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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《浙,江省村镇规划建设】管理条例 —     浙】江省: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会第十二】次会议决定对浙江】。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!条例作如下》修改     一!、第三十一条—修改为“村镇建筑】工,匠应当具备相应【。的建筑施工技能【按,照规定?承担村(《居)民住《宅建设施工任务【”,   《 , 二、第四十三条第!一款修改为“村镇】建筑工匠《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由县级村镇【建设:行政管?理部门责令停止施】工限期改《正处一万元以—下罚款;造成损失】的应:当赔偿损失》 :     “—(,一)未?按有关技术》规定施工《或者使用不符—合,工程质量要求的【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!件的;  — ,。  :。。 “(二)擅自【修,改设计图纸》或者未?按,。设计图纸施工的” !   ?  本?决,定自公?布之日起施行—     浙【江省村镇《规划建设《管理条例根据本决】定作相应修正重新】公,布     (1!997年11—月1:。2日:浙江省第八届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!通,过 根据2004!年7月30日浙【江省第十《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!次会:议关于修改<浙江】省村镇规划建设【管理条例>》的决定?修正)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