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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《章 养护与维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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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】市政设施的》养,护,、维修责任按照下列!规定:确,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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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政府投—资(含?单位和个人捐资)建!设的市政设施由【市,政设施管理机构【。负责已经出让经营】权的在经营期内【按,照经营协议》。确定;?
(二】)单位或者个—人投资建《设的市政设施由产】权人负责接受—市政设施行》政,主管:部门的管理;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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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正在】开发建设或者尚未移!交的市政设施由【。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!
按照!前款规定未确—定责任人的》由市人民《政府组织市政设施行!政主:管部门和有关部【门,共同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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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承担市!政设:施养护、维修的责任!人应:。当建立市政设施经常!性巡查制度和养护】制度发现市》政设施缺损、—堵塞、渗《漏的应当及时修【复,保持市政设》施使用功能始—终,完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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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】市政设?施养护维修作—业现场应当》设置规?范或明显的警示标】志和安?全防护设施市政设】施养护维修的专用】车辆:应当使用统一标志】进行作业《时在保证交通安全】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!驶路线和《行驶方向的限—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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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政设—施养护维修》作业时有关单位和】个人:应当配合不》得阻碍施工停放在道!路两侧?妨碍施工《作业:的车:辆由:公安交?通管理部门事先通】知限期?。驶离现场《逾期不驶离的由公】。安交通管理部门拖离!现,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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