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】 , 第四章 设【施管理 】  第二《十三条 》城市排水《设施的控制管理【范围:  】。  《 (一)排水—管道:外壁两侧各2.5米!至5米?;    (】二)排水沟(—。。渠)护坡两侧各【1米:至3:米; ?    (】三)排水泵站、污】水(泥)处》理,厂以规划、土管部】门确定的《用地红线为》准, ?   第二十】四条: 在城市》排,水设施及《其控制管理范围【内,禁止下列—行为: 《 ,    】(一)擅自在排【水管、沟上凿—洞接管排水;  !  (二)搭【建,建筑物、构筑物和】堆放:物品;   ! (三《)损坏或移》动井盖、井》座等设施《;    】 (四)将泥—沙、水泥浆和含有】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!。物质的液体排入城】市排水?设施; —   ? (?五)阻塞排水管、】。沟及出水口; 【    (六!)其他?损害:、侵占?城市排水设施的行】为 ?  》 第二十五》条 因《建设工程《施工需要临时—封堵、迁移城市排水!设,施的,必《须经:市政行政主管—部门批准《后,方可实施施工—期间应当采取临【时排水措《施施工?结束后,应按要求】立即恢?复原排水设》施功能 —   第二十六条】。 对有可》能影响城市》排水设施《安全的,有关单位】或个人应按照下列】规定提出保护方案,!并,征得市政《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!养护维修责》任单位同意后—方可:进行:   ! (一)在】排水干管《、,直径:800毫米以上的排!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!侧20?。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!,应事先提供桩基】设计:、打:桩工艺?及控制?打桩土体位移—措施的有《关方案    !(二)在排水干管】、,直径800》毫米以上《。的排水管道或排水】。泵站外侧实施基坑】工,程,,基坑?边缘与管道外侧或】者泵站边缘的—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!度4倍的,》应事先?提供基坑施工组【织设计方案和—安全保护方案 】    (【。三)在排水》干管、直径80【0毫米以《。上的排水管》道或排水泵站—外侧:10米内建造—建筑物、《构筑物或者堆—放物品,《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!。等于每平方米—2吨的,《应事先提供作—业方案 》    (【四)在管渠出—。水口及事《故排放口附近施工】应提供作业方案,】。并做:好安全?保护措施 !   第二十七【条 处于绿地内】的检查井、》闸门等城市排水【设施不得覆盖 【   在城【市排水设施控制管】理范围?内埋设其《他,管线的,《应当征得《市,政行政主管部门的】同,意  — 第二十八》条 城市排水设】施养护维修责任按】照下列规定》划分:。:   【 : (一)市、区】属公:共排水设施,—分别由市、区—市政行政主管—部门确定的单位负】责; ?    (二)】自建:排水设施,由产【权单位负责》   】第二十九条 城市!排水设施养护、维修!责任单位应当严【格执:行城:市排水?。设施养护、》。维修技?术规范,《定期:对城:市排:水设:施进:行养护、《维修,确保养护【、维修工程的—质量,保证城—。市排:水设施正常运行 】  《。 ,汛期之前,养护【维修责任单》位应对城市排水【设施进行全》面,检查维?修,确?保汛期?安全运行 —   市政—。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?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!。进行:监,督检查 《   第三十】条 城《市排水设《施堵塞?或损坏的,养—护,维修责任《单位应在发》现,或接到报告后,及】时进行维修、疏【通或采取其他—。措施,?使其:。恢复正常运行— 《  第三十一条【 城市《排,水,设施发生事故,养护!维修责任单位应当】立即组织抢》修,采取有效—的,安全防护措施,并】及时向市《政行政主管部门【报告 》   城市排水设】。施抢修时《,有关单位和—个人应当支持—配合,不得阻挠【 ?   第三十二条 ! 电力、通》讯,、交通等有关—部门:应对城市《排水设施的安—全运行给予保障,在!汛期应优先》满足防汛的特殊【要求 ? :   ?第三十三条》 城市《排水设施维护和【抢修:的专用车辆,—应当统一《标志;执行任—务时,在保证交【通安全的情况下,不!。受行驶路线》。、方向?和时:间的限制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