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:第三章 村镇规划!的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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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【 村?。。镇建:设规划区内的各项建!设,必须符合村镇规【划服从规《划,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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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乡(镇)以!上人民政《府,可以根据村镇—规划对现有不符【合规划的用地按【照规定进行调整有关!。单位和个人》必须服?从,
》 因实施规划】给,村(居)民或者【单,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!照有:关,规定给予相》。应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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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条 : ,村镇新建、》扩建:。、改:建任何?建筑物、构筑物应】当安排在村镇规划】区内新建项目确需】安排:在,村镇规划区外的【其,选址:必,须由:县级以上村镇建设】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土!地管理等《有关:行政管理部》门,确,定,。并按照本条例规【定的:。程序办理规划建设】审批:和用地审《。批手续严《禁未批?先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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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一条【。 在?。建制:镇规划区建造住【。宅的应当建造公寓】式住宅在集镇—、村庄?规划区建造住宅【的提倡建造公寓式住!宅和联立式住宅严格!控制建?造独:立式住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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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村!镇规划区内》村(居)民每户【只能有一处宅基地;!每户住?。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!国家和省《。规定的村镇建房用】。地面积标准》超过标准的依法【。收归:集体所有
】 根》据村镇规划要求村民!异地新建《住宅的除按规定【办理规划、》建设用?地审批手续外应当与!乡(镇)人民政【府,签订按?期退还原有》宅基地的协议—到期不退还的按违法!占地:。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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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二,条 在村庄、集镇!规划区建造住—宅的按照国家有【关规定办理村镇规划!选址意见书和—。用地审批手续村镇】。建设行政《管理部门和乡—(镇)人《。民政府在审》核,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!见书时?。应当引导建房户按】照规划联《户共建联立式住宅、!公寓式住宅》
》 在村庄、集镇!规划区内建设公共】。设施、公益》事业设?施和生产《经营性设施的按【照国家有关规定办】理村镇规划》选址意见书》和用地审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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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】建制镇?规,划区内进行上述建】。设的在申请办理用】地审批手续前—必须依法办理建【设用地?规划许可《证,
— :。第二十三条》。 在村庄、集镇建!造住宅的必须在开工!前向乡(镇)—人民政府提》出开工申请经县级村!镇建设行政》管理部?门或受其委托—的乡(镇)人民政】府依法审查发给村】镇,规划建设许可证【后方可?开工:
— , 在村庄、集镇建设!公共:设施、公益事—业设施或生产经【营性设施的必须在】开工前向《。。县级以上村镇建【设,行政:。管理部门提出开工】申请:经县级以上村镇建】设行政管《理部门对工程设计】、施工条《件依法审查发给村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】后方可开工
! 在建制镇进!行建设应当按照浙】江省实?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市规划《法>办法规定申领建!设,工程规划许可—证后方可开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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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二十四条 】 建设工程应当严格!按照村镇规划—。建设许?可证或建设工程【规划:许可证核《定的建筑使用性质、!建设位置、》面积、层次、标【高、立面、环境【等规划?设计要?求进行施工不得擅】自变更;确需—。对许可证核定—的内容加以变更的】应当经原发证部门】核准;对《许可证内容需作【重,。大变更?的应当?按照规定程序重新】申领许?可证
》 建设单】位或者?个人在取得前述【许可证后六个月内】未,开,工的许可证自行失】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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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五,。条 : 在村?庄和集镇规划区内】进行临?时,。建设的必须向乡(镇!)人民政府提—出申请经审查—同意出?具,。临,时规划选《址意见书后依—。法办理临时建设用】地审批手续在—建制镇规划区—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!当按照浙江省实施<!中华人民共和国城】市规划法>办法规定!。办理:。有关临时建设规划审!批,手,续
!。临时:建设的建《筑物及其附属设施】应当在批准的—。使用期限内拆除
! 禁【止在批准的临时建】设用:地上建?造,永久性建筑物—、,构筑物和其他设【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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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?六条 严》格,。控制在国道、省道两!侧,建,。设控制?地段内进《行各种非农建设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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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公路】建设控制地》段的具体范围—由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!国家和省的》有关:规定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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