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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章 燃气】的经营?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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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》二条 ? 管道燃气实【行区域性《。统一经?营瓶装?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!量控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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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。第十:。三条: 《 设立燃气经营【。企,业应:。。当符合下列》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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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有》符,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!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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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,二)有符合国家【和省燃?气技术规范要求的】燃气设施《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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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三)有经过消防培!训的操作人员消【防设施?齐全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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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四)有《与,。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!的自有资金和符合国!。家规定?的经营场《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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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有经过培】训并具?备相应资格的—管理和专《业工:程技术?人员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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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六:)有健全的安全【管理制度《和企业内部》管理:。制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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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有与!供气规模《相适应的抢险—抢修人?员、设备和交—通工具?(或者已《。委托当地具备抢险抢!修条件的单位负【责抢险抢修)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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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》法律、法规》。和,。规章:规定的其《他条件 《
!第十:四条 符【合本条?例第十三《条规定申请设—立燃气经营企业【的由燃气行》政主管部门颁发【燃气经营许可证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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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燃气经营企业设立】燃气分销网点应【当向分销网点所在】地的燃气《行政主管部门申【领燃:。气,经营许可《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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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】。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建,立健全安全监督制】度对燃气设》。施实行定期或者不定!期检验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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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!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!保,证燃气的热值、组】。份、:嗅味、压力等质【量要求符合国家【和本省规定》的标: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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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—气气瓶的充装—应当与?标称重量及国家【规定的允差范围相】符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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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!管部门?应当:加强对燃气》的热值、组份、压】力和计量进行检测】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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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】。管道燃气经营—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!签订供用气合—同明确双《方的权利和义务 !
】第十七条 》 管道燃气经!营企业应《当保证安《全、稳定供》气不得?无故停气因供—气,设施计划检修—需要:停止供?气时应当提前—7日通?。知用户?或者公?告;因供气设—施临时检修需—要停止?供气时除紧急情【况外应?当提前?24小时通知用户;!连续停止供气24】小时以上的除不【可,抗力外应当赔偿用】户由此造成》的损失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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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起停止供气的!原因:消除后?管道燃气经营企业】应当:尽,快恢复?供气恢复供气之前】应当及?。时通知用户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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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八条 】燃气价格由县级以】上,价格主管部门监督】管理管道燃气—实行政?府定价?。。其它:燃气实行《政府:指导价政府定价、政!府指导价应》当依据燃气的—社会平均《成本和市《场,供求状况、经—济和社会发展要求】以及:。社会:承受能力合》理确定适时调整【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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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!整应:当实行?听证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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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!。。 管道燃气经】营企:业应当建《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!联系:、,咨询和?。抢,修抢险电话并向【社,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!应当有专人每—天24小《时值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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