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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: 第三章 —工程造价的确—定与控制 — 第?九条 ?建设工程造价应当】根据建设工程造价】。。计价依据按》照建设工程项—目全:过程、?分阶段合理编—。制确定 》    建【设工程造《价的控制应当遵循“!建设项目投》资,估算控制设计—。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!工,。图预算施《工图:预算控制工程—结算”的原则 ! 第十》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!确定应?当符:合下列规定 — ?   (一】)建设?项目可?。。。。行性:研究阶段应当编【制投资估算投资【估算应当参》照投资?。估算指标《等相关计价依据并】参考建设期价—格、利率、汇—率变化等由具—。。有相应资质的—编制单位或者—工,程造:价咨询?企业编制并》按照规定《。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!或者核准 —    (!。二)建设项目初步设!计阶段应当编制【设计概算设计概【算应当在《投,资估算的控制下根】据概算指《。标、概算定》额等相关计价依据】由具:有相应?资质的设《。计单:位,或,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!编制并?按照规定报投资【主,管部门审批或—者核准 — , ,。  (三【)建设工《程施工阶段应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!工图:预,算应当在设计概算】范围内根《据经审定《的施:工图、施工组织【设计方?案和工程定》额、计价规范等【相关:。的计价依《据由建设单位、【施工单位《或者其委托具有【相应资质的工程造】价咨询?企业编?制确:定    !。 (?四):建设项目工程结算】应当依?。据建设项目》合同:。、,补充协议、变更签证!等发包?人、承包人认—可的有效文》件,由承包人或》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!质的工程造价—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!人或者?其委托具有相应【资质的工《程造价咨询》企业审核《后,确,定    ! (五)建设【项目竣?工决:算应当?依,照国家?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!的规:定编制  】  政—府投资的建设—。项,目其:施,工图预算《、工程结算》、工:程竣工决算必—须按照国家和省有】关规:定报同?级财:政部门审查 】    【国有资金《投资项目和政府财】政性:资金投资建》设项目应当依法【接受审计监督被【审计单位应当执【行审:计,机关依法做出的【审计决定 ! 第十一条 】建设工程造价计价】可以采用工程量清】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!计价方式但两—种计价?方式:不得在同一工程项】目造价?计价中同时》使用 【 , 第十二条—。 全部使用国有资!金投:资或者国《有资金?投资占主导地—位的建设《。工程造?价计价应当采—用工程量清单—计价方式《   — 前款规【。定以外的建设工程】造价计价方式由建】设单位、施工单位】。双方依据《国,家和省有关造—价计价依据协商【确定 《    — ,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!。采用招?标投标方《式,发包的应当编制【招标控制价招标【控制价由建设—单位报市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备案 》 ? 第十三条 】采用工程量》清单方?式招标的工程量清】单应当作《为,招,标文件的《。组成部分其准—确性:。和完整性由》招标人负责 — 【第十四条 采用【招标投标《方式发?包,的投标人应当根【据招标文件、施【工,图、施工组织设【计、企?业定额或者相—关计价依据并考虑市!场价格风《险等因素自主确定投!标报价但不得低【。于,建设工?程成本? 》 第十五条 建!设工程造价》。中的下?列费:用应当在工程—总价:中,单,独列项?并按照规定标准计】取不得?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!性费用 》    (!一)建设工程排污费!; : ,    》 (二)社【会保障费;》    【 (三)住【。房,公积金; 》    【 , (四)危险作【。业意外伤《害保险;  !  (五【。)安全文明施—工,费;  【。 , (》六)国家《和省政府规定—。的其他费《用 》   ? 建设工程造价!计价中的企业管理】费按照有关规定计取! 】第十六条 招【。标人与中标人应【当自中标通》。知书:发出之日起30【。日内:依据招投标文件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】合,同招标人《和,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!背离建设工程施工】合同实质性内—容的其他协议;在施!工过程中签订的补】充协议应当符合主】合同:的实:质性内容  !。  ? 建设工程施工】合同应当明确建【设工程?工期、质《量、价款、违约责】任等内容 》 第】十,七条 建设工】程发:包人应?当,自,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!订之日起《15日内《将合同副本报送【建设工程所在地市】或者县(《市)建设行政—主管部?门,备案   】 建》设工程施工合—同履行过程中—。合同约定的工程工期!、,质量、价款等—实质性内容》。发生变更的发包【人,或,者承包人应》当将变更《的内容按照》前款规定《报,。送备案   ! 备》案的建设工程施工】合同作为工》程结算和审核的【最终依据《    ! 建设工《程施工?合同内容《调整涉?及造价计价》的现场?签证应当由双方代表!、监理工程师—和注册造价工程师】签字 】 第十八条 【建,设工程竣工》验收合格应当按照】。下列:规定进行竣工结【算 :  《。  (一)】承包人应当在工程】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!定,期限内提《交竣:工结算文件;— 《   —(二)发包人应当在!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!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!复逾:。期未答复《的竣工结算文件【视,为,已被认可;》 ?  :  《 (三)发包—人对竣工结算—文件有异议的应【当在:答复期内向承—包,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!之日:起,的约定?期限:内与承包《方,协商; —    《 ?(四)发包人在协商!期内:未与承包方协—商或者经协》。商未能与承包人达】成协议的应当委托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】进行竣工结算审核;! 《   ? : ,(五)发包》人应当在协商期【满,后的约定期限内【向承包?人提:出工程?造价咨?询,单位出具的竣—工结算审《核意见 》  ?  发包人】和承包人在合—同中对上述事—项的期限没有明【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!定期限均为28日】 ?    发】包,人和:承包人对工程—造价咨询单位—出具的?竣工结算审核意【见仍有异议的在【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!个月内?可以:向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申请调—解,调解不成的》可以依法申》请,仲裁或者向人—民法院提起诉讼【 ?。    竣工!结算文件经发包人】与承包人确认—即,。应当作为工程决【。算的:依,据, 《 第十《九条 建设工程发】包人应?当自竣?工结算办《理完毕之《日,起15日内将竣工结!算文件报《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备《案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