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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: 第三章 保【护与管?理 第十三条! 城市绿《地管理按下列规定】分工 《。  ?  ?(一)城《市公共绿地》、风景林地、—道路绿化带、防【护绿:地由管理单位或产】权单位负责》;, , ,  : (二)单位【附属绿地《和自建的公》。园由本?单位负责《;    !(三)居住区—绿地:由,产权单位或物业【管,理单位负《责;  【  (四》)城市苗圃、—花圃由经营单—。位负责 —    城市【绿地应加强养护【管理保?持花草树木繁茂和绿!化设施完好》 第【十四条?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占用城】市绿地建设永久性】建筑物?因特殊需要》占用城市绿地进【行临:时,建设的须《经市:城市绿化行政主管】部门同意并按有关】规,定办理?临时用地《手续;除《。临,时建设以外确需【临时占?用,。城市绿地的须经【市,城市绿化行政主管】部,门批准 《  《  经批》准临时占《用城市绿《。地应向?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交纳绿地补偿】费,占用期限不得超过】两年占用期满由占用!者负责恢复绿—地原貌 !第十五条 城市树木!所有权?按下:列规:定确认  】  (一)城市】绿化管理部门和全民!义务植?树栽植?的树木?归国:家所有; 【    (二【)单位?在,其用地范围》内,栽植的树木归—本单位所《有; ? :    (三)】居住区内栽植—的树木归产权单位或!小区物业管理委员】会所有; 】   (》四,)居民在《依法取?得土地使用》权,的庭院内栽》植的树木归个人所】有 ? 第十六【条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《擅自砍?。伐或:移,。植树:木因:工程建设确需砍【伐或:移植的不论其所有权!归属须按下列规定】批准:。 :   《 :(一)一处一—次,性砍伐或移植树【木10?株以下的《。经所在?区、县城市绿化行】政管理部门同意报】。市城市绿化行政【主,管部:门批准; 】。   《(二)一处一次性】砍伐或移植树—木1:1株以?上,的,经市城市绿化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同意报市人民【。政府批准;》超过100》株的报?市人:民代表?大会常?务委员会备案— : : :第十七条 经批准砍!伐树木的《应交纳树木砍伐补偿!费并:按伐一补三的比【例由砍伐《树木:。的单位或《。个人按市《城市绿?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!的树种?、树龄和《地点补?植树木保活三年 !。 , 第《十八条 《稀有珍?贵树木应建》立档案?严格保护《不得砍伐确需移【植的须经《市城市绿化行—政主管部门同—意报市?人民政府批》准 第十!九条 电力、—电信等部门为维【护管线安《全需修剪《树木的应经所—在区、县城市绿化行!政管理部门同—意 【第二十条 城市树】木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须经市城市绿!化行政主管部门【组织鉴定后方—可,砍伐或更新 —    (一!)发生严重病虫【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!死的; 《   》 , (二)严重倾【斜妨碍交通或危及】人身、建筑》物及其他设施安全】的; —   (三)树】。龄已达到更新期的;!   — (四《。)需要更换》优良树种《的 【第,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!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!施的行为 —    (一)!践踏草坪《、采摘?花草、穿行绿—篱;   】 (二《)攀树、折枝、剥】树皮在树木上刻【画、钉?。挂物品、拴》系牲畜; 】   (三—)倚树搭棚建房在绿!地内排放废弃物、堆!放物料、挖坑取土】、开荒种地、倾倒】有害污水; !   (四)在】绿地内放牧》。、,捕猎、埋坟、—用火 】第二:十二:条 建筑施工现场】应,采,取保护措《施不得损《毁花草树木和绿化设!施 第】二十三?条 绿地补》偿,费和树木砍伐补【偿,。费,。应用于绿化建设由市!城市绿化《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!用不得?挪作他用 】 第二十四条【 ,公园内不得》擅自设置临时—商业服务设施和摊】点确:。需设置?的由管理单位—提出方案报市城【市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按规划》方案批准《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