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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四章 !地下水?源的保?护 : , ? , 第十三条 — ,市城市供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应《会同水?利,、地质矿产》等部门划定城市【地下水?水源保?护区,?经市人民《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!  》。。   城市地下水】水,源保护区内》,严禁埋设有—毒、有?害物质,严禁随【意排放?生产、生活污—水深:井周围?半径30米内不【得设置厕所、粪【坑,、垃圾堆等污染源 ! —  : 第十《四条 市》城市:供水行政《主管部门应根据【地下水水位变化情】况,制?定,相,应,的回灌?计划,由《取水单?位按市城市供水行政!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!回,灌,回灌水的水质】必须:符合国家《生,活饮用水的》有关标准回灌经【费可从收取的地下】水资源费中予以补】助 【  :  :。 第十五《条 市城市供【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定?期对各深井进—行,水质化验,掌握地下!水水位和《水质变?化情况 — ?    第十六条! 在城市地下【水水源保《护区内兴建》地下:工程影响《城市地下水源的,】应采:取有:效防护措《施,做好不同—含水层的止水隔离工!作 】   《第十七条 》 取水单位应—定期测量地下水【水位,如发现有【地下水?水位大幅度下—降等异常情》况时,应立即—停止开?采,采取相应—防护措?施,并及《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!主管部门报告 】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