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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—住宅用房拆》迁
第十七条【。 拆?迁私有住宅用—房,实行迁建—安,置或者调产安置迁】建,安置是?指由拆迁《人按被拆除房屋【重,置价格?结合成新对被—拆迁:人予以补偿,并提】供迁建用地的—有关:费用,由村民委员会!。负,责按有关规定办理】用地手续,在规【划,确,定的农居点复建多层!住宅:进,行安置;调产—安置是指以拆—迁人统?一,建,造的多层成套住宅】用房,作为》产权调换用房,【安置被拆迁人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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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八条 》拆迁私有住宅—用房实行迁建安置】的,其安《置住房的《建筑面积标准按【下列规定执行—:,
(一】)六人以上》户不得超过二百四】十平方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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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四】至五人户不》得超过?二百平方米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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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《)三人以下户—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!平方米
【 》 在农居点内【安,置被拆迁人的—。,当地村民》。委员会应在》拆,迁公告发布》。后,十五日内,》确定具体安》。置方: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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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九条 ? ,拆迁私?有,住宅用房,根据城】市规划?不能新?建农居点的》或被拆迁《人全部是非农业【人口的?,由拆迁《人以统一建》造的多层成》套住宅用房安置被拆!迁人,实行产权【调,换,其安置?的建筑面积(以【下简称安置面积【),。,以经?依法认?定的: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!(以下简称原—面积)结合被拆迁人!家庭的常住户口人】数,按下列安置标】。准确定: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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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【一至二?人户,?原面积不足四十平方!米的,安置面积【为四十?平方米;《原,面积在?四,十至八十平方米【的,按原面积安置;!原面积超过》八,十平方米的,安置】面积为八《十平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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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三人户!,原面积不足五十】五平方米的,—安置:。面积为五十五平方米!;原面积在五十五】至一百二十》平方米的《,按原面积安—置;原面积》超过一百二》十平方米的,安置】面积为?一百二十平方米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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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三)四《人以上户,原人均】建筑:面积(以下》简称人均《面积)?不足十八平方米的,!按人均面积十八【平,方米安置;》原人均?面积在十《八至四十平》方,米的,按《原面积安置;原人】均,面积在四十平—方米以上《的,,按人均面积四【十平方?米安置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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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拆迁人在同【一拆迁范围内有多】处住房的,》应合并计《算其原住宅用房面】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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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行《产权调?换安置的,经拆迁人!与被拆?迁人协商一致—,也可以由拆迁【人对被?拆迁人实《行货币?化安:置,:由被拆迁人自行解】决拆:迁安:置用房货币化安置的!具,体办法?,,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!定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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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拆!迁私有住《。宅用房?,实行产权调换的】,新:建房屋按重置—价格,原《房按重置《价格:结合成?新价进行结算;安】置面积超原面积的】。部分,在安》置标准范围内的【,按房屋成本价【结,算,高于安置标【准,的,,按商品房价格结算!;原面积《超过安置面》积,部,分按重?置价格结合成—新价的两《倍结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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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置—用房因自《然间不可《分割而?使总安置面》积增加?在五:平方米以内的部分】,,按房屋成本价结算】
第二】十一条 安置人】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!常住户口《人数确定《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,可增加一!个安置人口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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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已婚尚【未有子女《的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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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《已领:取独生子女证—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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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拆迁人家庭成员!。在本市市区虽无常】住户口,但属下【列情形?之一的?人员,可计入—。安置人口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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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》结婚三?年以上?。的配偶;《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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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原户口【在拆迁地《。现在部队服现役的】军人(不含已在外结!婚定居人员)—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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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三)?原户口在《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!。的在:校学生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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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在户口】所在地无人赡养【,,并在拆迁范围内【实,。际居:住二年以《上,的被拆迁人双方父】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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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】原户口在拆迁地【现在监狱服》。刑、劳动教》养的:人员; 》
(六)!法律、?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!。。 ,
》。第二十二条 【原私有?住宅改作非》住宅用房《的,仍作住》。宅用:房处理拆除》原为住宅《用房:而出:租(借)《供他人作非》住宅使用的私—有房:屋,仍作住》宅用房处理,对【原,租,(借)?用人不予安》。置,:不予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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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— 拆除《出租(?。借)的住宅用房,】拆迁人对租(借【)用人不予安置【。和,补,偿 ?
第二十四条! 拆除住宅用房,!拆迁人不能一次【性安:置的,应《当在协议中明—确过:。渡期限并提供过【渡用:房,或者发给临时】。过渡:。费由被?拆迁人?自行过渡拆迁后新建!房屋建筑面积在二万!平方:米以下的,》过渡期限不超过【。二年;在二万—平方米以上的,【。过渡期限不超过【二年:零六个月 被—拆迁人搬家时,【由拆迁人按》户发:给搬:家补贴费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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搬家补贴—费、临时过渡费的标!准和计发办法,由】市人民政府规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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