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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。 第《。三,章, 供热和用热管理 ! 第十一条 】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!企,。业应当符合》国家:相关:的产业政策和—行业:发展要求 ! 第十二条》 热源企业》和,供热企业应当—遵循:国家有关供热—设施热能利用—的强制性标准加【强,运,行管理保证供热【质量 —第十三条 》热源企业和供热【企业应当加强—供热设施的维护和】管理保证安全、连】续供热不得》无故停?止供热  —   因城市建【设、供热设施维【护施工或者设备检】。修等原因需要减少】供,热或者?停止供热的热源企业!、供:热,。企业应当事先向【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!门备案?并提前7《2小时通《知用户;因不可抗】。。力造成?限制供热或停止供】热时供?。热企业应立即进行抢!修并:及,时通知?用户 《 第?十四条 需要用【热的单?位和个人应当向【供热企?业办理申请手—续并:签订供用热合同【     供【。用热合同内容应【当,包括供?热方式、供热—参数、用热》性质、数量、期限、!收,费标准、缴费时限、!结算方式、安全【责,任、违?约,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!的其他事项等 】 第十《五条 用户应当按照!合同约定按时支付】供热费逾《期未支付的应当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】违约金    】 用户在收到—供热企业发出的【催交通知书满15日!后仍未支付》供热费和《违约金的供热企【业在:不损害其《他用:户,的用热权益的情【况下可以按照合【同约定对其限制或】者停:止供热 第十!。六,条 供热价格按【。照国家、省有关【规定:执行供热《企,业,和用:户可以委托双方【认可的第《三方价?格事务?机构进行供热价【格测定 【第十七条 未经供热!企业同意用户不得】有下:列,行为 ?  ?。。 ,  (一)擅自拆除!、移动、增》设、改动《供热设施;   !  (二)》自行并?网,、撤网和扩大—热用量改变》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!运行方式; 【    (三—)其他有损供热【。设施或影响》供热:效果的行为》 第十八条】 用户?应当配合供热企【业对供?热设施的检查和维护!。    》 并按?照供热技术规范【要求用热及时反映供!用热过程中》。发生的问题》 第十—。九条 热源企—业、供热企业和用】户应当使用经有法】定检定资格的—机构检定合格的热计!量器:具并按规定》安装     】热计量器具》的使用、周期检定】和管理应当符合【国家有关《。规,定 : 第二十条 】供热温度和流量【按计量器具计量并按!有关收费标准结算】供热费 》    供热企【业和:用户对计量发生争】议时由有法定检定资!格的机构对》计量器具进行检测供!热企业应当按—照检测结果核收供】热费 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