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!。。 第?五章: 燃气的—安全管理 !。 第二十六【条, 城市规划部】。门在审核新》建、改建、》扩建:工程项目申请时【应当告?。知业主项《目施:工涉及的燃气安【全保护范围》 :。 】 需》要在燃?气设施?安全保护范》围内施工《的施:工,单位必须与燃—气经营企《业协商提出安全【防护措施按》照,规,定报公安消防机【构,和燃气行政主管【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公!安消防机构和—燃气经营企业—工作人员的现场监】护下进行《。 》。 第—二十七条 燃】气设施安《全,保,护范围设立明确标识!禁止下列《行为 【。 《 (一)倾【倒、:排放腐蚀性》物品; 》 : 】 (二)种—植树、?竹,等深根植物; 】 【 (三》)擅:自移:动、:覆盖、涂改》、拆除、损坏燃【气设施及安全保护】标志; 》 , 《 《 (四)擅自】进行:焊接、烘烤、爆破】等作业; 》 】 (五)在管道!设施上牵挂》电线、绳索》或者晾?晒衣物; 【 , —。 (六)其】他,损坏燃气《设施的?行为 】 ,。 第二十八条 ! 燃气—经营企?业,的法定代表人—应当:对企业生产安全全面!负责燃气经营—企,业应当建立》安全:检查制度定期对燃】。气设施?进行检查《并建立?完整的检查档案【发现事故隐患应【。当及时排除 【 】 第二十九—条 燃》。气经营企《业在钢瓶充装—过程:中必须严《格执行?有关安?全规定 《 【 (一)!使用的?钢瓶必须《按照: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!定的周期进行定【期检验不得给过期未!检测的钢瓶》。或者不合格钢瓶充】装燃气?; 【 》 : (二)对》残液量超过规定【的钢瓶必《须进行清残处理;】 — — (三)对出【站钢瓶必《须进:行复检?合,格后:贴上充装合格—。。证;未贴《合格:证的不得出站; 】。 》 (四)!禁止违反安全标【准超量充装瓶装燃】气;: ?。 【 《(五)禁止从液【化石油气罐车上直接!向钢:瓶充装液化石油【气 》 :。 《第三十条 !使用燃气应》当符合燃气安—全使用规则使用符】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及!经检测适《。合,。当地燃气使用—。要求的燃气器具燃气!用户不得有》下列行为 》 》 《 (一—)加热、摔砸燃气钢!瓶或:者使用时倒卧燃气】钢瓶; 】 : 《 (二)转灌—瓶装气和倾倒残液】; ? 【 :。 ?(三)自行涂改【钢瓶检验《标记; ! 》 (四)自》行拆修瓶阀、附【件;: : 》 《 (五)私自—抽取或者采用—其,他不正当手段—使用燃气; ! 】 (六)自行安】装,、改装、《拆卸燃气设施; 】 , 》 (七)法!律、:法规禁止的其—他行为 【。。 第三十!一条 》 运输燃气的【罐车应当持有公安】。消防机构核发的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】准运证按照公—安消防机构确定的时!。。间、路线行驶在指】定的:地点停留《途中因?紧急情况临时停车】的,驾,驶,员和押运员不得【同时离开罐车—。 《 》 第三十二条】 : 燃:气器:具应当附《有产品合格证和【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!法定检测机构对其】气源适配性进—行,检测:。符合当地燃气—使用要求的方可销】售 — ? 燃气经营】企业不?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!定的燃气器具 】 , 》 第三十》三条 — ,任,。何单位和《个人发现燃气—事故应?当立即?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!同,时报:。燃气经营企业或者】燃气行政主》管部门 — , , , : :。 :抢修、?抢,险人员?对妨碍抢修》、抢险的其他设【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!急措:。施事故处理》完毕应?当及:时补办有关手—续;对造成》的,财产损?失燃气经营企—业应当给《予,相应的?赔偿燃气经营企【业予:以赔偿后有权向造】成抢修、《抢险事故的责任【者追偿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