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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法】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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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三十二条 违反本】办,法,第八条规定》集中供?热工程未经验收或】。者验:收不:合格运行使用的由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?改正处1万元—以上5万元以下的】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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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三?条 :违反本办法第—十,条规:定集中供《。热工程未使用符【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压!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!件、压力容器及其】安全附件、安全保】护装置?的由质?量技术监督行—政主管部《门责令改正处5【00:0元以上2万元【以下的罚款》
第三十四】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!七条规定《的,由集中》供热:。。行,政主:。管部:门责令改正》造成损?失的依法承担—赔偿责任《
第三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!第二十一条第二款】规,定在供热《。设施安全《保护范围内从—事影响?。城市:供热设施安全行为】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!管部:门责令改正》处500元以—上500《0,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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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【 违反?本办法第二十一【条,第三款规定在供热设!施,保护范围《内从事敷设管道、】打桩、顶进》、挖掘等可能影响】供热设施安全—活动:建设单位《未与供热企业或【热源企业签订安全】。保护协议《或制定保护方案或】。采取:保护措施《的由集中《供热行?。政主管部《门对责任单位处1万!元,。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!款
第三【十七条 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】二条规定《建设单位未经—供热企业或热源企业!同,意拆除、迁移或者】改装供热设施的由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!。。门责:令改正并可处1万】元以上3万元以下】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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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条 违】反本办法第二十八】条,规,定热:。源企业、供热企【业和单位《用户在各自养护责】任范:围内:。未设置或者单—位和个人涂改、【。移动、覆盖、拆除、!损坏供?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!的由集中供热行政】主管部?门责令改正并可处】2000元以下【罚款
第【三十九条 违反本】办法规定热源企【业,或者供热企》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。由集:中供:热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改《正并可处《1000元》以,。上5000元以下罚!款
【(一)使用不—合格供热设施的【;
《 (二》)未制?定安全运行管—。理,、,供热设施维护、事故!。抢修、事故应—急和:。定期巡查等》规章制度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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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?。三)未配《备专职检修人员和】必要的?抢修设备、器—材或者未对供热设施!故障进行及时—抢修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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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(四)未履行】告知义务擅自限制或!停止供?热,的,;
》 (五《)拒:绝向符合《用,热条件的单位或【者个人供热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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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《条 对破坏、盗窃城!市供热设施或者盗窃!蒸汽、热水或—者阻碍、殴打、侮辱!依法执行公》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!机关依照中华—人民共和《。国治安管理处—罚法进行处》罚;构成犯罪—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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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条 !集中供?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!他有关行《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!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!。法,追究:。其行政责任
】 (一)擅自变!更经批?准的集中供热规划】的;
— :(二)未按照—规,。定履行相关审批手】续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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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接!到举报、投诉后不及!。时受理或者发—现违法行为未—及时进行查处的【;
(】四):未履行本办法规定】的其他义务》的
第四十二!条 违反本办—法规定的《行为有?。关法:律、:。法规已有法》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!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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