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—。
,
第《五章 燃—气的安全管理—
《 第二—十六条 《 城市规》划部门在审核新建、!改建、?扩建工程项目申请】时应当告知业主项目!施工涉及《的燃气安《全保护范围
【 : : 《
需要在燃】气设施安全保护【范,围内施?工,。的施工单《。位必须与燃气经营企!业协商提《。出安全防护措施按】照规定报公安消防机!构和燃气行政主管】部,门批准后方可在【公安消防机》构和燃气《经营企业工作人员的!现场监护下进行
! 《
第二十七】条 : , 燃气?设施:。安全保护范围—设,立明确标识禁—止下列行《为
—
—
(一)倾倒、排放!腐蚀:性物品;
】
!
(二)种植树【、竹:等深根植物》; :
?
【
(三)擅自移动、!覆盖、涂《。改、拆除《。、损坏燃气设施及】安全保护标志—;
】 ? :
(?四)擅自进行焊接、!烘烤、爆破等作业;!
》。。
(五!。)在管道设施上【牵挂电线、绳索或】者晾:。晒衣物?; :
!
(六—)其:他损坏燃气设施的】行为
【 ,
?
第二十八条 【。 , : 燃气经营企—业的:法定代表人应当【。对企业生产安全【全面负责《燃气经营企业应【当,建立安全《检查:。制度定?期对:燃气设施进行检查】并建立完整的检【查档:案发现事故》隐患应当《及时排除《
《
第!。二十九条 【燃气经营企》业在钢?瓶充装过程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】关,安,全规定
】 》
(一)使用!的钢瓶必须按照质】量技术?监督部?门规定的周期进【行,定期检验不得给过期!未检测的钢瓶或者不!合格钢?瓶充装燃气》;
!
(二)!对残液量超过规定的!钢瓶必须进行清残】处理:。;
!。
(三)!对出站钢瓶必须进】行复:检合格后贴》上充装合格证;【未贴:合格证的不得—出站; 《
:
— ,
(四)禁—止违反安全标—准超量充装瓶装燃气!;
》 【。
(五》)禁止从液化石油】气罐车上直》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!。油气
—
》
,第三十条 !。。使用燃气应当符【合燃气安全使—用,规则使用符》合国家标准的钢瓶】。及经:。检测适?合当地燃《气,使,用要求的燃气器【具燃气?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! :
【
(一【)加热、摔砸燃气】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!燃气钢瓶《; :
】
(二)转【灌,瓶装气和《。倾倒残液;
】
, 【
(《三)自行涂改钢【瓶,检验标记;》
—
》
(四)自》行拆修瓶阀、—附件;
】 》
(五)私—自抽取或者》采用其他《不正当手段使—用燃气;《
【
【(六)自行安—装,、改装?、拆卸燃气设施【; ?。。
—
(》七)法律、法规禁】止的其?他行为?
《
第三十!一条 《 运输燃气的】罐车应当持》有公安消防机构核发!的易燃?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!按,照公安消防机—构确定?的时间、路线行【。驶在指定的地点停留!途中:因紧急?情况临时停车的驾驶!员和押运员不得同】时,离开罐?车
《
—
第《三十二条 【燃气器具应当附有】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!。用说明书并经—法,定检测机构对其气源!适,配性进行检测符【合当:地燃气?使用要求《的方可销售 —
:
—
燃气经营企】业不得强制用—。户购买其指定的燃】气器具
—。
【第三十三条 — 任何—单位和个《人发现燃气事故应】当立即向公安消【防机构报告同时【报燃气经营企—业或者燃气行—政主管部门
!
】抢修、抢险人员【对妨碍抢修》、抢险的其他设【。施可以采取》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故!处理完毕应当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】;对:造成的财《产损失燃气》经营企业《应当给予相应的【赔偿燃气经》营企业予以赔—。偿后:。有权向造成》抢修:、抢险事故的—。责任者追《偿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