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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!第二章 规划管理 ! 第《七条 村《。镇必:须编制规《划,没有编制规划—或者:规划未经批准的【一律不得进》行建设编制》。规划要按照》国家村镇规划标准】执行村?镇规:划要与当地经—济,社会发展《规划和土《地利用总《体规划相协调合理界!定用:地规模科学确—定村镇发展》方向 【 :。 , 第?八条 村庄、集镇】总体规划《包,括下列主要内容: !    【 (一)乡级行政】区域的村镇体—系; 《 《 ,   (二)村庄和!集镇的?位,置、规?划,区界线及其》建设用地规模;【    【。 (三)村庄—和集:镇的性质《、发展方向、人【口发展规模》; 》     》(,四)村?庄和集镇交通—、供水、排水—、供电、通讯等公用!设施的总体安—。排; 《    【。 (五)主要非农】生产用地的》。分布; 》   — , (六)乡级—行政区?域内主要《。公共建筑的配置【;   !  (七)》。。防灾、环境》保护等专业规划 !  》。   建《制镇总体规划的【内容可以根》据建设部《城市:规划编制办法—结合当?地实际情况适当简】化 】 , 第?九条 ?村庄、集镇的建【设规划必须以—。其总体规划为—依,据并应当包括—下列主要内》。容,  【   (《一,)各项经《济、技术指标;【 :     】(二)各项建—设用地规模》、布局?及发展方向;— 》   ?  :(三)?交通、?供,水、排水、供电【、邮电等公用设施】安排:; ?     (】四,。)绿化、环境卫【生、环境保护、防灾!等工:程的安排《; ?     (五】)文物古迹的保护】和景观?的建设要求》;   !  (六)近期【建设项?目和重点《建设地段、重点建筑!的布置 》  《   建制》镇,的详:细规划内容可根【据实际需要依—据城市规划编制办】法适当?简化?   【  村?。镇规划分为中远期】规划和近期规—划规划期限分别【为中远期10年【至20年近期3年】至5:。年 【 第十条【 村庄、集镇的总体!规划和?集镇:的建设规划在—所在县(市》)、区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!指导下由《乡(镇)人》。民政府负责组织编】制,经乡:(镇)人《民代表大会审查【同,意后由乡(镇—)人民?政府报县《(市)、区人民政府!审批 —     村庄建!设规划由乡(镇【。)人民政府在所在】。县(市)、区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【指,导下负责组织编制】。经所在村《村民:会议或者村民代【表会议讨《论,通过由乡(镇)人民!政府报县(》市):、区人?民政府审批 】     建制!镇规划纲要、总体】规划、详细规—划在县级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指导下由》镇,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!划纲要、总体—规划:须经建制镇人民代】表大会审查同—意后由镇人民政府】报,。县(市)、》区,人民政府审批详细】规划由镇《人民政府审》批, :   —  编制集镇和建制!镇总体规《划时其建设用地和人!口规模须先》。报市建设行》政主:管,。。。部门商计划、土【。。地部门审核后—再报省有关部门核定!未经核定《的乡(镇)》总体规划县级人民】政府不得批》准实施 — , 第十】一条 ?经批准的村》镇规划?由乡(镇)人—民政府公布任何【单位和个人不—得擅自更改 【     】根据社会、经—济发展需要经—乡(:镇)人民代表—。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!。意,乡(镇?)人民?政,府可以对村庄、【集镇规划进》行局部调整并报【县(市)《。、区人民《政府备案涉》及村庄、集镇的性质!。、规模、发展方向和!总体布?局重大变更的依【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!的程序办理 】    — 建制镇规》划确需修改时由建制!镇人民政府根—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!展需要提《出调整方《案报:原审:批机关?。审批 】 《第十二条 》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!利用和在《村镇内进《行各项建《设,必须符合村》镇规划?服从:规划管理 — , ? ,  : 经批准的建设【用地任何单位和【个人均不得擅自改】变其使?用性质、用途和建】设内:容确需改变的必须】经原批准《部门核准《。 《  ?   房屋基础标高!要符合村镇规—划要求不准》任意抬?高影响?四邻具?体标:。高按村镇规划管理部!门的要求确定 !    — 因实施村》镇规划需要拆除村】镇规划区内》原有的建《筑物、构《筑物和?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!个人都不得阻挠必】须服:从乡(镇)人民政】府,根据村镇规划做【出的调整用》地决定《。 : 》 第十三》条, 报请审批》的村镇?。。规划:应当附有送审报告、!现状分析图、规划】图纸、规划说明书县!(市:)、区人民政府【收,。到送:审文件后应当在【一,个月内?组织有关《部门:和专家评审根据评】审结果做《。出审批决定》 : , 》 第十四条 【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!户规模不少于30户!山区不少于20户;!平原地?区,低于30户、—山区低于《20户的村庄和零】散户原则《上应:当逐步集《中  】   ?对确定实行》逐步搬迁的》必须严格《审批控制现有规【。模,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扩大占用土地! ! 第?十,五条 村庄》、集镇村民建住宅需!要占用耕地的按【照,。。下,列程序办理审批手】续; 》  《   (一)向村民!委员会提出建房申】请;  !   (二)村民】委员会召开村—民代表会《或村民大会讨—论建房?申请:讨论通过的报乡级人!民政府审核; 】   —  (三)乡(镇)!人民政?府按规划要求审核】建房条件提》出具体选址方案【报,县(市)、区人民政!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审查; 】     (四!)县(市)、—区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审查同意后【核发: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!(以下?简称意见书);【 《。    》 (:五)村民凭意见书向!县(市)、》区人民政府土—地管理部《门申办土地使用权】 ? — ,第十六条 》村庄、集镇的—村民利用《非耕:地(包括原有宅基地!、空闲地和其他土地!)建住?宅的:按本办法《第十:。五条(一)、(二)!项规定办理由乡【(镇)人民政—府审批核发意见书! : :。 《 第十七条》 城:镇非农业户》口居民需要在村庄】和集镇规划区内使用!集体:所有的?。土地建住宅的应【当,经,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!委员会同意后依【照第十?五条规定办理—审批:手续? :  《   回原籍村庄】和集:镇落户的职》工,、退伍?军人:离休、退休干部以及!回乡定居的华—侨、港澳台》同胞:需要在村庄》和集镇规《划区:内使用集体所有【的土地建设住宅的依!照,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审!批手续 ! 第十八条】 在村庄《。、集镇规划》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!用设施、公》。益事业?、二:层以:上(含二层》。下同)住《宅建设必须按—。照下列规定办理【审批:手,续   ! , (:一)持批准建—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!县(市)、》区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提出书面申请【;:   【  (二)县(市】)、:区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在接到申请之日【起1:5日内依《照规划要求和建【设项目的《性质、?规模:。。提出规划设计条件;!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!置和范围核发意【。见书; 《     】(三)单位和个人持!意见书?及工程项目》有关文件向》县(市)、区土【地管:理部门申请办理【建设用地手续— : 《 《第十九条 在建【制镇:规划区?内进行?建设需要申》。请用地的《持建设项《目的批?准,文,件向:建制:镇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申请定点由建制镇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根据规?划核定其用地—位置:和界限并《提出规?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!县(市?)、区?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—。审批发给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!和个人在取得—建设:用地: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!法申请办理用—地批准手续 !     —建制镇规划区内【的建设?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!部门批?准时必须附有—县,(市)、区以上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门的:意见书 — 第】二十条? 建设单位和—个人取?得意见书、》建设: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!须在半年《内办理?。建设用地手续逾期未!办理:的意见?书、建?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自《行失效 》 】。第二:十一: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!内建:临时建?筑必须经建制镇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批【准;在村庄、集镇规!划区内的街道、广】场,、市:场和车站等》场所修?建临时建筑物、构筑!。物及:其他设施必》须经:乡(:镇)人民政府批【。准如国家或集体需要!用地:必须在规定期—限内拆除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得阻】挠,或拖延 》     禁!。止在临时用地上【建,筑永久性建筑物、】。。构筑物和《其他设施 】 , ? 第?二十二条 在建【制镇规?划,区内:新,建、扩建《和改建建筑物—、构:筑物、?道,。路,、管:线,。及其:。他工程?设施必须持》有关批准文》件向建制镇建设行】政,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证申请】经建制镇《。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!行审查同意后—报县(市《)、区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!批对符合规定的发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建设单位和—个人在取得建设工】程批准文件后方可申!请办理开工》手,续,     】在村:镇规划区内无正当】。理由出卖、》出租住房后再申请住!宅用地的不予批【。准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