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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—。 第二章 【。拆,迁管理 第七!。条 :城市房屋拆迁—实行房屋拆迁许【。可证制度《。 ?    《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因:城市建设需要—拆迁房?屋必须具《。备下列条件 —    (一【)房屋拆迁申请报告!和拆迁方案 !   (》二)建设项目—计划批准文件;【   — (三《)建设用地规—划批准文件和规【划建:设平:面图;   ! (四)房屋【产权产?籍管:理部门的《。审查意见书(灭籍】手续)?; ? :   (五)回迁!安置用房建设专户存!储资金; 】   《(六)需要》提,供的其他文件—和资料 —  :  经市》、,。县(市?)拆迁办审查符合】条,件的核发房》屋拆:迁许可?证后方可实施—拆,。迁房:屋,拆迁需要变更土地】使用权的《必须依法取得—土地使?。用,权 ? 第八—条 房屋拆迁—许可:证一经发《放市拆迁办应将拆迁!人、拆迁范围、拆迁!期限等内容以公【告及:其,形式予以《公布   】 拆迁人必须按照!规划部门划》定的拆迁范围—。进行拆迁、不得擅】自扩大或《缩小拆迁范》围,;在拆迁范围内拆迁!人不得以任何理【由放弃任何》房屋及附属物的【拆除: ,    — 房屋拆迁许可【证的有效期限为12!个月房屋拆迁许可证!规定的拆迁期限为6!个月如遇特殊情况】需要延长期限—的必须在《期满前15日向市】、县(市)拆迁办提!出申请经审》查批准延长期限【不得超过3个月 】 第九条】 ,城市房屋拆迁实行】。回,迁,安置用?房,建设资金专户存【储制度 》    任何】单位或个人》因城:市建设需要拆迁房】屋必须在申办房屋】拆迁:许可证之前》向,市、县(市)拆迁办!。指定的?银行:存,入回迁用房建设【工程:总造:价30%的》资,金专项用《于被拆迁人回—迁用房建设不得【挪用、抽逃》市,、县(市)》拆迁办应按照—回迁用房的建设进度!批,准使用 — ?第十条 城》市房屋拆迁实行拆】。迁资格管理和年检制!度具:体,办法由市《拆迁行政主管部【。门公布 【  : :城市房屋拆迁必【须由具有房》屋拆迁资格的单【位或个人来》实施拆迁工作—人员应进行培训、考!。核必须持证上岗 】    城市!房屋拆迁工》作人:员应严格遵守—有,关法律、法规和本】条例坚?持原则、《秉公办事不得—在,拆迁工作中使用威】胁,、恐吓、欺诈等不正!当手段 】 第十?一,条 :拆迁范?围确定后市、县(市!)拆迁办要书—面下达冻结通知书】通知有关部》门在拆迁范》围内暂?停办:理下列?事项    ! (一)迁入居民户!口和居?。。。。民分户但因出生、】军人转?退、婚姻等确需迁入!或分户的除外—; ?    (二】)房屋?买卖;交换、出【租、抵押、典当、赠!。与、分户、析产、】调换但需执行人民】。法院或?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!决,、裁决除外》; : :    (三)房!屋新建、《。改建、扩《。建和临时土地使用】证等手续《;   【 (四)企业法】人营业执《。照和营业执》照,及许可; 】 , , (五《)电业、《自来水、煤》气、通讯等相关业务!  》  暂停办—理有关手续的期限】为12个月 】 《第十二条 城—市房屋拆《迁,。。实行下列形式市【、县(市)人民政】府可以组织统一【拆迁经市、县(【。市)拆迁办》批准也可以由拆【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!拆迁城市建设综合开!发地区和重点工【程建设应当实施统】。一拆迁 》  ?  拆迁人委托拆!迁的被委托》人必须是取得—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!单位: 《 第十三条 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!规定:的拆迁期限内应【当依照?本条例规定签—订书: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!补偿形?式、金额《;安:置用房性质、—户型、面积、地点】;过渡期限及—违,约责任和当事人【需要签订《的其他条款 】    》凡是涉?及设有抵押》权、有产《权纠纷和依法代【管,的房屋的《。协议必须《经公证机关公证办】理证据保全拆迁当事!人所签订的协议必须!送交市、《县(:市)拆迁办审查【备案 》 第十四条 拆!迁人与被拆迁人对】补偿形式和》补偿金额、安置用房!面积和安置地—点、搬迁过渡方式和!过渡期限等》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!由房屋拆迁》主管部?门裁决 —   ? 当事人对—裁决不服的可在【接到裁决书之日【起15日内向人【民法:院,起诉在?诉讼期间如拆迁人给!被拆迁人做了合理安!置或:者提:供,了合:理周:转用:房的不?。停止拆?迁的执行 ! 第十五条 在房屋!拆迁公告规定的或】者经裁?决做出的搬迁期【限内被?拆迁:人或房屋承》租人:无正当理由拒—绝搬迁的由市、【县(市)人》民政府做出责令限期!搬迁的?决定;逾《。期不搬迁《的由市、县(—市,),人民政府责成有【关部: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!屋拆迁主管部门申】请人民法院》强制拆迁 — 第十—六条 ?法律、法规对—拆迁军?事设施、教堂—、寺:庙、文物古迹等另有!规,定的依照《有关法律、法—规执行 《 ?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