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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章 规划和建【设
第【五条: 市集中供热—规,。划应当纳入》城市国民经济和【社会发展规》。划与城?市总体规划和能源】发展规划相协调【
: 市发展与】改革行?政主管部门应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】策、城市总》。体规划、本》地区经济和社会发】。展需要会同市集【中供:热行政主管部门编制!市集中供热规划【。并按规?定程序报《经批准后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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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— 市:集中供热规》。划是集中供热建设】和管理的依据
! 市集》中供热规划批—准后不得擅自—变更确需《变更的应当按—原审批?程序报?经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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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?条 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集中供《热工程应当符合【市集中供热》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!建设程序《
《 :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集中供热工程—项目立项《前发展与《改革:行政主?管部门应《当征求?集,。中供热?行,政主管部《门的意见
— 集中供【热工程开《工建设前建设—单位:应当征求供热企业对!工程设?计,方案:的意见
【第八条 《集中供热工》程竣工后供》热工程建设单位【应当按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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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!收;验收合格的方可!运行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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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供热工程建设!单位应自供热—工程竣?工验收合《格之日起1》5日内?将竣:工验:。收的情况《向集: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!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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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集中】供热:工程的设计、施【工、:监理应当符合国家】有关技术标准—和规范并依》。法,通过招标、投—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!。应资质的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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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— 集中供热》工程使用的设备、材!料、器具应当选【用符:。合国家有关技术标】准的合格产品其中压!力管道及《。压力管?。道,元件、压力容器及其!安全附件、安—全,。保护装置应当符【合相应的《规范标准《。要求
【 有关监《督管理部门应当依】法对:。集中:。供,热工程的设备、材】。料、器具《进行质量《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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