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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—章 保护与》管,理 : 第十三—条 :城,市绿地管理按下列】规定分?工 》。   (一—)城市公共绿地、】。风,景林地、《道路绿化带》、防护?绿地由管理单位或】产权单位负责—; ?   《(二)单《位附属绿地和自【建,的公园由本单位负责!; 《    (三【)居住区《绿地由产权》单位或物业管理【单位负责《;    !(四)城市苗圃、】花圃由经营单位负责!    城!市绿地应加强养护】管理:。。保,持花草树木繁茂和】绿化设施完好 【 》第十四条《 任: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,占用城市绿地建设永!久性建筑物因—特殊需要占用城市】绿地进行临时建【设的须经市城—市绿化行政》主管部?门同:。意并按?有,关规定办理临—时用地手续;除临】时建设?以外确需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】的须经市城市绿化】行政主管部》门批准 【   经批准临时!占,用,城市绿地应》向市:城市:绿化行政主管部【门交纳绿地》补偿费占用》期限不得超过—两年占用期满由占用!者负:责恢复绿地原貌 ! , : 第十五条 城【市树木所有权按【下列规定确认—。    】(一)城《市绿化管《理部门和全民—义务植树栽植的树木!归国家所《有,; ? :   (二)【单位在?其用地范围内栽植的!树木归本单位—所有;   ! (三《)居住区内栽植的】。树木归产权单位【。或小区物业管—理委员会《所有;  】。  (四)居民】在依法取得土—。地,使用:权的庭院内》栽植的树木》归个人所有 — 第十【六条: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擅自砍伐或【移植树?木因工程《建设确需砍》伐或:移,植,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!须按下列《规定批准 】 ,  (一)一【处一次?性砍伐?或移植树《木10?株,以下的经所在区、县!城市绿化行政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城!市绿化行政》主管部门批准; !   《 (二)一—。处一次性砍伐或移】植树木?11株以上的经市城!市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同意报市人—。民政府批准》;超过100—株的报市人民代表】大,会,常务委?员会备案 》 》第十七条 经批准砍!伐树木的《应交纳树《木砍伐?补,偿费并按伐一补【三的比例由砍伐树】木的单位或个人【按市城市绿化行【政主管部门指定【的,树种、树《龄和地点补植—树,木保:活三:年 【第十八条 稀有珍贵!树木应建立档案严】格保护不《得砍伐?确需移植的须经市】城市:绿,化行政主管部门同】意报市人民政府【批准 》。 第《十,九条: 电力、电信等部门!为维护管线安—全需修剪《树木的应经所在【区、县城市》绿,化行政管理》部门:同意 】第,。二十条 城》市,树木有下列情—形之:一的须?经市城市《绿化行政《主管部门组织—鉴定后方《可砍:伐或更新 》。 ,。 :   ? (一)发》生严重病《虫,害无法挽救或自然】枯死的?; 》   (》二):严重倾斜妨碍交【通或:危及人身《、建筑物及其他【。设施:安全的; —    (三)!树龄已?达到:更新:期,的; 》    》(四)?需,要更换优良》树种的 】 第二十一条 【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!化及其设《施的行为 》 :    (—一):践踏草坪、采摘花】草、穿行绿篱; !    (【二)攀树、折枝【、剥树?皮在树木上刻画【。、钉挂物品》、拴系?牲畜; 》 ,。    (三【)倚树搭棚》建房:在绿地内排》放废弃物、》堆放物料、挖坑【取土、开荒种地、】倾倒有害污水; 】 ,    (【四)在绿地内放牧、!捕,。猎、:埋坟、用《火 【第二十二条》 建筑施工现场【应,。采取保护措施不【得损毁花《草树:木和:绿化设施 ! 第:二十三条 绿地补偿!费和树木《砍伐:补偿费应用》于,。绿化:。建设由市城市绿化】行政主?管部门监督》使用不得《挪作他用 】 第二十四条 】公园内?不得擅自设置临时】商,。。业服务设施和—摊点确需设置—。的由管?理单:。位提出方案报—市城市?。绿化:行政:主管:部门按规划方案批准!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