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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五章 地下水资源】费收取、《使用和管理 【   第十》。八条 取水单位【必须按有关规—定向:市城市供水行政【主管部门缴纳—地下:水资源费《  《 第:十九条 取水—单位超?计划取?用地:下水的?。,市城市供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应责令其】停止超?计划取水,对已经】超计划取《水部分除按规定标准!。收取地?下水资源《费外,可按以—下规定加《收地下水资源—。。费:   超计划取!水量在10》%,以下(含《10%,下同—),加收1倍地下水!资源费;超计划【取水量在20—%以下,加收—2倍地下《。水资源费《;超计划取水量【在30%以下,加收!3,倍地下水《资源费?;超计划取》水量在3《0%:以上的(不含—30%),加收5倍!地,下水资源费 】 , ,第二十条 对—有下列?行为之一的单位【和,个人:,除按本规定—第六章?的规定处《罚外,?市,城,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!另可按水泵额—定流量不《间断使?用,计算:的取水量以及水资源!费标准的5倍收取】地下水资源费: !  :。(一:。)未:经批准擅自开采取】用,地下水的;  】 (二)《。擅自启用《报停报?废深:井的 》  第?二十一条《 地下水资源费和超!计划用水加》价水:费实行?。财政专?户储存,专款—专用于城市地下水的!日常:管理及回《灌补助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