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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! 规划和建设 【
第五条【 市集中供热规【划应当纳入城市国民!经,济和:社会:发展:规划与城市总体【规划和能《源,发展规划相协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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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市发展与【改革:。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【。根,据国家?产业政策、城市总】体规划、《本地区经济》和社会发展需要【会同市?集中供热行政主管】部门编制市集中供】热规划并按规定程序!报经批?准,后组: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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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市集【中供:热规:划,是,集中供?热建设和管理—。的依据
】。 市:。集中供热《规划批准后不—得擅自?。变更:确,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!批,程序报?经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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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新建、】改建:、,扩,建集中供热工程【应当符合《市集中供《热规:划并依?法履行?基本建设程序
! , 新建、》改建、扩《。建集中供热工程项】目立项前发展与改革!行政主?管部门?应,当征求集中》供热行政主管部门】的,意见
》 : 集中供热工—程开工建《设前建设单位应当】征求供热企业—对工:程,。设计方?。案的意见《
第八条 集!。中供热工程竣工后供!热工程建设单—位应:当按照
— 国家有—关规定进行验—收;验收合格的方可!。运行使?用,
供热工!程建设单位应自供热!工程竣工《验,收合格之日》起15日内将竣【工,验,。收,的情况向集中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备案
第九条! 集中供热》工程的设计》、,施,工、监理应当符合】国家有关技术标【准和规范《。。并依法通过招标、】。投标等形式确定【具,有相应资质》的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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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:条 集中《供热工程使用的设备!、材料、器》具应当选用》符合国家有关技术】标准:。的合格产品其—中压力?管,道及压力管道元件、!压力容?器及其安全附件、】安全保?护,装置应当符》合相:。应,的规范标《准要求
【 :有关监督管》理部门应当依—法对集中供热工程的!设备、材料、器具进!行质量监督检—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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