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》 》第五章 —燃气:的安全?管,理, , 》 第?二十六条 【城市规划《部门在?审核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工程项—目申:请时应当《告知业主项目施工涉!及的燃气安全保护范!围 》 ! 需要在燃气设施】安全保护范围—内施工的施工单【位必须与燃气经【。营企业协商提—出安全防《护措:施按照规定》报公安消防机构和燃!气行政主管部—门批准?后方可在公安消【防机构和燃气经【营,企业工作人员—的,现场监护《下,进行 — , ? 第二十》七条 》燃气设施安》全保护范围设立【明确标识禁》止,下列行为《 ? — (《一)倾倒、排放【腐,蚀性物品; 【 ! (二)种植】树、竹等深》根植物?; 《 — (三)擅自】移动、覆盖、涂改、!拆除、损《坏,。燃气设施及安—全保护标志; ! 》 —(四)?擅自进行《焊接、烘烤、爆破】等作业; 】 】(五)在《。管道:设施:上牵:。挂电:线、绳索或者晾晒】衣,物;: : — 》。 ,(六)其他损坏【燃气设施的行—为, — 第二十八条! ? 燃?。气经营企《业的法定代》表,人应当对企》业生产安全全—面负责燃气经营企】。业,应当建立安全—检查制度定期对燃】气设施?进行:检查并建立完整的】检查档案发现—事故隐?。患应当及《时排除 《 ! 第二十九条【 , 燃气经营企业在!钢瓶充装《。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!有关安?全规定 】 【 :(,一)使用的钢瓶必】须按照质《量,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!周期进行定期检【验不得给过期未【检,测的钢瓶《或者不合格》。钢,。瓶充装燃气》; 【 , 【(二:),对残:液,量超:过规定的钢》瓶必须进《行清残处理;— ! 》。。(三)对出站—钢瓶必?须进行复检合格后贴!上充:装合格证;未贴合格!证的不得《。出站; ! , (四)禁!止违反安全标准超量!充装瓶装燃》气; ! (五!)禁止从液化石油气!罐车上直接向钢瓶】充装液化石油—。气 ? 【 第三十条 ! 使:。用燃气应当符合【燃气安全《使,用规则使用符合国家!标准的?。钢瓶及经《。检测:适合当地燃气—。使用要求的燃气器】具,。燃气用户不得有下】列,行,为 【 : —(一)?加热:、摔砸燃气钢瓶【或,者使用?时倒卧燃气》钢瓶; 》。 】 :(二)?转,灌瓶装气《和倾倒?残液:; 】 (】三)自行涂》改钢瓶检验标—记; 】 —(四)自行拆修瓶】阀、附件; — ! (五)私自抽】。取或者采用其他【不正当手段使用【燃气; 【 ! ,。(六)自行安—装、改装、》拆卸燃气设施—; 》 【 (七)法律、法规!禁止的其他》行为 】 第》三十一条《 , 运输燃气的!罐车:应当持有公安消防机!构核发的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】准运证按照公安消】。防机构?确定的时间》、,路线行驶《在指定的地点停留途!中因紧急情》况临时停车》的驾驶员和押运【员不:得同:时离开罐车 】 【 :第三十二条 燃!。气器具?应当附有《产品合格证和安全】使用说明书并—经法定检测机构【。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!检测符合当地燃气使!用要求的方可销【售 : , 【 燃气经—营企业不得强—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!燃气器具 — 第!三十三条 !任何单位和个—人发现燃气事—故应当立即》向公安消防机构报】告同:时报燃气经营—企,。。业或者燃气行—政主管?。部门 】 , : 抢修、抢险人!员对妨碍抢修、抢险!的其他设《施可以采取必—要,的,应急措施事故处理完!毕应当及《时补办有关手—续;对?造,成的财产损失燃【气经营企业应当给】予相应的赔偿燃气】。经营企?业予以赔偿》后有权向造成抢修】、抢险事故的责【任者追偿 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