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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?。六章: 法律责任 】  第二十二条【。 对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单位和个人,由!。市城市?供水行政主管—部门责令停止侵害】、排除妨碍、赔偿】损失,并按以下规定!进行处理和处罚【。:    (—一)未经批准擅自开!。采取用地《下水:的,责?令立即封停》开,采井,并《处以1000元【以下10000元】以下的罚《款    》(二)超计划—开采地下水》的,给?予警告;不听警【告仍坚持过量开采的!,可:强行拆泵封井 】   (三)对【停用的深井未办理】报停手续的,责令补!办,手,续;擅自《启用已报停深井的,!责令立即停止使用】,并处以1000元!以上10000元以!下的罚款 —   (四)对淘汰!、废弃的《深,井未按规定》进,行封填?的,责令限期封填】,并处以500元】以上2000元以下!的罚款;《擅,自启用已《。淘汰:、废弃?深井的?,责令?立即停止使用,并】处以1?0,00元以上100】00元以下的—罚款    (】五):在深井周围半径【30米内设置厕所、!粪坑、垃圾堆等污】染源的?,责令限期改正,】并处以5《00元以上2—0,00元以《。下的罚款   】 (六)在城市地下!水水源保《护,区内兴建《地下工程致使城市地!下水源遭到破坏的,!处,以5:00元以《上2000》元以下?的罚款    (!七)取水单位未按规!定要求进行回灌【。的,相应扣》。减其地下水》取水计划  】 第二十三条 【对违反?本规定的行为—实施行政处罚,应】按照中华人民共【和,国行政处《罚法规定《的程序执行  ! 第二十四》条 当事人对行政】。。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!依法向?本级人民《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!向人:民法院起《诉当事人《逾,期不申请复议、【也不向?人民法院《起诉、又不履—行处罚决《定的,由作出处罚决!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!院强制执行 —   第二十五】条 阻挠城市地下】水管理人员执—行公务的,》由公安机关依—照中:华人民共和》国治:安管理处罚》条例的?规定:进行处罚《;构成犯《罪,的,由司法机—关依法追究》其刑事责任》 ?。  第二十六—条 :。城市地?下水管理人员—应,秉公执法,对—。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!、徇:私,舞弊的?执法:人员,由其》所在单位或者上级】主,管部门给予行政【处,分;构成《犯罪的?,由司法机关—依法追究其刑事【责,任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