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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第三章 工】程造价的《确定:与控制 》 第九条 建设工!程造价应《当根:据建:设工程造价》计价依据《按,照建设工程》项目全过《程、:。分阶段合理》编制确定 【    》建,设,工程造?价的控制应当—遵循“建设项—目投资估算控制设】计概算设计概—算,。控制施工图》预算施工图》预算控制工程结【算”的原则 ! 第十《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!确定应?。当符合下列规定 !    【 ,(一:。)建设项目可行性研!究阶段应《当编制投资估算投】。资估: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!指,标等相关计价—依据并参考建设【期价格、《利率、汇《率变化等由具—有相应资质的—编制单位或者—工程造价咨询—企,业编制并按照规定】报投资?主管部门审批或者】核准   】 ? (二)建设项【目初步设计阶段【应当编制设计概【算设计概《算应当在投资—估算的控制》。下,。根据概算指标、概】算定额等相》关计:。价,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!的设计单位或者工】程造价咨询》企业编制并按—照规定报投资主【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! ?    【。(三:)建设?工程施工阶段应【当编制?施工图预算施工【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!算,范围内?根据经?审定的施《工图、施工组—织,设计方案和工—。程定额、计价—规范等相关》的计价?依,据由建设《单位、施工单—位或者其委》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!程造价咨《询企业编制确—定 》   —(四)?建设:项目工程结算应【。当依据建设项目合】。同、补充协议、变更!签证等发包人、【承包人认可》。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!或者:其委托?具有: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!咨询企业编》制经:发包人或者其委【托具有?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!咨询企?业审核后确定 】    (!。五)建设《项目竣工决算应当】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!财,务决算的《规定编?制    ! , 政府投资的建【。设项目其施》工图预算、工程结算!、工程竣工决—算必:须按照国家和—省有关规定报—同级:财政部门审查 !    》 国有资》金投资项目和—。政府财政性资金【投资:建设项目应当依【。法接受审计监督【被审计单位应—当执行?审计机关依》法做出?的审计决定》 ? 第—十一条 建设—。工,程造价计价可以采】用工:程,量,清单计价方式或【者定额计《价方:式但两种计价—。方式不得在同一工】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!时,使用 — 第十二【条 全《部使用?国有资金《投资或者《国有资?。金投资占主导—地位的建《设工程造《价计价应当采—用工程?量清单计价方式【 :    【。 前款规定》以外的建设工程造价!计价方式由建—设单位、施工—单位双方依》据国家?和省有关造价计【价依据?协商确?定    】 国有资—金投资项目》采用招标投》标方式发包的—应,当编制招标控制【价招标控《制价由建设单—位报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备案 ! , 第十三条 ! ,采用工?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!工程量清《单应当?作为招标文件的【组成部分其》准确性和完整性由】。招标:人负责 》 》 第十四《条 采用招标投标方!式发包?的投标人应》。当根据招《标文件、施工—图、施工组织设计、!。企业定额或者—相关计价依据并【考虑市场价》。格风险等因素自【主确:定投标报价但不得】低于建设工程成本】。 《 第十五条】 建设工程造价中】的下列费用应—当在工程总价中【单独列?项并按照规定—标,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!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!    【 (一)》建设工程排污费;】 ?。。  :  : (《二)社会保障费; !    — ?(三:)住:房公积金; 】    》 (四)危—险作业?意外伤?害保险; —    》 (五)安【。全文明施工费; !    【 (六)国家—和省政府规定—的其他费用 【 ,。    建】设工程造价计价中的!企业管理《费按照有关规定【计取: 《 第十六【条 ?招标人与中》。标人应当自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!起30日《内依据招投标文件】签订建设《工,程施工合同招—标人和中标人—不得再行订立背【离建:设工程施工合—同实:质性内容的其他【协议;?在施工?。过程中签订》的补充协议应当符】合主合同的》实质性?内容 ?  《 , ?。 建设工程施—工合同应当明确建设!工程工期《、质量、价款、违约!责任等?内容 【 : 第十七条 】建设工?程,发包人应当自—建设:工,程施工合《同签订之日起—。15日内将合同副本!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!市或者县(市)建设!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 — ,。  ?  : 建设工程施工!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!约定的工程工期【、质:量、价款等实—。质性内容发生变更】。的发包人或者承包】人应当将变更的内】容,按,照前款规定报送【备案 《   《 《备案的建《设工程施《工合:同作为工程结算【和审核的最终依【据 ?  ?  建设工程!施工:合同内?容调整涉《及造:。价计价的《现场签证《应当由双方代表、】监,理工程师和注册【造价工?程师签字 】 《第十八条 建—设工程竣工验—。收合格应当按照【下列:规定:进行竣工结算—  》  (一)承!包人:应当在工程》竣工验收《合格后的约定期限】内提:交竣工结算文件【;    】 (二》)发包人《应当在收到竣—工结算文件》后的约定期限内予】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!竣工结?算文件视为》已被认可;》    ! (三)《发包人?对竣: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!。。应当在答复》。期内向承包方提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】日,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!包方协商;》。    【 ?(四:),发包人在协商期内】未与承包方协商【或,者经:协商未能与承包【。人达成协议》的应:当委托工程造价【咨询单?位进行竣工》结算审核; 【 :   》 (:五):发包人应当在协商】期满后?的约: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!出工:程造价咨询》单位出具的竣工结】算审核意见 】    《 发包人和承包!人在合同中对上【述事项的期限—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!为其约定期》限均为28日 】    》 发包人—和承:包人对工程造—价咨询单位出具【的竣工结算审核【意,见仍有异议》的,在接到该《审核意见后一个【月内:可以:向市建设《。行政主管部》门申请调解》调解不成的可以【依法申?请仲:裁或者?向,人民:法院提起诉讼 !  :  竣工结算!文件经?发包人与承包人【确认即应当作为工】程决算?的依据 !第十九?条 :建设工程《。。。发包人应当自竣工】结算办理《完毕之日《起15日内将—竣工结算文件报【。市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备案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