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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章 设】施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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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! 城?市排水设施的控制】管理:范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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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排水!管道外壁两侧各2】。.5米至5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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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排—水沟(渠)》护,坡两侧各1米至【3米:;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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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排【水泵站、污水(【泥)处理厂以—规划、?土管部门确定的【。用,地红线为《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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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四条? 在城市排—水设施及其控—制管:理范围?内,禁止《下列行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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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擅自在排水!管、沟上凿洞接管】排水:;
(】二)搭建建筑物、构!筑物和堆放》物品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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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损坏】。。或移动井盖》、井座等设施—;
!(四)将泥沙、水】。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!及强腐蚀等》物质的液体》排入城市排水设施】;, :
(五】)阻塞排水管、沟】及出水口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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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—其他损害、》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!行为:
【 第:二十五条《 因建《设工程施工》需要临时封堵、迁】移城市排《水设施的,必须经】市政行?政主:管部门批准后方【可实施施《工期间应当采—取临时?。排水措施施》工结束后,应按要求!立即恢复《原排水设施功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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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六?条 对有可能影】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!的,有关单位或个】人应按照下列—规定提出保护方【。案,并?征得:市政行政主》管部门及排水养护】维修责任单位—同意后方可进—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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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在】排,水,干管、直《径800毫米以上的!排水管道或》排,水,泵站:。外侧20米内进【行打桩施工》的,应事《先提供桩基设计、】。打桩工艺《及控:制打桩土体位移【措施的?有关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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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在排水干管!、直径?800毫米以—上的排水管道或排】水泵站外侧实施【基坑工程,基坑【边,缘与管道外》侧或者泵站边缘的】距离小?于,基坑开挖深度4【。倍的,应事先提供基!坑,施工组织《设计方案和安全保】护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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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在排水】。干,管、直径80—0毫米以上的—排水管道或排水泵】站外侧10米内建】造,建筑物、构筑—物或者堆《放,。物品,使地面—荷载大于或者等于】每平方?米2吨的,应—事先提供《作业方案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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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在管—渠,出水口及《事故排放口》附近:施工应提供作业方】案,并做好安全保护!措施
! 第二十七》条 处《于绿地内的检—查井、闸门等—城市排水设施—不得:覆盖
在!城市排?水设施控制管理范】围内:埋设其他管线的【,应当征得市政【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!
—第,二十八条 —城市排水《设施养护维修责任】按照下列规定—划分: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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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一)市、区属公【共排水设施,分别由!市、区市《政行政?主管部门确定—的单位负责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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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?)自建排水设施【,由产权单位负责 !
第二!十九条 城—市,排水设施养护、【维修责任单》位应当严《格执行城《市排水设施养护、维!修技术规范,定期对!城市排水设施进行】养,护、维修,确保【养护、维修工程【的质量,《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!。常运行
【 , 汛期之《前,:养护维修责任—单位应对《城,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!检查维修,确保汛期!安全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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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市政行政主管】部门:应当对养护维—修工: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!
第三十!条 城市排水设】施堵塞或损坏的,养!。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在!发现或接到报告后】,及时进行维修、疏!通或采?取其:他措:施,使其《恢复正常运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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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! :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!故,养护《维修责任单位—应当立即组织抢修】,采取?有效的安全防护措】施,并及时》向市:政行政主《管部门报《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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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排】水设施抢修时,有】关单:位和个人应当—支持配合,不得【阻挠:
》 第:三十二条 电力】、通讯、交通等有】关部门应《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!。全运行给予保障,】在,。汛期应优先满足防汛!的特殊要《求
第三!十三条 城—市排水设施维—。护和抢修《的专:用车辆,《应当统一标》志;执行任务时,】在保证交通安全的】。情况下,《不受行驶路线—、方向和时》间的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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