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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】村镇规划《的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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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九条 村—镇建:设规划区内的—。各项:建设必须符合—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!理
《。 乡(【镇)以上人民政【府可以根据村—镇规划对《现有不?符合规?划,的用地按照规定进行!调整有关《单位和个《人必须服从
【 :。 因实施【规划给?村(居)民》或者单位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!有,关规定?给予相?应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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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。条 村镇新建、】扩建、改建任—何建:筑物、?构筑:物应当安排在—村镇规划区内新建】项目确需安》排在村镇规》划区外的其选—址必须由县级以上村!镇建设行《政管理部《门会同土地管理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】门确定并按照本条例!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!建设审批和用地审批!手续严禁未批先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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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一条 !在建制镇规》划区建造《住宅的?应当建造《公寓式住宅在集【镇、村庄规划—区建造住宅的提倡】。建造公寓式住宅【和联:立式住宅严格控制】建造独立式》住宅
— 在村镇【。规划区内村(居【)民每户只能有【一处宅基地;每户】住宅占地面积—不得:超过国家和省规【定的村镇《建房用地面积标准】超过标准的依法收】归,集体所有
【 , , 根《据村镇规《划要求村民异—地新建住宅的除按规!定办理规划》、建设用地审批手】。续外应当与乡(镇】。)人民政府签订【按期退还原有宅基地!的,协议到期不退—还的按违法》占地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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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二条 在村—庄、集镇规划区建】。造,住宅的按照国家有】关,规,定,办理村?镇规划?选址:意,见书和用地审—批手续村《镇建设?行政管理部门和乡(!镇)人民政》府在审核办理—村镇规划选址—意见:书时应当引》导建房户按照规划】。联户共建联立式住】宅、公寓式住—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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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在村庄、集镇规划区!内建设公共》设施、公益》事,业设施和生产—。经营:性设:施的按照国家有【关规定办理村镇规划!选址意?见书:和用:地审批手《续
》 , 在建制—镇规划区内进行上述!建,设的在申请办—理用地?。审批手续前》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!地规划许可证
】
》 ,第二十三条 【在村庄、集镇建【造住:宅的必须《在开工前向乡—(镇)人《民,政府:提出开工申请经县】级村镇建设行政【。管理部门或》受其委托的》乡,(,镇,)人民政府》依法审?查发给村《。。镇规划?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!工,
—。。 在村庄、—集镇建设公共设施、!公益事业设施或生产!经营性设施的—必须在?。开工前向县级以上村!镇建设行《政管理部门》提出开工申》请经县级《以上村镇建设—行政管理部门对【工,程设:计、施工条件—依法审查《发给村镇规划—建设许可《证后方可开工—
《 : 在建制镇进行】。建设应当按》照浙江省《实施<中华》。人民共?和国城市规划法>】。办法规定申领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—证后方可《开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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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四条 !建,设工程应当严格【按照村镇《规划建设许可—证或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核》定的建筑使用—。性质、建设位置【、面积、层次—、标高、立面、环】境等规划设计要求】进行施工不得—擅自变更《;确需对《许可:证核定的《内容加以变》更的应?。当经原发证部门核】。准;对许可证内容】需作重大《变更的应当按照规】。定程序重新申领【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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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建:设单位或者个—人在取得前述许可证!后六个月内未开【工的:许可证自行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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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。五条 在村庄【和集镇规划区—内,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!向乡(镇)人民政】府提出申请经审【查同意出具临时【规划:选址意见书后—依法办?理临时建设》用地审批手》续,在建制镇规划区内】进,行临:。时,建设的应当按照浙江!。省实施<中华人【民共和国城市—规划法>办法规定】办理:有关临?时建设规划审—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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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临时建】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!设施:应当在批准》的使:用期限内《拆除
】 禁止在批—准的临时建设用地上!建造永久性建筑物、!构,。筑物和其他设施【
— 第?二十六?条 严格控制在】国,道、省道两侧建设】控制地段《内进行各《种非农建设
【 —公,。路建设控制地段的具!体范:围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!关规定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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