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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章 供热】和用:热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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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一条 》从事集中《供热经?。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!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!行,业发展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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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二条 热源企业【和,供热企业《应当:。遵循国家有关—供热设施《。热能:利用的强制性—标准:加强运?行管理保证供热质量!。
第十三条 !热源企业和供—热企业?应,当加强供热设—施的:维护和管《理保证安全、连【续供:热不得?无故停止供》热
《 因城市建设、!供热设施维护—施工或者《设备检修等原—因需要?减少供热或者停止供!热的热源企业—、供热企业应当事先!。向集中?供热行政主管部【。门备案?并提前72小—时通知用户;因不】可抗力造成限制【。。供热或停止供热【时供热企业应立即】进行抢修并》及时通?知用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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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四条 需要—用热的单位和个【人应当向供》热企业办理申—请,。手续并签订供用热】合,同
【供用热合同内—容应当包括供热【方式、供热参数、】用热性质、数—量、期限、》收费:标准、?缴费时限、结算【。方式、安全责任、违!约责任以及》当事人约定的其他】事项:等
第十五】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!同约定按《时支付供热费—逾期未支付的—应当:按照合同约》定支付违约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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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户在】收到供热企》业,发出的催交通知书满!。15日后仍未—支付供热《费和违约金的供热企!业在不损害其他【。用户的用《热权益的情》况下可?以按照合同约定【对其限制或者停止供!。热,
《第十六条 供热【价格按照《国,家、省有《关规定?执行供热企业和用】户可以委托》双方认?可的第三方价格事】务机构进行》供热:价格测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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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—未经供热企》业同意用户不得有下!列行为
】 , (一)擅自—拆除、移动、—增设、改动》供热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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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自!行并网、撤网和【扩大热?用量改变供热设施使!。用性:质及运行方式;
! ,。 (《三)其他有》损供:热设施或《影,响供热效果的—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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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八?条 用户《应当配合供热—企业对供热设施【的检查和维护
】 并按照【供热:技术规范要求用【热及时反映供用热】。过程中?发生的问题
】
第十九条 热【源企业?、供热企业》和用户应当使用经有!法,定检定资《格的机构《检,定合格的《热计量器具并按【规定:安装
《 热计量【器具的使用》、周期检定和管理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!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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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?条 供热《温度和流量按计量器!具计量?并,按有关收费标准结】算供热费
】。 供热企业和用户!。对,计量:发生:争议时由有》法定:检定:。。资格:的机构?对计量器具进行【检测:供热:企业应当按照检【测结果核收》供,热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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