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》章 地?下水取水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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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【凡取用?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!个人:(以下简称取—水单位),应按市】城市供水行》。政主管部门核定的】取水:量取水,不得擅自】超计:划,取水
市城【市供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应:根据地下《水水位情况,核定各!单位:的取水?计划
遇—干旱等原《因致:使地下水水位—下降或其他危及【安,全的情况时,市【城市供水《。行政主管部》门,可对取水单位—采取:限,制取水直至停止【取水的?措,施
第十条! 取水单位应有【专人负责深井管理和!节约用水《。工,作,装置合格的计】量,设施,如《实填报地下水开【。采月:报,并于《规定期限内报送【市城市供水行政主】管部门?。 ,
: ,取水单?位必须建立》深井档案,》。制,。定深:井,运,。。。行、检修、》保,养等管理制》度
: :市城市供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建立—全市:深井档?案,并进《行统:一编号?和管理
【 第:十一条 取水—单位停用深井在1】年以:上的,?应,。在停用之日》起,15日内向市城【市供水?行,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停!手续如?。需重新启用报停深井!的,应重新办理【相关取水手续
! 第十《二条 取水单位【。如淘汰、废弃—深井的?,应:在停用之日起—。15:日内向市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!门办理注销手续【,并在市城市供水】行政主?管,部门会?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!,按规?定要求进《行封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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