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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!。燃气的?经营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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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! : ,管道:燃气实行区域—性,统一经营瓶》装燃气实行》多家经?营总量控制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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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三条: 设立燃气!经营企业应当符【合下列条件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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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有符合国】家,。规,定的燃气气源;【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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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二)有?符合国家和省燃【气技术?规范要求的燃气设】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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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有经过消防培训的操!作人员消防设施齐】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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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有与】燃气经营规》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!和符合?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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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五)有经过培训】并具备相应资—格的管理和专业工】程技术人员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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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》)有健全的安全管理!。制度和企《。业内部管理制度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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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七)有与供气规模相!适应的抢险抢修【人员、设备和—交通工具(或者已委!托当:。地具备抢险抢修条件!的单位负《责抢险抢修); 】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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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法—律、:法规:和,规章:规定:的其他条《件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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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《条 ? 符合本条例第十!三条规定申请设【立燃气经营企—业的由燃气》行政:主管:部门颁?。发燃气?经营: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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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气经营】企,业设立燃气分销网点!应当向分销网—。点,所在:地的:燃气行政主管部门】申领:燃气经营许可证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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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气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建立—健全安全《监督制度对燃—气设施?实行定期或》者不定期检验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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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】条 ? 燃气经营企】业应当?保证燃气的热值、组!份,、嗅味?、压力等质量要求符!合国家?。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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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气气》。瓶的充装应》当与标称重》量及国?家规:定,的允差范围相符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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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技《术监督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加—。强对燃气的》热值、组《份、压力和计量进】行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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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六条《 , 管道燃气—经营企?业和燃气用户—应当签订供用气【合同明确双方的【权,利,和义务
】
第十七】条 管道】燃气经营企业应【当保证安全、—稳定:供气:不得无故停气—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!需,。要停止?供气时应当提前【7日通知《用户:或者公?告;因供气设—施临:时检:修需要停《止供气时除紧急【情况外应当》提前2?4小时通知用户;】连续停止供气—24小时以》上的除不可抗力外】应当赔偿用户由此】造成的损失 —
】
引起停止【供气的原因》。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!企业应当尽快恢复】。供气恢复供》气之前应当及时通】知用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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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【条 ? 燃气价格【由县级以上价格主】管部门监督》管理管道《燃,气实行政府定—价其它燃气实行【政府指导《价政府定价、政府指!导价应当依据燃气的!社会平均《成本和市《场供求状况、经【济和社?会发展?要求以及社》。会,承,受能力合《理确定?适时调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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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燃气价格的确定【与调整应当实—行听:证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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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九条 ? 管道燃》气,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!户档案设置用—户联系、咨询和【抢修抢?险电话并《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!。电话应当《有专人每天24【小时值班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