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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章 养【护,与,维修
—。第十六?条 市?政设施的养护、维修!责任按照下列规定】。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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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政府投资(!。含单位和个人捐资)!建设的市政设施【由,市政设施管》。理机构负责已经出】。让经营?权的:在,经,营期内按照经营协议!确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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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单—位或者个人》投资建设的市政设】。施由产权人负责接】受市政设施》行政主管部》门的管理; —
(三!。)正:在开发建设或者【尚未移交的市政设】施由开发建设单位】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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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前款规定【未确定责任人的由】市,人民政府组织市政设!施行:政主:管部门和《有关部门《共同确定 —
第十七条 !承担市政设施养【护、维修的》。责任人应当》。。建立市政设施—经常性?巡查制度和养—护制度发现市政【设,施缺损、堵塞、渗】漏,的应当及《时修复保《持市政?。设施使用功能始【终完好
!第十八条 市政设】施养:护维修作业现场应当!设置规范《或明显的警示标志和!安全防护设》施市: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!。用车辆应《当使用?。统一标?志进行?作业时在保证交通】安全畅通的情况【。下不受行驶》路线和行《驶方向的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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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政》设施:养护维修作业时【有关单?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!得阻碍施工停放【在道路两侧妨碍【施工作业的》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!部门:事先通知限期驶【离现场逾《期不驶离的由公安】交通管理部门拖【离现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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