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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【执业: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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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条 建设《工程造?价咨询?企业应当《。依法取得相》应的资质证书并【在资质等《级许可的范围内【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!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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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建设工程造【价执业人《。。员应当依法取得造】价工程师注》册执业?证书或者建设—工程造价员资格证】书未取得资质证【。。书的企业《或者未?取得注?。。。册执:业证书、资格证书的!人员不?得从事建《设工程造价咨询业】务
!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!程,造价咨询企业从事造!价咨询?业务应当按》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!造价:成果文?件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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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—造价成果《文件应当由》建设工?程造: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!业名称、资质—等级及证书编号的】执业印章并由执【行业务?的注册?造价工程师或者建设!工程造价员签字【加盖:执业印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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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二条【 建设工程造—价咨询企业在承接】工程造价咨询业【务时应?当与委托人订—。立,书面建设工程—造价咨询合同—。并,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!5日内将合》同副本报送市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
,。
【第二十三条 —建设工程《造价咨询企业—。。不得有下列行—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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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—)涂改、倒》卖、:出,租,、出借资质证书或者!以其他形式》非法转让《资质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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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 (二《)超越?资质等级承接建【设工程造价》咨询业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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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)同时接受】招,标人和投标》人或者?两个以上投标人【对同一建设工程【项目的造价》。。咨,询业务;
》
】。 (四)以给—予回扣、恶》意压低?收费等方式进—行不正当《竞争;
《
】 ,(五)转《。。让其所承接的—建设工程造价—。咨询业务;
【 ,。
(六!)建设工程》。造,价成果文件上使【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!的,执,业印章或《者专用章《;
》
(七)!违背客观《、公正?和,诚实信用《原则出具《建设工?程造价咨《。询成果文件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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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八,)法律、《法规、规章禁止【的,其他行为
【
第二十】四条 建设工程造】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!列行:。为
【
(一)不履!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!人员义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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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
(二)在执!。业过程?中索:贿、受贿或者谋取合!同约定费用外的【其他利益;
! :
,
(三)—在执:。业过程?中实施商业贿—赂;
?。
】 (:四)签署有虚假【记载、误导性—陈述的建《设工程?造价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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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五)》。。以个人名义承—接建设工程》造价业务《或者允许他人以自】己名义从事建设工】程造价?业务:。;
【。
(》六)同时《在两个或《者两个以《上单位执业;
!。
》 (七)涂改【、倒卖、出》租、出借或》者以其他形式—非法转让注册证【书,或者执业印章—;
】
(《八)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禁止的其他—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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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二十?五条 外埠建【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!在我市从事》工程造价咨询—活动:的应当到《市,。建设行政《主管部?门办:理备案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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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六?条 :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?按照国家和》省的:有关:。规定建立《建设工?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!设工程造《价执业人员信用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建!设工程?造价咨?询企业和建》设工程造价执—业人:员应当按规定向市】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提【供真实、准》确、完整的信用档案!信息:
建设】。工程造价咨》询企业和建》设,工程造?价执业人《员违法?行为被投诉、举报】受到处理和》违法: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!情况:应当作为不良记录】记入其?信用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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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:何单位和个》人有权依法》查阅:建设工程《造价咨询企》业和建设工程造【价执业人员信—用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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