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 ,
】第三章 村镇规】划的实?施
》第十九条 村镇】建设规?划区内?的各项建设必须【符合村镇规划—服从:。规划管理
【 乡(【。镇)以上人》民政府可以根—据村镇规划对现【有不:符合:规划的用地》按照规?定进行调整有关单位!和个:人必须服从
】 》因实施规划》给村(居)民或者单!位造:成损失?的应:当,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!应补偿
》
?
第二十条【 村?镇新建、《扩建、改《。。建任:何建筑物、》构筑物?应当安排在村镇【规划区内《新建项目确需安排】在村镇规划区外【的其选址必须由县级!以上村镇建》设,行政管理部》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!关行政管理部门确】定并按照本条例【规定的程序办理【规划建设审批和用地!审批手续严》禁未批先建》
第!二十一?条 在《建,制镇规划《区建造住《。宅,的应:当建造?公寓式?住宅:在集:镇、村?庄,规划:区建:造住宅的提倡建【造公寓式住》宅和联立式》住宅严?格控制建造独立【式住宅
【。 在村—镇,规划区内村(—居):。民每户只能有一处】宅基地;每户—住宅占地面积不【得超过国家和省【规定的村镇建房用】地面积标《准超过标准的依【法收归集体所—有,
,
根据!村镇规划要求—村民异?地新建住宅》的除按?规定办理规》划、: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!应当:与乡(镇)人民【政府签订按期—退还原有《。宅基地的《。协议:到期:不退还的按》违法占地《处理
《
?
第二十二条】 在村庄、集镇】。规划区建《造住宅的按照国【家有关规定》办理村镇规》划选址?意见书和用地审批】手续村镇《建设行政管》理,部门和乡(镇—)人民政府在—审核办理村镇规划】。选,址意见书《时应当引《导建房?户,按照规?划联户共《建联立式《住宅、公《寓式住宅
— ? 在村庄—、集镇规划区—内建:设公:共,设施、公益事—业设施和生产经营】。性设施的按照国家】有关:规,定办理村镇》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!地审批手续
【 —在建制镇《规划区?。内进:行上述?建设的在申请办【理用:地,审,批,手续前必须依法办理!。建,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
《
— 第二十三条 在!村,庄、:集镇建造住宅的必】须在开工前向—乡(镇)人民—政,府提出?开工申请经》县级村镇建设行【政管理部门》。或受其委托的乡【(镇)人民政府依法!审查发给村镇规划】建设许可《证后方可开工—
《 在村庄、集!。镇建设?公,共设:施、公益事》业设施或《生产经营性》设,施,的,必须在开工》前向县级以上—村镇建设行》政管理部《门提出开工》申,请经县级《以上村镇建设行【政管理部门对工程】。设计、施工条件依】法,审查发给村镇规【划建设许可证后【方可开工
》
, : ? ,在建:制镇进行建》设应当按《照浙江省实施—<中华人民》共和国?城市规?划法>办法规定申】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后方可开工—
《。
《。第,二十四条 建设工!程,。应当严格按》照,村镇规划建设许可】证或建?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核定的建筑【使用性质《、,建设位置、面积、层!次、标高、立—面、环?境等规划设计—要求进行《施工:不,。得擅自变更;确需】对许可证核定—的,内容加以变更的应当!经原发证部门核准;!对,许可:证内容?需作重大《变,更的应当《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!领许可?证,
》 建设单位或】者个人在《取,得前述许可证—后六:个月内?未开工的许可证自】行失效
】
第二十—五条: 在村《庄和集?镇规划区内进行【临时建设《的必:须向:乡(:镇)人民政府提出申!请经审查《同,意出具临时》规划选址意见书后】依,法,办理临时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!建制镇规《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!的应当按照》浙江省?实施<中《华人民共和国城市】规划法>办法规【。定办理有关》临,时建:设规划审批》手续
! 临时建设的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!应当在批准的使用】期限内拆《除
【 禁止《在批准的临时建【设用地上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】、构:筑物和其他设施
! ,。
第二十】六条 严格控制在!国道、省道两侧建设!控制地段内进行各种!非农建?。设,
: 公路】建设控制地段的具体!范围:由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按】照国家和省的—有关规定划定—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