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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设!施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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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》三条 城市排水设!施的控制管理范围: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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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排水!管道外壁两》侧各2.《5米至5《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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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二)?排水沟(渠》),护,坡,两侧:各1米至3米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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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三)排水泵站、【。污水(泥)》处理厂以规》划、:土管:。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!为准
!。 第:。二十四条 在城市!排水设施及其控【制管理范围内,禁止!下列行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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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擅自在排水管、【沟上凿洞接管—排水;
】。
(二)搭建—建筑物、构筑—物和堆放《物品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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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三):损坏:或移动井盖、井座等!。设施;?
】(四)将泥沙、水】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!及强腐?。蚀等物质的液体排】入城市排水设—施;
》
》(五)阻《塞排水管、》沟及出水口; 【 ,
《
(六)其他【损害:、侵占城市》排水设施的行为【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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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五条 因》建设工程施工—需要临?时封堵、迁移城市排!水,设施的,必须经市】政行政主管部门【批准后方可实—施施工期间应—当采取临时排水【。措施:施工结束后,应【。按要求立即恢复原排!水设施功能
! :第二十?。。。六条 ? 对有可能影—。响城市排水设施安】全的:,有关单位或个人应!按照下列规定提【。出保护方案,并【征得市政《行政主管部》门及排水养护维修】责任单位同意—后方:可,进行:
》 《
(一)在排!。水干管、直径800!毫米以上的排水管】道或排水泵站外侧】20米内进行—打桩施工的》,应事先提》供桩基设《计、打?桩工艺及控制打桩】土体:位移:措施的?有关方案《。
—(,。二)在?。排水干管、直径80!0毫米以上的排水】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!实施基坑工程—,基坑边缘与管道外!侧或:者泵站边缘》的距离小《于,基坑开挖深度4倍】的,应事先提供基】坑施工组《织设计方案和安【全保护?。方,案 :
》
(三)在排水干!管、直径《800?毫米以上的排水【管道或排水》泵站外侧10米内】建造建筑物、构筑】物或者堆《放,物,品,使地面荷载【。。大,于或:者等于每《。平,方米2吨的,应事先!提供:作业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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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。四,)在管?渠出水口及》。事故排放口附近施】工应提供作》业方案,并做好安全!保护措施《
第!二十七?条 处于绿—。地内的检查井、闸】门等城市排水—设,施不:得,覆盖
【 在城市《排,水设施?控制管理范围—内,埋设其他管线的,】应当征得市政—行政:主管部?门的同?意
第】二,。十八条 城—市排水设施》养护维修《责任:按照下列《。规定划分:
】
(一!)市、区属公共排水!设,施,分别由市、【区市政行政主管【部门确定的单—位负责?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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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自【建排水设施,由产】权单位负责
】
第二十】九条 《城市排水《设施:养护、维修责—任单位应《当严:格执行城市排—水设施?养护、维修技—术,规范,定期对—城市排水设》施进行养护、维修】,确保?。养护、维《修工程的《质量,保《证城市排水设施【正常:运行:
汛期】之前,养《。护维修责任单—位应对城市排水设】施进行全《面检查维《修,确保汛》期安全运行
】
市政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!程质:量进行监督》检,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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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条 城市排【水,设施堵?塞或损坏《的,养?护维修责任单位应】在发现或《接,到报告后,及时进行!维修、?疏通或?采取其他措施—,使其恢复正常运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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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一条 —城市排水设施—。发生:事故,养护维修责任!单位应当立》即组织抢修,采【取有:效的安全防护措【施,并及时向市【政行政主管》部,门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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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》排水设施抢修时【,有关单位和个人应!当,支持配合,不—得阻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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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二条 电力、通】讯、交通等有关【部门应对《城市排水设施—的安全运行》给予保障,》在汛期应优先满足防!汛,。的特殊要求
! 第三十三条 !城市排?水设施维《护和:抢修的专用车—辆,应当统一标志;!。。执行任务时,在【保,证交通?安,全的情况下,—不受行驶路》线、方?向和时?间的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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