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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三章 养护】与维修? 第》。十六条 市政设施的!。养护、维修》责任按?。照下:列规定确定 】    《 (一)政府投【资,(含单位和个—人捐:。资):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!政设施管理》机构:负责已经出让经营】权,的在:经营期内《按照经营协议确【定;   — (?二)单位或者个【人投资建《设,的,市政设施由产权人负!。责,接受市?政设施?行,政主管部《门的管理; —   》 (?三)正在《开,发建设或者》尚未移交《的市:政,设施由开发建设单】位负责   ! , 按照前款规定未确!定责任人的由—市,人民政府组织市【。政设:施行:政主管部门》和,有关部门《共同:确定 — 第十七》条, 承担市政设—施养护、《维修的责任人—。应当:建立市政设施经常性!巡查制度和养护制度!发现市政设施缺损】、堵:塞、渗漏的应当及时!修复保持市政设施】使用功?能始终完好 ! 第十八条 【。市政设施养》护维修作《业现场应《当设置规范或明【显的警?示,标志和安全》防护设施市政设施】养护维?。修,。的专用车辆》应当使?用统:一标:志进行作业时在【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!。情况下不受行驶路】。线和行驶方》向,的限制 —。  : , 市政《设,施养护维修作业时】有关单位和个—人应当?配合不得阻》碍施工停放》在道路两侧妨—碍施工作业的车辆由!公安交通管理部门】事先通知限期驶离现!场,。逾,期不驶离的》由公安?交通管理部门拖离现!。场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