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】 第:一章 ? 总 则 — :  —   第《一条 ? 为了?加强:易燃易爆《。化学物品《的消防安全》管理:保护公共财产和【公民生命财》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!法,律、: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!定本规定 》 》 :  【   第《。二条 本规定适】用于本省境内—从事生产、储存、】销售、运输、使用和!销,毁易:燃易爆?化学物品的单位【和个人 】  《   第三条 】 :本规定?。所称易?燃易爆?化学物品系》指国家标准GB12!268-90—。危,险货物品名表中【以燃烧、爆炸为主要!特性的压缩》气体和液《化,气体、易燃易爆液体!和易燃?固体:、自燃物品和—。遇湿易燃物品、氧】化剂和有机过氧化】物、毒害品和—腐蚀品中部分—易燃易爆化学物【品 《 : ?    【 ,第四条 【县级以上《人民:政府工业、建设【、商贸、交通—规费征稽等管理部】门是:易燃易爆化》学物:。品生:。产、储?存、销售、运输和使!用,的主管部门按—国家和?本省规定负》责相关许可证核发及!消防安?。全管理;公》安消:防监督机《构负责全面的消防安!全监督 《 — ?     —第五条 从事易】燃易爆?化学物品生产—、储存、销售、运】输和使用的单位其】法定代?表人:是该单位消防安【全的 第一】责任人负责本单位】的消防?安全 — 【。     第—六条 新建】、改建、扩建生产】、储存易《燃易爆化学物品【的工厂、《仓,库,和装卸易燃易爆【化学物?品的专?用,车站:、,码头应当符合城市】规划和环境保护【的要:求,设在远离城镇的独】立安全地区 ! ?   【  对已建》成的:严重影响《城市安全的》工厂、仓库应当纳】入城市改造计划并分!别采取限期》搬迁、改变使用【性质、限制生—产或储存化学—物品:种类和数《量等措施消防—不安全因素》 , !     第七条! 除国家另有规】定之外下列》地区禁止设立生【产、储存易燃—易爆:化学物品《的工厂、仓库和【装,。运易燃易爆化学物】品,的专用码头》、,车站 】  【   (一)机【关、学校、商场、宾!馆、:医院等单位》。所在:的公共建筑物—附,近和居民集聚—区; !     【(二)供水水源【地及水源保护区;】 【 》  :  (三)》铁路:干线:两侧50米以内; ! 《 》。  :  (四)自然【保护区和风景—名胜旅?游区; 【。 《 ,    《 (五)法律、法】规规定禁止》的其他区域 【 【   ?  第八条 — 新建、扩建、!改建易燃易爆—化学:物品生?产,、储存的工厂—、仓库应当》遵守消防技术规【范和有关规定并向】公安消防《监督机构提》交由设计单》位技术负责》人签署?的下列文件 】 】   ? , (一)工厂、仓】库或其局部的平面布!置图和建筑物、【构筑物?的平面、立面、剖】面图; 】 , ,     (】二)消?防安全设计专篇;】 ? !    (三)设】计说明书、工艺流程!和设备布置图; 】 ? 》     (—四,)原料?、中间产《品、最终产品、【。所排废物及流通的】化学物品; ! : 《     (五】)对储存、运输【、包装的技》术要求; ! ,   —  (六)消防安全!评价 ? 】     》第九条 生】产、储存《、,销售、运输和使用易!燃易爆化学物品【的,单位必须取得相应】的专项许可》证建立、《健全各项安全管【理制度落实各—项防火、灭火—。措施:并按:规,定参加火灾商业【保险或?公,众责任保险 【 》    】 第十条 — 从事易燃—易爆化?学,物品生产、储存【、销售、运输和使用!单,位的消?防安全负责人、保】安人员、防》。火重点岗位操作【人员和仓库管理【人员:必须经省公安消防监!督机构培《训合格或受省公【安消防监督》机,构委:托的培训部》门培训合《格并取得消防安全】培,训合格证后方—可上:岗 【。   】  个人从》事上:。。述经营活动的按前款!规定执行 】 》     第—十一条 — 销毁、《处理有燃烧、爆炸、!中毒和?其,他危险的废弃化学】。物品应当采取—安全措?施并征得当》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!的同:意;禁?止私自掩埋、—燃烧或撒向》水域、海域 — : ? ,   【  :第十二条《 禁止《携带:或,夹带易燃易》爆化学?物品进?入车站、码头、机场!、宾馆、商场等【公共场所或乘坐载】客的公共《车辆、火《车、船舶、飞机【等,交,通工:具 !   《  第十三条— 公安消防】监督机构《发现任?何单位有可能发【生火灾、爆炸等【危险的紧急情况有】权责令其《危险部位停止生产、!销售或使用易—燃易爆化《学物品待消除危【险隐患后方允—许恢复生产、—经营或使用 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