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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— 拆迁管理
!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!迁实行?房屋拆?迁,许可证?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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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《何单位和个人因城】市建设需要》拆迁房屋必须具【备下列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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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房屋拆】迁,申请报告和拆迁方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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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建设项【目计:划批准文件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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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》)建:设用地规划批准文】。件和规划建设平【面图; 《
【(,四)房屋《产权产?籍管理部门》的审查意见》书(:灭籍手续);—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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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回迁安!置用房?建设专户存储—。资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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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六):需要提供的其他【文件和资料 —
【经市、县(市)拆迁!办审查符合条件的】核发房屋拆迁—许可:证,后方可?实施拆迁房屋—拆迁需要变》更土:地使用权《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!使用权
!第八:条 房?屋,拆,迁许可?证一经发放市拆【迁,。办应将拆迁人、拆迁!范围、?拆迁期限等》内容:以公告及《其形式予以公布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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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拆迁人必须按—照规划部门划定的】拆迁范围《进行拆迁、不—得,擅自扩?大或缩小拆》迁范围;在》拆迁范围内拆迁人不!得以:。任何:理由放弃《任何房屋《及,附属物的拆除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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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拆迁许—可证的有效期限【为12个月房屋拆迁!许可证规定的拆迁】期限为6《个月如遇特殊—情况需要延长—期限的必须在期满】前15日向》市、县?(市)?拆迁办提出申请经】审查批?准延长期限不得超】过3个?月
第九!条 城市《。房屋拆?迁实行回迁安置用】房建设资金专户存储!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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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单》位或:个,人因城市建设需【要拆迁房屋必须在】申办房屋拆迁—许可证之《前,向市、县(市)拆】迁办:指,定的银行《存入回迁用房建设】工程总造价》30%的资金—。专项用于被拆迁人回!。迁用房建设》不得挪用、》抽逃市、县(市)拆!迁办:应按照回迁用—房的建设《进度批准使用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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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》 城市房屋拆迁【实行拆迁资格管【理和年检制度具【体办法由《市拆迁行《政主管部门公布 】 ,
城【市房屋拆迁必须【由具有房屋拆迁【资格的单位或个【人来实施拆迁工作人!员应进?行培训、《考核必须《。持证上岗
【
城市房屋!。拆迁工作人员应【严格:遵守有?。关法:律、法?规和本?条例坚持原则、秉】公办事?不得在拆迁工—作中使用威胁、【恐,吓、欺诈《等不正当手》段
第十!一条 拆《。迁范围确定》后市、县(市—。)拆迁办要书面下达!冻结通知《书通知有关部门在拆!迁范围?内暂:停办:理下列事项》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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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迁入【居民户口和》居民分户但因—出生、军人转—退、婚?姻等确?需迁:入或分?户的除外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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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房屋买卖!;交换、出租、抵】押,。、典当、赠与—、分:户、析?产、调换《但需执行人民法院或!者仲裁机《构生效的判》。决、裁决除外; 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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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房屋新建】、改建、扩建和临时!土地使用证等手【续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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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。。四)企业《。法人:营业执照和营—。业执照及《。许可; 《。
(五!)电业、自来—水、煤气、通讯等】相关: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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暂停办理有!关手:续的期限为12【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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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》条 城市房屋拆迁】实行下?。列形式市、县(市)!人民:政府可以组织统一】拆迁经市《、县(市《)拆迁办批准也可】以由拆迁人自—行,。拆迁或委托拆迁城市!建,设综:合,开发地区和重点【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统!。一拆迁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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拆迁人委托拆迁】。的被委托人必须【是取得房《屋拆迁资格证书【的单:。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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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三条 拆迁人与被】拆迁人?。在规定的《拆迁期限内应—当依照本条例规【定,签订书面协议—协议应当明确补偿】形式、金额》;安置用房性—。质、:户型、?面积、地《点;过渡期限及【违约责?任和当事《人需要签订的其【。他条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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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是涉》及设:有抵押权、有—产权纠纷和依法代管!的房屋的协议必须经!公证:机关公?证办理证《据保全拆《迁当事人所签—订的协议《必须送交市、县(】市)拆?迁办审查备案 【
第十【。四条 拆迁》人与被拆迁》人对补偿《形式和补偿金额、安!。。置用房面《积和安置地点、搬】迁过渡方式》和过渡期限等—经协商达不成协【议的:由房屋拆迁主管【部门裁决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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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:事人对裁《决不服的《可在:。接到裁?决书之日《起15日内向—人民法院起》诉在诉讼期间如拆】迁人:给被拆?迁人做了合理安置或!者,提,供了合理周转用房】的不停止拆迁—的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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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— 在房屋拆迁公【告规定的或者经裁】决做出?。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!人或房屋承》租人无正当理由拒】绝搬迁的由市、县】(市)?人民政?府做出责令》。限期搬迁的决定【;逾期不搬迁的由市!、县(市)人民政】府责:成有关?部门强制拆迁或者】由房屋拆《迁主管部门申—请人民法院强—。制拆迁
!第十六条 法律、法!规,对拆迁军事设施、】教堂、寺庙、—文物古迹《等另有规定的—依照有关《法律、法规执行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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