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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章 地下水取水管理!。   第九条 !凡取用城市》地下水的单位和个】人(以?。下简称取水单位【),应按市》城市供水行政—主管部门核》定的:取,水,量,取水,不得擅—自超计?。划取水  》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!管部门应根据地下水!水位情况,核—。定各单位的取水计】划   遇干旱【等,原因致使地下—水水位下降》或其他危及安全的】情况:时,市城市》供水行政《主管:部门可对《取水单位采取限【制取水?直至停止《取水的措施 【   第十条—。 取水单位应有专人!负责深井管理—和节约用水工作,】装置合格的计量设】施,如实填报地下水!。开采月报,并于规定!期限内报《送市城市供水行政】主管:部门   取水】单位必须建立深【井档案,制定—。深井运行、》检修:。。、保养等管理制【度   市城—市供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建《立全市深井档案,】并进:行,。统一编号和管理 !   第十一条【 取水单《位停用深井在1年】以上:的,应在停》用之日?起15日内》。向市城?市供水行政主管【部,门办理报停手续如需!重新启用报停深【井的:,应:重新办理相关取【水手续 》   第《十二条 取水单【位如淘汰、废弃深】井的:,应在停用之日起】15日内《向市:城市供?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!。注销手?续,并在《市城市供水行政【主管部门会》同有关部门的监【督下,按规定要求进!行,封,。填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