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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第《三章 《住宅用房拆迁 【 ,第十七条 》 拆迁私有住—宅用房,实行迁【建安置或者调产安置!迁建安?。置是指由拆迁人按】。。被拆除房《屋重:置价格?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!予以补偿,》并提供迁建用地的】有关费用《,由村民委》员会负责按有—关规定?办理用地手》续,,在规划《。确定的农居》点复建多层住宅进】。行安置;《调产安置是指以拆迁!人统一?建造的多《层成套住宅》用房,作为产—权,调换用房,》安,。置被拆迁人 ! : :第十八条 —拆迁私有住宅—用房实?行迁建?安置:的,其安置住房的】建筑面积标准按下列!规定:执行: 》。   (一)六人!以上户不得超过【二百四十平方米【;, ,    (二!),四至五人户不—得超:。过二百?平方米; —    (三】)三人以下户—不得超过一百—三十五平方米 】   — ,  在农《居点内安《置被拆迁人的,【当地村民委》员会:应在拆迁《公告发布后十—五日内,确定具体安!置方案 】 ,第十九条 拆迁】私有住宅用房,【根据城市规划不能】新建农居点的或被】拆迁人全部是非农】业人口的,由拆迁】人以统一《建造的多层成—套住宅用房安置【被拆迁人,》实行产权调换其安置!的建筑面积》。(以下简《称安置面积),【以,经依法认定的原住】。宅用房建筑面积【(以下简称原面【积)结合被拆—迁人家?庭,的常住户口人数,】按下列安置标准【确,定:: 《   《(一)?一至二人《户,:原,面积不足四十平方米!的,安置面积为四】十平方米;》原面:积在四十《至八十平方米的【。,,按原面积安置;原面!。积,超,过八十平方米的,】安置面?积为八?十平方米 【。    》(二)三人户—,原:。面积不足《五十五平《方米的,安》。。置面积为五十五【平方米;原》面积在五十五至一百!二,十平方米《。的,按原面积安【置;原?面,积超过一百二—十平:方米的,安置面积为!一百二十《平方米?   — (三)》四人以上户,—原人均?。建筑面积(以—下简称人均面积)】不足十八平方米的】,按人均面积十八平!方米安置;原—人均面积《在十八至四十平方】米的,按原面积【安置;原人均面积在!。四十平方《米以上?的,按人均面积四十!平方:米安置 《    被拆!迁人在同《一拆:迁范围内有多处【住房的,应》。合并计?算其原住宅》用,房面积 —    》。实,行产:权调换安置》的,经拆迁》人与被拆迁人协商】。一致,也可》以由拆?迁,人对被拆迁人实行】货币化安置》,由:被拆迁人自行解【决拆迁安置用—房货币?化安置的具体办法】,由:市人民政府另—行规:定 : 第二【。十条 ? 拆:迁私有?住宅用房,实行产】权调换的,新建房】屋按重置价格,原房!按重置?价格结?合成新价进行—结算:;,安置面?积超原面积的—部分,在《安置标准《范围内的,》按房屋成本价—结算,?高于安置《标准的,按商品房价!格结:算,;原面积超过安置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!。结合成新价的两倍结!算   【 安置用》房因:自然间不可》分割而使《总安:置面积?增,加在五平方米以内的!部分,?按,房屋成本价结算 ! : 第二十》一条 安置人口按!照被拆迁人家庭【常,住户口?人,数确定有《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!增加一个安置人口】: 《    (—。一)已婚尚未有子】女的;  】  (二)已【领取独生子女证【的 : ?   ? 被拆迁人家庭成】员在本市市区虽无】常住:户口,但属下列情】形,之,一的人员,可计入】安置人口: 】    (一)结!婚三年以上》的配偶; 》。  《  (二)—原,户口在拆迁地现在】部队服现役的军人(!不含已在《外结婚定居人员);!  》  (三)原户】口在拆迁地的—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!生;   】 , (四)在》户口所在《地无人赡养》,并在?拆迁范围内》实际居?住二年以上的被【。拆迁人双方父母;】 , ?   ? ,(五)原户口—。在拆迁地《现在:监狱服刑《、劳动?教养的?人员;? :   《 (六)法律【。、法规规定的其他】人员: : 第二十【二条 《原,私有住宅改作非住】宅用房?的,仍作住宅用【房处理拆除》原为住宅用房而【出租:(借)供《他人作?非住:宅使用的私有房【。屋,仍作住》宅用房处《理,对原租(借【)用人不予》安置,不予补偿 】 第二十】三条 拆除出租(!借,)的住宅用房—,,拆迁人对租》(借)用人》不予安置和补偿【 :。 第二十四】条 ?拆除住宅用房,【。拆迁人不《能一次?性安置?的,应当在协议中明!确过渡期《。限并提供《。过渡用?房,:或者发给临时过【。渡,费由被拆迁》人自行?过渡拆迁后新建【房屋建筑面积在二万!平方米以下的,过渡!期限不超《。过二年;《在二万?平方米以上的—,过渡期限不超过】。二年零?六个月 被拆迁【人搬家时,由拆迁人!按户发?给搬家补贴费— 《 ,  搬家补—贴,费、:临时过渡费的标【准,和计发办法》,由市?人民政府规》定 ?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