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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!章 执?业管:理 : 第二十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!询企业应《当依法取得相—。应的资质证书—并在资质《等级许可《的范围内《从事建设工程—造价业务  !  》建设工程造》价执业?人员应?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!师,注册执业证书或者】建设工程《造价员资《格,证书未取得》资质证?书的企业或者—未,取得:注册执业证》书、资?格证: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!设工程造价》咨询业务 【 第二【十一条 建》设工程?造价咨询企业—从事造价咨》询业务应《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!工,程,造价成果文件 【    — ?工程造价成果—文件应当《由建设工程》造价咨询企业加【盖有企业名称—、资质等《级及:。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!并由执行业务的【注,册,造价工程师》或者建设工程造【价员签字《加盖执业印章 【 ,。 , 《。 ,第二十二条 建【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!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!业务时应当与委【托人订立《书面建设工程—造价咨询合同并自合!同签:订之日?起15日《内将合同副本报送】。。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备案 【 第二【十三条 建设工【程造价咨询企业不】得有下列行为— 《   (一】)涂改、倒卖、出租!、出借资《质证:书,或者以其他形式【非法转让资质证书;! ,。。   》 : :(二)超《越资质等级承—接建设工程》造价咨询业务; 】    】 (三)同时接受招!标人和投标人—或,者两个以上投标【人对同一《建设工程项目—的造:价咨询业《务; —   (【。四)以?给予回?扣、恶?意压低收费等方【式进行不正》当竞争?;   【 《(五)转让其—所承接的建设—工程造价咨询业【务; —   (【六,)建:设工程造价成果文】件上使用非本—项目咨询人员的执】业印章或者专—。用,章;    ! (七)违背】客观、公正和诚实】。信用原?则,出具建设工》程造价咨询成果【。文件; — ,  :。 (八—)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:禁止的其《他行为 —。 第二十四!条, ,建设:工程: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!下列行?为 》 ,  (一)】不履行建设》工程造价执业—。人员义务; 【    (!二)在执《业过程中索》贿、受贿《或者谋取合同约【定费:用外:的其:他利益; 【    》 (三)在执业过!程中实施商》业贿赂;《   — (》四)签署有》虚假记载、》误导:性,陈述的建设》工,。程造价文件; 【   》 (五—),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!工程造价业》务或者?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!从事建设工》。。程造价业务》;, , ,    】(六)同时在—两个或者《两个以上单位执业】;  —  ? (七)》涂改、?倒卖、出租、—出借或者《以其他形式非法【。转让注册证书—或者:执业:印章; 《  《  (—八)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禁止的其他行【。为 【 第二十》五条: 外埠建设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!我市从事工程造价】。咨询活动的应当到市!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办理备案】手续 》 ? 第二《十六条 市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按照国【家和省的有关规【定建立建《设工程造价咨—询,企业: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!人员信用档案—并向:社会公布建》设工程造价咨询【企业和建设工—程造:价执业人员》应当按规定向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提供:真实、?准,。。确,、,完整的信用档案【信息 》   建设》工程造?价,咨询企业和》建设:工程造价执业—人员:违法行为被》投诉、举报受—到处理和违法—行为受到行政处【罚,等情:况应当作为不—良记录记入其信【用档案 】   任何单位和!。个,人,有,权依法查阅建设【工程造价《咨询企业和建设工】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!档案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