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 第—四章: 设施管理 !   第》二十三条《 城市排水设施的!控制管理范围: !  ?  (一)排!水管道外壁》两侧各2.5米【至5米; 》    《 (二)排水沟(】。渠):护,坡两侧各1米至3米!; 《    》。(三:。)排水泵《站,、污水(泥)处【理厂以规划、土管】部门确定的用—。地红线为准 【 ,   第二十】四条 在》。城,市排水设施及其控制!管理范?围内,?禁,止下列行为》:    ! (一)》擅自在排水管、【。。。沟,上,凿洞接?管排水; —。   (二)搭】建建筑物、构筑物和!堆放物品;》  》  ?(三:)损坏或《移动井?盖、井座等设—施,; ? : ,  ?(四)将泥沙、水泥!。浆和含有《易燃易爆及强腐【蚀,等物质的液体排入】城市排水设施;【    【 (五)阻塞排水管!、沟及出水》口; 》    》(六)其他损害、侵!占城市排《水,设施的行为》  【 第二?十五条? 因建设工程【施工需?要临时封堵、迁移城!。市排水设《施的,必须经市【政行政主管部—门批准后方可实施】。施工期间应》当采取?临时排水措施—施工:结束后,应》按要求立即恢—。。复原排水设施功【能 《 ,  第二十六条【 :。对有可能影响城市排!水设施安全的,有关!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下!列规定提出保护方】案,:。并,。征得市?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排!水养护维修责任单位!同意后方《可进行:  !  (一)在!。排水干管、直径80!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!道或排水《泵站外侧20米内进!行打桩施工的,【应事:先提供桩基》设计、打桩工艺及】控制:。打桩:土体位?移,措施的有关方案 】   ? , (二)在》排水干管《、直径?800毫米以上的排!。水管道或排》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!工程,基《坑边缘与管道外侧】或者泵站边缘的距】离小于基《。坑开挖深度4倍【的,应?。事先提供基坑施【工,。组织设计方案和安】全保护方《案   【 (三)在排水】干管、直径》800毫米以上的】排水管?道,或排水泵站外侧【10米内建造建【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堆!放物品,使地面【。荷载:。大于或者等于每【平方米?2吨的,应事先提供!作业方案 —    (四)!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!排放口附《近施工应提供作业方!。案,,并做好安全保护】措施 【   第二》十,七条 处于绿地内!的检查井、闸门等城!市排水设施》不,。。得覆盖  】 在城市《排水设施控制管【理范围内埋设其他管!线的,应当》征得市政行》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!   第二【十,八条 《城,市排水设施养护维】修责:。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!。:, , ,。  ?  》(一)市、区—属公共排水设—施,分别由市、【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】门确定的单位负责;!    (二】)自建排水设施,】由产权单《位负责 》   第二十!九条: , 城市?排水设施养》。。护、维?。修责任单位应—当严格执行城市排】水设施养护、—。。维修技术《规范,定《期,对城市排水设施进】行养护、维修,【确保养护《。。、维修工程的—质量,?保证城市排水设【施,正常:运行 《   汛期之【前,养护维修责任单!位应对城市排水设施!进行:全面检查维修,确保!汛期安全运》行   市】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对养护维修—工程质量《进,。行监督检查 【。   第三十【条 城市排水【。设施堵塞或损—坏的,养护维—修责任单位应—在发现?或接到报告后,【及时进行维修、疏通!。。或采取其《他措施,使其恢复正!常运行 》   第三十一】条 城市》排水设施《发生事故,养护【维修责任单位—应当立即组织—。抢修,采取有效【的安全防护》措施,并及时—向市政行《政主:管部门报《告 》  城市排》水设施抢《修时,有关单—位和个人《应当:。支持配合,不得阻】挠  — 第三十二条 【 电力、《通讯、交通》等有关部门应对城】市排水?设,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!障,,在汛期应优先满足!防,汛的特殊要求 】   《。第,三十三条 城市排!水设施?维护和?抢,修的专用车辆,应当!。统,一标志?;执:行任务时《,在:保证交通安全的【情况:下,不受行》驶路线、《方向和时间》的限:制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