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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一章 总 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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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一条 【为了加强《易,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!。。防安:全,管理保护《。公共:财产和公民生—命财产安《全根据国家有关法】律、法?规结:合本省实际制定本】。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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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二条: , 本规定《适用于本省境内【从事生产、储—存、销售、运输、】使,用和销?毁易燃易爆化—学物:品的单位和个人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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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第三条 本规!定所称易《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!国家标准GB122!68-9《0危险货物品—名表中以燃烧、爆】炸为主要特性的压】缩气体和液化气体、!易燃易爆液体—和易燃固体、自【燃物:品和遇湿易燃物品】、氧化剂和有机过】氧化物、毒》害品和腐《蚀品中部分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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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四条 《 县《。级,以上人民《。政府工业、建设、】商贸:、交通规费》征稽等管理》部,门是易燃易爆化学】物品生产、》储存、销售、—运输和使用的主管】部门按?国家和本《省规定负《责相关?许可证核《发,及消防安全管理;公!安消防监督机—构负:责全面的消》。防安全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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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五条》。 从事《易,燃易爆化《学物品生《产、储存《、销售、运》输和使?用的单位其法定【。代表人?是,该单位消防安—全的 —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!。位的消防安全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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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第六条 】新建、改建、扩【。建,生产、储存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】的工厂、仓库和【装卸易燃易爆—化学物?品的:专用车站、码—头应当符合城市规划!和环境保护的要求】。设,在远离城《镇的独立《安,全地区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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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已】。建成的严重》影响城?市安全的工厂、【仓库应当纳入城【市改造计划并分别采!取限期搬迁、—改变使用性》。质、限制生产或储存!化学物品种》类和数量等措施【消防不安《全因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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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! 除国家另—有规定之外下—列地区禁止设立生产!。、储存易燃》易爆化学《物品的工《厂、:仓库和装运易—燃易爆化学》物品的专用》码头、车站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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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《)机关、学校、【商场:、宾馆、医院—等单位?所在的公共建筑物】附近和居民集聚区】;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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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二)供水水源】。地及水?源,保护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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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铁路干线!。两侧50米以内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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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(四)自然!保护区和《风景名?胜旅:游,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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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!。)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禁止的其他—区,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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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八条 】 新建、扩建—、改:建易:燃易爆?化学物品生产、储】存的工?厂、仓库应当遵【守消防技术》规范:和有关规定》并向公安消》防监督?机构提交《由设计单位技术【负,责人签署的下—。列文件?
》。 ,
】 (一)工厂、仓!库或其局部的平面】布置图和建筑物、构!筑物的平《面、立?面、剖面图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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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消!防安全设计专篇【。; ?
【
—。 (三)设计—说明书、工艺流程和!设备布?置图;?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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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【)原料、中间产品】、最终产《品,、所排废物及流通】。的化学物品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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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五)—对储存、运输、包】装的技?术要求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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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六)消?防安全评价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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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》九条 《 生产《、储存、《销售、运输和使用易!。燃易爆化学物品【的单位必须取—得相应的专项许【可证建立、健全各】项安全管理制—度,落,。实各项防火、灭火措!施,并按规定参加火灾】商,。业保:险或公众责任—保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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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条— : 从事易燃易爆】化学物品《。生产、储存、—销售、?。运输和?。使用单位的消—防安全负《。责人、保安人—。员、防火重》点岗位操作人员【和仓库管理人员必】须,经,省公:安消:防监督?机构培训合格或受省!。公,安消防监《督,机构委托的培训部门!培训合?。格并取得消防安全培!。训合格证后方可【上岗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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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?个人从事上述经【营活动的按前款规定!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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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一条 ! 销毁、《处理有燃《。烧、爆?炸、:。中毒和其他》危险的废弃》化学物?品应: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!得当地?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!同意;禁止私自掩】埋、燃?烧或撒向水域、海】域, , ,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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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第十二条 》 禁止携带或夹【带易燃?。易,爆化学?物品:进入车站、》码头、机《场、宾馆、》商场等公共场—所,。或乘坐载客的公共车!辆、火车、船舶、】飞机等交通工具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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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三条 】 公安消防【监督机构发现任何单!位有可能发》。生火灾、爆炸等危险!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!其危险部位停止【生产、销售或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!品待消除危险隐【患后方允许恢复生】产、经营或使用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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