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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— ,法律责任 【  第?二十二?条 :对有下列《行,为之:一的单位和个人,由!市城市供水行政主】管部门?责令停止侵害—、排除妨碍》。、赔偿损失,—并按以?下规定?进行处理《。和处罚: 》。   ?(一)未经批准擅】自开采取用地下水的!,责令立即封停开采!井,并处以》1000元以下10!00:0元以下《的罚款    (二!)超计?划开采地下》水的,?给予警?告;:不听警告《仍坚持过量开采的】,可:强行拆泵《封,井    (【三)对停用》的深井?未办理报停》手续的?,责令补《办手续;擅自启用已!报停深井的,责令立!即停止使用,—并处以100—0元以上10—。000?元以下?的罚款 》   (四)对【淘汰、废弃的深井】未按规定《进行封填《的,责令限期—封填,并《处以500元以上2!000元以下的罚】款;擅自启用已淘汰!、废弃深井》的,责令立即停【止使:用,,并处以1000】元,以上100》。00元以下的罚款 !    (五)在深!井周围半径30米】内设置厕所》。、粪坑?、垃圾堆等污—染源的,《责令限期改》。正,并处以》500元以上20】00:元以:下的:。罚款    (】六)在城《市地下水水》源保护?区内兴建地下工【程致使城市地下水】源遭到破坏的—,处以500元以】上2000元以【下的罚款《。    》(七:)取水单位未按【规,定要求进行》。回灌的,相》。应扣减?其地下水《。取水计划 【  第二十》三条 对违反本规】。定,的行为实《施行政?处罚,应按照中华人!民共和国行政—处罚:法规定的程》序执:行 ?   第《二十四条 当—事人:对行政?处,罚决定?不服的,可依法向本!级人民政府申请复】议或直接向人—民法院?。起,诉当事人逾期不【申请复议、也不向人!。民法院起诉、又【不履行处罚决—定的:,由作出处罚决定的!机关申请人》民法院强制执行【   第—。二十五条 》阻挠城市地下水【管理人员执行公【务,的,由公安》机关依照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治安管【理处罚条例的规【。。定进行处《罚;构成犯罪的【,由司法机关依法】追究其刑事责任 】 :  第二十六条 】城市地下水管理人员!应秉公执法》,对:玩,忽职:守、滥用职权、【徇私舞弊的执法人】员,由?其所在单《位或者?上,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!。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,由司法—机关依法追究—其刑事责任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