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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六章 《民用建?筑节能监《督,管理 第三】十,五条 市和县(市】),区建设行政主管部】。门应当建立完善监】督检查机制加—强对本?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!。节能的监督管理 !。。  市和县(—市)区的工程质【量,。监督机构依法对【本行政区域内民用】建筑节能工程—质量及?参建各方责任主【体的有关行为实【施监督管《理   》市和县(市》)区发展新型墙体】材料工作机构负【责,本行政区域内民【用建筑节能新材【料、新技术、新【设备等?。的推广应用和民【用,建筑:节,能宣传、培训、【统计等日常》管,理工作并《依法对禁止使用实心!。。粘土砖情况实施【监督管理 第三】十六条 市和县(市!)区的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与当地!的节能行《政主管部门以—及有关行政主—管部门建立》民用建筑《节能信?。息共享制度并定【期将:民用建筑节》。能监督管理相关信息!向社:会,公示便?于,公众监督查询—   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及时向】有关行政主》管部门通报民用建筑!节能监督管理相关】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!门应:当依据职责》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! 第三十七条【 市和县(市)【区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建】立民用建筑节—能市场信用分类管】理机制将信用信息纳!入,全市公?共,信,用信息服务平台 】 第三十八条— 工程?质,量监督机《构应加强民用建筑节!能工:程质量监督》检,查在:制定监督工作方【案时应明确民—用建筑节能工程质】。量监督的具体部位和!内,容,。在监督检查》时重点检查以—下内容?。   (》一)参建各方—责任:主体:履行民用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】责任:和义务的情况; ! , (二)执行经施】工图: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!施工图设计文件【情况:;   》(三)涉《及民用建《筑节能效果的设计文!件变更的重新—审查情况; 【  (?四)民用建筑—。节,能工程专项》施工方案和监理【实施细则的编—制、审批及执—行情况;   】。(五)民用建筑【节能工程《使用的材料、设备】、构件是否符合设】。计要求是否按照【国家有关技术标准】、,规范规程《进行见?证取:样,。检测和复验;  ! (六)《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!场检:测及结果是否符【合有关要求》;   (—七)民用建》筑节能工程施—工的关键工序和重要!部位的质量》控制是否符合—有关要求;  】 (八)民》用,建筑节能工程的【检验批、分项—工程:和分部工程》验,。。收组织程序是否符】合,有关要求   工!程质:量监督机构在监【督检查过程中—发现:参建各方《责任主?体违反有《关,规定的应当责—。令限期改正 【第三十九条 —工程质量《监督机构应当对民用!。建,筑节能分《部,工程质量《验收:进行:监,督,节能分部工程—验收合格《后对民用建筑节能】。工程有关重要检【测报告和验收资料进!。行备案   工程!质量监督机构—在提交的建设工【程质量?监督报告《中应当提出有关民】。用建:筑节:能工程质量的—。监督意见《对建:设单位违反》节能工程《。质,量管理?规定组织《。验收的应责》令改正并要求重新组!织竣工?验收民用建筑节能】工程达不到民用【。建筑节能标》准或不符合民用建筑!节能管理规定的不】予办理竣工》验收:备案 第四十【条 :发展新型墙体—材,。料工作机构应当对】进,入施工现《场的:墙,体材:料是否符合民用建筑!节能标准进行抽查】在工:程砌体结构隐蔽【前对实心粘土砖使】用情况进行检—查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