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设】施管理
—第二十?一条 市和县(【市):区集中供热行政【主管部?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!等有关?。。。部门按照国家有关】。标准和规定划定供热!设,施保护?范围
? : 在供热设施安全!保护范围内禁止从】事,下列:行,为
(一】),修建建筑物、构筑】物;
【(二)挖掘、钻【探、打桩、埋杆;】
(三【)爆:破作:业;
》 (四)堆放【垃圾、?杂物、排放污—废水;
【 (五?)其他?影响供热《设,施,安全:。的行为
《 》。因,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在!。供热:设施保护《范围内从事敷设【管道、打《桩、顶进、挖掘【等可能?影响:供热设施安全活动】。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!前向供热企》业或:热源企业《查明供?热设施情况并与【供热企业或热源【企业签?订相:关的安全保护—协议制定《施工、保护方—。案采取相应的保护】措施
《第二十二条 因【。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拆!。除、迁?移或者改装》供热设施的建设【单位应当征》得供热企业或热源】企业的同意并由供】热企业或《热源企业负责组【织施工所需》。。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!
第二《十三条 供热设施】的更:新、改造《、维修、养护责任】按下列规定划分确】定
(【一)热源企业厂区规!划红:线外1米以内—的供:热设施由热源企【业负责;
》 《(二)?热源:企业厂区规》划红:线1米以外至用【户入户管网第一【个阀门?由,供热企业《负责;
《 , (三)用户入!户管网?第一个阀门》以后及室内的供热】。设施:由用:户,负责
—。 非居民用户【与供热企业对供【热设施维《修、养护责任—另有约定的从其约】定
:。 用户【可以委托供热企【业维修?。。和养护?供热设施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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