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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一章 总【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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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一条 为!了加:强易燃易爆化学【物品的消《防安全管理保护【。公,共财产和公》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!国家有关法律—。、法规结《合,本省实际《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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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二条】 , ,本,规定适用于本—省境内从事生产、储!存、销售、》运输、使《用和销毁易燃—易爆化学物》品的:单位和个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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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条 本规【定所称易燃易爆化】学物:品系指国《家标准G《。B1226》。8-90危》险货物品《名表中以燃烧、【。爆炸为主要特性的】压缩气?体和液化气体、【易,燃易:爆液体和易》燃,固体、自燃物—。品,和遇湿易燃》物品、?。氧,化剂和有机过—。氧化物?、,毒害品和腐蚀品中】部分易燃易爆—化学物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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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四条 【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工业、—建设、?商贸、交通》规费征稽等管理【部门是易燃》易爆化学物品生【产、储?存、销售、运—。输,和使用的主管部【门按国家《和本省?规定负责相关—许可证核发及—消防安全管》理;公安消防监督机!构负责全面的—消防安?全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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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《五条 《从事易燃易爆化【学物品生《产、储存、销—售,。、运输?和,。使用的单《位其法定代表—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!的 第一责】任,人负:责本单位的》消防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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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《。第六条 《 : 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生产、储存易【燃易:爆化学物品的工厂、!仓库和?装卸易燃易》爆化学物《品的专?用车站、码头应当】符,合城市?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!。。。求,设,在远离城镇》的独立安全地—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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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对已建成的—严重影响城市—安全的工厂、仓库】应当纳入《城市改造计划—。并分别采取》。限期搬迁、改变使用!性质:、限制生产或储存化!学,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!施消防不安全—因素 ?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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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七条 除国家【另有规定之外—下列地区禁止—设立生产、》储存易燃易爆—化学物品的工厂、】仓,库和:装运易燃易》爆化学物品的—专用码头、车站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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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机》关、学校、商场【、,宾馆、医院》。等单位所在的公共】建筑物附近和居民】集聚区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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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二,。)供水水源地及水源!保护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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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三)铁路干线】两侧50米以内;】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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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!)自然?保护区和《风景名胜旅》游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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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五)法律、》法规规定禁止—的,其他区域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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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】。 : 新建、扩建、】改建易燃易爆化学】物品生?产、储存的》工厂、仓库应当遵守!消防:。技,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并!向公安消防监督【。机构提交由》设,计单位技术》负责:。人签署的下》列,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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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一)》工,厂,、仓库或《其局:部的平面布置图和建!筑物、构筑物的平】。面、立面、剖面图】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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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二)消防安全【设计专篇《。。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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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《。)设计?说明书?、,工艺流程和设备布置!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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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:四)原料、中间【产品、?最终产品、所排【废物:及流:通的化学《物品;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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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五)对储存】、运输、包装的技术!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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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六:。。)消防安《。全评价 《 ,。。
】。 ,。 ?第九条 生】产、储存、销售、运!输和使用易燃易【。爆化学物品的—单位必须《取得相应《的专项许可》。证建立、健》。全各:。。项安全管理》。制度落实各》项防:火、灭火措施并【按规定?参加:火,灾商业保险或公众责!任保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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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! 从事易—燃,易,爆化学物品》生产、储《存、销售、运输和使!用,。。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!人、:保安人员、防火【重点岗位操》作人员和仓库管理】人,员必须经省公安【。消防监督机》构培训合《格或受省公安消【防监督机《构,委托的培训》。部门培?训合格并取得消防】安全培?训合格证后方—。可上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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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个人从事上述!经营活?动的按前款规定【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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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《。。。。十一条 销毁!、处理有燃烧—、爆炸、中毒和【其他危险的废弃【化学物品应当采【取安全措施并征得】当,地公安消防》。监督机?构的同?意;禁止私自掩埋、!燃烧或撒《向水域、海》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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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二—条 禁止》携带或夹带易燃易爆!化学物?品进入车站、码头、!机场:、宾馆、《商场等公共场所【或,乘坐载客的公共车】辆、:火车、船舶》、飞机等《交通工?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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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三条】 : 公安消防—监,督机构发《现任何单《位有可能发》生火灾、爆炸—等危险的紧急—情况有权责》令其危险《部位:停,止生产、销售—或使用?易燃:易爆化学《物品待消《除危险隐患》后,方允许恢复生—产、经营或使—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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