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》章 设施管理 【
第二十一—条 市和县(市)】区集中供《热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?会同城?。乡规划等有关—部门按照国》。家有关?标准和规定划定【供热设施保》护范围
》 在供热设【施安全保《护范围内禁止从【事下列行为
— , : (一?)修建建《筑,。物、构筑物;
】 (二)挖掘、!。钻探、打桩、埋杆】;
(三)!爆,。。破作业;
!(四)堆放垃圾、杂!物、排放污废水;
! (》五)其他影响供【热设施安全的行【为
《 因工程建设需!要确需在供热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】事敷设管道、打【桩、顶进、挖—掘等可能影响供热】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!单位应在施》工前向?供热企业《或,热源企业查明供热设!施情况并与供—热企业或《热源:企业签订《相,关的安全保护—协议制定《施工、保护方案【采取相应《的保:护,措施
第二十【二条 ?。因工程?建设需要确需拆除】、迁移或者》改装供热设施—的建:设单位应当征—得供热企业或热源企!业,的,同意并由供热—企业或热《源企业负责组织【施工所需《费,用由建设单位承担
!
第二十《三条 供热设施【的更新、《改造、维修、养护】责任:按下列规《定划分确定》
(—一)热源企》业厂区规划红线【外1米以内的供热设!施由热?。。源企业负责;—
《 ,(二)?热源企业厂区—规划红线1》米,以外至用户入户管网!第一个阀门由供【热企:业负责;《
(三)用!户入户管网》第一:个阀门以后及—。室内的供《热,设施由?用户负责
】 非居民用户与供!热企业对供》热设施维修、养【护责任另有约定的】。从其约定
— 用户可【以,。委托供热企业维修】和养护?供热设?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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