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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章 执业】管理
《
第二十条 【建设:工,程,造价咨询企业应当】依法取得相应的资】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!许可的?范,围内从事建设—。工,程造价业务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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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建设《工程造价执业—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!价工程师注册执【业,证,书或者建设》工程造价员资格【证,书未:。取得资质证书的【企业或者未取得注】册执业证书、资格证!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!设工程造《价咨询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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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一条 建—设工程造价咨询企】业从事造价》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!关规:定出具工程》造价成果文件
【
!工程造?价成果文件》。应当由建设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】加盖有企业名称、资!质,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!业印章并由执行业务!的注册造价工程师】或者建设工程造【价员签字加盖—执,业印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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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二条 【建设工程造》价咨询企业在承接】工程造价咨》询业务?时应当与委托人【。订立书面建设工【程造价咨询合—同并自合同签订之】。日起1?5日内将《合同副本报送市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
【
: 第?二十:三条: ,建,设工程造价咨—询企:业不得有下列行【为
—。
(一)涂!改、倒卖、》出,租、出借资》质证书?。或者以?其他形式非法转让】资质证书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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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二)超?越资:质等:级承接建设工程造】价咨询?业务;
【
(三】)同时接受招—标人和投标人—。或者两?个,以上投标人》对同:一建设工程项目的】造价咨?询业务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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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】以给予回扣、—恶意压低收费等方】式进行不正当—竞争;
— , :
(》五):转让其所承接—的建设?工,。程造:价咨询?业务:。。。;
:
【 (六)建设工程!造价成果《文,。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!询人员的执》业印章?或者专用章;—
: 《
(七)【。违背:客观、公正》和诚实信用原—则,出具建设工程—造价咨询成》。果文件;
—
【 (八)《法,律、法?规、规章禁》。止,的其他行为
【 :
: 第二十四条 】建设工?。程造价执业人员不】得有下列行为
! :
(—一)不履行建—设工程造价执业【人员义务;》
! (二)在执业过程!。中索:贿、受贿或》。者谋取合同约定【费用外的其他—利益;
【 ,
? (三)》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!业贿赂;
—。
》
: (四)签署有虚】假记载、误》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!造价文件《;
》
?。
(五)—以个人?。名义承?接建设工程造—价业务?或者允许《。他人以自己名义从】事建设工《程造价业务;
【
】 (六)《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!以上单位执业;【
《 :
《。(,七)涂改、倒卖、】出租、?出借或?者以其?他形式非法转让注】册证书?。或者执业印章;【
,
【 , (八?)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禁止的其他行!为
》
:。 第?。二十五?条 外埠建—设工程?造价咨询企业—在我市从《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!的,应,当到市?建,。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办理备《案手:续,
:。
—第二十六条》 :市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!。有关规?定建立?建设:工程造价《咨询企?业和建设《工程造?价执业人员信用档】案并向?社会公布建设—工程造价《咨询企业和》建设工程造价—执业人员应当按规】定向市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提供真实、准—确、完整的信—。用,。档案信息
! 建设?工程造价咨询企业】和建设?工程:造价执?业人员违法行为被】投诉、举报受到处】。。理和违法《行为受到行政—处,罚等情况应当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!信用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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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!单位和个人有—权依法查阅建—设工程造价咨询【企业和建设工—程造价执业人员【信用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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