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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一章 总 】 ,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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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》一条 为》了加强易燃易爆【。化,学物品的消防安全】管理: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!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!家有关法律》、法规结合本—省实际制定本规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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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条 本规【定适用于本省境内】从事生产、储存【、销售、运输、使用!和销毁易燃》易爆化学物》。品的单位和个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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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条 本规】定所称易燃》易爆化学物品系【指国家标准GB12!26:8-90危险货物】品,名表中?以燃烧、爆炸为主要!特性的压《缩气体和液化气【体、易燃《易爆:液,体,和易燃固体》、自燃?物品:和遇湿易《燃物品、氧化剂和】有机过氧化物—、毒害品和腐蚀品】中部分易《燃易爆化学物品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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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:四条 县级】。以上人民政》府工业、建设、商贸!、交通规费征稽等管!理部:门是:易燃:易爆化学《物品生产、储存、销!售、运输和使—用的主管部门—按国家和《本省规定《负责相关《许可证?。核发及?消防安全管理—;公安消防监—督机构负责全面的】。消防:安全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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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。。 第五条 从!事易:燃易爆化学》物品生产、储存【、销售、运输和使用!的单位其法》定代表人是该单位消!防安全的 】第一责任人负责本】单位的消《防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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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六条 】。 新建?、改建、扩建—生产、储存易燃易】爆化学物《品,的工厂?。、仓库和装卸易燃】易爆化学《物,品的专用《车站、码《头应当符合城市规】划和环境保护的【要求设在远离城镇】的独立安全地区【 ,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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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【已,建成的严重影响城】市安全的《工厂、仓库应当纳入!城市改造计》划并分别采》取限:期搬迁、改变使用】性质、限制生产【或储存化学物品【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!防不安全因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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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? 第七条《。 除国家另—。有,规定之外下列地【区禁止设《立生产?、储存易燃》易爆化学物品—的,。。工厂、?仓库和装运易燃【易爆化学物品—的专用码头、—车站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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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机关!、学校、商场、宾馆!、,医院等单位所在【的公共建筑》物附近和居》民集聚区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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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(二)供水水源地】及水源保护区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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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—),铁路干线两》侧,50米以《。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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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自!然保:护区和?风景名胜《旅,游区; 》
! , (?五)法律《、法规?规定禁止的》其他区?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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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八条 ! 新建、《扩建、改建》易,。燃易爆化学物—。品生产、储存的工】厂、仓?库应当?遵守消防技》术规范和有关—规定并向公安—。消防监督《。机构提交由》设计单位技术负责】人签署的《下列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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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?(,一)工厂《。、仓库或《其局部的《。平面布?置图和建筑》物、:。构筑:物的:平面、立面、—剖面图; —
! (二)消防安!全设计专篇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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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三)设《。计,说明书、工艺—流程和设备布置图】; : ,
! (《四)原料、中间【产品、最终产—品、所排废物及流通!的化学物《。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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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。 (五《)对储存、运输、】。包装的技《术要求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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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。六)消防安全—评,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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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九条 !生产、储存、销售】、运:输,和使用?易,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!位必须取得相应【的专项许可》证,建立、健全各项【安全:管,理制度?落实各项防火、灭】火措施并按规定参】。加火灾商业保—险或公众责任保险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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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第十条 从】事易燃易爆化—学,物品生?产,、储存、《销售、运《输和使?用单位的消防—安,全负责?人、保?安人员、防火重【点岗位操《作人员和仓库管【理人员必须经省公】安消防监督》机,构培训合《格或受?省公安消防监督【机构:委托的?培训部门《培训:合格并取得消防【安,全培训合格证后方】可上: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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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个人—从事上述经营活【动的按?前款规定执行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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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十一条— ? 销毁、处理—有燃烧、爆炸、中毒!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!学物品应当》。采取安全措》施并征得当地公安消!。防监督机《构,的同意;禁》止私自掩埋、燃【烧或撒向水域、【海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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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《十二条? 禁止携带—或,夹,带,易燃易爆《化学物品进入—。车,。站、码头、机场【、宾馆、商场等公共!场所或乘坐》载客的?公共车辆、火—车、船?舶、飞机等交—通工具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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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三条 — 公安》消防监督机构发现任!何单:位有可能发生火灾、!爆炸等危险的紧急情!况有权?责令其危险部位停】。止生产、销售或【使用易燃《易爆化?学物品待《消,除危险隐患后方允】。许,恢复生产《、经营或使用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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