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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章: ?燃气的规划与—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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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》六条 【燃气:。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根据城《市总体规划和本【地区城镇建设规划】组织编制市、—县、:自,。治县区?域内燃?气专项规划经上【级人民政府》燃气:行政主管部门审核】同意报同《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】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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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!新,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!建设单位《应当按照城市燃【气专项规划要求配】套,建设燃气设施或者】预留燃?气设施建《设位置预留》。的位置任《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占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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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七条 新建】燃气工?程项目应当报—。。省燃气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核同意后方可】按照:。有关规定《申请:立项改建、扩—建燃气?工程项目和燃气经】营网点应当》经县级以上燃气【。行政主管部》门会同有关》部门:按,照规定的权限审【。查批: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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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】条 燃气工程】的总体设计方—。案应当符合城镇【燃,。气设计?规范和建筑设计【防火规范等国家有】关技术规范的要【求并报经燃气行政】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!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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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气工程的消防】设计方案应当报【公安消防机》构审核;未经—。审核或者审核不【合格的建《设单位不得施—工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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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九条 ? 燃气工程的!。勘察设?计、施?工和监?理应:。当,由,相应:资质等?级的:勘察:设计、施工》。和监理单位承担【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!质,等级承担勘》察设计、施》工和监理任务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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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! ?具备市区管道—。供气条件的高层【。民,用建筑应《当采:用市区管道供气;尚!未具:。备市区管道供气条】件的应当采用小【区管道供《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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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道燃气应】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!计、同时《施工:、同时验收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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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》 燃气工程竣【工后建设单位应【当依法组织竣工【验收:验收合格后方—可交付?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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