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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第三—章 : 村镇规划的实施 ! 第十九条 】。 村镇建设规—划区内?的各项?建设必须符合—村镇规划服》从规划管理 —   》  乡?(镇)以上》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村!镇规划?对现有不符合规划的!用地按照规》定进行?调整有关单位和个人!必须服从 】    因》实施规划给》村(居)民或者【。单位造成损失的应】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!相应:。补偿 《 ? ?第二十条 —村,镇新建、《扩建、改建任何建】筑物、?构筑物应当安排在村!镇规划区内》新建项目确需—安排在村镇规划【区外的其选址必【须由县级以》上村镇?建设行政管》理部门会同》土地管理等有关行】政管理部门》。确定并按照》本条例?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!建,设审批?和用地审批手续【严禁未批先建 【 《 ,。 第二十一条【 在建《。制镇规划区》。建造:住,宅的应当建造公【寓式住宅《在集镇、村庄—规,划区建造住宅的提倡!。。建造公寓式住—宅和:。联立式住宅严格控制!建,造,独立式住宅》。 ?  :   在村》镇,规划区?内村:(居:)民每?户只能有一处—宅基地;《每户: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!过国家和省规定【的村:镇建房用地面—积标:准超过标《。准的依?法收归集体所有【 《    根据村镇】规划要求村民异地新!建住宅的除》按规定?办理规划、建设用地!审批手续《外,应当与乡(镇)【人民政府签订按【期退:还原有宅基地的协议!到期不退还》的按违法占地处【。理 】。 第二十二条 在!村庄、集镇规划区建!造住宅的按照国家有!关规定办《。。理村镇规划选—址意见书和用地【审,批手续?村镇建设《行政管理部》门和乡(镇)人民】政府在审《。核办理村镇规划选】址意见书时应当【引导建房户按—照规划联户》共建:联立式住宅、公寓式!住宅  【   在《村庄、集镇规划区】内,建设公共设施—、公益事业设施和】生,产经:营性设?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!定,办理村镇规划选址】意见:书和用地审》批,手续 《  ?   ?在建制镇规划区内】进行:上述建设的在申请】办理:用地审批手续—。前必须依法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? : , 第二十】三,条 在《村庄、集镇》。建,造住宅的必》须,在开工?前向乡?(,镇)人民《政府提出《开工申请经县级【村镇建?设行:政管理部门或受【其委托的乡(—镇)人民政府依法审!查发给村镇规划建设!许可证后《方可开?工 :     【。在,村庄、集镇》建设公共设施、公】益事业设施或生产】经营性设施的—必须在开工前向【县级以上村》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!提,出开工申请》经县级以上村镇建】设行政管理部—门对:工,程设计?、施工条件》依法:。审查发给村镇规划建!设许可证后方—可开工 【    《在建制镇《进行:建设应当按照浙【江省实施<中华【人民:共和国?城市:规划法>办法规【定申领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后方可开工 【 》 第二十四条 建!设工程应当严—格按照村镇规划【建设许?可证或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核—定的建筑使》用性质、《建设:位,置、面积、》层次、标高》、立面、《环境等规《划设计要求进—行施工?不,得擅自?变更:。;确:需对许可证核—。定的内容加》。以变更的应当经原】发证部门《核准:;对许可证内容【需作重大《变,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!序重新申领许可证 !     【建设:单位或者个人在【取得前述许可证后】六个月内未开工的许!可证自?行失效? , ? , ?第二十五条 【在村:庄和:集镇规划区内进行】临时建设的必—须向乡(镇)人民政!府提出申请》。经审查同意》出具临时规划—选址:意见:书后依法办》理,临时:建设用地审批手续】在,建制镇?规划区内进行临【时建设的应当按照】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!民共和国城》市规划法>办—法规定办理有关【临,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! 《 ,。   临时建设的建!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!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!内拆除 《     【禁止在批准的临时】建设用地上建造永】久性建筑物》、构筑物和其—他设施 》 第【二十六条 严格】控,制在国?道、:省道两侧《建设控制地段内进行!各种:非农建设 【     公—路建设控《制,地段的具体范围【由县级以上》人民政?府按照?国,家和省的有关—规定划定 》  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