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— 第二章》 环:境卫生设施建设【与管理
《
第八条— 公共厕所、垃圾】中,转站、环境卫生【工作用?房、垃圾处理场【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!应当纳入城市—规划任何《单位和个《人不得擅自》改变城市规划—确定的环境卫生【设施用?地,的使:用性质
】
第九条 新区!开发、旧区改造时建!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卫!生设: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!建设工程概》算,做到与主体工—程同时设《计、同?时施工?、同时验《。收
:
》市城市?环境卫生行》政主管?。部门和区《环境卫生《。行政管理部门应【。当,参加环境卫》生设施建《设项目?的选址、设计审查和!竣,工验收 《
《 ,
新建住宅竣【工后应当具》备环:境卫生作业条件【区,环境卫生行政管【理部:门与建设单位及时办!。理环境卫生交接手】续
《
第十条— ,主次干道《两侧:、居住区及人流密集!地区:由,。市,城市环境卫生行政】主管部?门设置封闭式垃圾容!器、: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!施,
?
,
第十一条 广】场、主次干道两【侧由:市城市环境卫生行】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!规定:修建公?共厕所并设立—明显标?志公园、风》景区和?集贸市场、》火车站、长途客【运站、商《场、影剧《院,、饭:店等公?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!产,权,单位或?者经营单位建—设或者附设公共厕所!并向社会《开放:;原有?公共厕?所及其环境卫—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扩!建或者改造建筑工】。地应当?设,置,临时厕?所
》
损坏—严重或者年久失【修的公共厕所产权单!。位或者管理单—位应当及时改—造或者重建拆除【重建时应当先建【临时厕所《
?
?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得擅自【。设置垃圾处》理,场,。和粪便处理》场,确需:设置的必《须经市城市环—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!同意到有关部门办理!手续
第!十三条? 经批准的环境【卫生设?施工:程未经原批准—机关同?意,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改变位—置和设计不得—。。以任何借口》阻挠施工 —
第十四条 !不得: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!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!。质确需拆《迁环境卫生设施或】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!必须:经市城市环境卫生行!政主:管,部门批准拆迁—环,境卫:生,设,施的按照先建后拆的!原,则重建或者补—建所需?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!
《
:第十五条 禁—。止在环境卫生设施】用,地范围?内或者作业场所挖掘!。。不得向环《境卫生设施内排放】腐,。蚀、易燃《易爆或者剧毒—物质以及在环境卫生!设施内焚《。烧物品?
《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