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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: 第二章 环境卫生!设,施建设与《管理 ? 第八条— 公共?厕所、垃圾中转【站、环境卫生工【。作用房?、垃圾处理场等【。。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】应当纳?入城市规划》任何单位和》。个,人,不得:擅自改变城》市,规划确定《的环境卫《生,设施用地《的使用性质 【 : 第九条 】新区开?发、旧区《改造时建设单位应】。当将环境卫生设施建!设所需经《费纳:入,建设工程概算—做到与主体工程【同时设?计,、同时施工》。、,同时验收《    市【城市环境《卫生行政主管部【门和区环境卫生【行政管理部门应【当参加?环境:卫,生设施建设项—目的选址、设—计审查?和竣工验收 】 , ,  ?新建住宅竣工后应当!具备环境卫生作【业条件区《环境卫生《行政管理部》门与: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环!境卫生交接手续 ! 第十条 主!次干道?两侧、?居住区及《人流密集《地区由市城市环【境,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!置,封闭:式垃圾容器、果皮箱!等环境卫《生设施 !。第十一条《。 广场、主次干道两!侧,由市城市环境—卫生行政《主管部?门,按照国?。家规定修建》公共厕?所并设立《明显标?。志公园、风景—区和集贸市》场、:火车站、长途客【运站、商场》、影剧院、饭店【等公共场《所和公共《建筑由产权单位或者!经营单位建设或者】附设公?共厕所并《向社会开放;—原,有公共厕所及—其,环境卫生设施—不足的?应当扩建或者改造】建筑:工地应当《设置临时《厕所 《    》 损坏严《重或者年久失—修的公共厕所产权】。单位或?者管理单位应当及】时,改造或?者重建拆除重建【时应当先建临时厕所! 《 第十二条—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擅自设—置垃圾处《理场:。和粪便处理场—确需设置的必须经市!城市环?境卫生?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到!有关部门办理—手续 第!十三条 经批—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工!程未经原批准机关】。同意任何单》位,和个人不得改—变,位,置和设计不得以【任何:借口阻挠施工 】 第十四条 !不得擅自《。。拆迁环境卫生设【。施或者改变其使【用性质确需拆迁【环境卫生设施或【。者改变?其使用性质的必须经!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!主管部门批准—拆迁:环境卫生设施的按】照先建后拆》。的,原则重建或》者补建所需费用由拆!迁单位承担 ! 第?十五条 《禁止在环境卫生设施!用,地范围内或者作【业场所挖掘不—得向环?境卫:生设施内《。排放腐?蚀、易燃易》爆或者?剧毒物质以及—在环境卫生》设施内焚烧物品 】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