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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三章 工】程造价的确定与【控制 《 第九条 建【设工程造价应当【。根据建设工程造价】计价依据按照建【。设工程项目全过【。。程,。。、分阶段合理—编,制确定 《。    —。 建设工程造价【的控制应《当遵:循“建设项目投【。资估:算控制设计概—算设计概算》控制: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!。算控制工程结—算”:的原则 !第十条 建设—工程造价的确定【应当符合《下列规定 【 ,   》 (一?)建:设项目可行性研【究,。阶段应当编制投资】估算投资估算—应当参照投资估算】指,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!参考建设期》价格:、利率、汇率变化等!由具有相应资质【的,编制单?位或:。者工程造价咨—询企业编制并按【照规:定报:投资主管部门审批】或者核准 】。   ? (二)建设】项,目初步?设计阶段应当编制】设计概算设计—概算应当在投—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!。概算指标、概算【定额等相关》计价依据由具—。有相应资质的—设,计单位或者工—程造价咨询企业【编制并?按照规?定报投?资主管部门审批或】者核准 【   》 (三)建设工【程施工?阶段应当《编制施?。工图预?算施:工,图预算应《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!根,据经审定的施—工图、施工组织设计!方案和工《程定额、《计价:规范等?相关的计价依据由】建设单?位、施工单位或者】。其委托具有相—应资质的工程—造价:咨询企业《编制确定《 ,  《  (四)】建设项目工》程结算应《当依:据建设项目合—同、补?充协议?。、变更?签证等?发包人、承包—人认可的有》效文件由承包人或】者其委托具有—。相应资质的工程【造价咨询企业编制】。经,发,包人:。。或者其委《托具有相应》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!企业审核后》确,定  —  : (五)建设项!目竣工决算应—当依:照国家和本省有【关财务?决算的规定编制 !    》 政府投资的建!。设项目其施工—。图预算、《工程结算、工程竣工!决算必须按照国家和!省有:关规定报同级财【政部门审查 !   《 国有资》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!政性资?金投资?建设:。项目:应当依法接受审【计监督被《。审计单位应当—执行审计机关—依法做出的审计决】定 : ? , ?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!造价:。计价可?以,采,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!。式或者定额》。计价方式但两种计】价,。方,式不得在同一工【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!时,使用 — 第十二【条 全部使用国】有资金投资》或者国?有,资金投资占》主导地位的》建设工程《造价计价《应当:采用工?程量清单计价方【式    】。 前款规定以】外的建设工程—造价计?价方式由建》设单位、施工单位】。双方依?据国家和省有关【造价计价《依据协?商确定 【   国有资!金投资?项目采用招》标投标方《式发包的应当编制】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!价由建设单位报【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备案 》 — 第:十三条 采用【工程量清单方—式,招标的工程》量清单应当作为【招标文件的组成【部分其准确性和【完整性由招标人【负责 — 第十四【条 :采用招标投标方式】发包的?投标人?应当根据招标文件】、施:。。工图、?。施工组织《设计:、企业定额或—者相:关计:价依据并考虑市场价!格风险等因素自主确!定投标报价但—不得:低于建设工程—。成本 ? ? 第》十五条 建设工程】造价中的下列—费用应?当在工?程总价?中单独列项》。并按照规定标准【计取不得列入招【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!    【 (《一):建,。设工程排污费;【   — (二)【社会:保障费; —    【 (三)住》房公积金; !   (四】)危险?作业意外伤害保【险;   】 , (《五)安全文明施工费!;   【 (六)国家!和省政府规》定的其他费用 【  《 , 建设工程】造价计价中的企【业管理费按照—有关规定计取 【。 【第十六条 》 招标人与中标【人应当自中》标通知书发出之【日起30日内依【据招投标文件签订】建设工程施》工合同招标》。人和中?。标人不得再行订【立背离建设工程【施工合?同实质性内容的【其他协议;》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!补充协议应》当符合主合同的【实质性内容 !  : 建设工【程,施工合同应当明确】建设工程工期、质量!、价款、违》约责任等内容— 】第十七条 建设!工程发包人应当自】。建设工程《施工合同签》。。订之:日起1?5日内将合》。。同副本报送》建设工程所在地市】或者县(市)建设行!政主管部《门备案  】  建设【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!程,中合同约《定的:工程工期、质量【。。、,价款等实《质性内容发生变【更的发包人》或者承包人应当【将变更的内容按照】前,款,规定报送备案 【    — , :备案的建设工—程,施工合同作为工【程结算?和审核的《最,终依据 《   》 建设—工程施?工合同?内容调整涉及造价】计价的现场签证【应当由双方代表、监!理工:程师和注册》造价工程《师签字 《 — ,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!竣工验?收合格应《当按照下列规—定进行?竣工结算 【    — (一)承包人【应当在工程竣工验】收合格后的约定期】限内提交竣工结【算文:件;  【 , , (二》)发:包人应当在收到竣】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!。期限内?予以答复逾》期未答?复的竣工结算文【。件视为已被认可;】    【 (三)发【包人对竣工结—算文件有异》议的应当在答复【期内向?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!。提出之?日起:的约定期限内与【承,包方协商; !   (【四)发包人》在协商期内未—与承包方协商或【者经协商未能与承】包人达成协议—的,应,当委托工程造—价咨询单位进行【竣工结算审核—; ?    — (五《)发包人应》当在协商期满后【的约定期《。限内向承包人提【出工程造价》咨询单位《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!意见    ! , :发,包人和承《包人在?合同中对上述事【项的期限没有明确】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!期限均为28日 】。    】 发:包人和承包》人对工程造价—咨询单位出具的竣】工结算审核》意,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!该审核意见后一【个,月内可以向市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!调解:。不成的可以依法申】请仲裁或《者向: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】 :    竣!工结算文件》经发包人与》承包人确认即应【当作为工程决—算的依据 》 《 第十九条 —建,设工程发包人应【当自竣工《结算办理完毕之【日起15日内将竣】工结算文件报市建】设行:政主管部门备案【 ,。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