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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章 经营监督管】理
【 ,。 : , 第《二十五条《 经》营,易燃易爆化》学物品应当具备以下!条件并根据所经营项!目分别取得》有关主管部门核发】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!许可:证或城市燃》气企:。业资质证书、燃【油经营许可证向公】安,消防:。监,督机:构申领易燃》易爆:化,学,物,品消:防安全许可证后方】可,开展经营活动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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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(一)符合城镇规】划的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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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有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!经营场所、设施【和周转专用仓库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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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:三)有健全的消防】安全管理制度及符合!标准要求的消—防设施、设备器材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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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!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!、,熟悉易?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!和安全?措施的营业人—员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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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第二十六条 】 汽车加油—站和液化石》油气销售的网点布】局应:当符合安全、方便、!合理的要求并—符合城镇建设—规划的要《求 :
【
? ?第二十七条 !汽车加油站的设【。。计,。应当:。符合小型石油—库及汽车加》油站设计规》范的要求其防火【设计:图纸:应当:报当地公安消—防监督机构》审查同意后》方可施工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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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八条 【 城市市区【的每个汽车加油站的!储油总容量(汽【油储量)不得超【过6:0立方?米单罐容量不—得超过20立方【米,并必须将油罐埋【。。入地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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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市《区,加,。油站应当设在出入方!便,的道路边
!
— 第《二十九条 汽!车加油站的加油机、!油罐与周围建—筑,物,、构筑物、交通【线等之间《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!消防安?。全规定?(具:体规定详见附件)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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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条 ? 汽车加油站还!应当:符,合下列规定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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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地【下油罐应《当单:独设置带有阻—火器的呼吸管管【径在50毫米以【上;
】。
】 (?二)油罐的防—。。雷接地点应当—不少于?两处; 》
【
:。 (三)地下】卧式油罐首尾两端】应当设有《两组静?电,接地:装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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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加油站供电!负荷等级应当为三】级电气设备》采用:防爆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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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五)—加油站?四周应当设》有不:低,于2米?高的实?体围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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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!)加油站应当—配备相应的灭火【器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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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一》条 : ,液,化石油气《销,售点应当符》合下:列规定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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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一)充装钢瓶】(单:瓶容:。量15?公斤)储量》不得超过35—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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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二)?。不得毗连修理、【饮食等使《用明: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!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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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。 , (三)不得充】装、:。。。销售不合格或超【过使用年《限的钢瓶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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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(四)电气线】路、:照明、开关、插座等!装,。置应当采用防爆型】;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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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】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!在,明显位置《。设置 "严禁烟】火"等警示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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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二条 】 已?建成的易燃易爆化学!物品销售网点应当按!本规定限期整顿经验!收,合格并领取易燃易爆!化学物?品消防安全许可【证,后方可继续销售 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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