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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:第二:章 规?划,管理:。 : 第七条》 村镇?必须编制规划—没有:。编制规划或》者规划未经批—准的一律不得进行】建设编制规》划要按照国家村镇规!划,标,准执行村《镇规划要与》当地经济社会发【展规划和土地利【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合!理界定用地规模科】学确定村《镇,发展方?向 】 第八条— 村庄、集镇总【体,规划:包括下列主要内【容: 《     【(一)乡级》。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!;: :     (】二)村庄《和集镇的《位置、?规划区界线及其建】设,用地规模; 】     (三【)村庄和集》镇的性质、发展方】向、人口发展规【模;: 《     》(四)村《庄和集镇《交通、供《水、:排水、供电、通【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!安排; !    (五)【主要非农生产用【地的分布; 】。     【(六)乡级行政【区域:内,。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!;,   】 , (七)防灾、【环境:保护等?专业规划 —。 ?   ?  建制镇》总体规?划的内容可以根【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!制办法结合当地实际!情况适当简化 】 , 第九!条 :。村庄、集镇的建【设规:划必须?以其总?体,规划为依据并应【当包括下列》主要:内,容 ?  》   (一)—各项经济、》技术指标; !     —(二)?各项:建设用地规模、布】局,及,发展方向; 】 :    《 (三)交通—、供水?、排水?、供电、邮电等公用!设施安排; 】。     (四)!绿化、环境卫—生、环?境保护、防灾等工】程的安排; ! ,   (五)文物古!迹的保护《和景观的建设要求】; —     》(六)近期建设【项目和?重点建设地段、重】。点建筑的布置【     建!制镇的详细规划内】容可根据实际需要】依据城?市规划编制办—法适当简化》 :    【。 村:镇规划分为》中远期规划和近期】规划规划期限分【。别为中远期10【年至20年近期【3年至5年 【 : , 第—十条: 村庄、集镇的总】体规划和集》镇的建设规划在所】在县(市)、—区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的指导《下由:乡(镇)人民—政府负责《组织编制《经乡(?镇)人?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!后由乡(《镇)人民政》府,报县(市《)、区人《民政府审《批 ?  》   村庄建设【规划由乡(镇—)人民政府在—所,在县(市)、区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指导下负责组织】编制经所在村村民】。会,议或者村民代表【会议讨?论通过由《。乡(:。镇)人民政府报【县(市)、区人【。。民,政府审批 —     】建,制镇规划《纲要、总体规划【、详细规划在—县级:以上建设行》政主:管部门指导下由【镇人民政府组织【编制规?划纲要、总体规【。划须经建制镇人民代!表,大会审查同》。意后由镇人民—政府报县《(市)、区人民【政府审批《详细规?划由镇人民政—。府审批《 ? : ,   编制集镇【和建制镇总体—规划时?其建设?用地和?人,口规模须先报市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商计划、土【。地,部门审核后再—报省:有关部门核定未经】核定的?乡(镇)总体规划县!。级人民政府不—得批准实施 ! ? 第十一条 】经,批准的村镇规划【由乡(?镇)人民政府—公布任?何,单位和个《人不得擅《自更改? ? :     根据社会!、经济发《展需要经《乡,(镇)?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!民会议?同意乡(镇)人民政!。府可以对村庄—、集镇规划进行局】。部调整并报》县(市)、区人民】政府备案涉》及村庄、集镇—的性质、规模、发展!方向和总体布局【重大变更的依据本办!法第十条规定的程】序办理?    ! 建制?镇规划确需》修改时由建制镇人民!。政府根据当地经【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!。出调整?方,案报原?审批机关审批— 】 第十二条— 村镇规划区内【的土地?利,用和在村镇内—。进行:。各项:建,设必须?符合村镇规划—服从规划管理 】    【 经批准的建设【用地任何《单位和个人》均不得擅自改—变其使用《性质、用《途和建设内容确需改!变的必须经原批准部!门,核准 】 ,   ?房屋:基础标高《要符合村镇规划要求!不准任意抬高影【响四邻具体》标高按村镇》规划管?理部门的要求—确,定  】  : 因实施村镇规【划,需要拆除村镇规划】区内原有的》建筑:物、构筑物和—其,他设:施任何?单位: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必!须,服从乡(镇》)人民政府根据村】镇规划做《出的调整用地决定】 : 第!十三条 报请—审批的村镇规—划应当附有》送审报告、现状分析!图、:规划图纸、规划说】明书县(市)、区】人,民政府收到》送审文件后应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】有关:部,门和专家评审—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审!批,决定 【 》第十四条 》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!户规模不少于—30户?山区不少于20户;!平原地区低》于30户、山区低】。于20?户的:村庄和?零散户原则上应当逐!步,集中 — ,     对—确定实行《逐,步搬迁的必须严【格审批控制现有【规模任何单位和个】。人不得扩大占—用,土,地 《 ?。。 : , ?第,十五条 村庄、集】镇村:民建:住宅需?要占用?耕地的按照下—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!;,, 》    (一—)向村民委员会【提出建房申请—; 》 :。    《(二:)村民委员会召开】村民代表《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建!房申请讨论通过【的报乡级人》民政府?审核;《 , 《 ,   (三)乡(】。。。。镇)人民政府按规】划要:求审核?建房条件提出具体选!址方案?。报县(市《)、区人民政府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查; — 《。   ? (四)县》(市)、区建设行政!主,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!发村镇规划》。选址意?见书(以下简称意】见,书,); 【     (五)村!民凭意见书向县(】市):、区:人民政府土地管【理部门?申,办土地使《用权 》 — 第十六条 村【庄、集?镇的村民利用非耕】地,(,包括:原有宅基《地、空闲地和—其他:。。土地:),建住宅的按》本办法第十》。五条(一)、(二】)项规定《。办理由乡(镇)【人,民政府审批核—。发意见书 —。 》 第十七条【 城:。镇非农?业户口居民》。需要在村庄》和集镇规划区内【使用集体所有的【土地建住宅的—应当:经其所在单位或者】居民委员《会同意后依照第【十五条规定办理审】批手:续   ! , 回原籍村庄—和集镇落户的—职工、退伍军人【离休、退休干—部以及回乡定—居的华侨、港澳【台同胞需《要在村庄和集—镇规划区《内使用集体所有【的土地建《设,住宅:的依:。照第十五条规—定办理审《批,手续 — 第十】八条 在村》。庄、集镇规划区【内兴建?企业进行公用设施】、公益事业、二层以!上(含二层下同【。。)住:宅建设必须按照下】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! —    (一)持批!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!件向县(《市)、区建设行【。政主管部门》提出:书面申请; !     (二】)县(市)、—区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:在接到申请》之日起1《5日内依照规划要求!和建设项目的性【质、规模提出规【划设计?条件;确定建—设项目用地位—。置和范围核》发意见书; —     】(三)?单位和个人持意见】书及工程项目有【关文件向县(市)、!区土地管《理部门申请》办,理建设用地手续 ! 》 第十》九条: 在建?制镇规划区内—进行建设需要申请】用地的?持建设项目的—批准文?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申请—定点由建《。制,镇建: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根据规划核【定其:用地: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!划,设计条?件的意见报》县(市)《、区建?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审批《发给: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建:设单位和《个人:在取得建《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后方可依法申请【。办,理用地批准手—。续   !  建制镇规划区内!。的建设?工,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!门批:准时必须附有县(】市,)、区以上建—设行:政主:管,部门的?意,见书 【 , 第二十条 !建设单位和个人取】。得,意见书?、,建设用地规划许【。可证后必《须在半?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手!续逾:期未办理《的,意见书?、,建,设用地?。。。规划许可《证自行失《效, — : 第二十》一条 在建制—。镇规划?区内建临时建筑必须!经建:。制镇建设行》。政主管?部门批准;》在村庄、集镇规划区!内的街道、广—场、市场和车站等】场所修?建临时?建筑物、构筑—物及其他设》施必:须经乡(镇)—人民政府批准如【国家或集《体需要用地必须在】规,定期限内拆除任何单!。位,和个人不得阻—挠,或拖延 》 ?     禁止在临!时用地上《。建筑永久性》建,筑物、构筑物和其他!设,施 ? — , 第二十二条 在建!制,镇规划区内新建、扩!建和改建建》筑物:、构筑物、道—路,、管线及其他工【程设施必须持有【关批准文件向建【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提出建设工程规】。划许可证申》请,经建制镇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!目施工?图进行审查同意后报!县,(市)?、区建?设行政主管》。部门审批对符—合规定的《发给建设工》程规:划许:可证建?设单位和个》人,在取得建设工—程批准文《件后方可申请办理】开工手?续     !在村镇规划》区内无正当理由【出卖、?出租住房后再申请住!宅用地的不予批准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