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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章 — 排:水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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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六条 市市政】行政: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!州市:城市总体《规划、杭州市城市】。防洪规划的》要求,会同规—划等有关部门编制】本市城市排水—系统规划
! 编制城市排—。水,系统:规划,应当按照【地形:、地貌、《。降雨:量、污水《量和水?环境等?要求进行
】 第七条 — 城市?建设规划,应当【安排相应的泵站、污!。水,处理厂、《养护:班点、污《泥转运站、污—。泥处:理厂等城市排—水,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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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八?条 市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按照本市城【市,排,水系统?规划,分期安排公共!排水:设施的建设计划,并!组织实施
! :第九条 《 自建排水》设施的建设计划【,应当符合城市【详细规划和》城市排水《系统规划开发区、】工业区等《自建:排水设施建》设计划,应当—纳入其综合开—发,计划;住宅区—自,建排水设《施,。建,设,计,划,应当纳入—本市住宅配套建设计!划
第十!条 新建、—扩建、改建》建设项目,应当【符合城市《。排水系统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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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【条, :城市:排水设施的建设应】当符合国家城市排】水工程技术标准和】生态景?观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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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承担?城市排水设施建设】项,目设计和施工的【单位,应具有相应的!。资质等级禁止—无证或者《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!事城市排水设施建】设项目的设计、施】工,
城【市排水设施建设项】。目实行工程监理【和质量监督制—度
第】。十二条 城市排水!设施的建设资金【可以按?照国家有《关规定,《采取政府投资、集】资、国内外》贷款、单《位自筹等多种方式】筹集
】第十:三条 城市—排水设施建设项【目竣工?后6个月内,建设单!位应按照国家有【关规定?组织验收《,,。经验收合格》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!验收:或者验收不》合格:的,不得交付使用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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