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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第三章 《 村镇规划的实施】
第十九条】。 村镇建》设规划区《内的各项建》设必须?符合村镇《规划服从规》划管:。理,
《 ? 乡(镇)以—上人:民政:府可:以,根据村镇规划—对现:有不符?合规划的用地按照规!定进行调整有关【单位和个《人必:须,服从
! 因实施规》。划给村(《居)民或者单—位造成损失的—应,当按照有关规—定给予相《。应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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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! 村镇新建、扩建】、改建?任何建筑物、—构,筑物应当安排—在村镇规划区—内新建项目确需【安排在村镇规划区】外的其选址必—须由:县,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!管理部门会同土【地管理等《有关:行政管理《部门确定并按照本】条例规?。定的:程序办?理规划?建设审批和用地审】批手续严禁》未批先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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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一》条 ?在建制镇规划—区,建造:住宅的应当建造【公寓式住宅在集镇、!村庄:规划区建造住宅的】提倡建造公寓式住】宅和联立式住宅【严格控制建造独【立,式住宅
【 《在村镇?规划:区内村?(居)民每户只能】有一处宅《基地;每户住宅占】地,面积不得超过国家】和,省规定的村》镇建房用地面积【标准超过标》准的依法收归集体所!有
》 《根据村镇《。规划:要求村?民,异地新?建,住宅的除《。按规定?办理规划、建设用地!审批手续外》应当与乡(》镇)人?民政府签订按—期,退还:原有:宅基地的协议到【。。期不退还的》按违法占地处—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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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?十二条 《 在村庄、》集镇规划区建—造住宅的按》照国:。家有关规定办理【村镇规划《选址意见《书和用地审批—手续村镇《建设行政管理部【门和乡(镇)—人,民政:府在审核办理村【镇规划?选址意见《书时应当《引导建?房户按照规划—联户共建联》立式住宅《、公寓?式住宅
》 : , 在村》庄、集镇《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!施、公?益事业设施和生产】经营性设施的按照】国家有关规定办【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!书和用地审》批手续
】 在《建,制镇规划区内进行上!述建设的在申请【。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!。必须依法办理—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》
— 第二十三条【 :在村:庄,、集镇建造住宅的必!。须在开工前向—乡(镇)人民政府】。提出:。开工申请经县级村镇!建设行政管理部门】或受:。其委托的《乡(镇?)人民政府依—法审查发给村镇规】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!开,工
— 在村庄、集镇!建设公共设施、公】益事业?设施或生《产经营性设》施的必须在开—工前向县级以—上村镇建《设行政管理部门【提,出开工申请经县【级以上村镇》建设行政管理部【门,对工程设计、施【工条:件依法审查发给村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】。。后方可开工》
》 在《建,制,镇进行建设》。应当按照《浙江省实施<中【。华人民共和》国城市规划》法>办法《规,定申:领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后】方可开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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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四》条 建设》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村!镇规:划建设?许可证或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核定的建筑—。使用性质、建设【。位置、面积、层次】、,标,高、立面《、环境?等,规划设?。计要求进行》施,工不得擅自变更【;确需对许可证【核定的内容》加,。以变更的应当—经原发证部门核准】;对许?可证内?容需作?重大变?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!序重新申领许可证】
建!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!得前述许可》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!的许可证自行失效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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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五条 — 在:村庄和集《镇规划区内进行【临时建?设的必须向乡(镇)!人民政府提出申请】经审查同意出具临时!规划选址意见—书,后依法办《理临时建设》。用地审批手续在建】制镇规划区内进行】临时建?。设的:应当按照浙江省实】。施<: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城市规划《法>办法规定办【理有关临时建设规划!审批:手,续
《 临时建】设的:建筑物及其》附属设施应当在批准!的使用期《限内拆除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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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禁止《在批准的临时—建设用地上建—。造永久性《建筑物、构筑物【和,其他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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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六条 【严,格,控制:在国道、省道两侧建!设控制地段》内,进,行各种非《农建设
】 公路建设控】制地段的具体—范围由县级以上【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】和省的?有,关规定?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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