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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】设,施管理
】 第二《十三条? 城市排水设【施的控制管》。理范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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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—),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!2.:5米:至5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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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排水沟【(渠)?护坡两侧各1米【至,3米; 《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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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三)排水泵站、】污水(泥)处理【厂以规划、土—管部门确定的用地】红,线为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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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四条? 在城市排水设施!及其控?。制管理范围内,禁止!下列行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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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(一)擅自在—排水:管、沟上凿洞—接管:排水;
》 :
(?二)搭?建建筑物、构筑【物和堆放物品;【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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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损【坏或移动井盖、【井座等设施》;
》
(四—),将泥沙、水泥—浆和含有易燃易爆】及强腐蚀等》物质的液体排入【城市排水设施; !
(五】)阻塞排水管、沟及!出水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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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其》。他损害、侵占城市排!。水设施的行为 【
第二!十五:条 因建》。设工程施工》需要临时封堵、迁】。移城市排水设施【的,必须经市政行政!主,管部门批准》后方可实施》施工期?间应当?。采取临时排水—。措施施工《结束后,应按—要求立即《恢复原排水设施功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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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六条: 对有可能—。影响城?市排:水设施安全的—,,有关:单位或个《人应按照下列—规定提出保护方案,!并征得市政行—政主管?。。。。部门及排水》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同!。意后方可进行: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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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在】排水干管、直—。径800《毫米以上的》排水管道或》排水:泵站外侧2》0米内进行打桩施】工的,应事先—提供桩基《设计、?打桩工艺《及控制打桩》土体位移《措施的有关方案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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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【)在排水干管、直径!8,00毫米以上的排水!管道或?排水泵站外侧—实施基坑工程,【基坑边缘与》。管道外侧《或者泵站边缘—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!深度4倍的,应事先!提供:。基坑施工组织设计】方案和?安全:保护方案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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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—)在排水干管—、,。直,。径800毫米以上】的排水管道或排【水泵站外侧1—0米内建造》建筑物、构》筑物或者堆放物【品,使地面荷载大】于或:者等于每平方米2】吨的:,应事先《提供作业《。方案:
】(四)在管》渠,出水口及事故—排放口附近施—工应提供作业方案,!并做好?安全保护《措施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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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【条 处于绿—地内的检查井、闸门!等,城市:排水设施不得覆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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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城市】排水:设施控制管理—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!的,应当征得市政】行政主?管部门的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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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! ,城市排水设施—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!列规定划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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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市、区】属公共?。排水设施,》分别由市《、区市政《行政:主管部门确定—的单位负《责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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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二)自建排水设施】,,由产权单位负责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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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:九条 城》市,排水设施《养护、?。维,修责:任单位应当严—格执行城《市排水设施养护、】维修技术《规范:,定期对城市排水】设施:进行养护《、,维修,确保养护【、维修工程的—。质量,保证城—市排水设施》正常运行《。
汛期之!前,养护《维修责任单》位应对城市排水设施!进行全面检》查,。维,修,确保汛期安全】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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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市政行?政主管部门应—当对:养护维修工》程质量?进行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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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十条 城市】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!的,养?护维:修,责任单位《应在:发现或接到报告后】,及时进行维修【、疏通或《采取:。其他措施,使其恢复!正常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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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第三《十一条 城市排】水设施发《生事:故,养护维修—责任单位《应当立即《组织抢修,采—取有效的安》全防护措施,—并及时向市》政行政主管部门报】告
【城市排水设施抢修】时,,有关?单,位和个?人应当支持配合【,不得阻《挠
【第三十二条 【电力:、,通讯、交通等—有关部门应对—城市排水《设施的安全运—行给予保障,在汛】期应优先满足防汛】的特殊要求》
》 ,第三十三条》 城市排水设【施维护和抢修—的专用车辆,应当】统一标志;执行【任务时,在保—证交通?安全的情况》下,不受行驶路【线、方向和时—间的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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