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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?章 燃气的经】营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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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】条 管道燃气实!行区域性《统一经营《瓶装燃气实行多【家,经营:总量控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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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三条 — 设立燃气经营企!业应当符合下列【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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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一:)有符合国家规【。定的燃气气源—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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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(二)?有符:。合国家和省燃气【。技术规?范要求的燃气设施;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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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有—经过消防培训的操】作人员消防设—施齐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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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四)有与》燃气经?营规模相适应的自】有资金?和符合国家》规定的经营场所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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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》有经过?培训:并具备相《应资格的管理—和专业工程技—术人员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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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(六)有《健全的安全管理制】度和企业《内部管理制度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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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七)有《与,。供气: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!修人:。员、设备和交通【工具(或者已委托当!地具备抢险抢修条件!的,单位负责抢险抢修)!;
—。
】
(八)《。法律、法规和规【章规定的其》他条件
】
》第十四条 】符合本条《例第:十三条规定申—请,设立燃气经营企业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】部门颁发燃气经营】。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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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,燃气经营企》业设立燃气分销【网点应当《。向分:销网:点所在地的燃—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!燃气经?营许可证
— , ,
燃气】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建?立健全安《全监督制度对燃气设!施实行?定期或?者不定期检验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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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【 燃气【经营企业应》当保证燃气的热值】、组份?、,嗅味、压力等质量要!求符合国家和本省规!定的标?准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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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气》气瓶的充《装,。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!家规定的《允差范?围相: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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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技术监督】行,政主管部门》应当:加强对燃气的热【值、:组份、压力》和计量进行》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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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【 :。。 管道燃气经—营企业和燃》气用户?应当签订供用气合】同明确双《。方的权利《和义: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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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七:条 》 管道燃气》经营企?业应当保《证安全、《。。稳定供?。气不得无故停气因供!气设施计划检—。修需要停止供—气时应当提》前7日通知用户或者!公告;因《供气设?施临时检修需—要停止供气时除【。紧急情?况外应当《提,前24?小时通知《。用户;连续》停止供气24小【时以上的除》。不可抗力外》应当:赔偿:用户由此造成的损失!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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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起停《止供气的原因—消除后管道燃气经】。。。营企业应当》尽快恢复供气恢【复供:气之前应当》及时通知用户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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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! ,燃气价?。。格由县级《以上价格主》管部门?监督管理管道燃【气实行政府定价其它!燃气实行《政府指导《价政府定价、政【府指导价应当—依据燃?气,的社:会平均?成本和市场》供求:状况、经《济和社会《发展要求《。以及社?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!适时调?整 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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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气价格的】。。。。确定与?调,。整应当实行听证【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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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。十九条 —管道燃气经》营企业应当建立【。用户档案设置用户】联系、咨《询和抢?修抢险电话并向【社,会公布抢修抢险电】话应当有专人每天】24小时《值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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