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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三章 养护】与维修 — 第十六条》 市政设施的养护】。、,维修责?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! ,    (一!)政府?投资(含单位和个】人捐资)建》设的市政设施—由市政设《施管理机构负责已】经出让?经营权的在经营【期内按照经营协议确!定; ? ,   (二—)单位或者个—人,投资建?设的市政设施—由产权人《负责:接受市政设施行【政,主,管,部门的管《。理; ?  《  (三)—正在开发建》设,或,者尚未移交的—市政:设施由开发建设【单位负责《   —。 按照前款规定未!确定责?任人的由市》人民政府组织—市政:设施行政主》。管部门和《有关部门共同确【定, 第十七!条 承担《市政设施养》护、维?修的责任人应当【建,立,市政设施经常性巡查!制度和养护制度发】现市:政设施?缺损、堵塞》、渗漏?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!市,政设施使用功能始】终完好 — 第十八条 】市政设施养护—维修作业现场应当】设置规范或明显的警!示,标志和安全》防护:设施市政设施—。养护维修的专—用,车辆应当使用统一】标志进行作业—。。时在:保,证交通安《全,。畅通的情况下不【受行驶?路线和行驶》方,向的限制 】   市政—设施养护《维修作业时有—关单位和《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!碍施工停放》在道路两《侧妨碍施《工作业的车辆由公】安交:通管理部门事先【通知限期驶离现场逾!期不:驶离的由公安交通】管理部门拖离现场 !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