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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供】热和用热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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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一条? 从事集中供热经】营的企业应当—符,合国家相《关的产业政》策和行业《发展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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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【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!应当遵循国》家有关?供热设施热能利【。用的强制性标—准加强运行管理保证!供,热质量?
第十三条 !。热源企?业,和,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!热设施的维护和管】理保证安《全、连续《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!热
因城!市建设、《供热设?施维护施工或—者设备检修》等原因?需要减少供热—。或者停止供热的热】源企业、《供热企业《应当事先《向集中供《热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并:。提前72小时通知用!。户;因不可》抗力造?成限制供《。。热或:停止供热时供热企业!应立即进行抢修并及!时通知用户
!第十:四条 需要用热【的单位和个人应【当向供?。热,企业办理申》请手续并签订供用】热合同?
》 供用热合同内容】应当包括供热方【式、供?热参数、《用热性质、》。数量、期限、收【费标准、缴费时限】、结算方《式、安全责》任、违约《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!的,。其他事项等
【
第十五条 用户!。应当按照合》同约定按时支付供】热费逾?。期未支付的应当【按照合同约定—支付违约《金
? ? ,用,户在收到《供热企?业发出的催交通知书!满15日后仍未支付!供热费和违约金的】供热企业《。在不损?害,其他用户的用热权】益的情况下可以按】照合同约定对其限制!或者停?止供热
《
第《十六条? 供热价《格按:照国家、省》有关规定执行供【热企业和用》。户,。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!。第三方价《。格,事务机构进行供热价!。格,测定
第十七!条 未经供》热企业同《意,用户不得有下—列行为 《。
(【一)擅自拆除、移动!、增设、《改动供热设施;
】
, (二—)自行并网、撤网和!扩大热用量改变供热!设施使用性质—及运行?方式:;
(三!),其他有损供热设施】或影响供《热效果的行》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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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八条 用户应】。当配合供热企业对】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维!护
并按!照,供,热技术规范要求用】热及时反映供用【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!
第十九条】 热源企业、供热企!业和用?户应当使用经—有法定检定资格的机!构检:定合格的热计量器】具并按规定安装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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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热计量器具的!使用、周《。。期检定和管理应当】符合国家有关规【定
第二十】条 供热温度和流量!按计量器具计量并按!有关收?费标准结算》供热费
!供,热企业和用户对计量!发生争议时由有法】定检定资《格,的机构对计量器【。具进:行检测供热企—业应当?按照检测结果核收】供热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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