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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第三章 — 住宅?用房拆迁 第十】。七,条 拆迁私—有住宅用房,实【行迁建安置或者调产!。。安置迁建安》置是指由《拆迁: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!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!迁人:予以补偿,并—提供迁建用地的有】关费用,由村民委员!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!理用地手续,—在规划确定的农居】点复建多层住宅进】。行安置?;调产安置是指以】拆迁人统一》建造的多层成—套住宅用房,作为产!权调:换用房,安置被【拆迁人 》 ,。 第十【八条: 拆迁《私,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!。安置的,其》安置:住房的建筑面积标】。准按:下列规定《执行: 《    》(一)?六人以上《。户不得?超,过二百四十平—方米; —    (二)】四至五人户》不得超过二百平【方米; 【  : , ,(三)三人以下户不!得超过一百三十五】平方:。米 ? : ,      —在农居点内安置【被拆迁人的》,当地村民委员会应!在拆迁公告发布后】十五日?内,确定《具体安置方案 ! 第十九条【 拆迁私有住【宅用房,根据城市】规划不能《。新建:农居点的《或被:拆迁人全《部是非?农业人口《的,由?拆迁人以统一建造的!多层成套住宅用【房安置被拆迁—人,实?行产权调换其—安置的建筑面积(以!下简称安《置面:。积),以经依法【认,定,的,原住宅?用房建筑面积(【以下简称原面积【)结合被《拆迁人?家庭:的常住?户,口人数,按下列安置!标准确定: 【。    (一】)一至二人户,原】面,积不足四十平方米的!,安置面积》为四十平方》米;原面积在四十】至八十平方米—的,按原面积安置】;原面积超过八十】平方:米的,安置面积为八!。十,平方米?    (!二)三人户,原面积!不足:五十五平方米的,】。安置面积为》五十五平方米;【原面:积在五十五至—一百二十平》方米的,按原面【积安置;原面积【。超,过,一百:二十平方米的,安置!面积为一百二十平方!米  —  (三》)四人以上户,【原人均建筑面积(】以下简称《人均面积)不—足十八平方》米的,按人均面积十!八平方米安》置;:原人:均,面积在十八至四【十平方米的,—按原面?。积安置?;原人?均面积在四十平方米!以,上的,按人均面【积四十平《方,米安置 —    《 被拆迁《人在同一拆迁范围】内有多处住房的【,应合并计算其【原住宅用房》面积  【  实行产—权调:换安置的,经拆迁人!与被拆迁《人协商一致,—也可以由拆迁—。人对被拆《迁人实行货》币化:。。安置,由被》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!安置用房货》币化安置的具体【。办法,由《。市人民政府另行【规定 【 第二?十条 拆迁私有】住宅:用房:,实行产《权,调换的?。,新建房屋按重置】价格,原房按重置】价,格结合成新价进行结!算;安置《面积超原面积—的部分,在安置标】准范围内的,按房】屋成:本价结算,高于【安置标?准的:,按商品房价格结算!;原面?积超过安置面积部】分按重置价格—结合成?新价的两倍》结算 —   安置用房因!自然间不可分—割而使总安置面【积增:加在五平方米以【内的部分,按房屋】成本价结算 ! 第?二十一条《 安置人口—按,照被:拆迁人家庭》常住户口人数确【定有下列《情形之一的,—可增加?一个安置人口: 】。。 ?   (一—)已婚尚未有子女的!;    】 (二)已领—取独生子女证—的 《    被拆迁】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!。区虽无常住户—口,但属下列情形】之一的人员,可计】入安置人《口: 《  ? , (一)》结婚三?年,以上的配偶》; :  《 ,。 (二)》原户口在拆迁地现】在部队服现》役的军人(》不含已在外结—婚定居人《员); 【  : (三《)原户?口在:拆迁地的大中专【院校的在校学生;】   — , (四)《在,户口所在《地无人赡《。养,并?在拆迁?范,围内实?。际居住二《年以上的被拆迁人】双方父母;》    (!五)原户口》。在拆:迁地现在监狱服【刑、劳动教养的人】员,;   【 (六)法律、】法规规?定的:其他人员 》 第二十】二条 原》私有住?。宅,改作非住宅用—房的,?仍作住宅用房处理拆!除原:为住宅用房而出【租(借?)供他人作非住宅】。。使用的私有房—屋,,仍作住宅用房【处理:,对原租《(,借)用人不予—安置:,不予?补偿 第!二十三?。条 拆除出租(借!)的住宅用房,拆迁!人对租(《借)用人《不予安置和》补偿 】第,二十四条 拆除】住宅:用房,拆迁人不【能一次性安置的,应!。当,在协议?中,明确过渡期限并提】供过渡?用房:,,或,者,发给临时过渡费【由,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拆!迁后新建房屋建筑面!积在二万平》方米以下的,过渡】。期限不超过二年;在!二万平方米》以上:的,过渡《期限不超过二年【。零六个月 被拆【迁人搬?家时,由《拆迁人按户发给【搬,家补贴费 》    【搬,家补贴费、临时过】渡费的标准和计发办!法,:由市人民政府—。规,。定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