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设】施管理
第【二十一条 市和县】(市:)区集中供热—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会同城《乡规划等有关—部门按照国家有【关,标准和规定划定【供热设施保护—范围
? , 在供》。热设施安全保护范】。围内禁止从事下【列行为?
? :(一)修建建筑物、!构,筑物;?
《 (二?)挖:掘,。、钻探?、打桩、埋杆;
! (三)爆【破作业;
— : (:四)堆?放垃圾、杂物—、排:放污废水;
— (五)【其,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!的,行为
【 因:工程建设需要确【需在供热设施保护范!围内从事敷设管【。道、打桩、顶进、挖!掘等可能影》响供热设施安全活】动的建设《单位应?在施工前向供—热企业或热源企【业查明供热设—施情况并与供热企】业,或热源?企,业签订相《关的安全保护协【议制定施工、保护】方案采取相应的保】护措施
第二十】二条 因工程建【设需要确需拆除、迁!移或者?改装供热设施的【建,设单位应当征得供】热,企业或热源企—业的:同意并?由供热企业或热源】企业负责《组,织施工所需费用【由建设?单位承担
》。。
第二十三条 【。供热设?施的更?新、改造、》维修、养《护责任按下列—规定划分确定
【。 : (一)》热源企业厂区—规,划红线?外1米以内的供热设!施由热?源企业负责;
!。 (?二)热?源企业厂区规划红】线1米以外至—用户入户管网第【一个阀门由供热【。企业负?责;
(三!),用户入户管网第【一个阀?门以后及室内的供热!设施由用户》负责
《 非居民【。用户与供热企业【对供热设施》维修、养《护责任另《有约定的从其约定
!。 ? 用户可以委【托供热企业维修和】养,护供热设施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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