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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设!计管理与施工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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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— 村镇规划区内的跨!度、跨径《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!在4.5米以上【。的乡:(,镇)村企《。业、乡(镇》)村:公共设施和公—益事业的建筑工程】以及二层《以上的住《宅必须由取得相应】。设计资质证》书的:单位进行设计或【者选用通用设—计、:标准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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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四条 村镇建】。设项目设计要坚持】。质量标准《符,合国家?和地方建《筑设计规范要—求做到适用、—经济、安全、—美观、卫《生,体现地方特色、时代!特,点和民族《风格提?倡采用新工》艺、:新结构、新材料【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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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五条【 凡在村镇内—从事住宅建设、生】产建筑、公共建筑】、基础设《施和公用设施工程建!设的施工《单位必须持有市以上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颁发的施—工,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!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!部门颁?发,。的营业执照;个体建!筑工:匠必须持有市建设】。行政:主管部门颁发的【。村镇建筑工匠—资,格证书?施工企业、个体建】筑工匠?。。必,须在核定的经—营范围?内承包工程并遵【。守建筑?市场管理的》有关:规定在村镇内从事】建筑施工的》个体:建筑工匠应当—到乡(镇)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办理登【记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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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六》条 :村庄、集《镇的:乡(镇)村》。。企业乡(镇)—村公:共设施、公益事【。。业,、二层以上的住宅等!建设项目在开—工前单位《或个人必须》向县(市)》、区: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申请【办理开工《手续农村居民—其他住?宅建设?在开工前由农村【居民持意见》书和土地使用证向】乡(:镇)人民政府—申,请,办理开工手续【。
》 县(市【)、区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门和乡(镇)人【民政府应当在—。接到开工申请之【日起1?5日内按照》国家、省、市有关】规定和标《准,及时进行审查对【符合规?定条件?的颁发村《镇建设许《可证并派专人到现场!进行定位放线或【验线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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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二十七条 建制!镇规划区内的建【设工程开工》实,行施工?许可证制度》建设单位和个—人应当根据建设工】程施:。工现场管《理规定的有关规定】办理施工许可证【并,由县(市)、区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门:。。。派专人到现》场定位放线或验线】后方可开工—
【 第二《十八条 施工企业和!个体:建筑工匠必须—遵守:。安全技术操》作规范?。、工程施工及—验收规范《。。以及质量检验评定】标准使用《符合技术规范和标】准的建筑材料、设】。备,。及建筑?物构(配)》件确保施工》安全:和工程质量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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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《。十九条 村》镇施工现场》。。的各种材料、设备】和器具应当摆放【整齐做?到场地?整洁道路畅通在主要!街道两侧的》施工:现场应当《。采取围护和遮挡【。措施工程竣工时【应及时拆除临时【工棚清理《平整施工《现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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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条 二层以上【住宅建筑、公—共设施?、生产建筑和公益事!业工程竣《工应当有完整的工程!。技术资料和签署的】工程保修书》并,经县以?上有关部门》组,织验收?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!合格:。。的工程不准》投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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