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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。 第二章》 ,规划与建设 !第七条 市》人,民政府应当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!况组织市政设施行】政主:管,部门和有关》部门:。编制市政设》施发展规划并—纳,入城市总体规划【 :    市政设!施,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》根据市政设》施发展规划》。协调相关《部门制定市政—设,施年度建设、养【护、维修和应急【处置:计划报市人民政府】批准后实施   ! 市政设施的建设!、养护、维修和应】急处置经费纳—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!款专用  】  按照谁投资】谁受:益的原则鼓励—单位:和个人?投,资市政设施的—建设和养护 — 》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!设应当?。纳入:城市建设计》划同步配套》建设:具备管线综合建【设条件的应当实施地!下管线综合》管廊或地《下管线综合》管沟建设 【 第九条 按】照市政设施发展【规,划预留的《市政设施用地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得—占用 ?。 第十【。条,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!强市政?设施建设、养护【、维修的《科,学,规划和管《理建立统筹协调机制!依附于市《政设施的城市公交】、供水、燃气、【供热、电力、通信】、有线电视、公【安、消防、》广告等各种设—施的建?设、改造和维—修应:当与市政设施年度】建,设计划相协》调同:步,实施防?止重复施工 ! , 第十一条 市政设!施的: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!监理应?当符合国家》有,关技术?规范和标准并委托】具有:相,应资质等级的单位】承担 【 第十二条 —市政设施行政主【管,部门应当《配,合有关部门对市政】设,施工程建设进行监管!并参与?市政设施工程施工】图的:审查:   — 市政设施工【程由建设单位组织】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!的15日内将—有关资料报市—政设:施行政?主管部门备》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!不合:格,的不得交付使用 !。 ? 第十三条》 单位或《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市!政设施?经市政设施》行政主管部》门同意符合移交条】件的移交给市—政,设施管理机构管理 !。 , : ,。  市政设施【。。建设工程实行—保修制度保修期【限按照国家有关【规定执?行 《 , 第十四条—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!除、迁移《、改:动或占用市政—设施的应《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!管部门批准》。所需费用由》申请人承担并—由市政设《施管理?机构组织实》施   【 未经市政设【施行政主管部门【同,意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利用市政设施!设置各类管》线、杆线《或者广告架、灯箱等!设,施 》 , 第:十,五条: 毗邻?市政设施的》建设: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!施工时应当采取【必要的保护措施【保证市政设》。施不受损坏造—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当!事人应当立即—。向市政设施》行,政主管部门报告【及时采取必》要的保护或》修复措施《 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