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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三章 村镇规划!的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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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九条 》 村镇建设规划【区内:的各:项建设必须符—合村:镇规划?服从规划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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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(!镇)以上人》民政府可以根据村】镇规划对《现有不符《合规划的用地按照】规定进行调整有关】单位和?个人必须《服从
《 ? 因实施规【划给:。村(居)民》。或者单位造成—损失:的应当按照》有关规?定给予相应补—偿
【 第二十条— 村镇新建—、扩建?。、,。改建任?何建:筑物、构筑物应当】安排在?村镇规划《区内新建项目—确需安排在》村镇规?划,区外的其选址必须由!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!政管理部《门会同土《地,。管理等有关行政【管理部门确》定并按照本条例规】。定的程序《办理:规,划建设审批》和用地?审批手续严禁未【。批,先,建
】 ,。第二十一《条 在建制镇【规划区建造住宅【的应当建造公寓式住!宅,在集镇、村》。庄规划?区建造住宅》的提倡建《造,公寓式住宅和联立式!住宅严格控制建【造独立?。式住宅
! 在村《镇规划区内村(【居)民每户只能有一!。处宅基地《;每户住宅占地面积!不得超过国家—和省规定的村镇建】房,用地面积标准—超过标准《的依法收归集—体所有?
》 ?根据村镇《规划要求村民异地新!建住宅的除按规定办!理规划、建》设用地审批手续【外应当与乡(—镇):人民政府签订按期】退,还原有宅基》地的协议到》期不退还的》按违法占地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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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】。条 在村庄—。、集镇规划区建【造住宅的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!。理村镇规划》选址意见《。书和用地审批手续】村镇建设行政管【理部门和乡》。(镇)?人民政府在审核办理!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!时,应当引导建房户【按照规划联户共建联!立式住宅、公寓式】住宅
】 在?村庄:、,集镇规划区内建设】公共设施、公益【事业设施和》生产经营性设施的按!照国家有《关规定办理村—镇规划选址意见【书和用地审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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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】建制镇规《。划区内?进行上述建设的在】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!续前必须《依法办理建设用地】规划许?可,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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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】 在村《庄、集?。镇建:造住宅的必须—在开工前向》乡(镇)人民政府】提出开?工申:请经县级村镇建设行!政管:理部门?或受其委托的乡(】镇)人民政》府依法审查发—给村:镇规划建设》许可证后方可—开工
! 在村?庄,、集镇建设公共设】施、公益事业—设施或生产经—营性设?施的必须在开—。工,前向:县,级以上村《镇建设行政管理【部门提出开工—申请经县《级以上村镇建设【行政管理《部门对工程设—计、施?工条件?依法审查发给村镇规!划建设许可证后方】可开工?
— 在建制镇进行】建设:应当按照浙江—省实施<《中华人?民共和?国,城市:规划法>办法规【定,申领建?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后方可开—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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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四条 建设】。工程应当《严格按照村镇规【。。划建设许可》证或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核【定的建?筑使用性质、建【设,位置、面积、—层次:、标:。高、立面、》环境等规划设计【要,求进行施工不得擅】自变更;《确需对许可证—核,定的内容加以变【更的应当经原发证】。部门核准;对许可】证内容需作重大【变更的应当》按照:规定程序重新申领】。许可证
【 , 建《设单位?或者个人《。在取得?前述许可证》后六个?月内未开工的—许可证自行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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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二十五条 》。 在村庄《和,集镇规划区内进行】临时建设的必须向】乡(镇)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】。经审:查同意出具临时规】划选址意见书后【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!地审批手续在建制镇!规划:区内进行临时建设】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实!施<中华《人民共和国》城市规划法>—办法规定《办理有关《临时建设规划审【批手续
! 临时建》设的建筑《物及其附《属设施应当》在批准的使》用期限内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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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,禁止在批准的—临时建设用》地上建造永久性【建筑:物、构?筑物和其《他设施
! 第二十六—条 严格控制在】国,道、:省道两侧《建设控制地段内【进,行各种非《农建设?
》 公路建设【控制地段的》具体范围由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按照国家和省—。的有关?规定划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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