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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?。六章 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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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二条: ,违反:。本办法第八条规定】集,中供:。热工程未经验收或】。者验收不《合格运行《使用的?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改正处1】万元以上5万元【以下的罚款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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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《三条 ?违反本办《法,第十:条规定?集中供热工程未【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!。范的压力管》道及压?力,管道元件、》压力容?器及其安全》附件、安《全保护装置的—由质量技术》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!。令,改正:处5000元以上】2,万元: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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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 违!反本:办法第?十七条?。规定的,由集中【供热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改正造成—损失的依法承—担,。赔偿责任
】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!办法: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!定,在供热设施安—全保护范围内—从事影响城市供【热设施安《。全行为的由集中供】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改正:处5:00元以上50【00元以《下罚款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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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《十六条?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!一条第三款》规定:在供热设施保护范】围内从事敷设—管道、打桩、—顶进:、挖掘?等可能影《响供热设施安全【活动建设单位未【与供热企业或热源企!业签订?安全保护协议—或制定保护方案【。或采取保护措施的】由,集,中供:热行政主管》部门对责任》单位:处1万元以上5万元!。以下的?罚,。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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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《七条 违《反本:办法第二十二条规】定,建设:单位未经供热—企业或热《源企:业同意拆《除、迁移《或者改?装供:热设施的由集中【供热行?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!并可处1万元—以上3万元以—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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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【条 违反本办—法,第,二十:八条规定热源企业】、供热企《业和:单位用?户在各自养护责【任范:围内未设置》或,者,单,位和:个人涂?改、移动、覆盖【、拆除、《损坏供热《设施安全《警示标志《的由集?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改正并可—处2000元以【下,罚款:
第》三十九条 违—反,本办法规定热源【企业或者《供热企业有》下列行为之》一的由集中供—热行:政主管?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!。1000元以—上5000元以下罚!款
? (一)【使用不合格供热设施!的;
】(二:),。未制定安《。全运:行,管,。理、:供热:设施:维护、事《故抢修、《事故应急和定—期巡:查等规章制度的【;
— (三)未》配备专职检》。修人员和必要—的抢修设备、—器材或者未》。对供热设施故障进行!及时抢修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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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未履行告】知义务擅自》限,制或停止供》热的;
!(五)拒绝向符【合用热条《。件,。的单位或者个—人供热的
第!四十条 对》破坏、?盗窃城市《供热:设施或?者盗窃蒸汽、热水或!者阻碍、殴打、侮】辱依法执《行公务工《作人员的《由公:安机关依照中—华,人民共和《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】进行处罚;构—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》责任
《。
第四十》一条 集中供热【行政主?管部门和其》他,有关行政部门—及其工?作人员有下列行【。为之一的依法—。追究其行政责—。任
— (一)擅自变更经!批准的集中供热【规划: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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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, : (二)未按照规定!履行相?关审批?手续的;《
《 (三《)接到举报、投诉后!不及时受理或者【发现违法《行为未及时》进行查处的;—
》 (四?)未履行本办法规】。定的其他义务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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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【条 违反本》办,法规定的《行为有关法律、法】规已有法《律责任规定》的从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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