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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。 》 :第三章 供》。热和用热管理 【 , 第十一条 从】事集中供热经—营,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!相关的产业政策和行!业发展要《求 第】十二条 热源企【业和供热企》业应当遵循国—。家有关供《热设施热能利用【的强制性标准加【强运行管理保证供】热质:。量 : : 第:十三条 热源企业和!供热企业应》当,加强供?热,设施的维护和—管理保证安》全、连续供热不得无!故停止供热 【 ,。   因城市建设、!。。供热设施《维护施工或者设【备检:修等原因需要减【少供热?。。或者停止供热的热源!企,业、供?热企业?应当事?先向集中供热行【政主:管部:门备案?并,提前7?2小时通知用户【;因不可抗》力造:成限制?供热或停止》供热时供热企业应】立即进行抢修并及】时通知?用户 第十四!条 需要用热的单】。位和个人《应当向供热企—业,办理申?请手续并签订—供用:。热合同     !供用热?合同内容应当包括】供热:方式:、供热参数、用热性!质、数?量、期限、收费标】准、缴费时限、结算!方式、安全责任【、违约责任以及当】事人约?定的其他事项—等 ? 第十五条 用户!应当按照合同约【定,按时支付供》热费逾期未支付的】应,当按:照合同约《定支付违约金 】。 , ,  用户在收到供热!企业发出的催交【通知书满15—日后:仍未支付供热费和违!。约金的供热企业在不!损,害其他?用户的用热权益的】情况下可《以按照合同》约定:对其:限制或者停止供热 ! 第十六条【 供热价格按照国】。家、省有《关规定执行》供热:企业和用户可—以委托双《方认可的第三方价】格事务机构进行供热!价格测定 】第十七条 未经供】。热企业同意用户不】得有下列行》为 《    (一)【擅,。自拆除、移动、增设!、改动供热》设,施;    【 (二)自行并网】、撤网和扩大热用】量改变?供热设施《。使,用性:质及运行方式—; :     》(三:)其他有损》供热设施或影—响供热效果的行【为 第—十八条 用》户应当配合供热企业!对供热?设施:的检查和维护 】   ? ,并按:照供热技术规范要求!用热及?时反映供用热过程】中发生?的问题 【第十九条《 热:源企:业、供热《企业和用户》。应当:使用经有法》定检:定资格的机构检【定合格的热》计量器?具并按规定》安装:     —热计:量器具的使用、周】期检:定和管理应当符合国!家有关规定 —。 第二十—条, 供热温度和—流量按?计量:器具计量《并按有关收费标【准结算供热费—   《 , ,供热企业和用户对】计量发生争》议时:由有法定检定资格的!机构:对计量器具进行【检测供热企业应当按!照检测结果》核收供热费》。 :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