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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【。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!拆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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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因!市政公用设施和【公益:事业设施《建设项目拆迁非住宅!用房的,《不作产权调换,由】拆,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!。置,价格结?合成新的二点—五倍对?被,拆迁人予以补偿【因非市政公用设施和!公益事业设施建【设项目拆迁非住【宅,用房的,不进—行产权调换的,由】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!重置价格结合成新】的,三倍对被拆迁—人予以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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拆迁人按照!上述标准补偿后,被!拆迁人需《要,迁建:的,由被拆迁人自】行解决拆迁人不再另!行承担迁建费用及】停业期间的补—贴,也不《提供过渡用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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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六条: , 因非市政》公用: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!建设项目拆迁非住】宅,用房:。确需:迁建的?。,也可?以由拆迁人按被拆】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!成,新对被拆迁人予以】补偿,并《提供迁?建有关?费用,由被拆迁【人按:有关:。规定自行复建—停业期间由拆迁人酌!。情对被拆迁人予以】经济补?贴 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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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非市政公用】。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!建设项目拆》迁非住?宅用房,建设—项目性质和房源许】可的,?也可以实《行产权调《换,建筑面》积与原建筑面积【相等的部分,—按重置价《格结合成新,结算】差价;建《筑面积超过原建筑】面积的部分,按商】。品房:。价格结算;》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!面积的部分,按重置!价格结合成新的三】倍结算 《
—。第二十七条 【私有住?宅用房附属的禽畜】棚舍、室外厕所【、,门斗等,均不作原】住,宅用:房建筑面积计算,】由拆迁人《给予相应的折价【补,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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