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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六章 民用》建筑节能监》。督管:理,。 , , 第?。三十:五条 市和县(市】)区建设《行政主管《。部门应当《建立:完善监督检查机制】加强对?本,行政区域内民—用建筑节能的—监督管理 》   市《和县(市)区的工】程质量监督机—构依法对本行—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!能工程质量及参【建各方责《任主体的有关行为实!。施监督管《理   市和县(!市)区发展新—型墙体材料》工作:机构负?。责本行?政区:域内民用建筑节能】新材料、新技—术、新设备》等的:推广应?用和民用建筑节【能,宣传、培训、统计】等日常管理工作【并,。依法对禁止使用实心!粘土砖情况》实施监督《管理 第三十六条! 市和县(市)区的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应?当与当地《的节能行《政,主管部?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!部,门建:立民用?建筑节能《信息共享制度并【定期将民用》建筑:节能监督管理相关】信息向社会公示【便于公众监督查询 !   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及时【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!通报民用建筑节能监!督,管理相关信》息有关行政管理部】门应当依《据,。职责:加强行业管理和指】。导 第三十七条 !市和县(《市)区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应》当建立民用》。建筑节能市》场信用分类管理机】制,将信用信息》纳入全市公共信【用信息?。服务平台 第三十!八条 ?工程质?量监:督机构应加》强民用?建筑:。节能工程质量监【督检查在制定监【。。督工作方案》时应明确民用建筑】节能工程质》。量监督的具体部位和!内容在?监督检查时重点【检查:以,下内容 《   (一)参建各!。方责任主体履行民用!建筑节能工程质【量责任和义务的情】况;:。   (二—),执,行经施工图》。审查机构审查—合格的施工》。图设计文件情况;】   《(三)涉及民用建筑!节能效果的设—。计文:件变更的重新审【查情况; —  (四)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!项,。施工方案和监理实】施,细则:。的,编制、审批及执行情!况; 《  (五《)民用?建筑节?能工程使用的材【料、设备《。、构件是否符合设计!。要求是否按照—国家有关技术标准】、规范规《程进行见《证,取样检测和复验; !   (六)民用建!。筑节能工程现场检】测及结果是否符【合有关要求;—。 ,  : (七?)民用建《筑节能工程施工【的关键工序和—重,要部:位的质量《控制是否符合有关要!求,;  《。 ,(,八)民用建筑节【能工程的检》验批、分项工程【和分部工《程验收组织》程,序是:否,符合有关要求 】。  工程《。。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!检,查过程中《发现:参建各方《责任主体违反有关规!定的应?当责:令限期改正 第三!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!。督机构应当对民【用建筑节能分部工】程质量验收进行【监督节能分》部工程验收合格【后对民用建筑节【。能工程?。有关重要检测报告】和验:收资料进行》备,案 ?。  工程质量监督】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!程,质量监督报》告中应?当提:出有关民用建—筑,节能工?程质量?的监督意《见对建设单位违反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!定,组织验收的应责令】改正并要求重新组织!竣工验收民用建【筑节能工程达—不到民用建筑—节能标准或不符【合民用建筑节能【管理规定《的不予办理竣—工验收备《。。案, 第四十条 发展!新,型墙体材料工—作机构应当》对进入?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!是否符?。合民用?建,筑节能?标准进行抽》查在工程砌体结构】。隐蔽前对实心粘【土砖使用《情,况进:行检查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