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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第三》章 工程造价的确】定与控制 》 第《九条 建设工程造】价应当根《据建设工《程造价计价依—据按照建设》工程:项目全过程、分【阶段合理编制确定】。  》  : 建设工程》造价的控制应—当遵循“建》设项目投《资,估,算控制设计概—算设:计概:算控制?施工图预算施工【图预算控《制工:程结算?。”的原则 》 第十【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!确定应当符合下列】。规,定 》   》 (一)建设—项目可行《性研究?阶段应当编制—投资: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!。照投资估算》指标等相关计价【依据并参考建设【期价格、利率—、汇率变化等由具有!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!或者工程造价咨询】企业编制并按—照规:定报: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!者核准 —   ? , ,。 , (二?)建设项《目初步设计阶—。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!设,计概算应《。。当,在投资估算的控制】。下根据概算指标【、概算定额》等相关?计价:依,据由具有相应资【。质的设计单位或【者工程造价》咨询企业《编,制并按照规定—。报投资主管部门【审批或者核准— ,   》 , ?(三)建《设工程?施工:阶段:应当编制施工图预】算施:。工图预算应当—在设计概算》范围:内根据经审定—的施工图、施工组】织设计方案和工【程定额、计价规范等!相关的计价依—据由建设《单位、施工单—位或者其委》托具有?相,应资质?的,工程造?价咨询企业》编制确定 】  :。 (四)建设!项目:工程结算应》当依据?建设项目合》同、补充协议、变】更签证等发包人、】承包人认《可的有效文件—由承包人或》者其:委托具有相》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!询,企,业编制经《发包人或《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!质的工程造》价咨询企《业审核后确定 【  《  : (五)建设项!目竣工决算》应,。。当依:。照国家和本省有【关财务决《算的规定编》制 :。  《。  政府投】资,。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图!预算、工《。程结算、工程竣工决!算必须按《。照国家?。和省:有关规定报同级【财政部门审查 】    》 ?国有资金投资项目】和政府?财政性资金》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!法接受审计》监督被审计单位【应当执?行审计机关依法做】出的审计决定 【 : 第—十一条 建设工程】造价计价可以采用】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!或者定额计价方【。式但两种计价—方式不得《在同一工程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】时使用 》 》 第:十二条 《 全部?使用国有资》金投资或者》国有资金投资占主】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造!价计价应当采用【工程量清《单,计,价,方式  【  前款规定!以外的建设》工程造价《计价方式《由,建设单位、施工【单,位,双方:依据国家《和,省有关造价》。计价依据协商—确定    ! 国有》资金:投资:项目采用招标—投标方式发包的【应当编?制,招,标控制价招标—。控制:价由建设单》位报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备案 ! 第十三【条 采《用工程量清单—方式招标的工程【量清:单应当作为招标文】件的组成部》分其:。准确性和《完,整性由?招标人?负责 ! 第十四条 采用招!标,投标方式发包的投标!人应当根《据,。招标:文件:、施工图、施工组】织设计、《企业定?额或者相《关计价依据并考虑】市场价格《风险等因素自主确】定投标?报价但不得低于建设!工,程成:本, 》 第十五条 建!设工程造价》中的下列费用应当】在工程总价中单独】列项并按照规定【标准计?取不得?列入:招标投标的竞争性】费用 》    《 (一)建设工!程,排,污费; 》 ,    【(二)?社会保障费; 】    【 (三)住》房公积金;》 , ?   (四】。),危险作业《意外伤害保险—; 《    (五!。)安:全文明施《。工费; —。    — (六)《国家和省政府—规定的其他费用 】    !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!的企业管理费按照】有关规定计》取 — ?第十六?条 : ,招标人与中标人【应当自中《标通知?书发出之日起30日!内依据?招投标文《件签订建《。设工程施工合同【招标: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!订立背离建设—工程施?工合同实质》性内容?的其他协议;—在施工过程中签【。订的补充协议应当】。符,合主合同的实质性内!容,    】 建设工》程施工合同》应,当明确建《设工:程工期?、质量、价款、违】约,责任等内《容 ? , 》第十七条 建】设工程发《包人应当自建—设工:程施工合同》签订之日起》15日内将合—同副本?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!市或者?县(市)建设—行政主?管部门备《案    】 建设工程施工!合同:履行过程《中合:。同约定的工程工期】、质量?、价款等《实质性?内容发生变更的发】包人: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!更的内容按照前【款规定报《送备案 《    】 ,。备案的建《设工程施工合同作】为工程结算和审【核的:最终依据《   — 《建设工程施》工合同?内容调整涉及造【价计价的现场签证应!当由:双方代表、监理工程!师和注册造价工程】。师签字 《 《 第十八—条 建设工程—竣工:验收:合格应?当按:照下列规《。定进行竣工结算 】。   》 (一)承】包人: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!。合,格后的约定期—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!件; — ,  (—二)发包人应当【在收到竣工结算文】件后的约定期限【内予以答复》逾期未答《复的竣工结》算文件视为》已,被认可;  !  ? (三)发包人对!竣工结?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!在答复期内向承包】方,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!日起的约定期限内】。与承包方协》商; ? :    — (四)发》包人在协商期内未】与承包方协商或【者,经协商未能与承包】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!托,工程造?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!结算审?核;:    】 (五)发包人】应当在协商期满后】的约定期《限内向承包人提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!出具的竣工结算【审核意见 】   发包人!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对!上述事项的期—限没有明确约—定的可认为》其约:。定期限均为28日】 ,    【 发包人和承包人!对,工程造价咨询单【位出具的《竣,工结: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!的在接到该审核【意见后?一个月内可以—向市建设行政—。主管部门申》请调解调《解不成的可以—。。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!人民法?院提起诉讼》。。    【 竣《工结:算文件经发包—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!当作:为,工程决算的依据 】 第十九】。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!应当自竣工》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!15:日内将竣工》结算文件《报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备案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