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】 第《。四章 《设,施管理 《 ?   第二十—三条 城》市排水设施的—控制管理范围—:  —  (一【)排:水,管,道外壁?两侧各2.5米至5!米;    】(二)排水沟(渠】)护坡两侧各1米】至3米;《 ?。  : , :(三:)排水泵《站、:污水(泥)处理厂】以规划、土管部门】确定的用地红线为】准 【  第二十四—条 在城》市排水设施及—其控制管理范—围内,禁止下列【行为:?    【 ?(一)擅自在排【水管、沟上凿洞接管!。排水;    !(,二)搭?建建筑物、构筑【。物,和堆放物品》;    !。(三:)损坏或《移,。动,。井,盖,、井:座等设?施;   】 (四)将泥沙】、水泥浆和含有易】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!质的液体排》入城市排水设—施; 》    (五【),阻塞排水《管,、沟及出《水口; 【   ? (六)其他损害、!侵占城?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!   第二!十五条 》因建设工《。程施:工需要临时封堵、】迁移城市排水设【施的,必《须经:市政行政《主管部门批》准后方可《实施施工期间应【当采:取临时排水措—施,施工结?束,后,。,应:按要求立即恢复【。原排水设《施功能? ?   第《二十六条 对有可!能影响城市排水设】施安全的,有—关单位或个人应【。按照下列规定提【。出,保护方案,并—征得市政行政主【管部门?及排水养护》。。维修责任单》位同意?后方:可进行:  !  : (《一):在排水干管》、直:径800《毫,米以上的排水管道】或排:水泵站外侧20【米,内进行打《桩施工的,应事先提!供桩基设计、—打桩工艺及控制打】桩土体?位移措施的有关【方案   — (二)》在排水干管、—直径800》毫米以上的排水【管道或排水泵站【。外侧实施基坑工程,!基坑边缘《。与管道外侧》或,。者泵站边缘的距【离小于基《坑开挖深度4倍的】,应事先《提,供基坑施工组织设计!方案:和安全保《护方案 》 :   (三—)在:排水干管《、直:。径8:00毫米以上的【排水管道或排—水泵站外侧10【米内建造建筑—物、:构筑物或者堆放物】品,使地面荷载【大于或者等》于每平方《米2吨的,》应事先提供作—业,方案 》    (四)】在管渠?出水口及事故—排放口附近施工【应提:。供作业方案,并【做好安全保》护措施 》  》 第二十七条 处!于,绿地内?的,检查井?。、闸门?等城:市排水设施》。不得覆盖 【   在城市—排水设施《控制管理范围内埋】设其他管线》的,应当征得市【政行政主管部门的】同意  【 第:二十八条 城市排!水设施养护》维修:责,任按照下列规定划】分: —   (一】)市、区属公共排水!设施,分《别由:市,、区市?政行政主管部—门确:。定的单位负责;【   《 (二)自建排水!设施,由产权—单位负责《 》 ,  第?二,十,九条 城市排【水设:施养护、维修责任单!位应当严格执行城】市排:水设施养护》、维:。修技:术规范,定》。期对城市排水—。设施进行《养护、维《修,确保《。养护、维修工程的】。质量,保《证城市排水设施【正,常运行 《 ?。。  汛期之前,养】护,维修:责任单位应对城【市排水设施进行全】面检:查,。维,修,确保《汛期安全运行 ! ,  :市政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对养护维修】工程:质量进?行监督检查 —。 ,   《第三十条《 :。城市排水设》施堵:塞或损?坏的,养护维修【责任单?位应在发现或—接到报告后,及时】进行维修、》疏通或采取其他【措,施,使其恢复—。正常运行 【   第三》十一条 城—市排水设施发生【事故,养护》。维修责?。任单位应《当立即组织抢修,】采取有效的》安全:防护措施,》并及时向《市政行政主管部【门报告 【  城?市排水设施抢修时,!有关单位和》个人应?当支持配合,不得阻!挠 : ,   第》三十二条 电力、!通讯、?交通等有关部—门应对城《市排水设施》的安全运《行给予保《。。障,在汛期应优先】满足防汛的》特殊要求 】  第三十三条 !城市:排水设施维》护和抢修《的,专,用车辆,应》当统一标志;—执行任务时,在【。保证:交通安全的情况下,!不受行驶路线、方向!和,时,间的限制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