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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章—。 拆:。迁管理 第七!。条 城?。市房:屋拆迁实行》房屋:拆迁许可《证制度 —    《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因城市建设需要】。拆迁:房屋必须具备—下列条件    ! (一)房屋—拆迁申请报告和拆】迁方案   ! (?二)建设项目—计划批?准文件;  !  (三)建设】。用地规划批准—文,件和规划建设—平面图; — ,    (四)】房屋产权产籍—管理部门《的审查意见书(灭】。籍手续?); ?    — (五)回》迁安置用房建设专户!存储资金《。;  —  (《六)需要提供—。的,其他文件和资料 】    经市!、县(市)》拆,迁办审查符合条件】。的核发房屋拆迁许】可证后方《可实施拆迁》。房屋拆迁需》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!必须依法取得—土地使用《权 》 第八条 房【屋拆迁许可》证一经发放》市,拆迁办应《将拆:迁人:、拆迁?范围、拆迁期—。限等:。内容以公告及其形式!予以公布 》    【拆迁人必《须按:照规划部门划定的拆!迁范围进行》拆迁:、不得擅自扩大【或,缩小拆迁范围;在拆!迁范围内拆迁人不得!以任何理由》放弃任何房》屋及附?属物的拆《除 :    【房屋拆迁许可—证的有效期限为1】2个月房《屋拆迁许可证规定】的拆迁?。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!殊情况需《要延长期限的—必须在期满前15日!向市、县(》市)拆迁办提—出申请经审查批准】延,长期限不得》。超过3个月 ! 第九条 城市】房屋拆迁实行回迁】安置用房建设—资金:专户存储制度 ! , ,  任何单位或】个人因城市建—设需要拆迁》房屋必须在》申办房屋拆》迁许可证之前向市】、县(市)拆迁办】指定的银行存入回】。迁用房建设工程总】造价3?0%的?资金专项用》。于被:拆迁人回迁用—房建设不得》挪用、抽逃市、【县(市?)拆迁办应》按照回迁用房—。的建:设进度批准使用 】 《 第十条 》城市房屋拆迁—实行拆迁《资格管理和》年检制度具体—办法由市拆》迁行政主管部—门公布 【   ?。 城市房屋拆—迁必须由《具有房?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或!个人来实施拆迁【。工作人员应进行【培训、考核》。必须持证上岗 【 ,   《 城市房屋拆迁】工作人员应严—格,。遵守有关法》律、法规和本—条例坚持原》则、秉公《办事不得在拆迁【工作中使《用威胁、恐吓、【欺,诈等不正当手段 ! , ?第十:一条 拆《迁范围?确定后市、县—(市)拆迁办—要书:。面下达冻结通—知,书,通知有关部门在【拆迁范围内》暂停办理《下列事项 】   (》一):。迁入:居,民户口和居民分户】但因出生、军人转】退、婚?姻等确需迁》入或分户的除外; !。 :    (二)】房屋:买,卖;交换、出租【、抵:。押、典当、赠—与、分户、析产【、调换但需》。执行人民法院—或,者仲裁机构》生效:的判决、裁决除【。。外;   】 (三)房屋【。。新建、改建》、扩:建和:临时土地使用证【等手续;  !  (四)企业】法人营?业执照和营》业执照及许可; 】    (五!)电业、《自来水、煤》气、通?讯等相?关业务  】  暂《停办理有《关手续的期限为12!个月 【 第十二条 城市!房屋拆迁实行下【列形式?市、县(《市)人民政》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!经市、县(市—)拆迁办批准也可以!。由拆迁人自行拆【迁或委?托拆迁城市建—设综:。合,开发地?。区和重点工程建设】。应当:实施:统一:拆,迁   【 , 拆:迁人委托拆》迁的:被委托人必须是取】得房屋拆迁资格证】书的单位 》 第—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!。。拆迁人?在规:定的拆迁期限内【应当依照本条—例规定签订书面【协议协?议应当明确补偿形】式、:金额;安置用房性】质、户型《、面:积、:地点;过渡》期,。限及违约责任和当】事人需要签》订的其?他条款 —    》凡是涉及设有—抵押权、有产—权纠纷和依》法代管?的房屋?的协议?必须经?。公证:机,关公证办理证据【保全拆迁当事人【所,签订的协议必须送交!市、县(市)拆迁】。办审:查,备案: 第十四!条 拆?。迁人与?被拆迁?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!金额、安置用房面积!。。和安置地点、搬迁】。。过渡:方式:和过渡期限》等经协?商达不成协议—的由房屋拆迁主【管部门裁《决 ?   《 当事人对裁决不!服的可在接到裁决】。书之日起15—日内向人民法—院起诉在《。诉讼期间如》拆迁人?。给被拆迁人》做了合?理,安置或者提供了【合,理周转用房的—不停止?拆,迁的执?行 ? ? 第十?五条: ,在,房屋拆迁公》告规定的或》者经裁决做出—的搬迁期限》内,被拆:迁人或房屋承租人】无正当理由拒绝搬】迁的由市、县(【市)人民政府做出责!令限期搬迁》。的决定;逾期—不搬迁的由市—、县(市《)人民政府责成有关!部门强制《拆迁或者由房—屋拆迁主管部门申】请人民法院》强制拆迁 —。 《第十六?条 法律、法规【对拆迁?军事设施、》。教堂、寺庙、文物古!迹,等另有规定的—依照有关法》律、法规执行 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