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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 《第三章 《。 村镇规划的—实,施 》第十九条 —村镇建?设规划区《内的各项《建设:必须符合村镇—规划服从规》划管理 》     乡(镇!)以上?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村!镇规划对现有—不符合规划的用地按!照规定进行》调整有关《单,位和个人必须—服从 — ,   因实施规【划给村(居)民或者!单位造成损》失,的应:当按照有关》规定给?予,相,应补偿 — 第二【十条 村》镇新建、扩建、改】建任:何建筑物、构筑物】应当安排在村镇规】划,区内新建项目—确需:安排在村镇规划区外!的其选?址必须由县级以上】村,。。镇,建设行政管理部门】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!行政管理部门—。确定并?按照本条例规定的】程序办理《规划建设审》批和用地《审批手续严禁—。未批:先建: 】第二十一条 在】建制镇规划》区建造?住宅的应当建造公寓!式住:宅在集镇、村庄规】。划区建造《。住宅的提倡建造【公寓:式住宅和《联立式?住宅严格控制—建造独立式住宅【     】在村镇规划区内【村(居)民》。。每户只能有一处【宅基地;《每户住宅《占,地面:积不得超过国家和省!。规定的?村镇建房用地面【积标:准超过标准的依法】收归集体所有 !    《 根据村《镇,规划要求村民异【地新建住宅》的除:按规定办理规划、】建设:。用地审?批手续外应当与乡】(镇)人民政府签】订按期退还原有宅】基地的协议到期不退!还的按违《法占地处理 【 第【二十二条 —在村庄、集镇规划】区建造住《宅,的,。按照国家《有,关规:定办理村镇规—划选:址意见书和用地【审批手续村镇—建设行政管理—部门和乡(镇)人】民政府在审核办理村!镇规:。划选址意见书时应】当引导建房》。户按:照规划联户》共建联立式住—宅、公寓式住宅 】     在村!庄、集镇《规划区内建》设公共设施》、公:益事业?设施和生《产经:营性设施的按—照,国家有?关规定?办理村镇规划选址】意见:书和用?地审批手续 —    — 在建?制镇规划区》内进行上述建—设的在申请》办理用地《审批手续前必须【。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 》 第】二十三条 》 在:村庄、集镇建—造住宅?的必须?在开工前向乡(镇】)人:民,政府提出开工—申请经县级村镇建】设行政管理》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!(镇)?人民政府依法审【查发给村《。镇规划建设》许可证后《方可开工 —  ?   在村庄、【集镇建设公》共设施、公益事业】设施或生《产经营性设施的必须!在开工前向县级以上!。村镇:建设行政管》理部门提出开工【申请经县级》以上村镇建设—行政管理部门—对工程设《计、施工条件依法】。审查发给村镇规划建!设许可证后方可开】。工 《     》。在建制镇进行—建设应当按照浙【。江省实施《<,中华人民共和国城】市,规划法>《办,法规定申领》建设:工程:。。规划许?可证:后方可开《工 ? 第二】。十四条 》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!照村镇?规划建设许可证或】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核】定的建筑使用性质】、建设?。位置、面积、层【次、标高《、,立面、环境等规【划设计要求进行【施工不得擅自变更】。;确需?对许可证《核定的内容加以变】更,的,应,当经原发证》部门核准;对许可证!内容需?作重大变《更的应当《按照规定程序重新】申领许可证 —    — 建设?单位或者个人在【取得前述许可—证后六个月》内未开工的》许可证自行失效【 《 : :第二:十五条 在村庄和!集镇规划区内进【行临时?建设的必《须,向,乡(镇)《人民政?府提:出申:请经审查同意出具】临时规划选址意见书!后依法办理》临时建设用地审【批手续在建制镇规】划区内进《行临时建《设的应?当按照浙《江省实施<中华【人民共和《。国城市规划法—>办法?规定办?理有关临时建设【规划审批手》续 : : ,    临时—建,设的:建筑物及其》附,属设施应《当在批准的使用期】。限内拆除 】  :。。  禁止在批—准的临时《建设用地上建造【永久性建《筑,物、构筑物和其他设!施 【。 第?。二十六条 严【格控制在《国道、省道两侧建】设控制地段内进行各!。种非农建设 ! ,   ?公路建设控》制地:段,。的具体范围由—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按照国家和—。省的有关规》定划定 《  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