备案 《 : 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国土资《源主管部门应当会】。同同:级建:设、规?划、:交通运输、水利等部!门根据地质灾害防】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!灾害防?治方案报本级人民】政府批准后实—施 ?   修改地质灾害!。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!。灾害防治方案应【当报: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! ,   第《十条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应当按】照政府信息公—开的有关规定将【地质灾害防治规【划和年度地质—灾害防治《。方案及时向》社会公布并为公众】查询提供服务 【  ? ,第十一条编》制和:实施:土地:利用总体规划、【。矿,产资源规划》以及水利《、铁:路、:交通、能源等重大建!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!充分考虑地质灾【害防治要求避—免和减轻地质灾害】造成的损失 【   编制城市和镇!总体规划、乡规划、!村庄:规划应?当将地质灾》害防治规《划作为其组》成部分 —  编制地》质灾害?易发区内《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!、乡规划、村庄【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!行地质灾害危险性】评估   第十!二条本条例第十一】条规定的规》划区地质灾害—危险性评估应当符】合国家和《省规定的评》估规范要求并满足】。下列建设工程的地质!。灾害危险性评—估要求 《   (一)【地面沉降易发区【内六层以下(含六层!)的住宅建筑物【、,高度二十四米以【下(含二十四米)】的非住宅建筑物和】基,坑开挖深度小于【。四米(含四米)【的建设工程;—   》(二:)其他类型地质【灾害低易发区内【三层以下(含—三层)的住宅建【筑物:  《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!机,关,应当将规划区地质灾!。害危:险性评估《报,告及:时向社会《公布并为建》设单位或者个人查】询,提供服务  】 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