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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三章— 工程造价的确【定,与控制 》 第九条 建设】工,程造价应当》根据建设工》程造价计价依—据按照建设》工程项目全过程、】分阶段合理编—制,确定 《    建【设工程造《价的控制应当—遵,循“建?设项目投《资估算控制设—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!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!算控制工程结算【”的原则 】 第十条》 ,建设工程造价的确】定应当符《合下列规定》  》  : (一)建设】项目:可行性研究阶段应】当编制?投资:估算投资《估算应?当参照投资估算指】标等相?关计价依据并—参考建设期价—格,、利率、汇率—变化等由具有—。相,应资:质的编制单》位或者工程造价【咨询企?业,编制并按照规定【报,投资主管部门—审批或者核准 】   《 (二)【建设项?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!编制设计概算设【计,概,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!控制下根据概—算指标、概算定【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!具有相应资》质的设?计,单,位或者工程造价咨】询企业编制》。。并按:照规定报投资主【管,部,门审批或《。者核准 —    (】三)建设工程施【工阶:段,。应,当编:制施工图《预算施工图预算应】当在设计概算范【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!工图、施工组织设计!方案和工程定—额、计价规》范等相关的》计价:依据由建设单位、施!工单位或者其委托】具,有相应资质的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】编制确定《   — 《(四)建设项—目工程结算应—当,依据建?设,项目合?同、补充协》议、变更签证等发包!人、承包人认可的有!。效文:件由承包《人或者其委托具【有相应资质》的工程造价咨—询企业编制经发【包人或?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!质的工?程造价?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!   — 《(五)建设》项目竣工决算应【当依照国家》和,本省有?关财:务决算?的规定编制 【   《。 政府投【资的建设《项目其施《工图预算、工程结算!、工程竣工决算必】须按照?国家和省《有关: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!审查    ! 国有》资金:投,资项目和《政府财政《性资:金投资?建设项?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!监,督被审?计单位应当》。执行:审计机关依法—做出的审计》决定 — : :第十一条 建设【工程造价计》价可以?采用工程量清单【计价方?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!。但两:种计价方式不得在】同一工程《项目造价计价—中同时使用 】 , 第十二条 ! 全部使用国—有资金投资或者国】有资:金投资占主导—。地位的建设工—。程造价计价应当采】。用工程量清单计价】方式 ?    【 :前款规定《以,外的建?设工:程造价计价方—式由:。建设:单位、?施工:单位双方依》据国家和省有关【造价计价依》据协商确《定    ! 国有资》金投资项目采用招】标投标?方式:发,包的应当编》制招标?控制价?招标控?制价由建设单位报市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备案 》 , 第十】三条 采》用工程量《清单方式《招标的工程》量清单应当作为【招标文件的》。组成部分《其,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!标人负责 》 , 第【十四:条 采用招标—投标方式发包的【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!文件、施《工图:、,施工:组,织设计、企》。业定额或者相—关计价依据并—。考虑市场价格风险】。等因素?。自主确定投标—报价但不得低于建】设工程?成本 】 第十五条 【。建设:工程造价中的下【列费用应当在工程】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!照,规定标准计取—不得列?入招标投标的竞【。争性费用 】 ,  (—一)建设工程—。排,污费;?。   — ? (二)社会保障费!; ?    (!。三)住房公》积金:; 《    (】四)危险作业意外伤!害保险; 】  : ? (五)《安全文明施工费; !    — (六)国【家和省政府规定【的其他费《用 :。  《 , ? 建设工程》造价计价中的企业】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!计,取 ? ? 第十六条 】 招标?人与中标人应当自】中标通知书发出【之日起3《0日内依据招投【标文件签订建—设工:程施工合同招标【人和:中标人不得再—行订立背离建设【工程施工合同实质】性内容的《其他协议;在施工】过程中签订的补【充协议应《当符合主合同—的实质性内容 【    !建设工?程施工合《同应当明确建设工】程工期、质量、价】款、违约责》任等内容 】 第十七条】。 建《设,工程发包人》。。应当自建《。设工程施工》合同签订《之日起15日—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建!设,。工程所在《地市或者县(市)建!设,行政主管部》门备案?   — 建设—工程施工合》同履行过程中合【同约定的《工程:工期、?质量、?。价款等实《质性内容发》。生变:更的发包人或—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!的内容按照》前款规定报送备案】  》  备案【的建设工程施—工合同作为工—程结算和《审核的最《终依据? ?    建】设工程施工合同【内容调整涉及—造价计价的现场签证!应当由双方代表、】监理工程《师和注册造价—工程:师,签字: , 》 第十八条— 建设工程竣工【验收:合格应当按照下【列规定进行竣—工结算 《   》 (一)承包!人应当在《工程竣工《验收:合,格后的约《定期限内提交—竣工结算《文件;?    ! (二)发包—人,应,当在:收到竣工《结算文件后》的约定期限》内予以答复逾—期未答复《的,。竣工结算文件视为】已被认可; 【。  ?  (三【。),发包人对竣工结【算文件有异》议的应当在答复期】。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!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!定期限?内与承包方协商; !  《  《 (四)《发包人在协》商期:。内未与?承包方?协商或者经》。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!成协议?的应:当委:托工程造价咨询【。单位:进行:竣工结算审》核,;   【 ? (五)发包人应当!在协商?期满后?的约定期《限内向承包人—提出工程造价咨询】。单位出具的竣—工结:算审:核意见  】  》。。发包: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!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!。有明确约定》的可认?为其约定《期限均?为28日 【    【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!程造价咨询》单位出具的竣工【结算审核意见仍有】异议的在接到该审】核意见后一个月【内可以向《市,建,。设行政主管》部,门,申请调解调解不【成的可?以依法申《请仲裁?或者向人民法院提】起诉讼  】  竣工【结算文件《经发包人与承—包,人确认即应当作【为工程决算的依据】 : : 第十《九条 建设工—程发包?人应当自竣工结算办!理完毕之日起—15日内将》竣工结算文件—报市建设《。。行,政主管部门备案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