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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四章 《 地下水源的—保护:
第】十三条 市城【市供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应》会同水利、地质矿】。产等部门划定城市地!下水水源《保护区,经市—人民政府批》准后予以公布
】 《。 城市地下—水水源保护》区内,严禁埋设【有毒、有害物质,】严禁随意排》放生产、生活污水深!井,周围半径30米内不!得设:。置厕所、粪坑、【垃圾:堆等污染源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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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四条 ? 市:城市供水行政—主,管,部门应根据地下水】水位变?化情况,制》定相应的回灌计划】,由取水《单位按市城市供水】行政:主,管部门的要求—。组,织回:灌,回灌《。水的水质《。必须符?合国家生《活饮:用水的有关》标准回灌经》费可从?收取的地下》水资源费中予以【补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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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五条: , 市城市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定期对各深—井进行?水,质化验?,掌握地下水水位和!水质变化情况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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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六条 在城—。市地:下水:水源保护区内兴建】地下工程影》响城市地下水源【的,应采取》有效:防护措施,做—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!隔离工作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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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七条 》取水单位应》定期测量地下水【水位,如发现有地】。下,水水位大幅度—下降等异常情况时,!应立即停止开采,】采取相应防》护措施,并》及时:向市城市供》水,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! 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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