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【
《。第四章 执》业管理
【第二十条 》。建设工程造价咨【询企业应当依法取】。得相应的资》。质证书并在资质【等级许可的范围内】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!务
》
》 建设工《程,造价:执业人?员应:当依法取得》造价: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!或者建设工程—造价员资格证—书未取得资质证【书的企业或者未取得!注册执业证》书、资格证书的人】员不:得从事?建设工程造价咨【询业:务
—
第二十一条】 建设工程造—价咨询企业从事【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!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!造价成果文件
!
》 工程造价成【果文件?应,当由建设工》程造价咨询企业【加盖有企业》名称、资质等—级,及证书编号的—执业印?章并:由执行业务的—注册造价工》程师或者建设工程】造价员签字加盖执】业印章
— ,
第二十二条! 建设?工程造价咨询企【业在:承,接工程?造价咨询业务—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!书面建设工》程造价?咨询合同并自—合同签订之日起1】5日内将合同—副,本报:送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
】 第二十三条 】建设工程造价咨【询,企业不得有下列行】为,
? ?
: (一)涂改、】。。倒卖、出租、出【借资质证书或者【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!资质证书;
!
—。(二)超越资—质等:级承:接建设工程造—价咨询业务;
!
《
(三》)同:时,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!或者: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!一,。建设:工程项目的造价咨】。。询业务;
!。。 ,
? (四)以给予回扣!、恶意压低收费等方!式进行不《正当竞争;
—
】 (五)转让其所】承接的建设工—程造价咨询业务【;
】
(六)建设工!程,造价成果文》件,上使用非《本项:目咨询人员的执业】印章或?者专用章;》
—
(七)违背!客观、公《。正和:诚实信用原则出【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!成果文件;
】
(】八)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禁止的其他行!。为
—
第二十四条 !建设工程造》价执业人员不得有】下列行?为
—
》(一)不履行建【设工程造价执—业人员?义务;
》 :
《 (二)在执业过!程中索贿、受贿或者!谋取合同《约,定费用外《的其他利益;
【
,
》
(《三)在执《业,过程中实施商业贿】赂;
】
(四—)签署有虚假记【载、误导性陈—。。述的建设工程造价】文件;
【
(【五)以?个人:。名义:。承接建设工》程造价?业务或者允》许他人以自己名义】从事:建设工程《造价:业务;
— :
(六)】同时在两个》或者两个以上—单位执?业;
!
(七)涂改】、倒卖、出》租、:出借或者《以其他形《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!或者执业印》。章;
【 ,
(》八)法?律、法规、规—章禁止的《其他行为
—
—第二十五条 【外埠建设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】在我市从《事工:程造价咨询活动【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办》理备:案手续
—
第—二,十六条? 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应当?按照国家和省—的有关规定建立建】设工程造价咨询企】业和:建,设工程造价执业【人员信用档案—并向:社会公布建》设工程造价》咨询企业和》建设工程《造价执?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向!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提供真实、【准确、完整的信用档!案信息
— ,。 建设工程造价】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!造价执业人员违【。法行为被投》诉、举报受到—处理:和违法行为受到【行政处?罚等情?况应当作为不—良记录记入其信用】档案
!
:任何单位和个—人有权依法查阅建】设工程造价》咨询企业《和建设工程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!案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