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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, : , 第五—章 建设资金—管理 第【三十八条 村镇公】共设:施,。的建设和维护资【金主要?靠当地发展经济解】决鼓励集体、个人】、,外商以多《种形式投资建设村镇!基础设施和公益【性设施并《实行:。谁投资、谁所—有、谁受益 !  ?  : 建制镇的市政公】用设施要逐》步实行有偿使用制】度建制镇人民政府】可以:根据本地《区经济建《。设和发?展情:况制定公用设施有偿!使用:办法 【 》第三十?九条 ?从村镇收《取的城市维》护建设资金实行【专项管理用于村镇】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!护,不得挪作《他用县(市)、【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会同同?级财政部《门,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!金使用计划》报县:(市)、区人民【政府批?准后实施 【 ,。 ? 第四十条 】各级政府应逐—步增:加对村?镇建设的《投入市政府》每年:从本:市,城市:维,护建设税和公用事】业附加中提取—不,少,于5%的资》金用:于支持村镇规划【和,。基础设施建设【 ? , 第四十一!条 各级农业银行要!加大小城《镇建设贷款的力【度按小城镇政—策性住房《资金归集《总额的一定比例提】供,配套:信,贷资金专项用—于,小城镇建设》小城镇建设贷—款方向由市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与】农业银行共》同商定 】 第四十【二,条 在?村镇:规划区?内新建?。、,。。。扩建、改建各类建筑!工程的单位》和个人(农》业设施和农》民住:宅除外?)应当向县(市)、!区以上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交纳》基础设施配套费【建设单位和个—人不缴?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!建设主管部门—不予批准《建设 《。。 —。 第?四十三条 》从乡(镇)建成区收!取的水资源》费按一定比例留给所!在乡(镇)政—府用于村镇水利【和,人畜供?水工程建设》 ?  ?   从村镇农【贸,市场收?取的市场工商—管,理费要保证》按县:级工商?行政管理部门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核定的比例返给所在!地,。乡(镇)政府专【项用于市《场配套和乡(—镇)公共设施建设】 !。 ,第四十四《。条 进行村镇—建设提?倡义务劳动》对于确属生产、生活!急需而乡(》镇)、村又一—时难以解决的—公用设施可按照受】益、协商、》。自愿的原《则在乡?(镇)政府或—村委会的统筹安【排下:组织单位和个人义】务劳:动进行建设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