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第三章 地下水取】水管理
】第九条 凡》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!。位和个人(以下简称!取水单?位),应按市城市供!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!的取水量取水,不得!擅自超计《。划取水
市城】市,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!根据:地下水水位情况【,核定各单位的【取水计划
遇干!旱,等原因致《使,地下水水位下降或】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!时,:市城市供水》行政主管《部门可对取》水单位采取限制取】水直至停止取水【。的措:施
第十】。条 取水单位应有】专,人负责深井》管理和节约用水工】作,装置合》格,的计:量设施,如实填【报地下水开采月【报,并于规定期【限内报送市城—。市供:水行:政主管部门
】 ,取水单?位,必须建立《深井档案,制定【深井运行《、检修?。、,保养等管理制—度
市城市【供水行政主》管部门应《。建,立全市深《井档案,并进行【。统,一编:号和管理
【 第十一条— 取水单位停用深井!在,1年以上的,应【在停用之日起15】日内向市城市—供水行政《主,管部:门办:理报停?手,续如需重新启用【报停深井的,应【重新办理《相关取水手续
! 第十二条 取】。水单位如淘》汰、废弃深》井,的,应在《停,用之日起15日【内向市城市供—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办理注销手续,【并在市城市》供水: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有关部门的监督下,!。。。按规定要求》进行封?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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