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地】下水资源费收—取、:使用:和管: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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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—条 取水单位—必须:按有关规定向—。市城市供水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】。地下:。水资源费
【 第十九条 取水!单位超计划取用地】下,水的,市城》市供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应》责,令其停?止超计划取》水,对已经》超计划取水》。部分除按《规定标准收取地【下水资源费》外,可按以下规定加!收地下水资源费【:
超计划取】水量在10%以下(!。含1:。0%,下同》),:加收1倍《地下水资源费;【超计划取水》量在20%以下【,,加,收2倍?。地下水资源费;超】计划取?水量在30%—以下,?加收3倍地下水资源!费;超计《划取水?。量,在30%以上的(不!含30%),加【收5倍地下水资【。源费
》 第二十条 【对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单位和《个人,除按本—。规定:第六章?。的规定处《罚外,市城市供水行!政主管?部门另可按水泵额】定,流量不间断使用计】。算的取?水,量以及?水,资源费标准》的5:。倍,收取:地下水资源费:
! (?一)未经批》准擅自开采取用地】下水的;
】(二:)擅自?启用报停报废深【井,的
第二十!一条 地下水资源费!和超计划用水—加价水?费实行财政》专,户,储存,专款专—用于城市地下水的】日常管理及回灌补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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