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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? : 》 第三章 》供热和?用热管理 》。 : 第:。十一条 从事集中供!热经营的企业应【。。当符合国家相—关,的产:业政策和行业—发展要求 【 第十》二条 热源》企业和供热企业应】当遵循?国家有关《供热设施热》能利用的强制性标】准加强?。运行管理《保,证,供,热质量 》 , 第十三《条 热?源企业?和,供热企业应当加【强供热设《施的维护和管理保】证,。安全、连续供—热不:得,无故停止供》热   》  因?城市建设、供热设施!维护:施,工或者设备检修【等,原因需要《减少供热或》者停止供热的热源企!。业、供热企业应当事!先向集中供》热行: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!前72小时通知用】户,;因不可抗力造成限!制供热或停止供热】时,供热企业应立即进行!抢修并及时通—知用户? 第十四【。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!和个人?应当向供热企—业办理?申请手续并签订供】用热合同 —  :  供?用热合?同内容应当包括【供热方式、供热【参数、用《热性质、数量、期】限、收费标准、缴费!时限、结《算方式?、安全责任、—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!约定的?其他:事,项,等, 第十五条】 用户?应当按照合同约定】按时支付供热费【逾期未?。支付的应当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】违约金     !用户:在,收,到供热?企业发出的》催,交通知书满1—5日:后仍未支付供热费】和违约金的供—热企:业在不损《害其:他用户?的用: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!按照合?同约定对其限制【或者:停止供热 【 第十六条 供热价!格按照国《家、省有关规定执行!供热企业和用户可】以委:托双方认可的第三】。方价格事务机构进行!供热价格测定 ! 第十七条 未经】供热:企业同意用户不【得有下列行为 !    (一)【擅自:拆除、移动、—增设、改动供热【。设施;    】 (二)自》行并:网,、撤网和《扩大热用量》改变供热设施使用】性质及运行方—式;   —  (三)其他有损!供热设施或影—响供热效果的行为】。 ? 第十?。。八条 用户应当【配合:供热企?业,对供热设施的—。检查和维护 【   ? 并按照供热技术规!范要求?用热及时反》映供用热过》程中发生《的,问题 》 ,第十:九条 热源企业、】供热企业和用户【应当使用经》有法定检定资格的】。机构检定《合格的热计量器具并!按规定安装》 :。   ?。 热计量器具的使】用、周期检定和管理!应当符合《国家有关规定 】 第二十条 【供热温度《和流量按《计量器具《计量并按有关收费标!准结:算供热费《    》 供热企业和用【户对计量发》生,争议时?。由,有法定检定资格的】。机构对计量器—具进行检测供热【企业应当《按照检测结果—核收供热费》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