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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章【 燃气的—规划与建设 】 第【。六条 — 燃气行政主—管部门?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!。划,和本地区城镇建设】。规划组织《编制市、《县、自治县区—域内燃气专》项,规划经上级人—民政府?燃,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!同意报同级人—。民政府批《准后组织《实,施 ! 城市】新区:开发和?。旧,城改:造时建设单》位应:当按照城市》燃气专项规划要求】配套:。建设燃气《设施或?者预留燃《气设施?建,设位置预《留的位置任何单【位和个人不》得占用? 《。 》 第七条 【 新建燃气工程项目!应当报省燃》气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!有关规定申请立【项改:建、扩建燃》气工程项目》和燃气经营网点【应当经县级》以上燃气行政主【管部门会同有—。关部门按照规定【的权限审查批准【 ! , , 第八条 【燃气工程的总体设】计方案应当》符合城镇燃气设计】规范和建筑设计防】火规范等国》家有关?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报!。经燃气行政主管【部门审查批》准 》 ? , 燃气工程】的消防?设计:方案应当报公—安消防机构审核【;未:经审核或者审核【不合格的建》设单位不得施工【 《 【第九条 】燃气工程的勘察【设计、施工和—监,理应当由相应资【质等级的勘察设计、!施工和监理单—位,承担严?禁无证?或者超越资质—等,。级承担勘察设计【、施:工和监理任务— 】 : 第十条 【 具备市区管道供气!条,件,的高层民用》建筑应当采用市区】管道供气;尚—未具备市区》。管,道供气条件的应当】采用小?区,管,。道,。供气 】 —管道燃气应当与主】体工:程同时设计、同时】施工、同时验收 ! 《。 第十一条】 , 燃:气,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!应当依法组》织竣工验收验—收合格后方可交付】使用 ? ?