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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附 !则
第四【十三条 《本办法中有关用语】的含义
】。 (一)热》源企业是指为—供热企业生产和提供!热能的单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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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。二,)供热企业是指利】用热能从事经—营性供热的单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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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【)用:户是:指利用供热企业提供!的,。热能为?其生产、生活等【。服务的单《位和个人;
! (四)供热设】施是指用于生产、储!存,、输配?热能的各种设备及】附属设施包》括热源厂、》锅炉:房、输配管网、【换热站、泵站、【。阀门室(井)、【。供热计量器具、室内!管道:、散热设备及附件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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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四十四条 以集【中供热以外》。方式:。供,。热的:其管理活动参—照本办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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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《五条 本办法—自2012年3月】20日起《。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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