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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【 环境卫生设—施建设?与,管理
第八】条 公共厕所、垃】圾中转?站、:环境卫生工作用房】、垃圾处理》。场等环境卫》生,设,施建设应当纳—入城市规划任何【单位和个人》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!划,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!用地的?使用性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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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第九条 新区开【发、:旧区改造时》建设单位应当将环】境卫生设施建设【所需经费纳》入,建设工程概算做到】。与主体工程同—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!同,时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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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城市环—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!和区环?境,卫生行政管理—部门应当参加环境】卫生设施建设—项目的?。选址、设计审—查和竣工《验收 ?
【新,建住宅竣工后应当具!备环境卫生作业条】件区环境卫生—行政管?理部门与建设单【位及时办理》。环境卫生《交接手续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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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条 主次《干道:两侧、居《住,区及人流《密集地区《由,市城市环境》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】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!、果皮箱等环境卫】生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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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—。广场、主《次干道两侧由市城市!环境卫生行政—主管部门按照—。国家规定《修建公共厕所并设立!明显标志《公,。园、风?景区和?集,贸市场、火》车站、长途客运【站,、商场?。、影剧院、饭—店等:公共场所和公—共,建,筑由产权单位—或,者经:营单位建设或者附】设公共厕所并向【社会:。。开放;原有公共厕】所及其环境卫生【设施不足的应当【。。扩建或者改造建【筑工地应当设置临时!厕,。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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损坏严重】或者年?久,。失,修的公共厕所产权单!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!及时改?造或者重建拆除【重建时应当》先建临时厕所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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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二条 《任何单?位和个人不得擅【。自设置垃圾》处理场和粪便处理】场确需设置的—必,须,经,。市城市环境》卫生行政主》管部门同《意到有关部》门办理手续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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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《条 经批准的环境】卫生设施工》程未经原批准机【关同意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得改变位置】。和设计不得》以任何借口阻挠施工! :
第十四条】 不得擅《自拆迁环境》卫生设施《或者:改变其使用性—质确:需拆迁?环境卫生设施或【者改变?其使用性质的必【须经市城《市环境?卫生行政《主管部?门批准拆迁环—境卫:生,设施的按照》先建后拆的》原则重建或》者补建所《需费用由拆迁单【位承担? ,
第十五条! 禁止在环境—卫生设施用地范【围内或者作》业场所挖《掘不得向环境—卫生设施《内排放腐蚀》、易燃易爆或—者剧毒物质以及【在环境卫生设施【内焚烧物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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