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》章 设施管理—
第二十—一条 市和县(市】)区集中供》热,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!。同城乡规《。。划等有关部门—按照国家有》关,标准和?规定划?定供热设施保护范围!
在供热设!施安全保护范—围内禁止《从事下列行》为
(一】)修建建筑物、构筑!物;
— (:二)挖?掘、钻探、打桩、埋!杆;
—。 (三)爆破作【业;
【。(四)堆放垃圾、】杂物、排放污废水】;
(【五)其他影响—供,热设施安全的—行为
因!工程建设《需要:确需在供热设—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!设管道、打桩—、顶进、挖掘等可】能影响供热设施安】全活动的建设—单位应?在施:工前向供热企业【或热源企业》查明供热设》施情况并与供热企业!或,热源企业《签订相关的安全【保护协议制定—施工、保护方案采取!相应的保护》措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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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!设需要确需拆—除、迁?。移或者改装供热【设施的建设单位【应当征?得供热企业或—热,源企业?。的同:意并:由供热企业或热源企!业负责组织施工所需!费用由?建设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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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三条 供热设—施的更新、改—造、维修《、养:护责:任按:下,列规定划分确定【
?。。 ,。 (一)热源企【业厂区?。规划红线外1—米以内?的供:热设施由热源企业】。负责;
(!二)热源企业厂区规!划红线1米以—外至用户入户—管,网第一个阀》门由供热企业负【责;
(三!)用户入《户管网第一个阀门】以后及?室,内,的供热设施》由用户负《责
非】居民用户与供热【企业对?供,热设施维修、养护责!。任另有?约定的?从其约定
— 用户可以委!托供:热企:业维修和养护供热设!施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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