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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四?章, 经营《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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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第二十五条 】 ?经营易燃易爆—化学:物品应当具备以下】条件:并,根据所经营项目【分别取得有关—主管部门核发的化学!危险物品经营—许可证或《城市:燃气企业资》质证书、燃油经【营许可证向公安【消防监督机构申【领易:燃易爆化学物品消】防安全许可证—。后方可开展经营【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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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(一:)符合?城,镇规划的《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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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》)有符合消防安【全要求?的经营场所、设【施和周转专》用仓库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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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有健全的】。消防:安全管理制》度及符合标准—要求:的消防设施》、设备器《材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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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四《。)有经过消》防安:全培训、熟悉易燃易!爆,。化学物品性质和安】全措施?的营业人员》
》
】 第:。二十:六条: 汽车加油站!和液化?石油气销《售的:网点:布,局,应当符合安全、方】便、:。。合理的要《求并符合城镇建设规!划的要求
】
【 , 第二十七条 ! 汽?车加油站的设计【应当:符合小型石油库及汽!车加油站《设计规范《的要求其防》火设计图《纸应当报当》地公安消防》监,督机构?审,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!
》
《 第二十八条! 城》。市市区的每个汽【车加油站《的储油总容》量(汽?油储量)不得超过6!0立方米单罐—。容量不得超过20】立,方米并必须》将油罐埋入地下 !
》
【 市区《加油站应当设在出入!方便的道路边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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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九条 】 汽车加油站的】加油机、油罐与周】围建筑物、构筑【物、交通线》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必!须符合消防》安,。全规定(具》。体规定详见附件)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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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《十条 汽【车加油站《还应:当符合?下列规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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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地】下油罐应当单—。独设置?带有阻火器的呼吸管!管径:。在5:0毫米以《上;
—。 :
! (二)油罐—的防雷接地点应当】不少于两处; 【
! , (三)地下卧!式油罐首尾两端【应当设有两》组静电接地》装置;
! ? ,。
》 ,(四)加油站供【电负荷等级应当【。为,三,级电气设《备采用防爆型; !
,
》
—(五)加油站—四周应当设有不低】。于2:米高的实体围—墙;: ,
? 《
【 (六)加油站应当!配备相应的灭火【器材: :
》
第三!十一条 液化石】油气销?售点应当符合—下列规定 —
,
】
(—一)充装钢瓶(单】瓶容量15》公斤)储量不—得超过35瓶—;
!。
《 (二)不—得毗连修理、饮【食等:使用明?火或散发《。火花的建筑物—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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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三,)不得充装、销【售不合格或超—过使用年限的钢【瓶;:。
》
】 (四)电》气线:路、照明、》开关、插座等—装置应当《采用防爆型; 】
》
】 (:五):配备相应的灭火【。器材在明显位—置设:置 ?"严禁烟火"等警示!牌,
: 《
第三十!二条 已【建成的易《燃易:爆化学物《品销售?网点应当按本规定限!期整顿经验》收合格?并,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!品消防安全》许可证后方》。可继续销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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