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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—。章, 总? 则?
— ,。 : 第一条— 为了《加强:易燃易爆化》学物品的消防安【全管理保《护公共财产和公民】生命:财,产安全根据国—家有关法律、法【规结合本《省实际制定本规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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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第二条 《 本规定适用于本】省境内从事生产、储!存、销售、运输、使!用和销毁易燃易【爆化学物品的单【位和个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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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条:。 , 本规定所【称易燃易爆化学物】品系指国家》标准:GB12268【-90危《险,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!、,爆炸为主要》特性的压缩》气,体和液?化气体、易燃易爆液!体和易?燃固体、自燃物品】和遇湿易燃物—品、:氧化剂和有机过【氧化物、《毒害品和腐蚀品【中部分易燃易—。爆,化学物?。品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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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四条: 县级以【上人民政《府工业、《建设、商贸、交【通规费征稽》等管:。理部门是易》燃易爆化学物品【生产、?储存、销《售、运输《和使用的主》管部门按国家和本】省规定负责相关许可!证核发及消防—安全管理;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!责全面?的消防安全监督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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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条 — 从事易《。燃易爆化学物品生】产、储存《、销售、运输和使】用的单位其法—定,代,表人是?该单位消防安全的】 第一责任】人,负责本单位的消【防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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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六条 》 新《。建、:改,建,、扩:建生产、储存—易燃易爆化》学物品?的工厂、仓库—和装卸易燃易爆【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!、码:。头应当符合城市规】划和:环境保护《的要求设《在远离城镇的—独立安全地区 【。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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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已建】成的严重影响城市安!全的工厂、仓库应】当纳入城市》改造:计划:并分:别采取限期搬迁、改!。变使用性质》、,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!物品种类和数—量等:措,施,消防不安全因素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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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第七条 ! 除国家另》。有规定之外下列地】区禁止?设立生产、储存易燃!易爆化学物品—。的工厂?、仓库和《装运:易燃易爆化学物【品,的专用码《头,、车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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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【机关、?学校、商场》、宾馆、医院—等单:位所在的公共建筑物!附近:和,居民集聚区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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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》二)供水水源地及水!源保护?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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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三)铁《路干线两侧50【。米以内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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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(四)自然保!护区和风景》名胜旅游区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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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五)法》律、法规规定禁止】的其他区域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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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八—条 : ?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】易燃易爆化学—物品生产、储存的】工厂、仓《库应当遵守消防技术!规,范和有关规》定并向公安消防【监督机构提交—由设计单位技—术负责人签》署,的下:列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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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工厂、【仓库:或其局部《的,平,面布:置图和建筑物—、构筑物的平面、立!面、剖面《图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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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二)消防—安全设计《专篇:;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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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。 (三)设计】说明书、工艺—流程和设《备布置图; 【
】 , (四)原料、!中间产?品、最终产品、所】排废物?及流通的化学—物品; 》
》
】 (:。五):对储存、运输—。、包装的技术要求】。;
【
—。 :(六)消防》。安,全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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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,九条 生产】、储存、销售—、运输和使用易【燃易爆?化学物品的单位【必须取得相应的【专项许?可证建立《、健全各《。项,安全管?理,制度落实各项防火】、灭火措施并按规】定参加火灾》商业保险或公众【责,任保:险
!。
《 :。 ,。 第十?条 《 从:事,易燃易爆化学物【品生产、《储存、销售、运输】和使:用单位的消防安【全负责人、保安人员!、防火重点岗位操】作人员和《仓库管理人》员必须?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!构,培训合格或受—省公安消防监督【机构委托的培训部】门培训?合格并取得》消防:安全培?。训合:格证后方可上岗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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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个人从事上述【经营:活动的按前款—规定执?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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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第十一条— 《销毁、处理有燃烧、!。爆炸、中毒和其他危!险的废弃化学物【品应:当采取安全措—施并征得当地公安】。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!;禁止私自掩埋、】燃烧或撒向》水,域、海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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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二条 ! 禁止携带或夹带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】进入车站、码头、】机,场、宾?馆、商场等》公,共场:所或乘坐载客的公】共车辆、火车、船舶!。、飞机等交通工具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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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三条】 公》安消:防监督机《构发现?任何单位有可能发生!火灾、?爆炸等危险的紧【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危!。险部位停止》生产、销售或使用】易燃易爆化》学物品待《消,除危:险隐患后方允许【恢复生产、经营或使!用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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