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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章 — 燃气的经营管理】
【 ,第十二条 管道!燃气实行《区域性统《一经营瓶装燃—气实行多家经—营总量控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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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三条 【 设立燃气】经营企业应》当符合下《列条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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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有!符,合国家规定的燃【气气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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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二,)有符合《国家和省燃气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】气设施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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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三)有经过消防培!训的操作《人员消防设施齐【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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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四)有与燃气经】营规:模相适应的》自有资?金,和符合国家规定的】经营:场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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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(五)有经过【培训: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管!理和专业工程—技术人员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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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
(》六)有健全的安全】管理制度和》。企业内部管理制度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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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七)有与供气规模】相,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!、设备?和交通工具(或者】已委托当《地具备抢险抢修【条件的单《。位负责抢险抢修【); 《
【
(—八)法?律、法规和》规章规定《的其他条《件 ?
》
第十四—条 ? 符合本条例第十!三条规定申请设立】燃气:经,营企: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!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!可证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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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气经—营企业设立》。燃气分销网点应当】向分销网点所在地的!燃,气,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!气经营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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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建:立健全?。安,全监督?制,度对燃气设》施实行定《期或:者不定?期检验 》
】第十五?条 燃【气,经营企业应》当保证燃气》的热值、组份、嗅】。味、压力等质量要】求符合国家和本省规!定的标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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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气】气瓶的充装》应当与标称重—量及国家规》定,的允差范《围相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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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技术监督行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!对燃气的热值、组】份,、压力和计量进行】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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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:六条 管道【燃气经营企业和燃】。气用户应当签—订供用气合同—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】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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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【。 管道燃气经!营企业应当保证安】全、稳定供气不【得无故停气因供气设!施计:划检修需要停止【供气时应当》。提前:7日通知用户或者】公告;因供气—。设施临时检修需【要停止供《气时除紧急情况【外应:当提前?24小时通知用【户;:连续停止供气24】。小时以上的除不【可抗力外应当—赔偿用户由此造【成的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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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起停】止供气的原》因消除后管道—燃气经营企业—应当尽快恢复供气】恢复供气之前—应当及时通知用【。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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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:八条 》 燃气价格由【县级以上价格主【管部门监督管理【。管道燃气实行政府】定,。价其它燃气实行政】府指:导价政?府定价、政》府,指导价应当依据燃】气的社会平均成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、!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!以及:社会: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适!时调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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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!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!应当实行听证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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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九条 管道!。燃气经?营企业应当建立【用户档案《设置用户联系—、,咨,询,和抢修抢险》。电话并?向社会公布抢—修抢险电话应当【有专人每天2—4小时值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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