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第六章 法律责!任
—第三十二条 违反】本办法第《八条规定《集中供热工程未经验!收或者验收不合【格运行使用的由【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】部门责?令,改,正处1万元以上5万!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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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三条 违《反本: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中!供热工程未使用符合!安全:技术规范的压力管】道及压力管道元件】、压力容器及—其安全附件》、安全保护》装置:的由质?量技术?。监督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!000元以》上2万元以下的罚】款
第三十】四条 违反本办法】第十七条规定—。的,由集中供热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!。正造成损失的依【法承担?赔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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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 !。违反本办法第二十】一条第二款规定在】供热设?施安全保护范围【。内从事影响城市供热!设施:安全行为的由集中】供热行政主管部【。门责令改正处50】0,元以上5000元以!下罚款
第三!十六条 违反本【办法第?二十一?。条第:三款规定《在供热设施保—护范:围,内从事敷设管道、打!桩、:顶进、?挖掘等可《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!活动建设单位未与供!热企业或《热源企业签》订安:全保护协议或—制定保护《方案或采取保—护措施的《。由集中供热行—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!位处1万元以—上5万元以下—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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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条 违】。反本办法《第,二十二条规定建【设单:位未经供热企—业或热?源企:业同:意拆除、迁》移或者改《装供热设施》的由集中供热行【政主管?部门责令改》正并可处1万元【以上3万《元以下?的罚款
第三!十八:条 违反本》办法第二十八—条规定热源》企业、供热》企业和?单位:用户在?各自养护责任范【。围内未设置或—者单位和个人涂【改、移动、覆盖、拆!除、:损坏供?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!的由集中供热行【政,主管部门责令改【正并可处200【0元:以,下罚:款
第三十九!条,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!源,企业或者供热企【业有下列行为—之,一的:由,集中供?热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改正并可处【10:00元?以上5000元以下!罚款
— (一《)使用不合格供热设!施的;?
》 (:二)未制定安—全运行管理、供热】设施维护《、事:故抢修、《事故应急《和定期巡查等规【章制度的;》
(【三)未配备》专职检修人员—。和必:要的抢修设备—、器材或《者未对供热》设,施故障进《行及时抢修的—;
— (四)未履行告】知义务擅《自限制?或停:止供热的《。;
》 (五)拒绝向】符合用热条》件的:单位或者个人供【热的
第四十!条 对破坏》。、盗窃?城市:供热设施《或者盗窃蒸汽、热】水或者?阻,碍、殴?打、侮辱依法—执行公?务工作人员的由公】安,机关依照中华—。人民共和国治安【管理处罚《法,进行处?罚;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
第!四十一?条, 集中供《热行:政主管部门和其他】有关行?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!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!
》 (一)擅自变【更经批准的集—中供热规划》的;:
: ,。 : ,(二)未按》照规:定,履,行相关审批》手,续的;
【。 (三)接到【举报、?投诉后不《及时受理或者发现】违法:行为未?及时进行查处—的;
— :(四)未履行本办】法规:。定的其他义务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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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《二条 违反本—办法规定的行为有】。关法律、《法,规已有法律责任【规定的从《其规定?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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