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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章 【排水管理
! 第十四《条 城市排水实行!雨水、污水分流排】放制度,并实行【“谁:污染、谁治理”的】。原则
新!建、扩建、改建建设!项目,应严》格,执行雨水、污水分】流排放制度禁—止雨水、污水相互】。混接、合流排放尚未!实行分?流排放的地区—,产权?单位应按照》市政行政主管—。。部门规定的》时间和要《求进行分流改—。造
第十!五条 《凡需向?城市排水设施—排水的?。。单位,应当》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!门核发?的排:水许可证
!。 对不符合排水【条件但不致对城市】排水设?施造成?严重损害,》经,治理可以符》合排水?。条件的单位,可【。核发:临时排水许可证【,并:规定治?理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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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水单】位在临?时排:水许可证规定—的期限内经治理【。仍不符合排》水条件的,由—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收!回临时排水许可证】
未【取得排水许可—证或:。临时排水许可—证,的,不得排水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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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水单【位应当按照批准的】接管井位、口径【、标高、方式—等接管施工,并经市!政行政?。主管部门检验—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!
—第十六?条 ?因建设工程》施工确需向城市排】水设施临时排水【的,,,。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!管部门?核发的?临时排水许可证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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含有泥【沙(浆)《、水泥等物质的【施工废水《,应当由排水单位先!行,。。沉淀,达到排水要】求后,方可》排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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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咛?《amp;nb—s,p; ?排水单位应当严格按!照排水许可》。证,或临时排水许可证】核定的?各项要求排》水,不?得擅自变更
! 第十八条 排!水,单位排放的污水水质!不符合污水排—入,城市下?水道水质标准的,应!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!设施进行预》。先处:理,:达标后排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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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九》条 在合流污水输!送干线的截流—范围内和《污水管网覆盖地区】。,排水?单位:应当将污《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!网,不得任意—。排放
【 第:二十条 在—污水排放《量超过城《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!区域或者《因城市防《汛需要,市政行政主!管部门可以采取调节!排,水量、?调整排水时间—等,调度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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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排水单位应当服从!市政行政主管—部门的调度
!。。 第二《十一条 《 ,因,市政设施建设和检】修需要暂停排—水的:,市政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在【暂停排水的7—日前书面通知有关排!水单位,并采取相应!的,调整措施排水—单位应按规定要【求进行?调,整或暂停排水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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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】 城市《排,水监测机构应—对排水单位排放的】污水:进行水质监测,被】监测的排水单—位应当积极》配合,如实提供有】关排:污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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