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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》二章 环境卫—生设施建《设与管理 【。 第八条 》。公共厕所、垃圾中转!站、环境卫生—工作用房、垃圾【处理场等环境卫【。生设施?建设应?当纳入城市规划任何!单位:和,个人不得擅自改变】城市:规划确定《。。。的,环境卫生设》施用地的使用性质】 —。 第九条 新区】开发、旧区改造时】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!卫生设施建设—所需经费纳》入建设工程概算【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!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!时,验收    】。。市城市环境卫生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和区:环境:卫生行政管理部门】应当参加环境卫生】设,施建设项《目的选址、设—计审:查和竣工《验收 》 ,   新建住【宅竣工后应当具【备环境卫《生作业条件》区环:境卫:生行:政管理部门与建设】单位及时办理环境卫!生,交接手续 】 第十条 主【次,干道两侧、》居住区及人》流密集地《区由市城市环境卫生!行,政主管?部门设置封闭式垃】圾,容器、果皮》箱等环境卫》生设施 【 第十一条 【广场:、主次干道两侧【由市城市环境—卫生:行政主管《部门按照国》家规定修《建公共厕《所并设立《明显标志公园、风】。景区和集《贸市场、《火车站、长途客运】站、商场、》影剧院、饭店等【公,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!产权单?位或者经《营单位建设》或者附设公共厕【所并向?社会开放;》。原有公共厕所—。。及其环境卫生—设施不足的应当扩建!或,者改:造建筑工地应当【设置临时厕所 】    损坏严!重或者年久》失修的公共》厕所产权单位—或者管理《单位应当及》时改造或《者重建?拆除重建时应—当先建临时厕所【 》 第十二条 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》得擅:自设置垃圾处理【。场和粪便处理场确需!设置的必须经—市,城市:环境:卫生行政主》管部门?同,意,到有关部门办理手】续 》 第?十三条 经批准【的环境卫生》设施工程未经原【批准机关同意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得【改变位置和》设计不得以任何借口!。阻挠:施工 《 《第十四条 不得【。擅,自,拆迁环境卫生—。设,。施或者改变其使【用性质?确需拆迁环境—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!使用性质《。的必须经《市城市环境》卫生行?政,主管部门《批准拆迁环》境卫生设施的—。。按照先建后》拆,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!所需费用由拆迁【单位:承担 第!十五条? 禁止在环境卫【生设施用地范围内】或者作业场》所挖:掘不得?向环:。境卫生设《施内排放腐蚀、【易,。燃易爆或者剧毒【物质以及在环境【。卫,生设施内焚》烧物:品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