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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四章: 执业管理
【。
:第二十条《 建:设工程?。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!法取:得相应的资质证书】并在资质等级—许可: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!程造:价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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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建设工程造》价,执业人员应当—。依法取得造》价,工程师注册》执业:证书或者《建设工?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未!取得:资质证?书的企业或者未【。取得:注册:执,业证书、资格—证书的人员不得从】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!。。业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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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一条 建设【工程造价咨询企【业从事?造价咨询业务应当】按照有关规》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!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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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工程造价成果】文件:应,当,由建设工程造价【咨询企业加》盖有企业名》称、资质等级及证书!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!执行业务的注册造】价工程?师或者建设工程【造价员签字加—盖执业印《章
】 第二?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!价咨询企业在承【接工程造价咨—询业务时应当—与委托人订立书面】建设工程《造,价咨询合《同并自合同签订【之日起15日内将】合同副本《报送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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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三条 建设工】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!有下列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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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涂改、倒!卖、出租、出借【资,质,证书或者《以,其他形?。式,非法:转让资质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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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超越资质!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!价咨询业务;
!
【(三)?同时接受招标人【和投标人或者两个】以上投?。标人对同一建设【工程项?目的造价咨询业务;!。
【。
?。(四)?以给予回扣、恶意压!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!正当竞争;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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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五)?转让其所承》接的建?设工程造价咨询业】务;
?
!(六)建设》工程:造价成果文件上【使,用非本项目咨询人】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!用章;
【。
—。(七)违背客观、】公正和诚实》信用原则出具—建设工?程造价咨询成果【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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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禁【止的:其他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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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二十四条 【建设工程造价执业】人员不得有下列【。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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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《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!。执,业,人,员义:务;
!
(二)在执业!过,程中索贿、受—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!费用外的其他—利益;
!。
(三)在执!业过程?中实施商业贿赂;】。
! (四)签》署有虚假记载、误】导性陈述的建设工】程造价文件》;
【。
(五)【以个人名义承—接建设?。工程:造价业务或者—允许他人以自—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!造价业务;》
】 (六《)同时在两》个或:者两个以上单—位执:。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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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】),涂改:、倒卖、出租、出】借或者以其》。他形式非法转让【注册证书《或者执业印章;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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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。八)法律、》法规、规《章,禁止的?其他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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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五条 外】埠建设工程造价咨】。询企业?在我市从事工程【造价咨?询,活动的应当》到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办理备案—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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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六条《 ,。 市建?设行政主《管,部,门应当按照》国家和省的》有关规定建立—建设工程《造价咨询企》业,和建设工程造价【。执业人员信用档案】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!。。程造:价咨询企业和—建设工程《造价执业人员应【当按规定向市建设行!政,主管部门提供真实】、,准确:、完整的信用档案】信息:
》 ,建设工程造价—咨询企业和建设【工程造价执业人【员违法行《。为被:。投诉、举报受到处理!和违:。法,行为:受到行政《处罚等情《况应: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!其信用?档案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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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单位和个】人有权依法》查,阅,。建设工?程,造,价咨询企业》。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!人员信用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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