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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章 燃—气的规划《与,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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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第六条 — ? 燃气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根据城】市总体规划和—本地区?城,镇,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市!、县、自《治县:区域内燃气专—项规划经上级人民】政府燃气行政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!同级人民《政府批准《后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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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新区【开发和旧城改—造时建设单位应当按!照城市燃气专项规划!要求配套建设燃【气设施或者预留【燃气:设施建设位置预【留的位?置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得【占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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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七条? 《新建燃气工程项【目应当报省燃气行政!主管部门审核—同意后方《可按照有关规定【申请立?项改建、扩》建燃气工程项目和】燃气经营《。。。网点应当经县—级以: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!会同有关《部门按照规定的权】限审查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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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— ,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!计,方案应当《符合城镇燃气设计】规范和建筑设—计防火规范等—国家有关技术—。规范的要求并报【经燃:气行政主《管部门审查批—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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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—气工程的《。消,防设计方案》应当报公安消—防机构审核;—未经:。审,核或者?审核不?合格的建设单位【不得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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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?。。条 燃气】工程的勘察设—计、施?工和:监理应当由》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!设,计、施工和监理【。单位承?担严禁无证或者超】越资:质等级承担》勘察设计《、施工?和监理任务》 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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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,十条 《 具备?市区管道供气条件】的高层民《用建筑应当采—用市:区管道?供气;尚未具备市区!管道:供,气条件的应当采用】小区管?道供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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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《道燃气应当与主体工!程同时?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!时,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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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【 燃气工程—竣工后?建设单位《应当依法组织竣【工验收验收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!。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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