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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,第五章? 建设资金管理 ! 第三十八条【 村镇?公共设施的》建设和维护资金主要!。靠,当地发展经》。济解决鼓励集—体、个人、外—商以多种形式投资建!设村:镇,基,。础设施和《公,。益性设施并实—行谁:投资、谁所有、【谁受益 !  :。。  建制镇》。。的市政公《用设施要逐步—实,行有偿?使用制?度建制镇人民政府可!以根据本地区经济】建设和发展》情况制定公用—。设施有偿使》用办法 》 《 第三—十九条 从村镇收取!的城市维护》建设资金实行专【。项管理用于村镇公】共设施的建》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!用县(市)、区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,会同同级《。财政:部门制定城市维护】建,设资金使用》计划报县(市)、区!人民政府批》。准后实施》 》。 第》四十条 各级—政府应逐步增加对村!镇,建设的?投入市政《府每年从本市城市】维,护建设税《和,公用事业附加中提】。取不少于5%的资金!用于支持村镇—规划和?。基础设施建设— 》 , 第四—十一条 各级农业银!行要加大小城镇建设!贷款的力度按小城】镇政策?性住房资金归集【。总额的一《定,。。比例提供《配套信贷资金专项用!。于小城镇建设小城镇!建设贷款方向由市建!。设,行政主管部门与【农业:银行共同《商定 ! 第四十》二条 在村镇规【划区:内新:建,、扩建、改建各类】建筑工程《的,单位和个人(农业设!施和农民住宅除外】)应当向县》(市)、《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交纳基础》设施配套费建设【单位和个人》不缴纳基《础设:施配套费的建设主管!部门不予批准—。建设? 【 第四十三条 从!。。乡(镇)建成区【收取:的水资源费按一定】比例留给所在乡(镇!)政府?用于村镇水利—和人畜供水工—程建设? :    —。 从村镇农》贸市:。场收取的市场工商管!理,费要:保证按县级工商行政!管理部门《与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核定的《比例:返给所在地》乡(:镇)政府专项用于市!场配套和《乡(:镇)公共设》施建设? 》 : , 第四十四条【 进行村镇建设【提倡义务劳动对于】。确属生产、生活急需!而乡:(镇)、村又一时】难以:解决的公用设施可】按照受?益,、协商、《自愿的原则在乡(镇!。)政府或村委会的统!筹安排下组织单【位和个人义务劳动】进,行建设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