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? 】第二:章 生产监督管理! 《 :   》  :第十四条 【 从事易燃易爆【化学物品生产应当具!备下列条件并取【得有关?主管部?门,核发的化学危—。险品生?产许可证和公安消】防监督机构》核发的?易燃易爆化学物【品消防安全》许可证后方可—生产经营 】。 — ? ,    《(一)生《产易燃易爆化学物】。品的建筑物和场所必!须符合建筑设计【。防火规范和有关专】业,防火规范; 【 ?     !(二)生《产易燃易爆化学【物品的设备必须按】国家有关规定采用】。必要的防爆、泄【。压、降?温、防雷、防静【电、紧急放料—、紧急切《断火源和电源—。等装置; — — ?     》。(三)?配备相应的》消,防,设施和?消防:。器材并有专人管【理; 《 》 ,     (四】)有完善、科学的消!防管理制度》和安全生产》操作规程 —  !。   第十五—条 易燃易】爆化学物品生产单】位应当?做好职工的消—。防安全?教育工作对新职【。工必: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!经考试?合,格方能上岗 — : , ?     【第十六条 【 易:燃易爆化《学物品出厂时—必须有产品安全【说明:书说明?书应当载《明该:物品的闪点、燃点】、自燃点、爆炸【极限等数据和防火】。、防爆、《灭火、安全储—运、安全使用—等注意事项 — 【 :。     第十七!条, 生产的易燃【易爆化学物》品,应当及时检验入库】不得在车间内积【存,以易燃易《爆化学物《品为原料的车—间原料的存备量【不得:超过2天的生产【用量 】  【   第十》。。八条 》 试制新的易燃易爆!化,学物品必须按国家】规定经省级》以上化工行政主管部!门,审,批;由省化》工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批的《。应当报化工》部备案所试制物品的!闪点:、燃点、自燃点、】爆炸极限等数—据和防火《、防爆、灭火、安】全储运、《安全使用资料应当】报当地公安》消,。防监督机构备案【 :。 — ?     第—十九条 易燃易爆!。化学物品的罐—装容器、包装—及其标志必须—。符合国家标准或行】业标:准 : 》     第!二十条 【生产:易燃易爆化》学物品的单位应当按!环境保护《法,律、法规的规定采】取防治污染措施达标!排放废水、废气、废!渣,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