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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章 规划与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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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《条, 城市?绿化规划应》纳入城市总》体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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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城市—绿化行政《主管部?门,应,依据城?市总:。体规划编制城市【绿化规划、近期实】施规划和《年度计划《并组织实施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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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】 任: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擅自改变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】化用:地性质?确需:。变更的应《按中华人《民共:和国城?市规划法的有—关规定审批因调整】。而减少的绿地—面积应予以》补足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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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新建!工程建设项目—的绿化用地》面积占建《设用地面积的比例】须符合下列规定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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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居住区【。不低于3《0%旧?区改造?不低于25%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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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主干道不低!于25%次》干,道不低于20%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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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三)机?关团体、部队—、学校、科研—。机构、医疗单位、宾!馆、体?育场馆不低于35】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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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城市商】业区、工业企业不低!于,。2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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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城市!绿化工程建》设项:目的设计、施工应由!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!单位承?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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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《。。 ,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!投资中应《。包括绿化配套工程投!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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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】绿化配套工程规划】设计须与主体工程】规划:设计同时报市—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审批《未报绿化配套工程】规划设计和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】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!标准:的市城市规》划,行政主?管,部门不予核发—建设工?程规:划许: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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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条 城市公【共绿地、风景林【地和:道路绿化带》等工程设计》方,案须经市《城市绿?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!;居:住区绿?。地和:单位:附属绿地《绿化工?程设计方《案按基本《建设程序《审,批时须征得市城市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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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【 建设单位》。应按批准的》绿化工?程设计?方案施工当》年绿:化季:。节不能完成的绿【。化工程应《在下一?个绿化季节》完成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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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:市公共绿地、风景】林地和道路绿—化带等绿化工程须】经市城市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!织,验收;居住区绿【地、单?位附属绿地绿化工】程竣工验收应有市】城市绿化行政主【管部门参加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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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鼓励!单,位和居民《利用房前屋后、墙体!、阳台种植》花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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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励单位和!公民认?建、认养、认管城市!。。公共绿地和》栽,植公益林、纪念树 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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