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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!章 拆迁管理 ! 第七?条 城市《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】拆迁许可《证制度 》    》 任何?单位和?个人因城市建—设需:要拆迁?房屋必须具备下列】。条,件    (一!)房屋?拆迁:申请报告和拆迁方】案,  》  (二)—建设:。项目计划《批准文?件;   】 (?三,)建设用地规划【批准文件和规—划建设平面图; 】  《  (四)房屋产!权,产籍管?理部门?的审查意《见书(灭《籍手续);》    】(五)回迁安置【用房建设专户—存储资金《;    】 (六)需要提供】。。的其:他文件和资》料,   — 经市、》县(市)拆迁办审】查符合条《件的核发房屋—拆,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!拆迁房屋《。拆迁需要变更—土地:使用:权的必须依》。法取得土《地使用权 ! 第八条 房屋拆】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!拆迁办应将拆迁【人、拆迁范围—、拆迁期限等内容以!公告及其形式予以】公布 ? :    拆迁人】。必须按照规划部门】划定:的拆迁范围》进行:拆迁、不得擅自【。扩大或缩小》拆迁范围;在—拆迁范围内拆迁人不!得以:任何理由放》弃任何房《屋及附属《物的:拆除 ?    房屋!拆迁许?可证的有效期限为】12个月房屋—拆迁许可证》。规定的拆《迁期限?为6个月如遇特殊】情况:需,要延长期《限的必须在期满前】15:日向市、县(市【)拆:迁办提出申》请经审查批》准延长期限不—得超过?3个月 【 第九条 城市】房屋拆迁实行回迁】安置用房建设资金】专,户存储制度 —    任何!。单,位或个?人因城?市建设需《要拆迁房屋》必须: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!证之前向市》、县(市《)拆迁办指定—的银行?存入回迁用房建设工!程总造价《30%的资金专项】用于被拆迁人—。回迁用房建设—不得挪用、抽—逃市、县(市)【拆迁办?应按:。照回迁用房的建设进!度批准使用 ! 第十条 城市】房屋拆迁实行拆迁】资格管理和》。年检制度具》体办法由市拆迁行政!主管部门《公布   】 , 城市?房,屋拆迁必《须由具有房屋拆迁】资格的单位或—个人来实施拆迁工】作人员应进行—培训:、考:核必须持证上岗【    】城市:房屋拆迁工作—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!法律、法规和本条例!坚,持原则、秉公办【事不:得在拆迁《工作中使用威胁、恐!吓、欺诈等》不正当手段 【 , 第《十一条 《拆迁范围确》定后市、县(—市)拆迁办要—书面下达冻结通知书!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!范围内暂停》办理:下列事项《    】。(一)迁入居—民户:口和:。居民分户但因出【。生,、军人转退、婚姻等!确需:。迁入或分户的—除,外;    ! (二)房屋—买卖;交换、出租】、抵押、典当、【赠与、分户、析【。产、调换但需执行人!民法院或者》仲裁机构生效—的判决、裁决除外;!。 ?。  :  (三)房屋新!建、:改建:、,扩建和临时土—地使用证等手续【;    】 (四)企业法人】营业:执照和营业执照及许!可; 》 ,   (五)【电业、自来水、煤】气、通讯《等相关业务 】    暂停办】理有关?手续的期限为12】个月 《 第—。。十二:条 城市房屋拆迁】实行:下列形式《市、县?(市)人《民政府可以组—织,统一拆迁经市、县】(市)拆迁办批准也!可以由拆迁》人,自行拆迁或委托拆】迁城市建设综合【开,发地区?和重点工程建设应】当实施?统,一拆迁 《    拆】迁,人委托拆迁》的被:委,托,人必须是取得房屋】拆,迁资格证书的—单位 》 第十三—条 拆迁人》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!拆,。迁期限?内应当依《照本:条例规定签》订书面协《议协议应当》明确补偿形式、金】额;安置用房性【质、:户型:、面积、地点;【过渡期限及》违,约责任和当事人【。需要签订的其他条款!。  》  凡是》涉及:。设有:抵押权、有产权纠纷!和依法?代管:的房屋的协议—必须经公证》机关公证《办理:证据:保全拆迁当事人所签!订,的协议必须送—交市、县(市—)拆迁办审查备【案 第】十四条 拆》迁人与被拆迁人对】补偿形式和补—偿金额、安置用房面!。积和安置《地点:。、搬迁?过渡方式和》过渡期限等经协【商达不?成协议的由房—屋拆迁主管部—门裁决 》    当事人!对裁决?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!。书,之日起15》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!在诉讼?期间如拆迁人给被】拆迁人做了合理安置!或者提供《了合理周《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!的执:行 》 第十五条 在】房屋拆迁《。公,告规定?的或:者经裁决做出的搬迁!期限内被拆迁—人或:房屋承租人》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!的由市、县(市)】。人民政府做出—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!;,逾期不搬迁的由【市、县(市)—人民政府责成有【。关部门强制拆迁【或者由房屋拆—迁主管部门》申请人民法院—强制拆?迁 — 第十六《条 法律、法规对】拆迁军事设施、教堂!、寺庙、文物—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!照有关?法律、法规执行 】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