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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— 地下水资源—费收:。取、使用和》管理 》 , 第十八条》 取水单位必须按】。有关:规,定向市城市供水【行,政,主,管部门缴纳地—下水资源费  !。 第十九条 取水】单位超计划取用地下!水的,市《城市供水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应责令其停【止,超计划取水,对【已经超计划取—水部:。分除按规定标准收】取地下水资源—费外,可按以下【规定加收地下水【资源费:   超】计划取水量在—1,0%:。以下(含10%,下!同):,,加收1倍地下水【资源费?。;超计划取水—量,在20%以下,【加收2倍《地下水资源费;【超计划取《水量在3《0%以?下,加?收3:倍,地下:水资源费;超计划】取水量?在30%《以上的(不含3【0%),《加收5?倍地下水资源费 】 :  第二十》条 对有《。下列行?为之一的《。单位和?个人,除按本规定】。第六章的规定—处罚外,市城市供】水行政主管部—门,另可按?。水泵额定流量不间断!使用计算的取水量以!及水:资源费标《准的5倍收》取地下水《资源费?:  《 (一)《未经批准擅自—开采取用《地下:水的;   (二!)擅自启用报—停,报废深井的 【   第二十一【条 地下水资源费和!。超计划用《水加:价,水费实行《财政专户储存,专款!专用于城市地—。下水的日常》管理:及回灌补助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