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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《 第三章】。 工程造《价的确定与控制 ! 第九条 建设】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建!设工程造价》计价依据按》照建设工程项—目全过?程、分阶《段合理编制确定 ! :   ? 建设工程造价的】控制应当遵循“建】设项目投资估—算控制?设计:概算: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!预算施工《图预算控制工—程结算?”的原则《 第【十条 建设》工程造价的确—定应:当符合下列规定【 《   (一)!建设项目可》行性: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!资估:算投资估算应当参】照投资估算指标【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!。考,建设期价格、利率、!汇率变化等由—具有相?应资质的《。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!价咨询企业》编制并按照》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!。审批或者核准 !    (】二)建设项目初步】设计阶段应》当编制?设计概?算,设计概算应》当,在投资估《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!指标、?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!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!的设计单位》或者工?。程造价咨《询企业编制并—。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!部门审?批或:者,核准    ! (三)建设】工程施?工阶段应当编制施】工图预算《施工图预算应当【。。在设:计概算范围内根【据经审定的》。施工图、施工组【织设计方案和工【程定额、计》价规范等相关的计】价依据由建设—单,位、施工单位或【者其委托具》有,相应资质的》工程造价咨询企【业编制确《定    ! (四)建—设项目工程结算应】当,依据建设项目合同】、补充协议、变更签!证,等发包人、》承包人认可的—有效文件由承—包人或者其》委托具有相》。应资:质,的工程?造价咨?询企业编制经发包】。人,或者其?委托具有《相应资质的工—程造:价咨询企业审核后】确定   】 《(五)建设项目【竣工决算应》当依照国家和—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!规定编制《。    ! 政府投资的建设】项目其施工图预【算、工程结算、工程!竣工决算必须按照国!家和:省有关?规定报同级财—。政部门审《。查 :。    【 国?。有资金投《资,项目和?政府财政《性资金投资建—。设项目应《。当依法接受审—计监:。督被审计《单位应?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!做出的审计决定 ! 第【十,一条 建《设,工程造?价计价?可以采用《工程量清《单计价方式或—者定额计价方式【但两种计价》方式:。不得在同一工—。程项目造价计价【。。中同时使用 — , 》 第十二条 —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!投资或者《国有资金投资占主】导地位的《建设工程造价计【价应:当采用工程量—清,单计价方式 】  :。  《 前:。款规定以外》的建设工程造—价计价方式由建设单!位、施工单位双【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!造价计价依据协【商确定 —    【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】采用招标《投标方?式发包的应》当编制招标》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!建设单位《报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备案 】 《。 第:。十三:条 采用工程量清!单方式招标的—工程:量清单应当作为【招标文件的》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!完整性?由招:标人负责 — ? 第十四条 采!用招:标投标?。方式发包的投标人应!当根:据招标文件、施【工图、施工组织设计!、,企业定?。。额或者?相关计价依据并【考,虑,市场价格《风险等因素》自主: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!低于:建设工程成本 】 《 第?。十,五条 建设工程【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!当,在工程总价中单【独列项并按照规【定标准计取》不得列入招标投【。标的竞争性费—用 ?    — (?一)建设工程排【污费; 》    —。。 (二)社—会保:障费;   ! : (三《)住房公积金—; ?    》 (四)危险】作业意外伤害保险;!   — ,。 (五)安【全文明施工费; !。    】(六)国家》和省政府规定的其】他费用  】  《 建设工程造—价计价中《的企:业管理?费,按照有关规定计取】 》。 第十六条【 招标人与中【标人:应,当自中标通知书发】出之日起30日【内,。依据招投标文件签】订建:设工:程施工合同招标人】和中: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!离建设工程施—工,合同实质性内容的】其他协议;》在施工过程》中签订的补充—协议:应当符合主合同的实!。质性内容 】  : 建设—。工程施工合同应当】明确建设工程工【期、质量、价款、】违约责?任等内容 【 第十【七条 《。 建:设工程?。发包: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!工合同签订之日起】。15日内将合同副本!报送:建设工程所》。在,地市或者县(市【)建设行政主管【部,门备案 》    — :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!行过程中合同约定】的工程工期、质【量、价款等实—质性内容《发生变更的发包人】或者:承包人应当将变【更的内?容按照?。前款规定报送备案】 《。   备案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】同作为工《程结算和审核的【最终依据 】  : 建设—工程施工合同内【容调:。整涉及造价计价【的现:场签:证应当由《双方:。代表、监理》工程师?和注册造价工程【师签字 》 第【十八条 建设—工程竣?工验收合格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!行,竣工结算  ! , 《(一)承包人应【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!格后的?。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!结算文?件;    ! ?(二)?发包人应当在收【到竣工?结算文件后的—约,定期限内予以—答复逾期未答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】视为:已被认可; —    【 (三《)发包?人对竣工结算文【件有异议的应—当,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!提出并?可,以在提出《之日起的约定期限】内与承包方协商;】   — ? (四)发》包人在?协商期内未》与,承包方协《商,或者:经,协商未?能与承包人达—成,协议的应当委—托工程造《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!结算审核; —。    — (五)发【包人应当在协—商期满后《的约:定期限内向承—包,人提出工程造价咨询!单位:出具:的,竣工结算审核—意,见 》   》 发包人和》。承包人在合同中对上!。述事项的期限没有】明,确约定的可》认为其约《定,期限均?为28日 — ,    — 发包人和》。承包人对工程—。造价咨询单位—出,具的竣工结算审【核,意,见,。仍有异议的在接到】该,审核意见后》一个月内可以向市】建,。设行政主管部—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!的可以依法申请【仲,裁或者向人民—法院提起诉》讼 《    竣】工结算文件经发【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!。应当:作为工程决》算,的依据 — 第《十九条 建》设工程发《包人:应当自竣工》。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!15日内将竣工结算!文件报市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备?案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