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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【 第:二章 环境卫生设】施,建设与管理》。。。 第》八条 公共厕—所、垃圾中转站【、环境卫生》工作用房、垃—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!设施:建设应当纳入城市】规划: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?得擅自改变城市规】划,确定的环境卫生【设施用地的使用性】质 【 第九条》 新区开《发、旧区改》造时:建设单位《应当将环境卫生【设施建设所需经费】纳入建设工程—概算做到与主体【工程同时设计—。、同时施工》、同时验收》    市【城市环境卫生行政】主管:部门和区环境卫生行!政管理部《。门应:当参加?环,。。境卫生设《施建设项目》的选址、设计审查和!竣工验收 》   》 新建住宅竣【工后:。应当具备《环,境卫生作业条—。件区环境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】与建设单位及—时办理环境卫生【交接手续 【 , 第十条 主【。次干道两侧、居住区!及人流密集地区【由市城?市环境卫生》行政主管部门设【置,封闭式垃圾容器、果!皮箱等环境卫—生设施 【 第十一条— 广场、《主次干?道两侧?由市城市《环境卫生行政主【管部门按照国家规】定修建公共厕所并】设立:。明显标志公园、风景!区和集贸《。。市场、?。火车站、长途客【运站、商场、影【剧,院、饭店等公共场】所和:公共建筑《由,产权单?。位,或者经营单位建【设或:者附设?公共厕所并向社会】开放;?原有公共厕所及其】环境卫生设》施不:足的应当扩建或者】改造建筑工地应【当设:置临时厕所 【。。    损【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!的公共厕《。所产权单位或者管】理单位应当》及时改造或者重建拆!除重建时应当—先建临时厕所 ! 第《。十二条 《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擅自设置垃圾】处理场和《粪便:处理:。场确需?设置的?。必须经市城市—环境卫生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同意到有关【。部门办理手续 】 第十三【条 :经批准的环境—卫生设施工程未经】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—。得,改变位?置和设计不得以任何!借,口阻挠施工》 《 ,。 第十?四条 不得擅自拆迁!环境卫生设施或者】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!。拆迁环境卫生设【施或者改变其使用】性质的必须经—市城市环《境卫:生行政主《管部门批准拆—。。迁环境卫《。生设施?的按照先建后拆【的原则重建或者【补建:所需费用《由拆迁?单位承担 —。 第十五【条 禁止在环境【卫生设施用地—。范围:。内或者作业》场所挖掘不得向环】境,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!、易燃?易爆或者《剧毒物质以》及在环境卫生设【施内焚烧物品 !。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