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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。 第三章 供热和!用热:管理 ? 第十一—条 从事集》中供热经营的企业】应当符合国家—相关的产业政策和行!业发展?要求 第!十二条 热源企【业和供热企业—应当:遵循国家有关供【热设施热能利用的】强制:性标准加强运行管】理保证供热质—量 第十三】条 热源企》业和供热企业应当】加强供热设施的【维护和管理保—证,安全、连续供热不】得无故停止》供热   —。  因城《。市建设、《供热:。设施维护施工或【者设备检修等原因】需要减少供》热或者停止供热的】热源企业、供—热企业应《当事先向集》中供热行政主管【部门备案并提前72!小时:通,知用户;因不—可抗:力造成限《制供热或《停止:供热时供热》企业应立即进行抢修!并及:时通知用户》。 : , 第十四条》 需:要用热的单位和【。个,人应当向供热—企业办理《申请:手续并签订》供用热合《同    — 供用热合》同内容应当包括供热!方式、?供热参数《、用:热性:质、数?量、期限、收费【标准、缴费时限、结!算方式、安》全责任、《违约责任以》及当事人约》定,的,其他事项等 】 第十五条 用户应!当,按,照合同约定按—时支付供热费逾期未!支付的应当》按照合同约定—支付违约金   !  用户在收—到供热企业发出的】催交通?知书满?1,5日后仍《。未支付供热》费,和违约金的供—热企业在不损害其】他用户的《用热权益的情况下】可,以按照合同约—。定对:其限制?或者停?止供热 —。 第十六条 —供热:价格按照国家、省有!关规定执行供热企业!和用户可以委托双】方认可的第》三,方价格事《务机构进行供热【价格测定 —。 第?十七条? 未经供热企业同】意用户不《得有下列行为 !    (一)擅自!拆除、移动、—增设、改《动供热设施》;     (】二)自行《并网、撤网和扩大】热用:量改变供热设施【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!;     【(三)其《。他有损供《热设施或影响—供热:效果的行为 !第十八条 用户应】当配合供热企业对供!热设施的检查—和维护 《   ?  :并按照供热技术规范!要求用热及时反映】供,用热过?。程中发生的问题 】 , 第十《九条 ?热源:企,业、:供热企业和用—户应当使用经有法】定,检,定资:格的机?构检定合格的—热计:量器具并按规定安装!     热计】量器具的使用、【周期检?定和管?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!规定 第二】十条 ?供热温度和》流量按计量器具计】量并按有关收费【标准结算《供热费  —   ?供热企业和》用户对计量发—生争议时由有法【。定检定资格的机构】对计量?器具进行检》测供热企《业应当?按,照检测结果核收供热!费,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