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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章 地下】水,取水管理 — , , 第九?条 凡取用城—市地下水的》单位和个人(以下】。简称取水《。单位:),应按市城市【供水行政主》管,部门核定《的取:水量:取,水,不?得,擅自:超计划取水》   市城》市供: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应:根据地下水水位情况!,核定各单位的【。取水计划   【遇干旱等原因致使地!下,水,水,位下降?或其他危《及安全的情况时,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可对取—水单位采取限制取】水直:至停止取水的措【施   第十】条 取水单位应有】专人负责深》井管理和节约—。用水工作,装—置,合格:的,计量设施,如实填报!地下水开采月报【,并于规定期—限内报送市城市供】水,行政主管部》门   取水单位!必须建立深井档【案,制定《深井运行、》检,。修、保养等管理【制,度,   市城》市供水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建【。立全市?深井档案《,并进行《统一编号和》管理   第十!一条 取水》单位停用深井—在1年以上的,【应在停用之日—起15日内向市城市!供,水行:政主管部门》办理报停手续如【需重新启用》报停深井的,应重新!办理相?关取水手续》 :  : 第十二条 取水】单位如淘汰、废弃深!。井的:,应:。在停用之日起1【。5日内向市城—市供水行《政,主管部门办理—注销手续,并在市城!市,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!同有关部门的监【督下,按规》定要:求进行封填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