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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】第二章 》 燃:气的规划与》建设 — 第六条】 》。燃气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?根据城?。市总体?规划和本《地区城镇建设规划】组织编制市》、县、自治县—区域内燃气专项规】划经上级人民政【府燃气行政主—管,部门审核同意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】准后组织实》施 ! ? ?城市新区开发和【旧城改?造时建设《单位:。。应当按照城市燃气专!项规:划要:求配套建设燃气【设施或?者预:留燃气设施建—设位置预留的—位,。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,占用 》 第七!条 新建燃】气工程项目应当【报省燃气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审核同意后方可按】照,有关规定《。申请:立项改建、扩—建燃气工程项目【和燃气经营》网点:应当经县级》以上燃气行政主管】部门会同有关部【门按:。照规定?。的权限?审查:批准 》 】 第:八条 燃—。。。气工程的总》体设计方案应当符】合城镇?燃气设计《规范和建《筑设计防《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!术规范的要求并【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!门审查?批准 】 —燃气工程的消防设计!方案应当报公安消防!机构审核;》。未经审核或者审核】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!得,施工 】 ? 第九条 】 燃气工程的勘】察设计、施工和【监理应当《由相应资质》等级的勘察设—计、:施工和监理单位【承担严?禁无:证,或者超越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!计、施工和监—理任务 【 ?。 第十条】。 具备市区管】。道供气?条件的高层民—用建筑应当》采用市区《管道供气《;尚:未具备市区管道供气!条件的应当采用小】区管道?供气 — 管!道,燃气应当与主体【工程同时设计、【同时施工、同时验收! —。 第十一条】 燃气工程竣工】后建设单位应当【。依法组织竣工—验,收验收合格后方【可,交付使用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