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》 第二《章 规划管理 】 , 第七条《 村镇?必须编制规划没【有编制?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!准,的,一律不得进行—建设编制规》。划要按照国家村【镇规:划标准执行村镇规】划要与当《地,经,济社会发展规划和】土地利用总体—规划相协调合理【界定用?地规模科学确定【。。村镇发?展方向 — :。 第—八条: ,村庄、集镇总体规划!包括下列主》要,内容:  ! ,  (一)乡级【行政区域的村—镇体系?;  】   (二)村【庄和集镇的位置【、规划区界线及其】建,设用地规《。模; ?    — (三)村庄和集镇!的性质、《发展:方向、人口》发展规模; !     (四【)村庄和集》镇交通?、供水?、排水?、供电、《通讯等公用设—施的总体安排—;, 》    《 (五)《主,要非:农,生产用地的分布;! :  《   (六》)乡级行政》区域内主要公共【建筑的配置; !   》  (七)防灾、环!境保护等专业规划】 》  :   ?建制镇总体》。规,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建!设部城市规》。划编制办法结合【当地实际情》况适当简化》 【 ?第,九条 村庄、—集,镇的建设规划—必须:以其总体《规划为依据并应【当包括?下列主要内容【 ,    【 (一)各项—。经济、技术指标【。;,   】。  (二《)各项建《设用地规模、布局】及,发展方?向,。; 《  《   (三)交通】。、供水、《排水、供电、—邮电等?公用设施安》排,; ?     (】四)绿化、环—境卫生?、环:境保护、防》灾,等,工程的安排》;,    【 (五?),文物:古迹的保护》和景观的建设要求;!    ! (六)《。近期:建设项目和》重点建设地段、重点!建筑的?布置   !  建制镇》的详细规划内容【。可根据实际需要依】据城市?规划编?制办法适当》简化? ,     】村镇规?划,分为中远《期规划和《近期规划规划期【限分别为中远期10!年至2?0年近期3年至【5年 — , ? 第十条 —村庄、?集,镇的总?体,规划和集镇》的建:设规划?在所:在县(市)、—区建设?行政主管部》门的指导下由—乡(镇)人民政府】负责组织《编制经乡(》镇):人民代表大会审查】同,意后由乡(镇—)人民?政府:报县:(市)、区人民政】府审批? 《    》 村庄建设规—划,由乡(镇)人民政】府在所在县(市【)、区?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指导下负责组织】编制经所《在村村民会议或者】村民代表会》议,讨论通过由乡(镇】)人民?。政府报县(市)、区!人民:政府审批 !     建—制镇规划纲要、【总体规划、详—细规划?在县级以《上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!导下由镇《人民政府组》。织编制规《。划纲要?。、总体规划须—。经建制镇人》民代:表大会?审查同意后由镇人】。民政府?。。。报县(市)、—区人民政府审—批详细规划由—镇人民?政府:审批? ?     编制集!镇和建制镇总体规划!时其建设用地—和人口规模须先【报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商?计划、土地部—门审核后再报省【有关部门核定未经】核定的乡(镇)总】体规划县级》人民政府不得—批准实?施 ? 》 第十》一条 经《批准的村镇规划由】乡(镇)人民政【府公布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得擅》自更改《    】 根:据社会、经济—发展需要经乡—(镇)?人民代表大会或【者村民会议》同意:乡,(镇:)人民政府可—以,对,村庄、?集镇规?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!县,(市:)、区人民》政府备案涉及—村庄、集镇的性质、!规模:、发展方向和总体】布局重大《变更的依据本—办法第十条规—定,的,程序:办理 》   》  建制《镇规划确需修改【时由建制镇》。人民政?府,根据:。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!需,要提出调整方—案报原审批机关【审批: ! 第:十二:条, ,村镇规划《区内的土地利—用和在村镇》内进行?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!镇规划服《从规划管理— 《 ,    经批准的建!设用地任何单位【和个人均不得—擅自改变《其使用性质、用途和!建设内容确》需改变的必须经【原批:准部门核《准 —   ?。  房屋基础标高】要符合村镇规划要】求,不准任意抬》高影响四《邻具体?标高按村镇》规划管理部》门的要求确》定 《 ?。    因实施村镇!规划需要拆除村【镇规划区内原有的】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其!他,设施任何单位和【个,人都不?得阻挠必须服从乡(!镇)人民政府根据村!镇规:划做出?的调整?用地决定 【 — ,第十三条《 报请审批的村【镇规划应当附有【送审报告、现—状分析图、规划【图,纸、规划说明—书县(市)、区人】民政府?收到送审文件后【应当在一个》。月,内组织有关部门和】专家评审根据—评审结果做》出审批?决定 》 《 : 第十四条 平【原地区村庄规划住】。户规模不少于—30户山区》不少于20户;平原!。地区低于30户、山!区低于20》户的村庄和零散户】原则:上应当逐步集—中 【   ?。 对确定实行逐步】搬迁的必须严—格审批控制现—有规:模任何单位和个【。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! — 《 :。第十:。五条 ?村庄、集镇村民【建住宅需要占用耕地!的按照下列程序【办理审?批手续;《 《     —(一)向村民—。委,员会提出建房申请】。; 【   ? (二)《村民委员《会召开村民代表会】或村:民大会讨论建房【申请讨论通过的报】乡级人民政府审【核; 】    (三—)乡(?镇)人民政府—按,规划要求审核建【房,条件提出具体—选址方案《报县(市《)、区人民政府【。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审查;【     !(四)县(》市)、?区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!意后核?发,村镇规划选》址意见书(》以下简称《意见书);— ?     —(,五)村民凭意见书向!县(市?)、区人民政府【土地管理部》门申:办土地使用》权 】 : 第十?六条 村庄、—集镇:的村民利用非—耕地(包《。括原有宅基地—、空闲地和其他【。。土,地)建住宅》的按本办法》第十五条(一)、(!二)项规定》办理由乡(镇)人民!政府审批核发意【见书 《 — 第?十,七条 城镇非农业户!。口居民需要在村【。。庄和集镇规划—。区内使用集体—所有:的土地建住宅的应】。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!居民委员会同—意,后依照第十五条【。规定:办理审批手续 ! ,     回原籍!村庄和集镇落户的】职工、?退伍军人离休—、,退,休干部以及》回乡定居的华侨、港!澳台同胞需要在村】庄和集镇规划区【内使用集体所有【的土地建设住宅【的依照第十五条规定!办理审批手》续, ? — 第十八《条 在村庄、—集镇规划《区内兴?建企业进行》。公用设施、公益事】业,、,二层以上(》含二层下同)住宅建!设必须按照下列规】定办理审批手续】     !(一)持批》准建设项目》的有关文《件向县?(市:)、区建设行—政主管?部门提出书面—申请; !    (》二)县(市)—、区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在接到申《。请,之日起1《5日内依《照规划要求和建【设,项目的性质》、规模提出规—划设计条《件;确定建设项【目用地?位置和范围核发意】见书; 《  》。   (三》)单位和个》人,。持意见书及工程项】目有:关文:件向县(《市,)、区土地管理部】门申请办理建设【用地:手续 】 第十—九条 在建制镇规划!区内进行建设—需要申?请,用地的?。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!件,向建制镇建》。设行政主管部门【申请定?点由建制镇建设行】。政主管部门根据【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!和界限并《提,出规划设计条件的】意见报县(》市)、区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!批发给建设》用地:。规划:许可证建设单位【和个人在取得建【设用:地规划许可》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!理用地批准手续】  —   建制镇规划区!内的建设工》。。程项目在报请—计,划部门批《。准时必?。须,附有:县(市)《、区以?上建: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的意见?书 — 《 第二?十条:。 ,。。建,设单位?和个:人取得意见书、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!。须在半年内办理建】设用地手续逾期【未办理的意见书、】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自行【失效 】 第二十一】。条 在建《制镇规划《区,内建临时建筑必须】经建制?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批准;在村》庄、集镇规划区内的!街道、广场》。。、,市场和?车站等?场所修?建临时建筑物、【构筑物及其》他设施必须经乡(】。镇)人民政》府批准如国家或集体!。需要用地必须在规】定期限?内,。拆除任何《单位和个人不得【阻挠或拖《延 【    禁止在临时!用地上?建筑永久性》建筑物、构筑—。物和其他设施 】。 , 【第,二十二条 》在,建制镇规划区内【新建:、扩建和改建建筑】物、构筑物、道【路、管线及其他【工程设施必》须持有?关,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提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:。申请经?建制镇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对工【程项目施工图进【行审查?同意后报县》(市)、区建设行】政主管部《门审批对符合规【。定的发给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》证建设单位和个【人在取?得建设工《程批准文件后方【可申请?。办理开工手续 】。     在【村镇:规划区内无》正当理由出》卖、出?租住房?后再申请住宅用地】的不予?批准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