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, 《第三章 《 住宅用房拆—迁 第十七条【 拆迁私有住宅】用房,实行迁—建,。安置或者调产安置】迁建:安置是?指由:。拆迁人按《被拆除房屋重—置价:。格结合成新对—。被拆迁人予以—补偿,并提供迁【建用地的《。有关费用,由村民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!定,。办理用地手续,【。在规划确定的农居】点复:建,多层住宅进行安置;!调产安置是》指,以拆迁人统一建造】的多层成套住宅用】房,,作为产权调—换用房,《安置被拆《迁人: 《 , 第十八—条 拆迁私有【住宅:用房实行迁建—安置的,其》安置:住房:的建筑面《积,标准按下列规定执】行: ?。    《 (一)六人以【上户不得超过二【百四十平方米;【   — (二《)四至五人户不得超!。过二百平方米; ! :   ? (三)三》人以:下户不得超过一百】三十五平《方米 】。     》在,农居点内安》。置被拆迁人的,当地!村,民,委员会应在拆迁公】告发布?后,十五日内,确定具】体安置方案》 第【十九条 拆迁私有!。住,宅,用房,?。根据城?市规划不能新建农】居点的或被拆迁人】全部是非农业人口的!,由:拆迁人?以,统一建造《的多层成《套住宅用房安置【被拆迁?人,实行产权调【换其安置的建筑面】积(以?下简称?安置面积),—以经依法认定的【原住宅用房建筑【面积(以下简称原面!积)结合《被拆迁人家》庭的常住户口—人数,按下列安置】标准:确定::, 《 ,  : (:一)一?至,二人户,《原面积?不足四十平》方,米的,安置面积【为,四十平?方米;原面积—在四十至八十平【方米的,按原面【积安置;原面积【超,。过八十平《方米的,安置面积为!八,十平方?米 ?  ?  (《二,)三人户,原面积】不足五十《五平方米的,安【置面积为五十五平方!米;原面积》在五十五至一—百,二十平方米的,按原!面积安置;原面积超!过,一,百二十?平方:米的,?安置面积为》一百二十平方米 】 ,    (三】)四人以上》户,原人《均建筑?面积(以下简称【人均面积)不足十】八平方米的,按人】均面积十八平方【米安:置;原人均面积在】十,八至:四十平方米的,按】原面积安置;原人】均面积在四十平方米!以上的,按人均面】积四十平方米安置 !   》 被拆迁人在同】一拆迁范围内有多】处住:房的:,应合并计》算其:原住宅用房面积【    】实行产权调》换安置的,经—拆迁人与被拆迁【人协商一致,也可】以,由拆迁人《对被拆?迁,人实行货币》化安置,由被拆迁】。人自行解决拆迁安】置,用房货币化安—置的具体办法,由】市人:民政:府另行规定 】 第二十条 !拆迁私有住宅—用,房,实?行,产权调换《的,:新建房屋按重置【价格,原房按—。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价!进行结算;安—。置面:积超原面积》的部分,在安置标】准范:围内:。的,按房《屋成本价结算,【高于安置标准—的,按商品房价格结!算;原面积超—过安置?。面积部分按重置价】格,结合成?新,价的两倍结算 !。    安置用房!因自然间不可—分割:。而使总安置面—积增:加在五平《方米:以内的部分,—按房屋?成本价结算 】 ?第二:十一条 安置人口!按照被拆迁人家庭】常住户口人数确定】有下:列情:形之一?的,可增加一—个,安置人口: 】。  :  (一)已【婚尚未有子》女的;   !。 (二)已—领,取独生子《女证的 《。    被拆!迁人家庭成员—在本市?市区虽无常住户口,!但属下列情》形之:一的人员,可计入安!置人口: 【    (一【)结婚三年以上的】配偶; 《    (】二)原户口》在拆迁地《现在部队《服现:。役的军人(不含已】。在外结婚定居人【员);?    】。(三)原户》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!院校:的,在校:学生;?   — (四《)在户口所在地无】人赡养?,并:在拆:迁范:围内实际《居住二年以上的被】拆迁人双方父母【。; 《    (五)】原户口在《。拆迁地现在监—狱服刑、《劳动:。教养的人员》;    】 (六)法律—、法:规规定?的其他人员 — 第二【十,二条 原》私有住宅改作非【住宅用房的,仍作住!宅用:。房处理拆除原—为住宅用《房,而出租?(借)供他》人作非住宅》使用:的,私,有房屋,仍作住【宅,用,。房处理?,对原租《(借)用《。人不予安置,不予补!偿 》。 , 第二十三条 【 拆除出租》(借)的住宅用房,!拆迁:人对租(借》)用人不予安—置和补偿 》 , 第二—十四条 拆除【住宅用房,拆迁人不!能一次性《。安置的,应当在【协议中明《确过:渡期限并提供过【渡,用房,或者发给临】时过渡费由被拆迁人!自行过渡拆迁后新】建房屋?。建筑面积《在,二万平?方米以?下的:,过渡期限不超【过二年;在》二万平方米以上的】,过渡期《限不:超过二年零六个月 !被拆迁人搬家时,由!拆迁人按户发给搬家!补,贴,。费    】 搬家补贴费—。、临时过渡》。费的:标准和计发办—法,由市人民政府规!定 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