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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开标 ! 评标 定—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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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四条《 , 开标、评》标,。、,定标活动,在市招】。标办的监督》下,由招标》单位:主持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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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五—条 招标单位【应当按?照约定的日》期,召开:开标:会,议,当众宣布评标、!定标办法,启封【投标书及补充函件,!并,。公布投?标书的主《要内容和标底投【。。标书一经启封,评标!、定标办法不得更】改
— 招:标单位因特殊情况】需要延迟召开开【标会议的,应事【先经市招《标办批准,并提【前通知投标单位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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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六条 !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,投标书无效—。:,
! (一)未》按规定?密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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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。二):未加盖单位》公章和法《定代表人或》。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!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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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三):未按招标《文件要求《及规:定的格式编制或字】迹模糊、辨》认不清?的;
】
(四)》逾期送达的; 】
—(五)投标》单位递交两》。份以上内容不—同的投标书,未声】明,哪一份有《。效,的;
》
,
(六)【投标:单位未参加开—标会议的; 【
《
(七)民用【建筑工程《项,目的投标价高—于标底3%》或低于标底5%的】;工业?建筑工程项目的投】标价高于标底5%或!低于标底《7%的 》
无效】的投标书《由市招标办确认【。
第!二十七条《 :评标由评标小组负】责
《
: 评标小组由招标】单位代表和》具备相应《资格的专家、—工程技术人员组成】,总人数应为—5人以上的单数,】。其中招标单位—的代:表不得超过三—。。分之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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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八条《 ,。 建设工程评—标,、,定标应以报价合【理、建?设工期及质量—有保证、主》要建筑材料》用量适?当、施工《方案:可行:、技术力量和管理水!平符合要求以及【投标:单,位的相应资质、资】信等为依据
】
第二十九【。条 评标小—组,应遵循公正》、合理、科学的【原则:,对:投标书进行综合评】价,采取计分评标】法、无?记,名投票等方式—,提出中标》单位:优,选方:案
?。
,
: 大型或技术复杂】。的建:设工:程,应?采用两阶段评标法】,先组?织评:技术标,技术标通过!后,再评商务标【,其中商务标应采】用计分评标法
【
》第三十条 评【标,小组在?评标过程《中,认为有》必要时?,可以对《。投标单位进行询【标以澄清投标书【中,的问:题但招标单位不得】要求投标单位—。变更标价,投标【单位也不得》自行变更报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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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开标到定—标的期限一》般不得超过7日,大!型复杂工程不得超过!15日
《
第三十一!条 : 招标单位根据评】标、定标的依据,】在评标小组的优选方!案范围内确定中标】。单位
《
?。 招标单位确定中】。标单位后,应将决】标纪要连同中标【通知书送市招标【办审核,审核通【过后7日内发出【中标:。通知书?。。,并抄送《未中:标单位?
》 第三十《二条 中标通【知书发出后30【日,。内,中标单位和【招标: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!、投标书的》内容和?国家有关《规定签订书面—。合同,并将合同副本!报市招标办备—案
【第三十三条 招标!文件及合同中应明】确工期和奖罚方【法
中标!工期即为合同工期奖!罚以合同工期为【难,:每提前?或延期一天,按结算!总造价?的2%奖罚;奖罚】总额一般不超—过造价?的3%
】 第三十四条 【 招标文件及—合同中应注》明工程质《量要求?和奖罚?方法
— ,。。 工程质量达到优】良等级的,招标单】位应:按有关工《程造:价,管,。理的规定,支—付优良?。工程增加费增—加费率应《预先明确《
》 招标单位不得【在招标文件》和合同条《款中:提出要求中标—单位垫付工程款、】指定分包单位—或材料供应单—位等不合理要—求;投标单》位在投标书中不得】以,代办批件和垫—付工程款等》作为竞?。投条件
【 第三十五条 】 中标通知书发【。。出后,在《规定时间内未签订】合,同的,中标通知书】无效:,其建设工程项【目应重新招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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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标单位拒绝!签订合同的,其投】标,保证:。金不予退回,给招】标单位造成损—失的,由中标单【位负:责赔偿;招标单位重!新组织?招,标的:,所:需费用由原》中标单位承担
】
《。招标单位《拒绝签订合》同的,?向中标?单位退?还双倍的投标保证】金,并赔偿由此【给中标?单位造成的》损失:
第【三十:六条 《中标通?知,书发出后,招—标、中标单位应【按国家或省有关规】定分别向《市招标办交》。纳招标投标管理【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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