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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二章 —地质灾害防治规【划
【 第八条县级以上】。。人民政?府国土资《源主管部《门应当会同同级建】设、规划《、,交通运输、水利等】部门组织开》展本行政区域内的】地质灾害调查划定】地质灾?。害易发区确》定地质灾害隐患【点
—第,九条县级以上—人,民政府国土》资源主管部》门,应当会?同,同级建设、》规划、?交通运输、》水利等部门根据本】行政区域《内的地质灾害调【查结果?和上一级地质灾害】防治规划按照—专项规划编制程序】和要求?、隐患?点分类处置原则编制!本行政区域》内的地质《灾害防治《规,划经专家论证后【报本级人民》政府批?准并:报上一级人民—政府:国土资源主》管部门备案》
? 县级《以,上人民政府国—土资源?主管部门《应当会同同级建设、!。规划:、交通运输、水利】等部门根据》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!订年度?地质灾?害防治方案报本级】人民政府批》。准后实施
【 , 修:改地质灾《害防治规划和年【度地质灾害防—治,方案应当报经—原批准?机关批准
】 第十条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!有关规定将地质灾】害,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!灾害:防,治方:案及:时,向社:会公布并《为公众查《询提供?服务
— 第十一条编—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!体规划、矿》产资源规划以及水】利、铁?路、交通、能源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】目,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!。质灾害?防,治要求避免和—减轻地质灾害造成】的损失
编!制城市和镇总体规划!、乡规划、村庄规划!应当将地质》灾害防?。治规划?作为其组成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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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!。内的:城市和镇总》体规划?、乡规划、村庄规】划应当对《规划区进行地质【灾害危险性评估【。。。 ,。
第》十二条本条》例第十一条规定的】规,划区地质灾害危【险性评估应当符合国!家,和省规定的评—。估规范要《求并满足《下列:建设:工程的?地质灾害危险性评】估,要求:
? (一)地—面沉降易发区—内六层以下(—含六层)的住宅【。建,筑物、高度》二十四?米以下(《含二:十四米)的非—。住宅建筑物和—基坑开挖深度小【于四米(含四米)】的建设工程;
! (?二)其他类型地质灾!害低易发《区内三层以下(含三!层)的住宅》。建筑:物 :。
城乡规划】。。组织编制机关—应,当将规划区地质灾害!危险性评估报—告及时向社会公布】并为建设单位或【者个人查《询提供服务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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