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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】 住宅用房拆迁【
:第十七?条 拆迁私—有住宅用房》,实行迁建》安置或者调》产安:置迁建?安置是指《由拆迁人《按被拆除房屋重【置价格结《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!以补偿,并提—供迁建用地》的有关费用,由村民!委员会负责按有【关规定办理用地手】续,: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!复建多层住宅进行安!置,;调产?安置是指以》拆迁人统一建造的多!层成套住宅》用房,作《为产权调换用—。房,安置被拆迁【人
【。 第十《八条 拆迁私【。有,住宅用房《实行迁建安置的,其!安置住房的建筑【面积标准按下列规】定执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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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?)六:人以上户不得—超过二?百四十平方米—;
—
(二)—四至五人户不—得,超过二百平方米; !
(】三)三人以下户【。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!平,方米
》。
, 》 :在农居点内安—置被拆迁人的—,当地村民委—员会应在拆迁公告发!布后:十五日内,》确定具?体安置方《案
第】。十九条 《 拆迁?私有住宅用房,根】据城市规划不能新】。建农居?点的或?被,拆迁人全部是非【。农业人口《的,,由拆迁人以—统,一建造的多》。。层,成套住?宅用房?安置被拆迁人,【实行产权调换—。其安置的建筑面积(!以下简称安置—面积),以经依【法认定的原》住宅用房建筑—面,。积(:以,下简称原面积)结】。合被拆迁《人家庭的常》住户口人数,按下列!安置:标准确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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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【一至:二人户,原面积不】足四十?平方米的,》安置面积为四十【平方米;《。原面积在四》十至八?十,平方米的,》按原:面,积安置;《原面积?超过八十平方米【的,:安置面积为八十平】方,米 :
【(二)三人户—。,原面积不足—五十五平方米的,】安置面?积为五?十五平方米》;原面积在五—。。十五至一百二十【平方:米的,按原》。面积安置;原面积超!过一:百二十平方》米,的,:安置面积为一百【。二十平?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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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四》。。人以上?户,原人均建筑【面积(以下简称【人均面?。。积)不足十八—。平方米的,按—人均面积十八平方】米安置;原人—均面积在十八至【四十平方《。米的,按原》面积安置;原人均】面积在?四,十平方米以上的【。,按人均面》积四十平《方米安置《
《
被拆—迁人在同一拆迁【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!,应合并计》算其原住宅用房【面积 ?。 ,
实行】产权:。调换安置的,经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】协商一致,也可【以由拆迁人对被拆迁!人实行货币化安【置,由被拆》迁人自行解》决拆迁?。安置用房货币—化安置的具体办法】,由市人民政—府,另行:规,定
第二!十条 拆迁私有】住宅用房,实行【。产权调换的》,新建房屋按重置】价格,?原房按?重置价格结合—成新价?进,行,结算;?安置面?积超原面积的部【分,在安置》标准范围内的,按】房,。屋成本价结算,【高于安置标准的,按!商品房价格结—算,。;原面积《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!。重置价?格结合成新价的两】倍结算
】。
安置用房【因自然?间不可分割》而使总?安置:面积增?加在五平方米以【内的部分,按房【屋,成本价?结算
》。
第二十—一条 安》置人口?按照:。被拆迁?。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!确定有下《列,情形之一《的,:可增加?一个安置人口—:
【
(一)》已婚尚未有》子女的;
】。
《(二)已领取独【生子:女证的?
】被拆迁人家庭成员】。在本市市区》虽,无,常住户口《,但属下列情形之一!的人员?,可计?入安置人口》:
《
《
,(一)结婚三年【。。以上的配偶; 【
(二!)原户口在》拆迁地现在部—队服现役的军人(】不含: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!);
》
(—三):原,户口:在拆迁?地,的大中?专院校?的在:校学生; 》
《。
(四)在【户口所在地无人赡】养,并在拆迁范围】。内实:。际居住二年以上的】被拆迁人双方父母】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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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原户口】在拆迁地现在监狱】。服刑、劳动教—养的人员;
】
(六【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的其他人员 !
第》。二十二条 原私有!住宅改作非》住宅用房的,仍作】住宅:用房处理拆除—。原为:住,宅,用,房而出租(借—)供他?人作非住宅使用的私!有房:屋,仍作住宅用房】。处理,对原》租(借)《用人不予安置,不】予补偿 《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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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三条 拆除】出租(?借)的住《宅用房?,拆迁人《对租(借《)用人不予安—置和补偿 》
第—二十四条 拆除】住宅用房,拆迁人不!能一次性安置的,】应当在?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!并提供过渡用房【,或者发给》。临时过渡费》由被拆迁人自—。行,过渡拆迁后新建【房屋建筑面》积在二万平方米以】下的,过渡期限不】超过二年;在二【万平方米以上的【,过:渡,。。期限不超过二年零六!个月 被拆迁—人搬:家时,由拆迁人按户!发给搬家补贴费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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搬—家补贴费、临时【过渡费的标准和【计发办法《,由市人民政—府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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