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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—章, 保护与管理 】 :第,十,三条 城《市绿地管理》。按,下列规定分工 】    (一)!城市:公,共,绿地、风景林—地,、道路绿化带—。、防护?绿地由管理》单位或产权单位【负责; 》   (二)单】位附属绿地和自【建的公园《由本单位负责; 】 :    《 (三)居》住区绿地由产—权单位或物业管理】单位负责《; ? :   《(四:。)城市苗圃》、花圃?由经营单位负责【 《   城市绿地】应加强养护管理【保持花草树木—繁茂:。。和绿化设施完好 ! : 第十四条 【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占用城》市绿地建设永久性】建筑:物因特殊需要占用城!市绿地进行临—。时建设的《须经市城市绿—化行:政主:。管部门同《意并按有《。关规定办《理临时用地手续;】除临时建设以外确需!临时占用城市绿【地的须经《市,城,市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批准 》。    经批!准临时占用城市绿】地,应向市城《市绿化?行政主管部门交【纳绿:地,补偿费占用期限不】得超过两年占用期】满由:占用者负责恢—复,绿地:原貌 】第,十五条 城》市树木所有权按下】。列规定确《认 ?   《 :(一)城市》绿化管理部门和全】民,义,务植:树栽植的树木归国】家所有; 》    — (二)单位在其】用地:范,。围内栽植的树木归】本单位所有; 】    (三)!居住区?内栽植的树》。木归产权单位或小区!物业管理委员—会所有; 》    【(四)居民在依法】取得土地使用权【的庭院内栽植—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! : 第十六—条 :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,得擅自砍伐或移【植树木因《工程建设确》需砍伐或移》植的不论其所—有,权归属须按下—。列规:定批:准 :  《  ?(一)一处一次性砍!伐或:移植树木10株以下!的经所?在区、县城》市绿化行政》管理部门《同意报市《城市绿化《行政主管部门批【准; —   (二)【。一处一次《性砍伐或移》植树:木11株以上—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!主管部门《同,意,报市人?民政府批准》;超:过1:00株?的,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备案 ! 第十七—条 经批《准砍伐?树木的?应交纳树《木砍伐补偿费并【按伐一?补三的比例由砍伐树!木的单位或个人按市!。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:部门指定的树—种、树?龄和地点补植树【木保活三年 ! 第十八条 【稀有珍贵树》木应建立档案严【。格保护不得砍伐确】需移植的须经—市城:市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同意?报,市人民政府批—准 【第十九条 电力【。、电:信等部门《为维护管线》安全需修《剪树木的应经所【在区、?县城市?绿化行政《管理部门同》意 — ,第二:十条 城市树木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!经市城市绿化行【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!后方可砍伐》。或更新 【   ? (一)发》生严重病虫害无【法挽救?或自然枯死的; 】 ,。 ,    》。(二)?严,重倾斜妨碍》交通:或危及人身、建筑物!及其他设施安全【的;:   — , (三)树》龄已达到《更新期的; — ?。 ,  (四)需要更!换优良树种》的 第】二十一?。条 禁止《下列损坏城》市绿化及其》设施的行为 !   《(一)践《踏草坪、《。采摘花草、穿行【绿篱;?    【 ,(二)攀树、折【枝、剥树《皮,在树木上《刻画、钉挂》。物品、拴系牲畜;】 ,  《  : (三?)倚树搭《棚建房?在绿地内排放废【弃,物、堆放物料、【挖坑:取土、开荒种地、倾!倒有害污水;— ,    (】四)在绿《地内放牧、捕—猎、埋坟、用火【 》 第二十二条— 建筑施工现场【应采取保《护措:施不:得损毁花草树木和绿!化设施 】 第二十三条 绿】地补:偿费和树木砍伐补】偿费应用于绿化建设!由市城市绿化行政】主管部门监督—使用不?得挪作他《。用, —第,二十:。四条 公园内—不得擅自设置临【时商业?服务设施和摊点【确需设置的由管理】单位提出方案报【市城市绿化行政【主管部门按》规划方?案批准?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