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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章 设施管》理
第二十一】条 市和县(市)】区集:中供热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!城,乡规划等有关部门】按照国家有》关标准和规定—划,定供热设施保护范围!
在供【热设施安全保—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!。。列行为
】(一)?修建建筑物、构【筑物;
(!二)挖掘《、钻探、打桩、【埋杆;
《。 , (《三)爆破作业—;
—(四)堆放垃—圾、杂?物、排放污废—水;:
, (》。五)其?他影响供热设施安】全的行为
【 , 因工程》建,设需要?确需在供热设—施保护范围内从事】敷设管道、打桩、顶!进、挖掘等》可能影?响供热设施安全【活动的建设单—位应在?施工前?。向供热企业》或热源企《业,。查明供?热设:施情况?并与供热企》业或热源《企,业签订相关的安全】保护:协议制定施》工、保护方案—采取相应的》保,护措施
第二十】二条 因工程建【设需:要,确需:拆除:、迁移或者改装供】。热,设施的建设》。单位应当征》。得供热企业或热源企!。业的同?。意并由供热企—业或热源企业负【责组织施工所需【费用由?。建设单位承担
第!二十三条 供—热设施的《更新、改造、—。维修、养护责任按下!列规定划《分确定?
? (?一)热源企业厂区规!划红:线外1米以内的供】热设施由热源企业负!责,;,
(二【)热源?企业厂区规》。划红线1米以外至】用户入户管网第一】个,阀门由供热企业【负责;
《 (》三,)用户入户》管网:第一个阀门以后及】室内的供热设施由】用户负责
】 非居民用户【与供热企业对供热】设施维修、养护【责任另有约》定的从其约定
【 》用,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!维修和养护供—热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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