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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?。。第二章 规》划和建设 》 第五条 市!集中供热规》。划应:当纳入?城市国?民经济和社会—。发展规划与城—市,总体规划和能源发】展规:划相协调 》    《 市发展《与改革行《政,主,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!产业政策、》城市总体规划—。、本地区经济和【社会发展《需,要会同市集中供【热行政主管》部门编制市集中供】热规划?并按规定程序报经】批准后?组织实施 》 第六条 【市集中?供热:规划是集中供热建设!和管理的依据 【。    《 市集中供热规【划,批准:后不得擅自》变更确需变更的【应当按原审批程【序报经批准 !第七条 新建、改】建、扩?建集中供热工—程应当?符,合市集中供热规划并!。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!序     新建!、改建、扩建集中供!热工程项目立项前】发展与改革》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征求集中供热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】见    — 集中供热工程【开工建设前建设【单位应?当征求供热》企,业,对工程设《计方案的意见 【 , 第八条 集【中,供热工?程竣工后《供热工程《。建设单位应当按【照,     国家】有,关,规定进行验收;验收!合格的方可运行【使用 《    《供热工程建设单【位应自供《热工程?竣,工,验收合格之日起15!日内将竣工验收【的情况向集中供热行!政主管?部门备案 》 第九条 【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!、施工?、监理应《当符合国家有关【技,术,标准和规范并—。依法:通过招标、投标等形!式确定具有相—应资质的单》位承担 《 第十条 集】中供热工程使用的】设备、材料、器具应!当选用符合国家【有关技术标准—的合格产品其—中压力管道及—。压力管?道元件、压力容器及!其安全附件、安全】保护装置应当符【合相应的规范标准】要求 ?     》有,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!依,。法对集中供热工程】的设备、材料—。、器具?进行质量监督检【查,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