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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《 第二章【 村镇规划的【制定 【第,十一条 村镇规】划,包括村?庄规:划、:集镇规?划,和建制镇规划村【庄规划、集镇规划】。分,为总体规划和建【设规:划,;建制镇《规划:。分为总体规划和【详细规划 【     村庄、集!镇、建?制镇:。总,体规划年限为十至十!五年村庄、集镇建设!规,。划和建?制镇的详细》规划年限为五年 】 , —第十二条 —村镇建设《必须编制村镇规划】尚未编制规划—的村镇必须在—省人民政府》规定的?期限内完成编制任】务在规定期》限,内未完成编制—任务:的其:上一级人民政—府及: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!门应当责令其限【期编制 《。     村镇!规划已到期的应【当及时进行续编【   —。  :未编:制村:镇规:划,和村镇规《划已到?期,而尚未续编的有关行!。政管理部门不—得审批该村镇—的建设项目 — 》 第?十,三条 《。村镇规划由乡(镇】。)人民政《府依法组织编制村镇!规划的编制应当【符合国?家村镇规划标准和】省,有关技术规》。定并征求县级以上】人民: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!进行科学论证 】 第十】四条 村庄、【集镇的总《体规划?和集镇?。的建设规划经乡【(,镇)人民代表大会】审查同意后》由乡(?镇,。)人民政府》报县:级,。人民政府审批 】    》 村庄建设规—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!代表会议讨》论通过后由乡—(镇)?人民政府报》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!权的村镇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!批    】 建:制镇:总体规划和详细【规,划的审批程序按浙】江省实施<中华【人民共和国城市规】划,法>办法执行 ! 第十五】条 ?村镇规?划经批准后由—乡(:镇)人民政府公布并!组织实施 — 》 第十?六条 ? 经法定程序批准】的村镇?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擅自变更—村庄、?集镇的总体规划和】建设规?划,。确实不能适应当地】经济和?社会发展需要—时按本条例第十四】条规:定分别经乡》(镇:)人民代表》大会、村民会议或者!村,民代表会议审查【同意乡?。。(镇)人民政府可以!对规:划进行?局部:调整:并报原批准机关【备案但涉及村镇【性质、规模、发展方!向、总体布局—。。重大变更《的应:当按本?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】的程序报经批准 ! 《 第十七条 【。 ,村镇规划《编制经费由乡—(镇)人民》政府在本《级财政支出中—解决对经费确—。有困难的乡镇—县,级人民政府》应当给予补》助 ? 第十八!。条 各《级人民政府及村镇建!设行政管理部—。门应当对《村镇规?划编制工作加强检】查和指导对发现【的问题及时》予以纠正处理 【  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