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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】第四章 房屋、公共!设施、村《容镇貌和环》境,卫生管理 》 第三十—一条 村镇房屋实】行产权登记》制度:村镇规划区内—房屋所有《。人或国家授》权的:经营管理《人应按国家、省【、市有关规定到【房屋所在地县—(市)区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办理房屋产》权登记手续领取房】屋所有权证(以下简!称房权证《)未办理登记的房】屋,产权不受法》律保:护不得进行交—易 !。 , 第三十二条— 房:屋产权变更》时当事人《应当在?变更后3个月—内持原房权证—到,房屋所?。在地的县(市)、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办,理,新房:权证 《     】新建、扩建、改【建的:房屋其所有人应当在!竣工后3个月—内持意见书、建【设用地?规,划许可证《、,村镇:建设许可《。证、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及竣工验!收证明?到所在地县》(市)?、区建设《行政主?管部门办理房屋【产权登记手续 ! 《 ,第三十三条 建制镇!规划区内房产—转,让时房屋《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!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!同时:转让 【    房屋租赁】出,租人和承《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!赁合同约定双—方,的权利和义》务等条款并向乡(】镇)人民政府登记】备案? !第,三十四?条,。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,都应当遵守》国家和?地方有关公共设施】管理和环境保—护的规定保证公共设!施的正常使用不【得有下列行为 】 : ,     (一)擅!。自占道经商;—    ! (:二)在道《路红线内堆放柴草】、粪便、垃》圾; —     (三)!损,毁市政公用设施;!  —   (《四)擅自在街道两】侧建筑物上》悬挂、涂《写、张?贴广告和宣传品;! :     【(五)侵占绿地【、损毁树木》和绿化?设施:损坏文物《古迹和风景名—胜 《。 第三!十五条? 乡(镇)人—民政府要对乡—(镇)所在》地加:强环境卫生》管理:应有专人负责 ! ,   《  乡?(镇)人民政府应】当采取措施》。保护村庄、集—镇,饮用水源;有条件】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!。使,水质逐步《达到国?家规定的生活饮用】。水卫生?标,准 《 : 第—三十六条 建制【镇应设置城建监察】队伍确定《执法人员对》建制镇规划区—内的规划建》设管理实《施情况?进,行执:法检:查 ? 《 , 第三》十七条 各级村镇】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!和,健全村镇《建设档案管理—。制度村镇建》设中形成的规—划、设?计、施工图纸、图表!和其他基《。础资料应及时整【理归档不得》散,。。失村镇建设工程竣工!验收后?建设单?位必须在6个—月内向县(市)、区!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移送】档案资料 》 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