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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一章 】。总 《 则 第一条 !。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!管理改善村》镇的生产、生活和环!境条件促进农村经】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!家,有关:法律、法规规定结合!本省实际《制定本条例 ! : 第二条 【本条例所称》村镇是指村庄、集】镇、建制镇(县级】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!制镇:除,外): ? ,。 第三—条 在《本省行政区域—内进行村《镇,规划、建设和管理】活动均须遵守—本条例法《律、法?规,另有规?定的从其规定— 《。 第》四条 村镇规【划建设?管理应当坚持统一】规划:、合理布局、节约】用地、保护耕—地、:有利生产、方便生】活、优化环境的原则!实现经济效益、社】会效益和《环境效益的统—一     !村镇的规划建设应】当注:重乡镇企业的—合理布局引导和【促进乡镇企业向【建制镇、集》镇适:当集中发《展加强?和完善基础设—施,建,设   【  在建《制镇、集镇和有条件!的村庄规划》区内:进,行各项?。建设应?当实行综《合开发配套建设 】 《。 : 第五?条 村《镇规划的编》制应当以县域—规划、当地经—济社会发展规划【、农:业区域规划、—土地利用总》。体规划为依》据并与有关专—业规划相协调 】 第六条!村镇规划与基本【农,田保护?区规划应当同—步编制、相互—衔,接,已编:制的:村镇:规划与基本农田【保护区规划不—一,致、不衔接的—乡(镇)人民—政府应当《在建设、《土,地、农业部门指【导下组织《协,调并按规定程序对】规划进行调整 】     —。调整规?划不得减少基本农田!。保护区总面积和耕地!总量 !。 第七条 》 严:格控制村《镇规:划,。建,设用地规模和人【口发展规模 】 , , ,  :村镇的建设用地规模!、人口发展规模应当!根据县域规划—和乡(镇)》。域,规划科学测》算合理?确定不得任意扩大】村镇建设《规模 【 第八条 县!级人民?政府和乡(镇—)人民政府》在编:制县:。域规划?、乡(?镇):域,规划时对《布点不合理的—村庄可?以适当调《整 ?  ?   调《整村庄布点必须因】地制:宜尊重群众意愿结合!旧村改造充分—利用非耕地》    【 ,村庄布点的调整【应当按?规划逐步实施因调整!而迁移的村庄其【土地应?当及时复垦还耕【 【 第九条 县级】以上村镇建设—行政管?理部门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内的《村镇规划建》设管理工《作  — ,  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计划、土地、】。农业、工商、交通】、水利、《乡镇企业、卫生、文!化,、教育、环保—、民政、公安等有】关行: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!其职配合村镇建设行!政,管理部门做好村镇】规划:建设管理工作 【     乡(!镇)人民《政府负责管》理本行政区域内的】。村镇规划建》设具体工作由乡(镇!)的村镇《建设办公《室或村镇建》。。设专职管理》人员办理村镇建设】办公室或村镇建【设专职管理人员业务!上受:县,级,村镇建设行政管理】部门的指《导 第十!条 各级人—民政府应当加强对】村,镇规划?建设管理工作的领】导,把村镇规划建设管】理工作列为本级【政府的一项重要【工作并纳入县(市】。。)、乡(《镇,)人民政府目标责任!制  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