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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。 第二章 环境卫!生,设施建设与》管理
第八】条 公共《厕所:、垃圾中转站、环境!卫生工作用》房、:垃圾处理场》等环境卫生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】城市规划任何单【位和个人《不,得,擅自改?变城市规划确定的】环境卫生设施用【地,的使用性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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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】条 新?区开发、旧区改【造时建设单位应当将!环境卫生设施建设】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!程概算做到与主体工!程同时设计、同【时施工?。、同时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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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城市环【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!。和区环境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!当参加环境卫生设】施建设?项目:的选址、《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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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—住宅竣工后应当具备!环境卫生作业—条件:区环境?卫生行政《管理部门《与建设单位及时办理!环境卫生交接手续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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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主】次干道两侧、居【住区及人流密集地区!由市城市环境—卫生行?政主管部门设置封闭!式垃圾容器、果皮】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!
》第十一条 广—场,、主次干道两侧【由市城市《环境卫生行政—主,管部门按照》国家规定《修建公共《厕所并设立明显【标志公园、风景区】和集贸市场》、火车?站、长途客》运站:、商场、影剧院、】饭店:等公共场所和—公共建筑《由产权单位或者经】营单位建设或—者附设公共厕所并】向社会开放;原有】公共厕所及》其环境卫生设施不足!的应当扩建或—者,改造建筑工地应当】设置临时厕所 【
损坏!严重或者《。年久失?修的公共《厕所产权《单位或者《管,理单:位应当及时》改,造或者重建拆除重建!时应当先建临时厕所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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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》 任何单《位和个人《不得:擅自设置垃圾处【理场和粪便处理【。场确需?设置的必《须,经市城市环境卫生行!政主管部门同意到】有关部?门办:理手续 《。
第十三条! 经批准的环—境卫生设施工程【未经原批准》机关同?意任何单位和个【人,不得改变位置和设】。计不得以任何借【口阻挠施工 —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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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】不得擅自拆迁—环境:卫生设施或者改【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拆!迁环境卫《生,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!性,。质的必须经市城市】环,境卫生行政主—管部:门批准拆迁》环境卫生设施—的,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!重建或者补建所【需费用由拆》迁,单位承?担 :
第十五条! 禁止在环境卫【生设施用地范围内】或者:作业场所挖掘—不,得向环境卫生设施内!。。排放:腐蚀:、易:燃易爆?或者剧毒物》质以及在环》境卫:。生设施内焚烧物品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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