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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【 经营《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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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【二十五条 】。经营:易,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!具备:以下条件并根—据所经营项目—分别取得有》关主:管部门核发的化学危!险物品?经营许可证或—城市燃气《企业:。资质证书《、燃油经营许可证向!公安消?防监督机构申领易】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!安全许可证后方【可开展经营》。活,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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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—一,。)符合城镇》规划:的要求;《
》
(二!)有符合消防安【全,要求的?经营场所、设施【和周转专用仓—库;
! ,
》。 : (:三)有健全的消【防安全管理制度及】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!设施、?设备:器材; 《
《 》
(四】。)有经过消》防,安全培训、熟悉易燃!。易爆化学物品—性质和安全措施的营!业人员 《
》
【 第二十六条 【 汽车加油站和!。液化石油《气销售的《网点布局应当符合】。安全:、方便、合理—的要求并符合城镇建!设规划的要求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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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第二】十七条 汽车!加,油站的设计应—当符合小型石—油库及汽车加油站】设计规范的要求【。其防火设计图纸【应当报当地公安消】防监督机构审查【同意后方可施工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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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八条 城!市市区的每个汽车加!油站的储油总容【。量(:汽油储量)》不得:超过60立方—米单罐容《量不得超过》20立方米》并必:须将:油罐埋入地下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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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】区加油站应当设在出!入方:。便的道路边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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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九条】 汽车—加油站的加油机、油!罐,与周围?建筑物、构》筑物:、交通线等之间的】安全距离必须—符合消防《安全规定(具体【规定详见附件) 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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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条 》 : ,汽车加?油站还应当》符合下列规定 】
! : (一)地》下,油罐:应当单独设置带【有阻火?器的呼吸管管径在5!0毫米以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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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,
—(二)油罐》的,防雷:接地点应当不少于】两处:;
【
》 (三)地【。下卧式油罐首—尾,两端应当设有—两组静电接地装【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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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: (四)加【油,站供电?负荷等?级应当为三级电气】设备采用防爆型; !
! (五)加】油站四周《。。应当:设有不低《于2米高的实体围】墙; ?
!。
》 (六)加油站【应当配备《相应:的灭火?器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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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一条 液!。化石油气销售点应】当符合下列》规定 《
《 《
(一】)充装钢瓶(单瓶容!量15公斤)—储,量不得超过》35瓶; —
【
(二【)不得毗连》修理:、饮食等《使用明火《或,散发火花的建—筑物: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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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(:三)不得充装、销售!。不合格?或,超过使用年限的【钢瓶; 《
【
,
? (四《)电气线路、照明、!开关、插座等—装,置应当?采用防爆型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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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(五)?配备相应的灭火器】材,在,明显位置设置 【 "严禁烟火"等警!示牌
【
第三!十二条 【已建成的易燃易【爆化学物品销—售网:点应:当按本规定限期整顿!经验:收合格并领取—。易燃易爆化学—物品消防安全许【可证后方《可继续销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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