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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章 保《护与管理
第!十三条 城市绿地】管理按?下列:规定分?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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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城》市公共绿地、风【景林地?、道路绿化带、防】护,绿地由管理单位【或产权单《位负责;
》
(二)单!位附属绿地和自建的!公园由本单位负责】;
!(三)居住区绿地由!产权单?位或物业管理单位】负责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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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
(四)城市苗圃、!花圃由经营单位负】责
》
城市绿地】应加强?。养护管理保持花草】树木繁?茂和绿化设施完好】 :
第十四条 !任何单?位和:个人:不得占用城市—绿地:建设永久性》建筑物因特殊需要】占用城市绿地进【行,。临时建设《。的须经市城市—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同意并按有关规定】办理临时用地—。。手续;?除临时建设以外确需!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!须经市?城市: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批准
!
经批准临时占用】城市绿地应向市城市!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交纳绿?地补偿费《占用期限不》得超过?两年占用期满由占用!者负责恢复》绿地原貌 》
第—十五条? ,城市:树木所有权按—下列规定确认— ,
(一!)城市绿化》管理部门和全民【义务植树栽植的树】木归国家所有; 】
》
:(二:)单:位在其用地范围【内栽植的树木归本】。单位所有《;
】
(三)居住区内栽!植的树木归产权【单位或?小区物业管理委【员会所有;
】
(四)居!民在依法取得土地】使用权的庭》院内栽植的树木归个!人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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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【任何单位《和个:人,不得擅?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因!工程建设确需砍伐】或移植的不论其【所有:权归属须按下列【规定批?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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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《)一处一次》性,砍,伐或移植树木1【0株以下《的经所在区、县城市!。绿化行政管理—部门同意报市城【市绿化行政》主管部门批准; 】
》
(二)一处【一次性砍伐或移【植树木?11株以《上的经市城》。市,绿化行?政主:。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!政府批?准;超过100株的!报,市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备案—
》
,第十七条 经批【准砍:伐树木的应交—纳树木砍《伐补偿?费并按伐一补三【的比例由《砍,伐树:木的单位或个人按】市城市?绿化行政主管—部门指定《的树种、树龄和【地,点补植?树木保活三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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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八条 《稀有珍贵树木应建立!档,。案严格保护不得砍伐!确需移植的须—经市:城市绿化行》政主:管部门同意报市人】民政府批准
】
?。第十九条《 ,电力、电信》等部门为维护管线】安全需修剪》树木的应经所在区】、县城?市绿化行《政管理部门同—。意
《
第二十条【 城市?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须经市城市—绿化行政主》管,部门:组织鉴定后方—可砍:伐或更?新 :
》
(一)发生严重!病虫害无法挽—救或:。自然:枯死的;
【
》(二)严重》倾斜妨?碍交通或危及人身、!建筑物及其他设【施安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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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三)树龄已达到更!新期的;
!
(四》)需要更《换优良树种的—。
第二】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!坏城市绿化及其【设施的?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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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—)践踏草坪、—采摘花草、穿行绿篱!。;
》 ,。
(二)攀【树、:折枝、剥树》皮在树木上》刻画:、钉:挂物品、拴系牲畜】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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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(三)《。倚树搭棚建房在绿】地内排放废》。弃,物、堆放物料—、挖:坑取土、开荒—种,地、倾倒有》害污水?; ?
—(四:)在绿?地内放牧、捕—猎、埋?坟、用火 》
第二【十二条 《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!保,护措施不得损毁花】。草树木和绿化—设施
】第二十三《条 绿地补偿费【和树:木砍伐补偿费—应用于绿化》建设由?市城市绿化行政【主管部门《监督使用不得—挪作他用 》。
第—二十四条《 公园?内不得擅自设置【临时商业服务设施和!。摊点确需设》置的由?管理单位提出方案】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!管部门?按规划方案批准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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