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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章 执业管【理
第二十条! 建设工程造—价咨:询企业应《当,依法取得《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!资质等?级许可的范》围,内从事建设工程造】。价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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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建设工程—造,价,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!得造价工《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!者建设工程造价员】资格证书《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!业,或者未取得注册执】业证书、资格—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!建设工程造价咨【询,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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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!建设工程造价—咨询企业从事造价】咨询:业务应当按照有关】规定出具工程—造价成果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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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工程造《价成果文件》应当由?建设:工程造价咨询企【业加盖有企业名称】。、资质等级》及证书编《号的执业印》章并由执行业—务的注册《造,价,工程师或者》建设工程造价员签】字加盖执《业印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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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二条 建》设工程造《价咨:询企: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!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!人订立书面建设工】程造价咨《询合同并自合同签】订之:日起15日内将【合同副本报》送市:建,。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备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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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。十三条 《建,设工程造《价,。咨询企业不得有下】。列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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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涂】改,、倒卖、出》租、出?借资:。质证书?或,者以其?他形式非法转让【资质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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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二)超越资质【等级:承接建设工程造价】咨,询,业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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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三?)同:时接受招标人—和投标人或者两个】以上投标人对同【一建设工程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!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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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【以给予回扣、恶意压!。低收费?等方式进行不正当】竞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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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转让!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!造价咨询业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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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六)建设工程造价成!果文件?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!人员的?执业印?。章或:者专:用章;?
?。。
— (七)违背客观】、公正和诚实—信用原则出具—建设工程造》价咨询成果文件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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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(八)?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禁止—的其他行为
】
第二十四!条 建?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!不得有下列行为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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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(?一):不履行建设》工程造价执业—人员义?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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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二)在《执业过程中索贿【、受贿或者谋取合】同约定?费用外的其》他,利益;
【。 :
? (:三)在执业过程中】实施商业贿赂—;
! :(四)签署》有虚假?记载、误导性陈【述的:建设工程《。造,价文件;
【。
》 (五)》以个人名义承—接建设?工程:造价:业务或者允许他人】以自己?名义从事《建设工程造价—业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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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同时!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!单位执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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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七)涂改、倒】。卖、: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!他形式非法转让注】册证书或者执业【印章:;
》 ,。
(八【)法:律、法规、规章禁止!。的其:他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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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五条 !外埠建设工程造【价咨询企业在我【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!活动的应当》到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办理】。备案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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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六条 《。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?按照国家和》省的有关规定—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!询企业和《建设工程《造价执业人员信用】档,案并向社会公布建】设工程?造价:。咨询企业《和建设?工程造价《。执业人员应当按规定!向市:建,。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提供真实、准确、!完整:的信用档案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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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工】程造:价咨询企业》和建设?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!法行为?被投诉、举报受【到处理和违法行【为受到行政》处,罚等情况应当—作为:不良记录记》入其信用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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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单位和个【人有权依法查阅【建,。设工程造《价咨询企业》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!。人,员信用?。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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