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地下!。水取水管理
】。 第九条 凡【取用城市地》下水的单位和个人(!以下:简称取?水单位)《,应:按市城?市供:。水行政主管部—门,核定的取水量取水】。,不得擅自超计划】取水:
市城》。市供水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应根据?地下水水位情—况,核定各单位【的取水计划
— 遇干旱》。等原因致使地—下水水位下》降或其他危及安全】。的情况时《,市城市供》水行:政主管?部门可对《取水:。单,位采取限《制取水?直至停止取》水的措施《。
第—十条 ?取水单位《应有专人《负责:深井管理和节约用】水工作,装置合【格,的计量设施,如实】填报地下《水开采月《报,并于规定—期,限内报送市城市【供水行?政主管部门 —
?取水单位必须建立】深井档案,制定【深井运行《、,检修、保养等—。管理制度
市城!市供水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应建立全市深—井档:案,并进《行统一编号和—管,理
第十】一条 取水单位停用!深井在1年以—。上的:,,应在停用之》日起1?5日内向市城—。市供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办理报停》手,续如需重新启用报】停深井的,应—重新办?理相关取《水手续
— 第十二》条, 取水单位》如淘汰、废弃深【井的,应在停用之日!起15日内向市城】。市供水?行政主管部》门办理注销手续,并!在市城市供水—行,政主管部门》会同有关部门的【监督:下,:按规定要求》进行封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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