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设】施管:理
第二—十一条 市》和县(市)》区集中供热》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!划等有关部》门,按照国家《有关标准和规定划】定供热设《施保:护范围
《。 : 在供热设施安全!保,护范围内禁》止从事下《列行为
《 (》。一)修?。建建:筑,物、构筑物;
! (?二)挖掘、钻探【、打桩、埋杆;
】 ? (三)爆破—。作业;
【 (四?。)堆放垃圾、—杂物、排《。放污废水《;
(五)!其他影?响,供热设施安全的行】为
《 因《工,程建设?需要确需在供热【设施保护《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!、打桩?。、顶进、《挖掘等可能影—响供热设施安—全,活动的建《设单:位应在?。施,工前向供《热企业或热》源企业查《明供热设施情况【并与:供热企业或热源【企业签订相关的【安,全保护?协议制定施工—、保护方《。案采取相《应,的保护措施
第】二十二条 》因工程建设需—要确需拆除、迁移】或者改装供热设施的!建设单位应当—征得供热企》业或:热源企业的同意并由!供热企业或热源企业!负责组织施工—所需费用由建—。设单位承担
【第二十三条 供热设!施的:更,新、改造、维修【、养护责《任按下列规定划【分确定
(!一)热源企》业厂区?规划红线外1—米以:内的供热《设施由热源》企业负责;
— , : (二)热源企业厂!区规划红线1米以外!至用户入户管网第一!个阀门由《供热企业负责;
】 (三—)用户入户管网第】一个阀门《以后及室《内的供?热设施由用户—负,责
— 非居民《用,户与供热企业—对供热设施维—。修、:养,护责任另有》约定的从其约定【
》 用户可以委托【供热:企业:维修:和养护供热设施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