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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章 排水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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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四》。条 城市排水实】行雨水、污水分【流排放制度,并【实行“谁污染、【谁治:理”的原则》
》 新建、扩建、改建!建设项目,应严格】执行雨水、污—水分流排放制度禁】止雨水、污水相互】混接、合流排放【尚未实?行分流排放的—地区,产权单位应】按,。照市政行政主—。管部:门规定的时间和要】求进行分流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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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】。条 : 凡需向城》市排:水设施排水》的单位,《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!管部门核发的—排水许?可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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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不符合排】水条件?但不:致对城市排水设施造!成严重损害》,经治理可以—符,合排水条件的单【位,可核《发临时排水许—可证,并规》定治理?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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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排:水单位在《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!的期限内经》治理仍不《符合排水条件的,】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!收回临时排水许可】证
未】取得排水许可—。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!的,:不得排?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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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水单【位,应当按照批》准的接管井》。位、口径、标高、】方式等接《管施工,并经市政】行,政,主管部门《。。检验合格《后方:可开通使用》
第十六!条, 因建设工程施】工确:。。需,向城市排水设施临】时排水?的,应?。当取得市《政行政主管》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!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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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含有泥沙(浆【)、水泥《等物质的施工—废水,应《当由排水单位先行沉!淀,达到排水要【求后,?方可排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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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咛?amp》;nbsp; 排】水单位应《。当严格按照排水许】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!证核定?的各项要求排—水,。,不得擅自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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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十:八条 排水单【。位排放的污水水【质不:符合污水排入—城市下水道水质标】。准的:,,应设置相应的—。污水:处理设施进行—预先处理,达标后】排放
【 第十九条》 , 在合流污水输【送干:线的截流范》围内和污《水管:网覆盖地区,排【水单位应当将污水】纳入输送《干线和管《网,不得任意—排放
【 第二十《条 在污水排放】量超过城市排—水设施受纳量的区】域或者因城市—防汛:需要,市政行政主管!部门可以《采取:调节排水《量、调整排水时【间等调度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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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—水单位?应当服从市政—行政主管部门的【调度
第!二十一条 —因市:政设施建设》和检修需要暂停排】水的,市政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!。暂停:排水的7日》前书面通知有关【排水单位《,并采?取相应的调整措施】排水单位应按规【定要:求,进行:调整或暂停排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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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二条 !城,市排水监测》机构应?对排水单位排放的】污水进?行水质?监测,被监测—。的排水单《位应当积极配合,】如,实提供有关》排污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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