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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【二,章 规划管理— 第》七条 村镇必须【编制规划没有编【。制规划?或者:规划未经批》准的一律不》得进行建设编制【规,划要按照国》家村镇规划标准【执,。。行村镇规划要与当地!经济社?会发展规划和土【地利:用总体规《划相协调《。合理界定《用地规模科学确【定村镇发展方向 ! , : 第八【条 :村,庄、集镇总体规【划包:括,下列主要内容—:   】  (一)乡—级行政区《域的村镇体系; !  》   (二)村庄】和集:镇的位?置、规划区界线及其!建设:用地规模; —  《 ,  (?三)村?庄和集镇的性质、发!。展方向、人口发【展规模;《  —  : (四)村》庄和集?。镇,交通:。、供水、排水、供】电、通?讯等公用设》施的总体《安排;? 》     》(五:)主要非《农生产用《地的分布《;: 《  : , , (:。六)乡级《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!建筑的配置; !  《   ?(,七)防灾、环境保护!等专业规划 】  《   ?建制镇?总体规?划的内?容可以根据建设部】城市规?划编制办法结合【当地实际《情况适当简化 ! 《 第九条 村】庄、集?镇的建设规划必须以!其总体规划为—。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!主要内容《 —    (》。一)各项《经,济、技?。术指标; !     (—二):各,项建设?用地规模、布局及发!展方向?; 《  《 , , (三)交通、供水!。、,排水、供电》、邮电等公用设施】安排; —     (【四,)绿化、环境—卫生、环《境保护、防灾—等工程的安》排; ?     (】五)文物《古迹的保护和景观】的建设要《求;?   【。 , (六)近期建设项!目和:重点建设《地段:。、重点建筑的—。。。布置?     】建制镇的详细规划】内容可根《据,实际需要依据城市】规划编?。制办法适当简—化 ?   —。  村镇规划—分为中远期规—划和:。近期规划规划期限分!别为中?远期10年至20】。年近期3年至5年!。 【。。 第十条 村庄、!集镇的总体规划【和集镇的建设—规划在?所在县(市)、区】。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门的指导下由—。乡(镇)人民政【府负责组织编制【经乡(镇)人民代表!大会审查同意—后由乡(镇)—人民政府报》县(市?)、区人民政府【审批 《 《 ,  : 村庄建设规—划,由,乡,(镇:),人民政府在所在县(!市,)、:区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指导下《负责:。组织编制经所—在村村民会议或【者村民代表会议讨】论通:过由乡(镇)人民】政府报县(市)、区!。人民政府审》批 《 ?    建制镇规划!纲要、总体规—划、:详细规划在》县级以上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?门指导下由镇—人民政府组织编制】规划纲要、总—体,规划须经建》制镇:人民代表大会—审查同意后由镇人】民政府报县》(,市)、区《人民政府审批详细】规划由镇人民—。政府审批《 ?   》  编制集镇和建】制镇总体规划—时其建设用地和人】口,规模须先报》市,建,。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商计划、土地部】门,审核后再报》省有关部门核定未经!核定的乡《(镇)总体规—划县级人民政府不】得批准实施 】。 》 第十一》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!划,由乡(镇《)人:民政府公《布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得擅】自更改 —    — 根据社会、经济】发展需?要经乡(镇》)人:民代表大会或—者村民会议同—意乡(镇)人民政】府可以对村》庄,、,集镇规划进行局【部调整并《。报县(市)、区人】民政府备《案涉及村《庄、:集镇的性质、—规模、发展方向【和总体布局重大变】更的依据本办法第十!条规定的程序办理】    ! 建制镇规划确需修!改时由建制镇人民】政府根据当地—经济和社会发展【需,要提出调整方—案报原审批机—关,审批? 》 ? 第十二条 村镇】规划区内《的土地利用和—在村:镇内:进行各项建设必【须符合村镇规划服】从规划?管理 —     经批准!的建设用地任何【。单位和个人均不得】擅自改?。变其使用性质、【用途:和建设内容确—。需改变的必须经原】批准部门核准【。 ?    》 房屋基《。础标高要符合村镇】规划要求不准—任意抬高影响四邻具!体标高按《村镇规划管理部门的!要求确定《    ! 因实施村镇—。规划需要拆除村镇规!划区内原有的建【筑物、构筑物和其他!设施任?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!阻挠必须服从乡(镇!)人民政府根—据,。村,镇规划做出的调【整用地决定 【 《 , 第十三条 】报请审批《的村镇规《划应:当附有送审报告【、现状分析图—、规划图纸、规划】说,明,书县(市)、区人】民,政府收到送审文件】后,应当在?一个: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和!专家评?审,根,据评:审,。结果做?出审:批,决定 】。 第十四条】 平原?地区村?庄规划住户规—模不少?于30户《山区不少于》2,。0户;平原》地,区,低于30户、山区低!于,20户的村庄和零】散户原则上应—。当逐:。步集中 】   ?  对确定实行逐步!搬,迁的必须严格审批】控制现有规模—任何单位和》个,。人不得扩大占用【土,地,, ! 第十五条— 村庄、集镇村民建!住宅需要占用耕【地的按照下列程【序,办理审批手续;】 《     (—一):向,村民委员《会,。提,出,建房申?请; 《 :。。     (二)!村民委员会召—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!大会:讨论建房申》。请讨论通过的报【乡级人?民政府审核》; ?     】(三)?。乡,(镇)?人民:。政府按规划要求审】核建房条件提出具体!选址方?案报县(市)—、,区,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审—查; —     —(四)?。县(市)、区—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!。后,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!见书(以下简称意见!。书); 》 , , ,。 ,    (五)村】民凭意?。见,书向县(市)、区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】部门申办土地使用】权 ? 》 : 第十六条 村【庄、集?镇的村民利用非【耕地(包括》原,有宅基地、》空闲地和其他土地)!建住宅?的按本?办法:第十五条(一)、】。(二)项规定办理由!乡(:镇)人民政府审批核!发,意见书?, 《 第十【七条 城镇非农【业户:口居民需要》。在村:庄和集镇《规划区内使》用集体所有》的土地建住宅的应】当经其所《在,单位或?者居民委员会同意】后依照第十五—条规定?办理审批手续【 , ?     回原籍】。村庄:和集镇落户的职【工、退伍军人离【休、退休干部以及】回乡定?居的华侨、港澳台】同胞需?要在村庄和集镇规】划,区内使用集体—所有的土地》建设住宅的依—照第十五条规定办】理审批手续 【 《 第》十八条 在村庄【、集镇规划区内【兴建企?业进行公用设施【、公益事业、二层以!上(含二《层下同)住》宅建设必须按照下列!规,定办理审《批,手续?    】 ,(一)持批准建设项!目的有关文件向县(!市)、?区建设?行政主管部》。门提出书《面申请; 【     【(二)县《(,市)、区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,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!15日内《依照规划《。要,求和建设项目的【性质、规模提出规划!设计条件《。;,确,定建设项目用地【位,置和范围核发意见】书; —     (三)】单位和个人持—。意见书及工程项目有!。关文件向县(—市)、区土》地管理?部门申请办》理建:设用地手《。。。续 ! 第十九条— 在:建,制镇规划《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!请用地的持建—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!。建,。制,镇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!建,制镇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根据规划核定其】用地位置和界—。限并提出规划设计】条件的意见报县【。(市)、区建设【行政主?管部门审《批发给建《设,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!单位和个人在取得】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后方可依【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!手续? ,  》   建制镇规划区!内的建设工程—项目在报请计划【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!。县(市)、区以上建!设行政主管》部门的意见书 】 】第二十条 建设单】位,和个人取得意—见,书、: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后—必须在?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!手续:逾,期未办理的》意见书、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自行失效 ! 《 第二十》一条 在建制镇规划!区内:建临时建筑》必须经?建制:镇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批准;在村—庄、集?镇,规,划区内的街道、【。广场、市场和车站】等,场所:修建临时建筑物、】构筑物及其》他设施?必须经乡(镇)人】民政府批准如国家或!集体需要用地必【须在规?。定期限?。内,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阻挠或拖延 ! 《    禁止在临】时用地上建筑永久】性建筑物《、构筑物和》其他设施 ! ? 第?二十二条 》在建制镇规》划区内新建、扩建和!改建建筑物、构筑】物、道路、》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!必须持?有关批准文》件向建制镇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!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申请经!建制镇?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对工程项目》施工图进行审—查同意后报》县(:市)、区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审《批对符合规定的发给!建,。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建设单位和个—人在取得建设工程】批准文?件后:方可申?请办理开《工手续   !  在村镇规划区】内无正当理由出卖、!出租住?房后再申请住宅用地!的不予批《。准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