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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! 燃气《的经:营管理
! 第十二》条 《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!统一经营瓶装—燃气实?行多家经营总—量控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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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三条 — 设立燃气【经营企业应当符合】下列条?件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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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)有符?。。合国家?规,。定的:燃气:气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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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有符合国!家,和省燃气《技术规范要求的【燃气设施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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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》)有经过消防培【训的操作《人员:消防设施齐全; 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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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有!与燃气经《营规模?相,适应的自《有资金和符合—国家规定的》经营场?所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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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,五)有经过》培训并具《备相应资《格的管理和专业【工程技术《人员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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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六:)有健全的安—全,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!。管理制度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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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有【与供气规模》相适应?的抢险抢修人员、设!备和交通工具(【或者已委托当地具备!抢,险抢修条件》的单位负责抢险抢修!),;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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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法律、【法规和规章规定【的其他?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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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【 符合本条例】第十三?。条规定申请设立燃气!经,营企业?的由:燃气行?。政主管部门颁发燃】。气经营许可证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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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气经!营企业?设立燃气《分销网点《应当向分销网—点所:在地的燃气行政主】管部门申领燃气经】营许可?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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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!气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建立—健全安全监督制度对!燃气设施《实行定期或者—不定期检《验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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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! 燃气经营企—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!值、组份、嗅味、压!力等质量要求符【合国家和本省规【定的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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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燃气气?瓶的充装应当与标称!重量及国家规定的】允差范围相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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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】量技术?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,加强对燃气》的热值、组份、压】力和计量进》行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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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六条《 管道》燃气经?营企业和燃气用户】应当签订供用—气合同明确》双方的权利》和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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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— : ?管道燃气《经营企业应当保【证安全、稳定供气不!得无故停《气因供气设》施,计划: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!。应当提前7日通【知用户或者公告【。。;因供气设施临【时检修?需要停止供气时除】紧急情况外应—当提前24小时通】。知,用户;连续停止供气!24小时以上的除】不可抗?力,外应当赔《偿用户由《此造成的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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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起停】止供:气的:原因:消除后管道燃—。气经营企《业应当尽《快恢复供气恢—复供气?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!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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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八条 — 燃气价格由】县级以?上价格主管部门【监督管理管道燃气实!行政:府定价其它燃气【。实行政府指导价【政府定价、》。政府指导《价应当依据燃—气的社?会平均成本和市【。场,供求:状况、经济和社【。会发展要求以及【社会承受《能力合理《确定适时《。调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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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燃气价格的确】定与调?整应当实行听证制】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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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【条 管道—燃气经?。营企业应当建—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!联系:、,咨询:和抢修抢险》电话并向社会—公布抢修抢》险电话应当》有专人每天24小】。时值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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