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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【 ,工程造价的》确定与?控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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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【建设工程造价—应当根?据建设工程造价计】价依据按照建设工】程项:目全过程、分阶段合!理,。编,制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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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工程【造价的控制应当遵循!“建设项目投—资估算控制设—计概算设计概算【控制:。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!算控:制工程结算”的原则!
—第十条 建》设工:程造价的确》定,应当符?合,下列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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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(一)建设项目可!行性研究阶段—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!资估算应当参—照投资?估,算,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!并参考建设期价格、!利率、汇率变—化等由具有相—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!者工程造《价咨询企业编制并】按照规定报投—资主:。。管部门审批或者核】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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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。(,二)建?设项目初步设计【阶段应当编制设计】概算设计概算应【当在投资估》算的控制下根据概】算指标、概》算定额等相关计【价依据由具有相【应资质?的设计单位或者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!制并按?照,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!。审批或?者核:准
! (三)建—设工程施工阶段【应当编制施工—图预算施《工,。图预算应当》在设:计,概算范围内根据【经审定的施工图、施!工组织?设计方案和工程【定额、计价》规范:等相关的计价依【据由建设《。单,。位、施工单位或【者其委托《具有相应资质—。的工程?造价咨询《。企业编制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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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》)建:设项目工程结算【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!同,、补充协《议、变?更签证等发包人【、承:包人认可的有效【文件由承包人—。或者其委托具—有相应?。资质的工程造价咨】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!。或者其委《。托具有?相应资质《。的,工程:造,价,。咨询企业审》核,后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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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!)建设项目竣工决】算应当依照》国家和本省》有关财务《决算:的规定编《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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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投资!。的建:设项:目其施工《。图,预,算、工程结算—、工:程竣工?决算必须《按照国家和省—有关规定报同—级财政?部,门审: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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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【。有资:金投:资,。项,目和政府财政性【资金:。投资建设项目应【当依法接受》审计监督被审—计单位应当》执行审计《机关:。依法做?出的:审计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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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【条,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!。可以采用《工程量?清单计价方式或【者定:额计:价,方式:但两种计《价方:式不得在同一—工程项目造价计【价中同时使》用
】 第十二条 — 全部使用国有资】金,投,资或者国有资金【投资占主导地位的】建,设工程?。造价计价应当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】价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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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前款规定以》外的建设工程造价计!价方式由建设单位、!施工单?位双方依据国家和】省有关造价》。计,价依据协商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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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国:有资金投资项目采】用招标投《标,方式发包的应当【编制招?标控制?价招标控制价由建设!单位报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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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《三条 《。采用工程量清单【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清!单应当?作为招标文件的组】成部分其准确性【和完整?性由招标人负责【
第!十四:条 采用招标投标】方式发包的》投标人?应当根据《招标文件、施工图】、施工组织设计、】企,业定额或《者相关计价依据【并考虑市场价格风】险等因素自主确定投!标报价但不得低于】建设:工程成?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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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十五条 建设工【程造价中的下—。。。列,费用应当《在工程总价中单独】列项并按照规—定标准计取不得列】入招:标投:标的竞争《性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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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一)建设》工程排污费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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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二)社会《保,障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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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—住房公积金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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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危》险作业意外伤—害保险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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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。五)安全文明施工费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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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?六)国家和省政府】规定的其他费—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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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建设工程造价计价】中的:企业:管理费?按照有关规定计取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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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—条 招标人与【中,。标人:应当自?中标通知书》发出之?日起30日内—依据招投《标文件签订》。建设工程施工合【同招:标人:和中标人不得—再行订立背离建设】工程施工合同实【质性内容的其他协】议,;在施?工过程?中签订的补充协议】应,当符合主合》同的:实,质,性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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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建:设工程施工合—同应当明确》建设工程工期、质】量、价款、违约责】任等内容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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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:七条 《 建设工程发—包人应当自建—设工:程施工合同签订之】日起15日内将合】同副本报送建设工】。程所在地市或—者县:(市)?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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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!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!的工程工《。期,、质量、《价款等实质》性内容发《生,变更:的发包?人,或者承包《人应当将《。变更的内容》按照前?款规定报送备—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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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案【的建设工程施工【合同作为工》程结算?和审核的最终依【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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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》工程施工合同内容】调整涉及造价计价】的现场签证应当由】双方代表、监理工程!师和注?册造价工程》师签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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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!验收合?。。格,应当:按,照下列规定》进行竣工《结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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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(,一)承包人应当在】工,程竣工验收合格后】的,约定期限《内提交竣工》结算文件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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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二)发包人—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!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!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!的竣工结算文—件视:为已被?认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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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发包人对】竣工结算文件—有异议的应》当在答复期》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!以在提出之》日起的约定》期限内与承包—方协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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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四)发?包人在协商期—内未与承包》方协:商或者?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!达成协议的应当【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】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!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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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(五:)发包人应当在【协,商,期,满后的约定期—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工!程,。造价咨询单位出具】的竣工结算审核【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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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发:包,人和:承包人在合》同中对上述事项的】。期,限没有明确约定【的可认?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!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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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包人—和承包人对工—程造价咨《询单位?出具的竣工结—算审核意见仍有异】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!见后:一个月内《可以向?市建:设行政主《管部门?申请调解《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!申请仲?裁或者向人》民法院?提起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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竣工】结算文件经发包【人与承包人确—认即应当作为—工程决算的》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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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!包人:应当:自竣工结算办理完毕!之日起15日内【将竣工结算文件【报市建设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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