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》章 地下《水资源费收取、使】用和管理《
《 第十八《条 取水《单位必须按》有关规定向市城【市供水行政主管【部门缴纳《地下水?资源:费
第十九!条 :取水单位超》计划:取用地下《水的,市城市供【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应责令其停】。止超计?划取水,对》已经超?计划取水《部分除按规定标【准收取地下》水资:源费外,可按—以下规定加收地下】水资源费:
【 超计划取水量【在10?%以下(含10%,!。下,同):,加收1倍地下水】。资,源费;?超计划取水量在20!%,以下,加收2倍地】下水资源费》;超计划取水量在】30%以下》,加收3倍》地下水?资源:费;超计《划取水量在3—0%以?上的:(不含30》%,),:。。加收5倍地下水【资源费
第!二十:。条 对有下列行为】之一的单位和个【人,除按本规—定第六章的规定处】罚外,市城市供水行!政,主管部?门另可按水泵额定流!量不间断使用—计算的取水量以【及水资?源费标准的》5,倍,收取地下水资源【费:
(一】)未经批准擅—自开:。采取用地下水的;】
《(二)擅《。自启用?报,停报废深《井的
第二!十一条 地下水资源!费和:超计划用水加价水】费实:行财:。政专户储存,专款】专用于?城,市地下水的日常管理!。及回灌补助》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