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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: 第四章 ! 地:下水源的保护 !   第》。十三条 市—城市供?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应会同水利、地!质矿产等部门划【。定,城市地?。。下水水?源保护区《。,经市人《。民,政府批准《后予以公布 —     城市!地下水?水源保?护区内?,严禁埋设有—毒、有害物质,严】禁随意排放》生产、生活污水【深井周围半》径30米内不得设置!厕所、粪坑、垃【圾,堆等污染源 】 , , :   ? 第十四条 【市城:市供水行《政主管?部门应根据地—下水水位变化—情况,制定相应的】回灌:计划,由取水单位】按市城?市供:水行政主管部—门的要求组织回【灌,:回,灌水的水质》必须符合国家—生活饮用水的有关标!准回:灌经费可从收取【的地下?水资源费中予以【补助 — ?   第十五条 ! 市城市《供水: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定期对各深井进!行水:质化:验,掌?握地下水水位和水】质,变化:情况 !   第十六条 ! 在:城市:地下水水源保—护区内兴建》。地下工程影响城【市地下水《源的,?应,采取有效防护措施】,做好不同含—水层的止水隔—离工作 》 : ,    第十】七条 《。。取水单位应》定,期测量地《下,水水位?,如:发现有?地下水水位大—幅,度下降等异常情况时!,应立即停止开【采,采取相应—防护措施,并及时向!市,城市供水行》政主管?部门报告 【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