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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《。第二章 《地质灾?害防治规划 —   第八】条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!。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!。设、规划、交通运输!、水利等部》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!域内的地质灾—害调查?划定地质灾》害易发区确定地质】灾害隐患点  ! 第九?条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国土《资源主管《部门应当《会同同级建设、【规划、交通运输、水!利等:部,门根: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!质灾害调查结—果和:上一级地《质灾害防《治规划按《照专项规划编制程】序,和,。要求、隐患点分类】处置原则编》制本行政区域内的】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!专家论证后》报本级人民政—府批准并报上一级】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!管部门备案》   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国土资】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!同级建设、规划、】交通运输、水利等部!门根:据地质灾害》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!质灾害防治方—。案报本级人民—政府批准后实施【   修—改地质灾《害防治规划和年【。度地质?灾害防治方案应当】报经原批《准,机关批准《   第十条】县级:以上人民《政府应当按照政【。府信息公开的有【关规定将地质灾害】防治规划和》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!案及时向社会公【布并为公众查询提供!服务   第十!一条编制和实施【土地利?用总体?。规划、矿产资源规】划以:及水:利、铁路、交通、能!源等重大建》设,工,程项目规《划应:当充:分,考,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!避免:和减轻地质灾害造】成的损?失   编制】。城市和镇总体规划、!乡规划、村庄—规划应当将》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】作为其组《成部分 —  编制《地质灾害易发—区内:的城市和镇总—体规划、乡规划、】村庄规划应当对规】。划区进?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!估 《  第十二》条本:条,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规!划区地质灾害—。危险性评估应当符合!国家和省《规定的评估规范要】求并满足下列—建设工程的地—质灾害危险》性评估要求 【   (一)地面】沉降易发区内—。六层以下(含—六层)的《住宅建筑物、高【度二十四米》以下(含二十四【米)的?非住宅建筑物和【基坑:。开挖深度小》于四米(含四米)】的建设工程; 】   (《二)其?。他类型地质灾害【低易发区内三层以下!(含三层)的住【宅建:。筑物  —。 城:乡规划组织》编制机关应》当将规划区》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】估报告及时向社会公!布并为建设单位或】者个人查询提供服务!  《。 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