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地】下水取水管理
! :第九条? 凡取?。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!和,个人(以《下简称取水》单位)?,应:。。按市城?市供:水行政?主管部门《核定:的,取水量取水,不得】擅自超?计划取水
【市城市供水行政【主管部门《应根据地下水水【位情况,《核定各?单位的?取水计划
— 遇干旱等原—因致:使,地下水水位下降或其!他危及安全》的情况时,》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!部门可对《取水单位采取限【制取水直至停止取水!的措施
— :第十条 取水—单位应有专人—负责深井管》理和节约用》水工作,装》置合格的计量设施,!如实填?报地下水开采月报】,并于规定期限内报!送市城?市,。供水行政《主管部门 》
, 取水单》位必须建立深井档】案,制定深井—运行、检修、—保养等管理制—度
市城市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建立全市深井档案!,,并,。进行统一编》号和管理
【 :第十一条 取水单位!停用深井在1年【以上:的,应在停》用之日起15—日内向市城市供【水,行政:主管部门办理报停手!续,如需重新启》。用报停深井》的,应重新办—理相:。关,取水手续 》。
? 第十?二条 取水单—。位如淘?。汰、废弃《深井的,应在停【用之日起15日【内向市?城市供水《行政主管部》门办理注《销手续,并》在市城市供》。水行政主管部—门会同有关部门的监!督下,按规》定要求进行封填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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