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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 浙江省村】镇规划建设管理【条例 —     浙江省】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?员会第十二次会议】决定对浙江省—村镇规划建》设管理条例作如下】。修改:     一、】第三:十一条修改为“【村镇:建筑工匠应当具【备相应的《建筑施工技》能按照规定》承担村?(居:)民住宅建设—施工任务《”, ,。 ,  :  二、第四—十三条第一款—。修,改为“村镇建—。筑工匠有下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!村镇建设行》。政管理部门责令【停止施工限期改正】处一万?元以下罚款》;造成?损失的应当赔偿损】失      】“,(一)未按有关【技术规定施工或者】使用不?符合工程质量要【求的建?。筑材料和建筑—构,配件的; — ,  :  “(二)—擅自修改设计图纸】或者:未按设计图纸施【工的”?     本决定!自,。公,布,之,日,起施行? :   ? 浙江省村镇规【划建设管理条例【。根据本决定作—相应:修正重新公布— :    (1997!年11?月1: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!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第?四十次会议通过 !根据20《04年7月》30日浙《江省第?十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会第十】二次:会议关于《。修改<浙江省村镇规!划建设管理条—例,>的决定修正)【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