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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【 :第四章 》地,下水源的保护 【。。   第十三!条 ?市城市供水行政【主管部?门应会同水利、地】质矿产等《部门划定城市地下水!水源保护区,经市人!民政府批准后—予以公布 》     城】市地下水水》源保护区《内,严禁《埋设有毒、有害物】质,严禁随意排放生!产、生活污水—深井周围半径—30米内不得设置厕!所、粪坑、垃圾【堆等:污染:源 —  ?  第十四条【 市城市供水行】政,主管:部,门应:根据地下《水水位变化情况,制!。定相应的回灌—计划,由取水单位】按市:城市供水行》政主管部门的—要,求,组织回灌《,,回灌水?的水质必须符合国】家生活饮用水的【有关标?准回灌经费可从收】取的地下水资源费】中予以补助 】 :    第十】五条 市》城市供水行政主管】部门:应定期对各深井进】行水质化验,—掌握地下水水—位和水质《变化情况 》    ! 第十?六条 在城—市地下水水源保【护区内?兴,建地下工程影响城市!地下水源的》,应采取有效防【护措施,做好—不同含水层》的止水?。隔离工作 》  【  ?。第十七条 取水单!位应定期测量地【下水水位,》如发现有《。地下:水水位?大幅度下降等异常】情况时,《应立即停止开采,采!取,相应防护措施,【并及时向市城市【供,水行政主管部—。。门,报告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