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,。
第】三章 ? 排水?管,。理
— ,第十四条 》 城市排水》实行雨水、污水【分流排放制》度,并?实,行“谁污染、谁治理!”,。的原则
【。 新?建、扩建、》改建建设《项目,应《严格:执行雨水、污水分】。流排放制度》禁止雨水、污水【相互混?接、合流《排放尚未实行—分流排?放的地区,》产权单位应》按照市政行政主【管部门规定的时间】和要求进行》分流:改造
—。 , 第:十五:条, :凡需: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!的单位,《应当取?得市政行《政主管部门》核发的排水许可证】
对不符!合排水条件但不致对!城市排水设》施造成严重》损害,?经,治理可以符》。合排水条《件的单位,可核发】临时排水许可证,】并,规定治理期限
!
排《水单位在临时排水许!可证规定的期限内】经治理仍《不,符合排水条》件的,由市政行【。政主管部门收回临时!排水:许可证?
:
: 未取得排水许可!证或临时排》水,许,可证的,《不得排水
! 排水单位应当按照!批准的接管井位【、口径?、标高、方》式等接管施工,并经!市政:行政主管《部门检验《合格后方可开通【使用
— 第十六》条 : 因建设《工,程,施工确需向城市排】水设:施,临时排水的,应当取!得,市政行政主管部门】核发的临时排水【许可证
【。 含有泥沙(【浆):、水:泥,等,物质的施工废水,应!当由排水单位先行沉!淀,达?到排水?要求后,方可排放
!
,
,。
?第咛?amp;】nb:sp; 排水—单,。位应当严《格按照?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!水许可证核定的各】项,。要,求排水?。,不:得擅:自,变,。更
?
第十八条】 排水单位—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!合污水?排入:城市下水道水质标】准的,应设置相【应的: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!先处理,达》标后排放
!。 第十九条 【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!的截:流范围内和污—水管网覆盖》地区,排水单—位应当将污水纳【入输:送干线和管网—,不得任意排放
】
? ,。。 第二十条 — 在污水排放量超】过,城,市排水设施受纳量】。的,区域或者因城市【防汛需要,》市政:行政主?管部门?可以采取调节排水量!、,调整排水时间等【调,。度措施?
,。
? 排?水单位应当服从市】政行政主管》部门的调度
【
《第二十?一条 因市政【设施建设和检—修需要暂停排水的,!市政行?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在暂:停排:水的:7日前书面通知有】关,排水单位,并采【取相应的调整—措施排水单位应按】规定要求进行调整】。或暂停?。排水
?
,
第二十【二条 城》市排水监测》机构应对排》水单位排放的污【水进行水质监测,被!监测的排水单位应当!积极配合,如实提供!有关排污情况—
:。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