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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第—二章 规划管理 】 , 第七条 —。村镇必须编制—规划没?有编:制规划?或者规划未经批准的!一律不得进》行建:设编制规划要—按照国家村镇规【划标:准执行?村镇规划《要,与当地经《济社会发《。展规划和《。土地利用总体—规划相协调合理【界,定用地?规模科学确定村【镇发展方向— 《 《 ,第,八条 村庄、集镇】。总体:规,划包括?下列主要内容—: —    (一)【乡级行政区域—。的,村镇体系; 】 ,     (二】)村庄?和集镇的位置、【规划区界线及—其,。建设用地《。规模:;,    【 (三)村》庄和集镇的性质、发!展方向、人口发展】规模;? 》    (四—)村庄和集镇交通、!供水、排水》、供电?。、通讯等公用设【施的总体安排—;   ! ,。 (五)主》要非农生产用地【的分布; 【 ?   ? (六)乡级行政】区域内主要公共【建筑的配置;— ?     (七!)防灾、环境保护等!专业规划 !  :   建《制镇总体规划的【内,容可以根据建—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!法结合当《地实际情况》适当简化《 【 ?第,。九,条 村庄、集—镇的建设《。。规划必须以其总【体规划为依据并【应当包括《下,列主要内《容 —   ?  (一)各项经】济、技术指标;】     !(二)各项建设【用地:规模、布局》及发展?方向; 》   —  (三)交通【。、供水、排水—、供电、邮电等公用!设,施安排; 【    》 (四)绿化—、环境卫生、—环境保护、防灾【等工程的《安排; 》 :  : , (五?)文物古迹》的保:护和:景观:的建设要求》。;   !。  (六)近期建】设项目和重点建【。设地段、《重点建筑的布置】 , ,。     —建制镇的《详细规划《内容可根据》实际需要依据城市】规,划编制办法适当简化!    ! 村:镇规划分为中远期】规划和近《期规划规划期限【分别:为中远期10年【至20年近期—3年至5年— 【 第十《条 村庄、集镇【的总体?。规划和?集,镇的建设规划—在,所在县(市》),、区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的指导下由乡【(镇)人《民政府负责》组织编制《经乡(镇)人民代表!大会审查同意后由】乡(镇)人民政府】报县(市)、—区人民政府》审批 《 ?  :   村庄建设规划!由乡(镇)人—民政府在所在—县(:市)、区建设行政】。主,管部门?指导下负责组织【编制经?所在村村《民会议或者村民代】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!(镇:)人民?政府报县(市)【、区人民《政府:审批  !   建制》镇规划?纲,。。要,、总体规划、详细】规划在县级以上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指导下由镇人民政】府,组织编制规划纲要】、总:体规划须经建制镇人!民代表大会审查【同意后由《镇人民政《。府报县(市)、区】人民政府审批—。详,细规:划由镇?人民政府《。审批 【    《 编制集镇和—建制镇总体》。规,划时:其建设用《地和人口规模须【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商计划、土【地部门审核后—再报省有关》部,。门核:定未经核《定的乡(镇》)总体规划》县级人民《政,府不得批准实施】 , 】第十一条 经批准】的村镇规划由乡【(镇)人民》政府公布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!更改?。    】 根据社会、—经济发展需要经乡(!镇)人?民代表?大,会或:者村民会议同意【乡(镇)人民政府可!以对村庄、集—镇规划进行局部调】整,并报县(市)、【区人民政府备—案涉及村庄、集【镇的性质《、规模、发展方【向和总体布》局重大变更的依据】本办法第十条规【定的程序办理【   【  建制镇规划确需!修改时由建制镇人民!政府根据当地经济】和社:会发展需要提出调】整方案报原审—批机:关审批 》 — 第十二》条 村?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!用和在村镇内进行】。各项建设必须—符合村镇规划服【从规划管理 【。 ,     【经批准的建》设用地任何单位和】个人均?不得擅自改变—其使用性《质,、,用途和?建设内容确需改变】。。的必须经原批—准部:门,核准 —     房屋基!础标高要符》。合村镇?规划要求不准—任意抬高影》响四邻具《体标高按村镇规划管!理部:门的要求确定【    】 因实施村镇规【划需要拆除村镇【规划区内原有的【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其!他设施任何单位和】个人都不得阻挠【必须服从乡(—镇)人民政府根据村!镇,规,划做出的调整—用,地决定 】 第—十三条 《报请审批的村镇规划!应当附有送审报【告、现状分析—图、规划图》纸、规划说明书【县(市)、区—人民政府收到送【审文件?后应当在一个—月内:组织有关部门—和专家评审根据【评审结果做》出审:批,决定 】。 第十四条】 平原地区村—庄规划住《户规模不《少于30户》山区不少于20户】;,平原:地区低于30户、山!区低:于20户的村庄和零!散户原则上》应当逐?步集中? :   — , 对确定实》行逐步搬迁的—必须严?格审批控制现有【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,得扩大占用土地 ! ?。 【第十:。。五条 村庄、集【镇村民建住宅需要占!用耕地?的按照下列》程序:办理:审,。批手续;《    ! (一)《向村:民委员会提出建房】申请;?   】  (二)村民委】员会召?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!大会讨?。论建房申《请讨论通过的报【乡级人民政》府审核;《 ?     (】三)乡(《镇)人民《。政府按规《划,要求审核建房条件】提出:具体选址方案报县(!市)、区人》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审查; 【。。   《。。  (四)县(【市)、区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审查》同,意后核发村镇规【划,选址意见《书(以下简称意【见书); 】     (五】)村民凭意见书向县!(市)、区人—。民政府土《地管理部门申办土】地使:用权? 【 第十六条 【。村庄、集镇的村民利!用非耕地(包括【原有宅基地》、空闲地和其他土地!)建住宅的按本办】法第十五条(一)】、(二)项规定办】理由乡(镇)—人民政府审》批核发意见书 】 ? 第—十七条 《城镇非农业户—口居民需要在村庄】和集镇规划》区内使用集体所有】的土地建住宅的【应当经其所在单【位或者?居民委员会同—意后依照第十五【条规定?。办理审?批手续? 》     》回原籍?村庄和集镇》落户的职工、—退伍:军人离休、退休【。干,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!侨、港?澳台同胞需》要在: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!使用:集体所有的土地【建,设住宅的依照第十五!条规定办理》审批手?续, ? — 第十?八条 ?在村庄、集镇—。规划区?内兴建?企,业进行公《用设施、公》益事业、二层—以上(含二》层下:同):住宅建?。设,必,须按照下列规定办】理审批?手续 》     (】一):持批准?建设项目《的有关文件向县(】。市)、区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提出—书面申?请; 《。 , :     (二)县!。(市:。)、:区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在—接到申请之日起15!日内依照规》划要求和建设项【目的性质、规模提出!规划设计条件—;确定建设项—。目用地位《。置和范围核发意见】书; 《  《   (三)单【位和个人持意见书】及工程项目有关【文,。件向:县,(市)?、区土地《管理部门申》。请,办理建设用》地手续《。 ? ? 第十九条 】在,建制镇规划区内进】行建设需《要申请用地的持【建设项目的》批准文?件向建制《镇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申【请定:。点由建制《镇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根据》。规划核定其》用地位?置和界?限并:提出规划设计条件】的,意见报县(市)、】。。区,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审批发给建设—用地规?划许:可证建设单》位和个人在取得【。建设:用地规划许可证【后方可依法》。。申请办?理用地批《准手续 —    — 建制镇《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!项目:。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!时必须附有》。。县,(市)、区以上【建,设行政主《管部门的意见—书: 【 第?二十条 建》。设单位和个人取得】意见书、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!半年内办理》建设用地手续—逾期未?办理的?意见书?、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自行《失效 《 :。 第【二十:一条 在《建制镇?规,划区内建临时建筑】必,须经建制镇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!准;在村庄》、集:。镇规划区内的街道】、广场、市场—和车站等场所—修建临时建筑—物、构筑《物及其他设施必须】经乡(镇)人民【政府批准如》国家:或集体需要》用地必须在规定期】限内拆除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!或拖延?    ! 禁止在临时—用地上建筑》永久性建筑物—、构筑物和其—他设施 — 第二!十二条 在建—制镇规?划区:内,新建、扩建和改建建!筑物、构筑物—、道路、管》线及其他《工程设施必》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!建制:镇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提出《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申请经建制【镇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对工程项—目施工图《进行审查同意—后报县(市)、【区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审批对符合规】定,的发给?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建?设单位和个人在取】得建设工程批准文】件后方可申》请办理开工手续 ! :    在村镇规划!区内无正当理—由,出卖:、出:租住房?后再申请住》宅用地的《不予:批,。准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