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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二章 — 燃:气的规划《与建设
】 第六条 ! 燃《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根据城市总》。体规划和本地区城镇!建,设规划组织编制市、!县,、自治县区域内燃气!专项规划经上级人】民政府?燃气行?政主管部门审—核,同意报同《级,人民政府批准—后,组织实?。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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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新区开】。。发和旧城改造时建】设单:。位应当按照城市燃气!专项规?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!设施:。或者预留燃气—设,施建设位置》预留的位置任—何单位和个人不【。得占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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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】 新建燃气工】。程,项目应当报》。省燃气行政主管【。。部,。门审核同意后方可】按照有关规定申【请立项?改建、扩建燃气工】程项目和燃》气经:营网点应当经县级以!。。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!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!定的权限审查批准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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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《条 《。燃气工程的总体设】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!。燃气设计《规范和建筑设—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!关技:术规:范的:要求并报经燃气行政!主管部门审查—批准 《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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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!气工程的消防设【计方案?应,当报公安消》防机构审核;未【经审核或者审核【不合格的建》设单位?不得施工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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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!。 燃气工程的勘察】设计、施工和监理】。应当由相应资质【等,级的勘察设计、施工!和监理单位承担严禁!无,。证或者超越资质【等级承担《勘察设计、施工和】监理任务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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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条 》 具备市《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高!层民用建筑应—。当,采用市区管道—供气;?尚未具备市区管道】供气条?件,的应当?采用小区管道—供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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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道!。燃气:应当与主《体工程?同时设计、同时施】工、同时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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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!。燃气工程竣工后建】设单:。位应当依法组—织,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!方可交付使用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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