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【 第》一章: 总 则 【 《     第一!条 为了加—强易燃?易爆化学物品的【消防安全管理保护】公共财?产和公民生命财产】安全根据《国家有关《法律、法规结合【本省实际制定本【规定 】 》     第】二条 本规—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从!事生产、储》存、销?售、运输、使—用和:。销毁易燃《易爆:化学物?。品的单位和个人【 —。。。    》 第三条《。 ? 本规定所称—易燃:易爆化学物》。品系:指国家标准GB【12268-—90危险货物—品名表中以燃烧、爆!炸,为主:要特性的压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、!。易燃易爆《液体和易燃固体、】自,燃,物品和遇湿》易燃物品、》氧化剂?和有机过氧》化物、?毒害品和腐蚀品中部!分易燃易爆化—学,物品 — 】   ? 第四?条, ?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工:业,、建设、《商贸、?交通规费《。征稽等管理部门是易!燃易爆化学物—品生产、《储存、销售》、,运,输和使用的》主管部门按国家【和本省规定负—责相关许可》证,核发及消防安全管理!;公安消《防监督机构负责全面!的消防安全》。监,督 】 》    《第,。五条 从事易燃】易爆:化学物品生》产、储存、销售、运!输和使用的单位其法!定代表人是该—单位消防安全的【 第一责任】。人负责本《单位的消防安全【 , —    】 第六条 】。新建:、改建、扩建生【产,、储存?。易燃:易爆:化学物品《的工厂、仓库和【装卸易?燃易爆?化学:。物品的专用》车站、码头应当符】。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!护的要求设在远离】城镇的独立安全地】区 : ! ,  :   对已建成的严!。重影响城市安全【的工厂、《仓库应当纳入—城,市改造?计划:并分别采取限—期,。搬迁、改变使—用性质、限制生产】或储存?化学物品种类和【数量等措施消防不安!全因素 》 !。  :   第七》条 ?除国家另《有规定之外下列地】区禁止设立》生产、储存易—燃易爆化学物—品,的工厂、仓库和装】。运易燃易爆化—。。学物品的《专,用码头?、车站? 】   —  :(一)机《关,、学校、商场—、,。宾馆、医院等单位】。所在的公共建—筑物:附近和居民集聚区】; : :   !  (二)供水水源!地及水源保护区【; 》 》     (】三)铁路干线两侧5!。0米以内《;, ? 》    》 (四)自然保护区!和风景名胜》旅游区?;, ? —     (—五)法?律、法规规定禁止】的其他区域 【 ?  —   ?第八条 新】建、扩建、改—建易燃易爆化—。学物品生产、储存】的工厂、仓库应当遵!守消防技术规范【和有关?规,定,并向公安消防—监督机构提交—由设计单位技术【负责人签《署的下列文件 ! —     【(一:)工厂、仓库或【其,局部的平面布—。置图和?建筑物、构筑—物的平面、》立面、剖面图; 】 : 》     (二)!。消,防安全设《计专篇; ! :。 : ?    《(三:)设计?说明书、工艺流【程,和设备布置图; 】 《  —   (《四)原料、中—间,产品、最终产品【、所排废物及流【。通的化学《物品; 》 》   【  (五)对储存】、运输?、包装的技术要求;! 《。  【 ,  (?。六)消防安全评价 ! : 【    《第九条 《 生产、—储存:、销:售、运输和使用易燃!易爆化?学物品?的单位必《须,取得相应的专项许可!。。证,。建立、健全各项安】全管:理制度落实各项防火!、灭火措施并按【规定参加火灾商业】保险或?公众责任《保险: !  《。  : 第十条 — 从事易燃—易爆化学物品生【产、储存、销售【、运输和《使用单位《的消防安全负责【人,、保安人员、防【火,重点岗位操》作人员和仓库管理】人员必须经》省,公安:消防监?督机构培训合—格或受?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!委托的?培训部门培训合格】并取得消防安全【培训合?格,。证后:方可上?岗 ?。 : 【     个人【从事:上述经营活动—的按前款规定执【行 【   —  第十《一条 《 销毁、》处理:。有燃烧?、爆炸、中毒—和其他危险的—废,弃化:学物品应当采取【安,全,措施并征得》当地公安消》防监督机构》的同意;禁止—私自掩埋《、燃烧或撒向水域】、海:域 》 — : ,   第《十,二条 《禁止携?带或夹带易燃易【爆化学物品进—入车站、码头、机】场、宾馆《、商场等公》共场所或乘坐—载客:的公共车辆、火车】、船舶?。、飞机等交通工【具 ? —    》 第十三条 !。公安消防监督—机,构发现任何单位有可!能发生火灾、—爆,炸等:危险的紧急》情,况有权责令其危险】部位停止《。生产、销售或使【用易:燃易爆化《学物品待消除危【险隐患后方允许恢】复生产、经营或使】用 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