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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。 第三—章 : 排水管理 】   ?第十四条 —城市排水实》行雨水、污水分流】。排放制度,》并实行“谁污染【、谁治理”》。的原则 【  新建、扩建【、改建建设项目【,应严格执行雨水、!污水:分流排放制度禁止雨!水、污水相互混接、!合流排放尚未实【行分流排放的地【区,产权单位应按照!市政行政《主管:部门规定的》。时间和要求》进行分流改》造   第】十五条 凡需【向城市排水设—施排水的单位,【应当取得市政—行政主?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!可证 《。。   对》。。不符合排水条件但不!致对城市排》水,设施造?成严重损害,经治理!可以符合排水条件的!单位,?可核发?临时排水《。。许可:证,并规定治理期】限 ?   排水单【位在临时排水许可】证规定的期限—内经治理仍不符合】排水条件的,—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!收回临?时排:水许可证 【 ,  未取得排水许】可证或临《时排水?许可证的,不得排】水 ?   排水单位】应,当按照批《准的接管井位、口径!、标高、方式—等接管施工,并【经市政?行政: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!方可开通使用—。 : ,   ?第十六条 因【建设工程施》工确需向《城市排水设施临【。时排:水的,应当取—得市政?行,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!。时排水许可证 【   含—有泥沙(浆)、【。水泥等物《质的施工废》水,应当由排—水单位先行》。沉淀,达到》排水要求后,方可】排放 —  第?咛:?amp;》nbs?p; 排水》单位应当严格—按照:排水许可证或—临时排水许可证【核,定的各项要求排水,!。不得擅自变》更 ?   第十—八条 ? 排水单位》排放的污水水—质不符合《。污水排入《城市下水道水质标】准的,应设置相应】的,污水处理设施—进行:预先处理《,,达标后排《放   【第,十九条 在合【流污水输送干线的】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!网,覆盖地区,》排水单位应》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!线,和管网,不得—任意排放 】  第?二十条? 在污水排—放量超过城市排【水设施受纳量的【区域或者《。因城市防汛需要,】市政: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!取调节?。排水量、调整排水】时,间等调度《措施 ?  《 排水单位应当【服从:市政:行,政,主管部门的调度 !。 , ,  第二十一—条,。 因市政设施建】设和检修需要—暂停排水的》,市政行政主管部】门,应,当在暂停排》水的:7日前?书面通知有关排水】单位,并采取相【应的调整《措施:排,水单位应按规定【要求进行调整或【暂停排水 【。   第二十二【条 城市排水【监测:机,构,应对排水单位排放】的污水进《行水质监测,—被,监测的?排水单位应》当积极配合》,如实提供》有关排污情况 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