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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?第三章 工》程造:价的确定与控制 】 : 第九条 建—设工程造价应当【根据建?设工程造价计价【依据按?照建设工程项—目,全过程、分阶—段合理编制确定 】    【建,设工程?造价:的,控制应?当遵循“建设项目投!。资估:算,控制设计概算设【计概算控制施工图】预算施工图预算控】制工程结算”的原则! 《 第十条 建设】工,程造:价的确定应当符【合下列规定 !   》 (一?),建设项目可行性【研究阶段应当编【制投:资估算投《资估:算,应当参照投资估算】指标等相《关计价?依据并?参考建设期价格、利!率,、汇率变化等由具】有相应资质》的编制?单位或者工程—。造价咨询企》业编:制并按?照,规,定报投资《主管部门审批或者】核准  【  (二)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!段,应当编?制设计概《算设计概算应当【在投:资估算的《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!、概算定额》等相关计价》依据由具有相应资】质的设计单位或者】工程造价咨询企【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!投资主管《部门审批或者—核准 ?  《  (三)】建设工程施工阶段】应当编制施工—图预:算施工图预算应【当在设计概算—范围内根据经—审定的?施工:。。图、施工组织—设计:方案和工《程定额、计价—规范等?相,关的计价依据—。由建设单位、施工单!位或者其委》托具有相应资质【的工程造价咨—询企业编制确定 】    !(四)建设项目【工程结算应当依【据,建设项目合同、补】充协议?、变更签证等发包人!、承包人《认可的有效文件【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!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!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!发包:人或者其委托—具有相?应资质的工程造【价咨询企业审核【后确定 《。  《  (五)建!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!依照国?家和本省《有,关财务决《算的规定编制 【    【 政府投资—的建设项《目其施工图预算、】工,程,结算、工程竣工【决算必?。须按照国家和省有】关规定报《同级财政《部门审查  !。  国—有资金投资项目和】政府:财政性资金》投资建设项目—。应当依法接》受审计?监督:被,审,计单位应当执行【审计: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!。决定 《 ? 第十一条 建!设工程造《价计价可以》采,用工程量清单计价】方式:或,者定额计价方式【但两种计价方式不】得在同一工》程项:目造价?计价中同时使用 】 :。。 ? :。。第十二条 全部使!用国有资《金投资?或者:国有资?金投资?占主导?地位的建设工程【造价计价《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!计价方式 【   ? 前》款规定以外》的建设工《程造价计价方式由建!设单位?、施工单位双方依】据国家和省有关造】价计价依据协—商,确定  【  国有资】金投资项《目采: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!的应当?编制招标控制价招】标,控制价由建设—单位报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备案— 第!十三条? 采?用工程量清》。单方式?招标的工程量清单】应当作为《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!其准确?性和完?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! 第】十四条 采用招标投!标方式发包的投【标人应?当根据招标文件【。、施工图、施工【组织设计《、企业定《额或者相《关计价依据并考虑市!场价:格风险等因素—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!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成!本 《 第十五条! 建设工《程造价中的》下列费用应当在工】。。程总价?中单:独,列项并按照规定标准!计取不得列入招标】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!。 ?   —(一)建设工程【排污费?;    ! (二)社—会保:障费:。。;,    】 (三《)住:房公积金;》 《 ,  (四)】危,险作业?意外伤?害保险; 》  《  (五)】安全文明施》工费;  】  (六【)国家和省政—府规定的其》他,费用   】 , 建设工程【造价计?价,中的企业管理费【按照:有关规定计取 】 —第十:六条 招标—人,与中标人应当自中】标通知?书发出之《日起30日内依据招!投标文件签》订建设工程施工合】同招标人和中标【人不得再行订立背】。。离建设工程施工【合同实质性内—容的其他协议;【在施工过程中签订】的补:充协议应当符合主合!同的实质性内容 】。    !建设工程施工—合同应当明确—建设工程工期、质】量、:价款、违约责任等内!容, ,。 第】十,七条: , 建设工程发包】人应当自建设—工程:施工合同签订—。之日起?15日内将》合同副?本报送建设工程所】在地市或者县(市】)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备案 【   ?。 建设—工程:施工合同履》行过程?。中合同约定的—工程工?。期、质量《、价款等实质性内容!发,生变更的《发包人或者承包【人应当将《变更的内容按照【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!    — 备案的建设】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!程结算和审核的最】终依据   ! 《建设:工,程施工合同》内容:调整涉及造价计【。价的现场签证应当】由双方代表、监理工!程师和注册造价【工程师签字》 》。 第《十八条 建设工程】竣工验?收合格应当按照下】列规:定进行竣工》结算 》    — (一)承包人【应当在工程竣—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!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!文件;  】  (二)】。发包人应当在收到】。竣工:结算文件后的约定】期限内予以》答,复,。逾期未?答复的竣工结算【文件视为已被认【可;    ! ?(,三)发包人》对竣:工结算文件》有异议的应当在答】复期内向承包—。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!之日起的约定—期限内与承包方【协商; 》  ?  ? (?四)发包人在协【商期内未与》承,包方协商或者—经协商未《能与承包人达成协】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!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!结算审核; !   》 (五)发包人【。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!约定期?限内向承包人提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!出,具的竣工结》算审核意见 — :    《 : 发包人《和承包?。人,在合同中对上述事】项,的期:限没有?明确约定的可认【为其约定《期,限均为28日 】  ?  》发包:人,和承:。包人对?工程:造价咨询单位—出具的竣工结—算审核意见仍有异】议的在接到该审核】意见后一个月内【可以向市建设—行政:主管部门申请—调解调解不成—。的可以依法申请【仲,裁或者向人民法院】提起诉讼 》 ,    】竣工结算文》件经发?。包人与承包人确认】即应当作为工—程决算的依》据 【第十:九条 建设工程发】包,人应当自竣工结算办!理完:毕之日起15日【内将竣工结算文件报!市建: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备案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