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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】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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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《 为加强城市—房屋拆迁《管理保障城市建设】顺利进行保护拆迁】当事人的合法权【。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!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!本市实?际制定本《条例:
— 第二条 凡在本!市行:政,区域内?的城市规划区国有】土,。地,上因城市《建设需?。要拆迁房屋及—附属物的适》用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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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条《 本条例所》称,拆迁人?是指取得房屋迁许可!证,的建设?。单,位或个人 —
本条】例所称被拆迁—。人是指被拆除房【屋及其附属物—的所有人(包括代】管人国家授权—的国: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!管理人)和被—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!的使用人 —
第四条 】拆,迁人必须《依照本条例规定对】被拆迁人《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!被拆:迁人必?须,服从:。城市规划和城—市建设的需》要在规?定的:。搬迁期?限内完成《搬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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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鞍山市人!民政府负责城市【。房屋拆迁的》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!行政区?域内的城市房屋拆】迁工作;《县(市?)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主—。管本县(《市)的城市房屋【拆迁工作其职—能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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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拆迁单位】。的资格审查、年【检和房屋《拆迁资格证书的【发放;
【
(》二)房屋拆》迁工作人员的—培训、考《核、:发证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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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—)房屋拆迁计划和】方案的审批》;,
【
(四)房屋—拆,迁,许可证的核发; !
(五)!。拆,迁工作中违法行为】。的查处; —
—(六)拆迁纠纷的裁!决,;
【
(七)拆迁【工作的?监,督和检?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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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八,)法:律、法规《授予的其他职能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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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城》市房屋拆迁管理办】公室(以下简称【市拆迁办)》是,鞍山市城市房屋拆】迁工作的具体工【作,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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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【规划、土地、城建、!房,产、工商、公—安、:电业、电讯、城市公!用设施管理等部【门以及拆迁人与被】拆迁人上级主管单位!应按各自职能—配合:房屋拆迁《行政管理《部门:共同做好《拆迁工作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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