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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三!章, 排水管理 】   第十四条 ! 城市排水实行【雨,水、污水分》流排放?。制度,?并实行“谁污染【、谁治理《”的原?则 ?   新》建,、扩建、改建建【设项目,应严—格执行?。雨水、污水分—流排放制度》禁止雨水《、,污水相?互混接、合流排放】尚未实行分》流排:放的地区,》产权单?位,应按照市政》。行政主管部门—。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!行,分流改造  ! 第十五《条, 凡需向城—市,排水设施排水—。的单位,应》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!部,门核发的《排水:许可证  】 对不符《合排水条件但—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!造成严?重损害,《经治理可《以符合排水条件【的单位,可核发【临时排水许》可证,并规定治理期!限 》  :排水单位在临时【排水许可证规定【的,期,限内经治《理仍不符合排水【条件:的,由市政》。行政主管部门收【回,临,时排水许《可证 《   未取得排水!许可证?或临时排水》许可证的《,不得排水 — ,   排水单位应!当按照批准的接【管井位、口径、标】高、方式等》接管施工,并—经市政行政主管【部门:检验合格后方—可开:通使用 《  《 第十六条》 因建设》工程施?工确需向《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!水的,应当取得市】政行政?主管部门核》发的临时《排,水许可证 【   含有泥沙【(浆)、水泥—等物质的《施工废水,应当【由排水单位先行沉淀!,达到排水要求后,!方可排放《 ? , , 第?咛?am《p;:。nbsp; 排水】单位应当严格—按照排水许》可证或临时排水【许可证核定》的各项要求排—水,不?得擅自变更 — ?  第十八条— 排水单》。。。位排放的污》水,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!城,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!,应: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!设施:。进行预先处理,达】标后排放 】  :第,十九条 在合流污!水输:送干线?的,截,。流范围?内,和污:水管网覆盖地区,】排水单位应当将【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!管网,不《得任意排《放, ?   第二十条 】 在:污水排放量超过城】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!区域或者《因城市防汛需要,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!以,采,取调节排水》。量,、调整排水》时间等调度》措施  【 排水单位应当服从!市政:行政主管部》门的调?度 ?。   《第二十一《条 因市政设施建!设和检修需要暂【停排水的,市政行政!主管:部门应?当,在暂:停排水的《7日前书面通知有】关排水单位,并【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!排水:单位应按规定—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!排水 ?   第—二,十二条? ,。 城市排水监—。测,机构应对排》水单位排放的—污,水进行水质监测,】被监测的排水—单位应当积极配合,!。如实提供有关排污】情况: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