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法】律,责任
— 第二十二条— ,对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单位和个—人,,由市城市供水行】政主管?部门责令停止侵害】、排除妨《碍、赔偿损》失,并按以下规定】进行处理和处罚:】
(》。一)未?经批准擅《自开:。采,取用:地下:。水的,责令》立即封停开》采井,?并处以1000【元以下10000】元以下的罚款—
(二)超计!划开采地下水的【,给予警告;—不听警告仍坚持过】量开采的,可—强行:拆泵封井
—。 (三)对停】用的深井未办理【报停手续的,责令补!。办手续?;擅:自启用已报停深井】的,责令立即停止】使用,并《处以100》。0元以上《10000元以下的!。罚款 ?
: (四)对—淘汰、废弃的深井】未按规定《进行封填的》,责令限期封—填,,并处?以500《元以上2000元以!下的罚款;擅自【启用已淘汰、废弃】深井的,责令—立即停止使用,并处!以1000元以上1!0,000?元以下?的罚款?
》(五)在深》井,。周围半径30米内】设置厕所、粪坑、垃!圾堆:等污染源的,—责,令限期改正,并【处以500元—以上2?000元以下的【罚款
(】六)在城《市地下水《水,源保护区内兴建地】下工程致使城市【。地下水源《遭到破坏的,处【以500《元以上20》。00元以下的—罚款 ?
, (七)取水单!位未按规《定要求?进行回灌的,相【应,扣减其地下水—取水计划 》
第二十【。三条 对违》。反本规定《的行为?实施行政处罚,应按!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!政处罚法规》定的程序执行 【
第二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!。政处:罚决定不服》的,可依法向本【级人民?政府申请复》议或: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!当事人逾期不申请】复,议、也不向》人民法院起诉、又不!履行:处罚决定的,—。由作出处罚决定【的机关申请人民【法院强制《执行
第】二十:五,条 阻?挠城市地下水—管理人?员执行公务的—,由公安机关依【照中华?人民共和国治安【管理处罚《条例的规定进行【处罚;构成犯罪的】,由司法机关依【法追究其《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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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六条 城市!地下水?管理人员应秉—公执法,对玩忽职守!、滥: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】的执法人员,—由其所在单位—或者上级主管—部门给予行》政处分;构》成犯罪的,由司【法机关依法追究【其刑:事责:任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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