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建标库

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管理

第十六条 清扫保洁必须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,道路清扫保洁人员不得将垃圾污物扫入道路两侧的雨水井内。
   城市道路、桥梁、广场、交通始末站、停车场、集贸市场应当实行全日保洁。

第十七条 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:
   (一)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绿化带、广场、桥梁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;
   (二)各单位门前按照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负责;
   (三)居住区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扫队伍负责,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,未办理环境卫生移交手续的由产权单位负责;
   (四)城市公共绿地、交通始末站、公园、风景区、体育场、停车场等由管理单位负责;
   (五)集贸市场由开办单位负责,各种摊点由经营者负责;
   (六)国铁、电铁、公路沿线和城市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;
   (七)公共厕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负责。

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:
   (一)随地吐痰、便溺;
   (二)乱扔果皮、烟蒂、纸屑、包装物等废弃物;
   (三)乱倒垃圾、渣土、污水、粪便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;
   (四)随地填埋、焚烧垃圾。

第十九条 畜力车进入市区必须配置粪兜和清扫工具,不得撒落粪便和其他杂物。
   各类宠物在室外排泄的粪便由饲养人清除干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